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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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医疗
纠纷的发生,订立本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门诊部门内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处理,包含患
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的投诉、患者未
经明确授权而接受治疗等情况。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第三条申诉与调解阶段
1.患者如对医疗服务产生不满意,应首先向接待窗口提出书
面申诉,并依照医院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诉料子。

2.医院应在收到申诉料子后,成立特地的调解小组,负责对
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3.医院调解小组应在接到申诉料子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
方进行调解,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决议。

4.假如调解无果,患方可以提出恳求或起诉。

第四条理查与仲裁阶段
1.在调解无果后,患方可以选择申请医院进行理查。

医院将
组织独立的评估专家对纠纷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理
查报告。

2.假如双方对理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医院申请仲裁。

医院
将组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仲裁,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
结论。

第五条诉讼阶段
1.假如患方不满意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医院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工作,并依照法院的指令执行
判决。

第三章数据管理和保密
第六条数据记录与保管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档案,对每起医疗纠纷案件进
行记录和保管。

2.医院纠纷处理档案应包含申诉料子、调解记录、理查报告、仲裁结论等相关料子,并依照规定的期限保管。

第七条信息保密
1.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
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2.医院应确保纠纷处理涉及的数据和文件的安全存储,采取
必需的技术和物理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惩罚与监督
第八条惩罚措施
1.对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或失职的,医院将
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对有意伪造或窜改医疗记录等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监督与改进
1.医院设立医疗纠纷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医疗纠纷处理的执
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看法。

2.医院将定期进行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总结处理经验,改进
纠纷处理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生效和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院全部。

第十一条违反责任
对于有意不执行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免责声明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保存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的权利,并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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