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的探讨
公安警察在一般治安管理中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般为 1 2小时 ;时在 1 2小时以 内确 实
实记录在案。公安 警察 的传唤有 书面和
口头两种形式 。对 书面传唤要使 用传 唤 证 。不论哪种形式传 唤, 被传唤人 都必须
难 以证 实或者排 除 其违 法犯 罪嫌疑 的 , 可 以延长至 2 4小时 ;对不讲真 实姓 名 、 住址 、 身份 , 在 2 且 4小以 内仍 不能证 实
起法治秩序 。结果法治 秩序的好处未得 而破坏礼数秩序 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缺少社会对法律 的接受和认 同, 是近代 中
国法律文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 清末 到民国引进 的 一套法律制 那
度就像油漂浮在水 面一样 ,始终没有 和 中国社会水乳交融在一 起。法律与社会 从来就没 有找 到一 个真正 的契 合点 , 纸 面上的法与社会生 活中的 “ 法” 严重 割 裂 。立法者往往可 以大笔一挥就 可以取 消 旧制度制定新制 度 ,但不可能在 短时 间 内改变千百 年相 沿成 习的传 统观 念 ,
一
( ) 害人 、 一 被 证人 控告 或者指 认 其 ( ) 正在 实施违反 治安 管理或者 二 有 ( ) 三 有违反 治安 管理或者犯 罪嫌疑 ( ) 四 携带的物品 可能是 违反 治安管
有犯罪行为的;
犯 罪行 为 嫌 疑 的 ;
且 身份 不 明 的 ;
理 或 者 犯 罪 的 赃 物 的 。 继 续 盘 问 的 时 限
法律规 范制度建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应急性 、功利
性 带来操作上简单 化的 “ 拿来主 义” 再 ,
都异常 昂贵 。订立人 民的权利 与各式法
规并不难 , 滩的是如何取信于民。就宪政
加上运行 当中的形 式化 ,给近代 中国法 制建设带来 了相 当大 的负面影响。“ 救亡 图存” “ 、富国强兵” 使人 民对法制 的作 用 寄予厚望 。统 治者种种虚伪 和欺 诈的形
行政强制措施研究(一)
行政强制措施研究(一)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也是我国行政强制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但围绕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和模糊认识。
本文认为,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的强制性手段,是应行政执法的需要和借鉴民诉法的规定而来。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一方面使行政执法者拥有了排除妨碍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名称不一、形态各异的行政强制措施产生认识分歧的原因有: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留有弹性空间;行政法理论对实践中使用的各种强制方法缺乏理性的总结和归纳;法律引入行政强制措施时未考虑与既有概念的协调。
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三种形态: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一般性强制措施。
我国的行政强制立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思路是不可取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可诉,取决于它是否为一个独立完整和已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形态思路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手段,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之一。
但究竟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规范和把握行政强制措施?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存在许多模糊认识。
本文从行政强制立法需要出发,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现行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和问题,现有理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和分歧,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形态及其可诉性等问题展开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现行法上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
在文字表述上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接近的现行法上的概念,有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1],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2],但其含义与现在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没有相通之处。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形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作单方面处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特指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其形态表现为命令、决定、条例、决议等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适用探析
具体化 以及 行政 强制 的下位 概念 ,公安行 政 强制
包 括 公 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公 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 行政 强制 法 》 第 2条第 2款规 定 : “ 政 强 制 行
收稿 日期 :2 1 — 8 0 020 —3 北京警察学院院级课题——公安行政强制热 点问题研究 ,课题编号 :2 12 。此论 文为 院级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 。 0 28 作者简介 :金 怡 ( 96 ) 17 一 ,女 ,北京人 ,北京警察学 院法律教研部副研 究员 ,研究方 向:行政法学 。
法 履行 职责 ,维护 公共 利益 和社 会秩 序 ,保 护公
民 、法 人 和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 的立 法 宗 旨 才 能得 以真正 实现 。
第 二十 一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强 制法 》 ( 以下简称 《 政强 制法 》 ,该 法 行 ) 自21 02年 1月 1E起 施行 。《 政强制 法 》 历经 t 行
践情况 就公 安行 政强制 措施 的法律 适用 问题进 行
探讨。
一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 逐步 完 善 。1 而 ,法 律 的生命 _然 在 于实 施 。在包 括学术 界 、实务 部 门等在 内 的广 大社会 公众 对行 政强制 所进 行 的各种考 辩 和争论
之 后 ,在立 法机 关持 特别 审慎态 度 ,反复启 动公 民参 与程 序 和 专 家 论 证 程 序 以 保 证 立 法 的 民 主
危 险 扩大 等情 形 ,依法 对公 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 暂 时 性限制 ,或 者对 公 民、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的财
物实 施暂 时性 控 制 的行 为 。 根据 法 律 对 行 政 强 ”
论治安管理的手段及其运用
论治安管理的手段及其运用[摘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以良好的治安管理为基础的。
良好的治安管理离不开有效的管理手段。
治安管理手段在治安管理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是治安管理主体与治安管理客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是国家依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治安管理权和治安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特征运用方法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民幸福生活、经济向前发展的保障,但是我国一些治安乱点屡打不绝: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爆炸、火灾、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城市中流浪人员结成帮派,划地为界;各种偷窃抢劫行为依然不息;暴力拆迁行为让业主颇有怨言……严防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如何才能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避免各类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这需要我国公安机关科学制订治安管理手段和认真负责的实施、运用治安管理手段。
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必定受到影响一、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和特征(一)、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治安管理手段,是指国家的治安管理主题为了实现治安管理目标,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依法对社会治安秩序实现能够控制管理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治安管理手段在治安管理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是治安管理主体与治安管理客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是国家依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治安管理权和治安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警察实施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
治安管理手段既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也是由国家治安管理对象的性质和治安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规定的。
治安管理主题要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就必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项治安管理手段的功能和作用。
相反,治安管理主题如果离开或者放弃这些措施和手段,或者对这些措施和手段运用不当,就难以完成治安管理的任务,也就难以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和为会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二)治安管理手段的特征治安管理主体依法使用的治安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手段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探究
行政强制措施探究1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概念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效果目录CONTENTS5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6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及展望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滥用。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程序性: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救济性: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性: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目的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定性: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强制关停等。
