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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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六)国质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八)国质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

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

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

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

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

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服装质检部门管理制度

服装质检部门管理制度

服装质检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服装质检部门的管理,提高质检工作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服装质检部门是指负责对服装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把控的部门,负责保证产品质量。

服装质检部门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质检部门。

第三条服装质检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质检相关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服装质检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服装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把控,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第五条服装质检部门的管理原则是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科学管理、全员参与、不懈追求、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服装质检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质检员等岗位。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是负责领导、管理、组织和协调服装质检部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质检员是指负责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把控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服装质检部门成立质量安全小组,负责组织质检工作,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审。

第十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服装质检部门坚持品质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服装质检部门依据国家和企业相关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检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做好产品质量数据的归档和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第十六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程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检工作符合标准。

海关协管员服装管理制度

海关协管员服装管理制度

海关协管员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协管员服装管理,提高协管员形象和工作效率,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协管员的服装管理。

第三条海关协管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并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第四条海关协管员服装的采购、发放、佩戴、保管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并加强督察和检查。

第五条海关协管员服装应当整洁、清洁、合身、统一,不得有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民族歧视和其他不良信息。

第六条海关协管员服装应当严格执行卸下工作证和胸牌、佩戴制定的工作服和帽子,严禁私自更换或污损制服。

第七条海关协管员应当树立形象意识,自觉维护海关协管员队伍的形象,服从管理。

第八条海关协管员的服装管理应当遵守洗晒、熨烫、保管等基本规范,服装出现破损、褪色和变形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第九条海关协管员违反本规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纪律处分。

第十条海关协管员应当服从海关派发的工作服装,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章海关协管员服装的采购和发放管理第十一条海关协管员的工作服装采购,应当经过招投标程序,由合格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海关协管员工作服装应当具有安全、防护、便捷、耐磨和舒适等特点,颜色和花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超出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海关协管员工作服装的发放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确保每位协管员都能获得合适的尺码和数量。

第十四条海关协管员工作服装的发放应当进行登记,包括服装的编号、颜色、尺寸等信息,确保台账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海关协管员工作服装的发放,应当统一进行检验,确保服装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有瑕疵。

第十六条海关协管员工作服装的发放应当做好记录,并且每年进行一次盘点,确保每位协管员领用的服装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海关协管员工作服装的发放应当制定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确保发放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三章海关协管员服装的佩戴管理第十八条海关协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佩戴工作服装,包括上衣、裤子、鞋子、帽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行为,促进贸易畅通,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报关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报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报关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报关行为合规、规范。

第六条国家对于依法纳税的、符合规定的报关行为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准确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的情况。

第八条报关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货物名称、规格、品质等信息。

第九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报关业务应当遵守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形式,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规范,不得有违禁品、管制品等。

第十一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标准的计价准则,不得私自提高或者减少货物的价值。

第十二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质量、数量的监管标准,准确提供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报关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四条报关行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走私、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第二章报关单据管理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管理制度,确保报关单据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七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得有乱填、漏填、错填等情况。

第十八条报关单据应当准确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品质、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的审查制度,对于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隐患进行仔细审查。

第二十条报关单据的备案和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篡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关单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齐全,不得有缺失、伪造等情况。

公司出口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出口业务管理,提高出口业务的效益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出口业务的各个部门和人员,涉及出口产品、服务的相关活动,涉及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确保出口业务合规进行。

第三条公司出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高效、安全、质量、合规,实现出口业务的良性发展,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形象。

第四条出口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出口政策、出口手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全面规范和管理出口业务。

第二章出口政策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确定出口产品和目标市场,做好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明确出口政策和发展方向。

第六条出口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制定出口产品备案和申报程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出口政策应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确保出口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出口手续第八条出口业务包括报关、报检、报验、报关手续齐备,确保合规出口,避免违规操作。

第九条出口手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提前办理手续,确保出口正常进行。

第十条出口手续应有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每一步操作都应有清晰的记录和文件保留。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合同应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内容应详细、真实、合法,避免合同漏洞和争议。

