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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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章目的及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树立集团公司品牌形象,强化管理,明确公司内部责、权、利关系,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条本责任书适用于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董事会批准的分公司的设立、管理、解散等事宜。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条件

第一条申请设立分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2.管理团队中最少具备壹级建造师(项目经理)三名,贰级建造师(项目经理)三名。经济和技术管理人员不低于15名,且项目经理及主要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与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相关证照必须转入集团公司统一备案管理。所聘用的员工名单、工资发放记录、保险缴纳记录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申请人在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公共资源,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

4.经公司考察及综合评审后认为确有必要设立分公司的。

5.如申请人不具备本责任书规定的设立条件,但经公司考察后认为确有必要为其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可给予申请人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设立条件,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撤销该分公司。

第二条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施工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拟设立分公司的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简历、经济实力和施工经验主要经济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名单,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等。

第三条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适用性进行评审后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经公司决策批准后,申请人与集团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正式劳动合同,成为拟设立分公司的责任人,并下发岗位聘任书。

第五条分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公章、财务章的

刻制等事宜,由集团公司企管部统一负责办理,拟成立之分公司责任人予以协助配合,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分公司成立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正式挂牌经营。

第三章职权及责任

第一节集团公司

(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1.对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承担领导责任;

2.负责领导分公司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二)经营部

1.归口统一协调各分公司经营中的过程管理,重点对分公司的投标项目以及签订的合同进行风险论证,协调集团公司对其所签定的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指导。

2.联系、协调集团公司同分公司的各项事务。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

公司财务、工程技术、商务合约等职能部门按其管理职责对分公司的各项工作予以指导、服务、检查和监控。

(四)公司代表

公司代表为公司派驻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分公司工程款专款专用进行监督,对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进行全面管理,同时对分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签订、履约等情况全面监督管理。公司代表的工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和发放(其间所发生的办公、住宿、通讯、交通、差旅等费用由分公司负责)。

(五)集团公司权利义务

1.公司向分公司有偿提供经营中所需有关资料,分公司参加的招投标工作均由其自行完成,公司协助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

2.公司对派驻分公司的公司代表进行考核。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损失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公司按季度对分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检查、审计并结算收缴各项费用,如需要进行外部财务审计,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分公司责任人负责。如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公司将有权对分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直至解除本协议书、撤销分公司并追究分公司责任人经济责任。

4.为控制工程整体风险,公司预留工程款3%的管理保证金,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经公司确认没有发生安全质量问题、拖欠管理人员工资、劳务费用、材料费及其他损害公司形象的事件,公司退回50%,质保期满后,公司将退回余下的50%。如出现其他不良情况,将按照《管理细则》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5对没有设立独立账号的分公司,工程款使用,由分公司负责人作出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付款金额和付款单位;领款人必须为分公司负责人或该单位和责任人共同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领款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以便核对其身份;领款单位再申请下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已付款单位领取的款项的签收记录,合同及其台账,否则,公司将拒付下一笔工程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审批表见附表。对设立独立账号的分公司,工程款使用由代表处主任或公司代表把关,并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工程款收支记录单,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并保障无讨薪或起诉事件的发生。

第二节分公司

1.分公司责任人是分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员工手册及部门管理制度汇编》、《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手册》、《企业形象视觉识别手册》等管理规定。

2.分公司责任人具有分公司员工的聘用权、解聘权,但是所有员工在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必须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分公司经营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承建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等损失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其他方式的索赔或行政处罚措施),分公司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分公司对合同文件等文档的管理尤其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应做到完整、准确和保密,并定期报公司备案。

5.经营期间,分公司责任人如有挂靠转包、出卖、出租、出借公司

证照等其它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出现,公司有权解除本责任书,撤换责任人,并追究分公司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分公司责任人必须保证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并到集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7、分公司主要材料或甲方指定材料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采购。

第四章利润上缴及办法

1.责任人基本信息及责任期限

分公司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

责任人家庭住址:。

分公司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宅电:办公电话:手机:。

分公司财务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

财务责任人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宅电:办公电话:手机:。

本目标管理责任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经营指标

分公司责任人在经营有效期内每年按以下规定向公司上缴利润:

1)年度向公司上缴利润为保底50万元,并确保年度工程施工合同营业额

达到2500 万元。年营业额未达到2500万元,亦按50万元向公司上缴利润,产值2500万至1亿元部分,超出部分按产值额的1.5%的利润指标上缴,1亿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的利润指标上缴。

2)年度向公司上缴利润为保底50万元,并确保年度工程施工合同营业额

达到2500 万元。年营业额未达到2500万元,亦按50万元向公司上缴利润,产值2500万至1亿元部分,超出部分按产值额的1.5%的利润指标上缴,1亿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的利润指标上缴。

3)年度向公司上缴利润为保底50万元,并确保年度工程施工合同营业额

达到2500 万元。年营业额未达到2500万元,亦按50万元向公司上缴利润,产值2500万至1亿元部分,超出部分按产值额的1.5%的利润指标上缴,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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