行政强制扣押: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扣押,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冻结: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冻结,如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股票等。
行政强制限制: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行政拘留、限制出境等。
行政强制检查:对当事人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如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行政强制措施是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比例原则含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没收等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或者偏袒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主体及职责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履行职责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配合调查和执行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法进行审查和纠正实施条件及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制
强制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和设施,并应当根据病情进行分类管理 。
治疗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治疗方案应当根据病情当对被治疗人员进行密切观察和必要的管理。
强制遣送
遣送方式的确定
强制遣送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
对于被采取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法律上 缺乏明确的救济机制,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保障。
改进建议
01
02
03
明确法律界定
对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定 义和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 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规范程序
制定严格的程序规范,确 保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 施合法、公正。
完善救济机制
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为 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 法律救济。
04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存 在的问题与改进
存在的问题
1 2 3
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定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 义和争议。
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 ,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导致权力滥用和当事人 权益受到侵害。
缺乏救济机制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实施程序
总结
实施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包括告知、听证 、审批等环节。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 用
意义: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 治安管理职责,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作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 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有效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灭失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遣送过程中的保障
遣送过程中应当对被遣送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障,包括安全、卫生、 饮食等方面。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运用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运用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确保处罚的执行和效果。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运用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措施,以达到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违反者将面临法律上的制裁。
2.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暂时性的,仅在特定时期内有效。
3.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下面将针对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讨论。
1. 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即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罚金的处决,以达到惩罚和警示效果。
罚款在行政处罚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能够灵活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处罚需要。
2.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主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消除违法行为或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责令停产停业旨在迅速制止违法行为,并避免可能的危害扩大。
3.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进行封存、扣押,以保障行政处罚的执行。
查封扣押能够有效地保护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防止其逃避处罚,同时也能迫使其积极改正错误。
4.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暂时收回或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相关许可证件,以剥夺其相应权利和资格。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于限制违法行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规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强制措施运用中的问题及对策在实际行政处罚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治安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辨析
治安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辨析引言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任务。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治安管理的一种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边界和适用条件并不总是清晰明确。
本文将对治安管理领域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辨析,探讨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一、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领域常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采取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拘留的特点在于其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但并不等同于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较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主要目的是进行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秩序,而非通过刑事审判来确认罪责。
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相关证据明确,并经过合法程序作出拘留决定。
同时,拘留时间应符合法定限制。
二、行政取保候审行政取保候审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强制措施,适用于那些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尚无法直接逮捕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对这类人员采取行政取保候审措施,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行政取保候审的特点在于其匡扶人心、保障人权的原则。
通过行政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以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时也给予其一定的自由,避免过度限制个人权利。
行政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尚无法直接逮捕;有必要对其进行保监控制,确保其到案接受审判;取保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逸,不妨害证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依法扣押依法扣押是针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物品或现场进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为后续的调查和执法提供便利。
依法扣押的特点在于其针对物品或现场,而非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过扣押嫌疑物,公安机关可以有效保护现场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关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基础理论的探讨
中 图 分 类 号 :D63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672---6057 (2018)02—115—05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法 》 自 2012年 1月 1日正 式 实 施 至 今 已 有 6年 时 间 。毋 庸 置 疑 ,该 法 的制 定 与贯彻 实施 为 我 国依 法 行政 起到 积极 推动 作用 。