第十二条合同执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期,确保合同完成顺利。

第十三条出口合同应在公司内部进行备案和审核,确保合同真实可靠,避免风险隐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出口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十五条出口产品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方案,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应有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质量监控和检测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六章物流管理第十七条出口产品的物流管理应合理组织,确保产品的准时交货和安全运输。

进出口报关报检注意事项[新版]

进出口报关报检注意事项[新版]

进出口商品报检的办理注意事项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 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 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

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

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报检管理制度

报检管理制度

报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报检管理工作,提高报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报检管理工作,涉及的报检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国际贸易单证报检、跨境电商商品报检等。

三、报检管理机构1. 报检管理机构负责报检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主要包括报检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

2. 报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报检相关政策、流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对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四、报检管理流程1. 报检前审查(1)报检单位应提前向报检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准确。

(2)报检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

2. 报检过程(1)报检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报检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证。

(2)报检管理部门负责对报检申请的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报检申请。

3. 报检结果处理(1)报检结果出来后,报检管理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对结果进行核查和审核。

(2)对于合格的商品,报检管理机构及时发放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报检管理机构通知报检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报检。

五、报检管理责任1. 报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报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报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报检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报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并配合报检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3. 报检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技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报检工作,确保报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报检管理制度的执行1. 报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报检工作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2. 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报检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

3. 报检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报检管理制度,确保报检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七、报检管理制度的完善报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报检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确保报检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

产品报检管理制度

产品报检管理制度

产品报检管理制度1.为规范和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报检管理工作。

3.进出口商品报检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报检审核程序的严谨和准确性。

二、报检管理机构1.报检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指定,具体负责进出口商品报检工作。

2.报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

3.报检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报检申请1.企业在申请进口商品时,应填写完整的报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商品检测报告。

2.报检申请表需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数量、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

3.企业应根据商品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四、报检审核1.报检管理机构收到报检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核实商品的信息和检测报告。

2.报检审核应注重实际情况,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3.如发现虚假信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应立即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或退货。

五、报检记录1.报检管理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报检记录,包括报检申请、审核情况、处理结果等。

2.报检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日后查阅。

3.报检记录应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

六、报检奖惩1.对因虚假信息或不合格商品而被通报批评的企业,报检管理机构应进行相应处罚。

2.对认真履行报检义务,提供真实信息并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3.报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保证奖惩公正、透明。

七、报检监督1.报检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报检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企业及消费者也可对报检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3.报检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监督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报检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罚或指令整改。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 1 -海关总署发布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 2 -海关总署发布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出口服装是我国的特色商品之一,出口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为了保证出口服装的品质和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报检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出口服装报检前,厂家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出口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

1. 产品检测要对出口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色牢度、尺寸标准、纱线密度、洗涤后收缩率等。

该检测可以委托国家权威机构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厂家自行检测。

不论是由哪方进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2. 产品包装出口产品的包装一般需要采用符合国际要求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以保护产品不受损坏。

标准的出口产品包装应当具备防潮、防震、防腐、防漏的功能。

此外包装材料不得使用特定的危险材料,如五氯酚等。

3. 产品标签出口产品标签必须标注清楚产品名称、材料成分、尺寸、保养说明、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此外,在进行国际市场时,需要以目标市场的语言来标注产品信息,以方便外国顾客使用。

报检要求出口服装报检是通过海关监管机构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以保证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

在进行出口报检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依法报检出口服装必须依法进行报检。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的服装、鞋帽、箱包、毛皮等产品均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缴付税金和办理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手续。

缺乏必要的报关手续和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手续的商品,禁止出口。

2. 提供报检资料在进行出口报检时,需要向海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报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备案料、出口商品清单、贸易合同、商检防伪标识等。

海关监管机构将根据报检资料和实际抽样检测情况,对出口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3. 严格遵守出口质量要求出口服装需要严格遵守质量检测的要求,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出口,以保证产品质量。

此外,出口服装不得存在任何色差、异味、加工痕迹等不良现象。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一、背景出口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服装作为出口量主要行业之一,其出口商品品质的有保障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国家对出口服装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出口服装报检管理也成为当前的必要举措。

