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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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同学们:
今天主要和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家都知道,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专门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
今天,我主要就围绕着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主题,给同学们谈谈有关法律问题。
同学们一定都懂得这个道理,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懂得对他人以及我们所生活的社会负责,这是每个家庭、每所学校额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小乐、小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
小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小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
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外地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
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
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
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
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她们看不起她们,更不允许侵害她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
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
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
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
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下面给同学们讲这样一个案例,如今年2月,某区就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为很小的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
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
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
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2009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
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
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小河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河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
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河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
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
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
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
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某市第3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
于是,学校所在地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
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
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
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
不放心。
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
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主要讲一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如有一年,某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里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
当时,演出场所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
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另外,某市一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第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
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
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
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
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
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
这个例子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也有。
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
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
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他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不是。
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
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
因此,这
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门票。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
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未成年人心灵,使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未成年人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
《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
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
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
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惚,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
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
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这家生产黄色光盘的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这家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
第四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危害,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比如拘留、审判、劳动教养等。
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另外,他们年龄小,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要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同时也是家庭、学校及社会备界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家长、教师应多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联系,沟通感情和思想,多从正面鼓励,使他们接受教育和管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原来所在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他的学籍,应该让他继续上学。
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
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好办法。
如某市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多、轻罪多、判缓刑多等特点。
就专门制定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意见》针对未成年人涉嫌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发性犯罪,界定了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的几种情形,明确规定既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只要是初犯且主观恶性不深,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并得到被害人真诚谅解,在保证有效监护、监管和帮教条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均可以“无逮捕必要”理由不批准逮捕。
此外,这个市检察院还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指导力度。
为配合《意见》的理解适用,市检察院还制发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慎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性案例》对指导各地检察院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通过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备案跟踪,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管理网络系统,全面掌握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准确把握案件质量和进度。
并积极做好帮教和化解矛盾工作。
今年5月,这个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
高中三年级学生杨某和同学赵某因打篮球发生争执,后杨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同学李某等八人,赵某纠集同学王某等五人在学校门口发生殴斗,致一人轻伤。
区院侦监科科长及时带领办案人对校方及嫌疑人家长进行走访座谈,了解到双方大多为在校学生,均属初犯,平时在校表现较好且面临高考。
为此,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12名在校学生取保候审,仅对积极参与斗殴并直接持刀致人轻伤的校外人员刘某予以批准逮捕。
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双方还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和解。
后来这12名未成年人均考取了大专院校。
同学们,以上给大家讲的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法律,希望同学们在这部法律的保护下都能健健康康的成长,都能成为父母的好孩子,都能成为学校的好学生,长大后都能成长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接班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