(一 )公 安机 关实 施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前 提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警察 法 》 规 定 : “公 安 机关 的人 民警察 对违 反治 安管 理或 者其 他公 安行 政 管理法 律 、法 规 的个人 或者 组织 ,依 法 可 以实 施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④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行政 强制 措 施 ,以公 安 行 政 违 法 为 前 提 。 当然 , 作 为公安 机关 实施 行 政强 制措 施前 提 的公安 行政 违法 既 可 以是一种 既 存状 态 ,也可 以是 一种 可 能 状 态 。也就 是说 ,为 了有 效预 防 和制 止公 安行 政 违法 ,公 安 机关 可 以对可 能或 已经 违法 的行 政相 对人 采取 必 要与 合理 的行 政强 制措 施 。 公安 行 政管 理 以建立 并继 续体 现 国家 意志 的 秩序 为 目标 ②,因此行 政 违 法 注定 是 公 安 机关 履 行法 定 职能 时要竭 力 应对 的课 题 。这一 方 面要求 公安 机关 通 过常 态化 行政 管理 最大 限度 预 防和避 免行 政违 法 的发 生 ,另一 方 面还要 求公 安机 关对 常态 化行 政 管理 中避 无可 避 的行政 违法 ,必 须 能 及 时发现 、有 效 制止 并依 法查 处 。众所 周知 ,行 政强 制措 施 是在行 政 管理 实践 中 自发形 成 ,并 在 壮 大之后 才 被纳 入法 制框 架 的行政 手段 。公 安行 政强 制措 施对 于公 安 机关 实现 公安行 政 管理 秩序 的有 效性 是显 而 易见 的 ,一定 程度 上讲 ,它 是公 安机 关长 期 与行政 违 法打交 道 的有 效经 验 的 自然 累积 ,既 能够 凭借 自身 强大 的威 慑力 帮助公 安机 关有 效预 防行 政违 法 的发 生 ,也 因足够 充分 的 约 束力 帮助 公 安 机 关 可 以及 时 发 现 并 打 击 行 政 违 法 。对 于公 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而 言 ,虽 然 不 能 说 “存 在 即是 合 理 ”,但 不 可 否 认 的是 :只要 有 公 安 行政 违 法 的存在 ,公 安行 政 强制措 施 的存在 就 是 必要 的 。也 正 因为 如此 ,公安 行政 强 制措施 实 施 的前 提 一 定 且 只 能 是 可 能 或 已经 存 在 行 政 违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行政强制法实施将对城管执法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笔者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简要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适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实行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暂扣财物取消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清除、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划拨罚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财物、申请法院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城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几个注意点: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前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治安管理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治安管理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治安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政府针对治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治安管理罚款。
治安管理罚款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强制进行罚款,它是一种法律手段保障社会治安的有效方式。
首先,治安管理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在社会中,一些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意向或行为,对其进行罚款可以通过经济惩罚的手段来迫使其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不可取性和危害性。
这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其次,治安管理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有助于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的违法者,通过罚款的方式可以加大对其的制裁力度。
这种强制措施的存在能够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违法者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治安管理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能够提高执法效率。
相比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治安管理罚款更加简便高效。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警方可以根据情况立即进行处罚,而不需要等待复杂的司法程序。
这种强制执行措施的便捷性,有助于执法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对治安问题能够实现快速处罚,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此外,治安管理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一些被罚款者看来,罚款可能会对其经济造成一定的压力,但从整体社会来看,罚款能够为社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这些罚款收入可以用于改善社会治安的投入,提升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使罚款措施更加公正合理,应当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权益保护和程序正义,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民众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治安管理罚款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治安管理措施双重性强制性
治安管理措施双重性强制性治安管理措施双重性强制性引言治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治安管理措施往往具有双重性强制性,即既强调对罪犯的惩处,又强调对普通公民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措施双重性强制性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治安管理措施的双重性强制性定义治安管理措施的双重性强制性指的是对违法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对普通公民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违法行为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普通公民则需要遵守治安管理措施,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2. 治安管理措施双重性强制性的特点(1)惩罚与保护的并存:治安管理措施的双重性强制性既具有对罪犯的惩罚性质,也具有对普通公民的保护性质。
对于违法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惩罚其违法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普通公民,治安管理措施则是为了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2)强制与合理性的平衡:治安管理措施的双重性强制性需要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对违法行为者和普通公民的合理权益保护。
这就要求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平衡相关方利益,避免对普通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3)司法与行政的结合:治安管理措施的双重性强制性涉及到司法和行政两个领域,它既有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惩罚,也有行政机关对普通公民的管理。
这种结合使得治安管理措施更加全面和有效。
3. 治安管理措施双重性强制性对社会的影响(1)增强社会公共安全感:通过采取双重性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感。
对违法行为者的严惩,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
而对普通公民的保护,可以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保护,从而增强公共安全感。
(2)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管理措施的双重性强制性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对于违法行为者的惩罚,可以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普通公民的管理和保护,可以降低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学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学研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一些强制手段,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学研究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学术课题。
首先,正确认识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目的至关重要。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手段。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旨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造成更大的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的实现。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当确保自身具备合法的调查权和裁量权。
行政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判断准确与合法。
同时,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还涉及到量刑标准的确定。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措施的严重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危害程度等因素。
量刑标准既要符合社会正义原则,又要考虑到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从而实现处罚的合理与公正。
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充分听取和考虑。