二、报检概述1. 报检定义出口服装报检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商,将其出口的服装送往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质量、技术、安全等检查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2. 报检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也是出口企业必须合法合规报检的机构。

3. 报检目的报检目的是提高出口服装质量、确保出口服装的安全、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出口企业的信誉。

4. 报检内容报检内容主要包括纤维成分、纱线密度、面料、印花染色,样品测试等多个项目,但对于不同国家区域的报检内容可能会略有差异。

三、报检流程1. 出口商预报检出口商需向CIQ或CQC的预报检中心提交相关信息,包括报检商品的种类、数量,出口国家,装箱、发票等几个基本信息。

2. 送样检测出口商需按照报检机构的指定标准提交组织好的样品到CIQ或CQC的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数量。

3. 报检申请在收到检测结果后,出口商需要办理检验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支付检验费到CIQ或CQC的检验中心。

4. 抽样检验CIQ或CQC的实验人员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对报检商品的抽样检测,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等检验。

5. 发送报检意见书CIQ或CQC根据抽样检验结果会给出报检意见书,要求出口商对问题原因的解释、纠正等。

6. 获得合格证明当出口商完整地解决所有报检问题并填写完戳章后,CIQ或CQC出具合格证明供出口商办理清关手续。

四、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1. 报检商品规定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出口时还需要按照出口国家标准以及CIQ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检测,严格控制检测流程。

每批发货均需符合出口国标准规范和需求,出口商需依据各国标准制定质量检测标准和流程。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检查要求

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检查要求

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检查要求1、出口服装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填写《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并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2、企业应按规定要求签订《安徽省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承诺书》。

一旦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3、从事出口服装的生产企业需建立健全涵盖原辅材料安全项目监控、关键工序控制、监督抽测、日常监管等要素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以及质量追溯机制等,对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服装面、辅料,需经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方可安排生产。

4、对进口国有法规和强制性要求的出口服装,出口企业至少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前通报出口货物的相关情况,以备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对面辅料或成品实施安全卫生项目抽样检测。

目录内出口服装在报检时,要提供所使用主要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的内容应明确符合国内外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5、《目录》外非法检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相关服装实施安全卫生项目的专项监督抽查和登记备案工作。

出口服装发现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口,企业需按要求进行整改;进口服装发现不合格的,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企业自查出口服装生产加工企业按下列内容进行自查,同时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质量及安全控制体系。

1、建立出口服装生产台帐主要项目有:品名、数量、生产日期、收货单位(自营出口除外)、合同或订单号、出口国家或地区、交货日期。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涉及原料控制、生产管理、产成品检验、现场管理、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3、质量管理体系关键控制点执行情况(1)面辅料相关材料的完整程度a.每一订单项下的面辅料供应商情况说明;b.面辅料生产厂提供的品质合格证明(主要面辅料如属于间接供货方式,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厂提供的品质合格证明);c.面辅料自检报告及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d.对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服装面、辅料须经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符合进口国(地区)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外贸进出口业务操作规定

外贸进出口业务操作规定

外贸进出口业务操作规定一、引言外贸进出口业务是指企业之间或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跨境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外贸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操作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操作规定。

二、文件准备在进行外贸进出口业务前,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主要的文件准备要求:1. 合同:合同是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基础文件,内容包括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货物的描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合同需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2. 发票:发票是交易金额的明细清单,包括货物的价格、数量、单位、金额、税费等相关信息。

发票需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开具,并加盖公章。

3. 装箱单:装箱单详细描述了货物的装运情况,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方式等。

装箱单需由装货方或承运方填写,并加盖公章。

4. 运输单证: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需要准备相应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空运单证、公路货运单证等。

运输单证需由运输公司或承运方提供。

5. 保险单证:如果货物需要投保,需要准备相应的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证书等。

保险单证需由保险公司提供。

三、报关和报检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需要进行报关和报检手续以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

以下是主要的报关和报检要求:1. 报关: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报关法规,需要提供相关的报关文件,如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报关文件需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结汇手续。

2. 报检:为确保进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商品检验和检疫。

货物进口前需提供符合当地检验检疫要求的报检文件,如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申请表、检验检疫证书等。

3. 相关证书:根据货物的特性或行业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殊的证书,如食品卫生证书、无木质包装证书等。

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相关证书以免延误货物清关。

四、支付和结汇支付和结汇是外贸进出口业务中的关键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流转。

以下是主要的支付和结汇要求:1. 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根据《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企业应自觉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换证凭条或通关单后,方可将货物出运。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时,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要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进入后在网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

办完注册登记后,到本局纺织品处进行出口企业情况登记。

三、报检放行流程三、报检所需单证(1)办理换证凭条或检验证书所需单证(货物在杭州之外的口岸报关、出运)1)出境货物报检单;*2)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3)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4)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除毛衫) *5)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提供);6)包装性能合格单(由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提供);7)理化检测报告;*(报检前做好服装面料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8)委托书(当外贸公司(即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外贸公司提供);9)企业声明(2)办理通关单所需单证(杭州口岸报关、出运)除上述所需单证外,还需要提供报关单。

*空白单证:请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26号窗口购买。

联系电话:。

四、报检前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

企业检验员应按出口服装相关标准*和检验要求对出口服装实施出厂前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包括理化检测合格)。

*相关标准:详见备注。

2、分清批次,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

企业应将出口服装分清批次,出运批次与报检批次相一致,不能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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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根据《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企业应自觉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换证凭条或通关单后,方可将货物出运。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时,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要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 ),进入后在网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

办完注册登记后,到本局纺织品处进行出口企业情况登记。

三、报检放行流程三、报检所需单证(1)办理换证凭条或检验证书所需单证(货物在杭州之外的口岸报关、出运)1)出境货物报检单;*2)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3)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4)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除毛衫)*5)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提供);6)包装性能合格单(由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提供);7)理化检测报告;*(报检前做好服装面料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8)委托书(当外贸公司(即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外贸公司提供);9)企业声明(2)办理通关单所需单证(杭州口岸报关、出运)除上述所需单证外,还需要提供报关单。

*空白单证:请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26号窗口购买。

联系电话:。

四、报检前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

企业检验员应按出口服装相关标准*和检验要求对出口服装实施出厂前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包括理化检测合格)。

*相关标准:详见备注。

2、分清批次,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

企业应将出口服装分清批次,出运批次与报检批次相一致,不能并批。

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并且与报检单证一致。

服装生产批号编写方法为:“企业注册号(全)+7(检验部门代号)+10年份后2位)+报检批次流水号(4位)”。

若某企业注册号为“”,2011年报检的生产批号从开始。

3、做好理化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

企业应至少在报检前的5个工作日将出口服装面料的检测样品送至检测中心检测。

非检企通企业以一个合同为一个检测批,检企通企业以一个生产批为一个检测批。

样品获取方式:理化检测样品采用企业送样*和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抽样相结合。

*企业送样:请将样品送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19号窗口或邮寄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1001室蒋美娜收,电话:。

寄送样品时需填写好检测委托书,空白委托书请26号窗口购买,联系电话:。

样品要求:样品必须与大货一致,确保面料品种、花色齐全。

特别是成衣染色、印花或其他后整理的服装,必须是与最终成品一致的染色、印花或后整理后的面料。

服装面料样品要确保每花每色抽取50cm×全幅,需做燃烧性能的样品需100cm×全幅。

服装面料、里料要同时送样,并在理化单上贴样时,注明“里料”、“面料”。

确保所有面料送齐,尤其是拼料或撞色服装,避免少送漏检,因补做测试而耽误出货时间。

针织毛衫要确保每花色抽取30×30㎝的片子(若只有1个花色时,需50×50cm),成衣1件或多件(一种成份一件)。

理化检测不合格处置:(3) 如因理化检测不合格而更换面料或进行技术处理 ○,消除(1) 理化不合格的相关货物不得出口。

(2) 对检测结果或送检样品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的,要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现场抽样○附,请及时与相关检验科室联系现场抽样和重新检测事宜;附不合格因素后,需重新检测的,请与相关检验科室联系现场抽样重验或现场检验事宜。