只有在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才能在法律上得到合理的合法性。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越来越显得重要。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密切关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以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和个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总之,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学研究内容广泛且具有实践意义。
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律规定为据。具体而言,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创设性规定 ( 非对法律规定的细化)追究行政相对
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对于其他行政案件,
《 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 四)项关于 “ 被
人的行政责任时,一律不得进行传唤:在根据法律规定
2 0 1 5年 6月
河北 公安 警察 职业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e b e i Vo c a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o f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P o l i c e
J u n . 2 01 5
关 键 词 :行 政 强 制 法 ;公 安行 政 强 制 ;公 安 行 政 强制 原 则 中 图分 类号 :D 9 1 2 .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6 4 0 5( 2 0 1 5 )0 1 — 0 0 4 4 — 0 3
历经五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 2 0 1 2
( 一 )执行处罚决定应符合 《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规章则不能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在办理治安案
件 以外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 以下简称其他行政案件 )
时,不能再以部门规章性质的 《 程序规定》为依据采取传
唤和扣押措施 在决定是否采取传唤时.必须注意有无法
首先。根据 《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法律没
( 包括法规、规章对法律的细化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责
作 者 简 介 :张 灵 晖 ( 1 9 6 9 一 ) ,女 ,河 北 石 家 庄人 ,河 北 公 安 警 察 职业 学 院基 础 教学 训 练部 教 师 。
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摘要: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无限度地运用,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一般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关键词: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Abstract: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is a kind of public power, can not be unlimited use, its exercise must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must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s outside, also should follow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D631.4引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就是指能够贯穿整个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行政强制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行政强制的含义、特征入手,浅析生产行政强制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1)法定性。
虽然行政强制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是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行政主体方可实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种类才可使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和步骤进行。
(2)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出于紧迫形势而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约束。
例如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时,为了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的持续,保全证据,而采取扣留与违法经营有关的财物的措施。
(3)即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非此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蔓延,非此措施不足以保全证据,保障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一旦发现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需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否则事过境迁,便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紧急措施。
(4)阶段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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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的探讨
摘要:本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的理解、理论分类、法理定位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进行了一些理论探讨和实践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治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1-0012-01
一、对行政强制措施含义的理解
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
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
或危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但相对人
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或维护社
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目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相对方同意。
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分类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内容,这些管理业务都涉及行政强制,但本文重点谈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简单地说就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其目的在于预防某些情况的发生或者制止某种危害行为。
即时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紧迫性,行政处理和执行同步。
相对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即先执行后争讼,这一特征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
即时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查、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二)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
对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严加管教、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约束、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制带离现场、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审查、强制戒毒、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强制传唤等。
对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收缴、追缴、强制铲除等。
对经营活动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取缔。
三、法理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位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理论上的归纳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况下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预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数如此。
但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执行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数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个别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成为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盘问、收审等。
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
而应属于司法强制。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的延伸,故应归入行政强制的范畴。
四、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误区
通过调查发现,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分。
实际上,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
别主要体现这些方面: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二)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四)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苴至达到行政目的。
(五)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
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此外,二者实施的对象也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为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一定是违法的。
总之。
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