(4) 出现理化检测结果涉及安全卫生项目(如 AZO 、甲醛等)不合格批,均要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及企业采取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的措施,并提交给相关检验检疫人员。

○附 现场抽样: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生产现场抽取面料或半成品或成衣。

○附 技术处理:指纤维成份不合格更换成份唛;燃烧性能不合格加贴“KEEP AWAY FROM THE FIRE”(远离货源)永久性标识;甲醛不合格经水洗处理等。

一般检测项目:根据输入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的要求、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合同(包括服装标识需达到的要求或功能)要求的检验项目。

目前检测项目有纤维含量、甲醛、禁用偶氮染料(AZO )、 含氯苯酚(PCP )、重金属镍、燃烧性能及合同中或服装标识中、检 验标准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中纤维含量、合同或标识中规定的项 目批批检测外,其余按一定比例抽查。

儿童服装检验检测项目:除一般检测项目外,儿童服装要测试儿童服装有关安全项目。

如:小附件抗拉强力、输美儿童服装的临苯二甲酸盐和含铅量等的检测及绳带检验等。

4、预约检验。

出口服装检验的预约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数量要尽量与报检数量一致,不得超出10%。

预约情况有变化要及时联系,否则视作未预约处理。

检验当天,确保货物成箱率达到80%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预约方式:采用网上预约。

登录杭州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指南→纺织品预约系统,用户名为:企业注册号,初始密码为:123,登录后请修改密码。

登录前请查看登录界面下面的操作说明,关闭浏览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咨询电话:。

预约注意事项:(1)预约工作必须在查货前一天杭州检验检疫局下班前半小时完成,不要在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预约,否则有可能被遗漏预约登记,作未预约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换成份唛、加贴远离货源永久性标识、理化不合格后重新抽样、儿童服装或针织服装等报检批,应在备注栏内说明。

(3)“批次数”栏,应填写报检批数,而不能填写批号。

(4)输入国或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如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要求装运前检验,阿尔及利亚要求出具品质证书等),在备注栏或其他栏内填写明确。

(5)查货日期,除节假日外。

若有特殊情况需节假日查货的,按特殊情况申请办理。

5、报检所需单证填制要求。

企业报检人员务必在报检输机前,完成填写报检所需单证。

报检单证应按表单内容如实填写,确保单证内容和实际货物一致,即单单相符、货证相符,审核无误后,方可组批报检或委托代理公司报检。

单证填写填制说明和样本如下:单证填制说明——出境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生产单位:填写生产单位名称并盖公章。

报检号:填写出口报检号码。

发货人:填写外贸单位名称。

品名:填写准确、详细的货物名称。

H.S编码:根据实际货物情况填写商品编码。

报检数量:填写实际出口数量。

标记及号码:见标识记录单。

输往国家和地区:填写货物最终到达国家或(地区)名称。

生产批号:填写生产企业的生产批号,如(注册号)。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填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单》编号。

生产日期:填写出口产品生产年份和月份。

合同/信用证号:填外贸合同号或信用证号。

检验依据:填写合同及对应的检验标准号。

抽样标准:填写相应的抽样标准号。

款式/款号数量规格颜色:填写具体的款式,每款式的数量、颜色和规格。

理化检测单号:填写理化测试结果单号。

理化检测结果:填写实际理化检测结果。

AZO检测单号:填写AZO测试单号。

AZO检测结果:填写实测结果(检出或未检出)。

检验结果(包括标识查验结果):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企业质量监督员:由经检验检疫局培训的企业质量监督员签名,检验检疫方式、评定意见、检验检疫审核人员、审核日期:由检验检疫部门填写。

备注:(1)、声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手签章。

(2)、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

——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生产批号:填写生产企业的生产批号。

挂牌粘贴处:粘贴服装挂牌标识。

箱唛(主唛):填写箱外主唛。

生产单位(盖章):填写生产单位名称并盖章。

其它标识粘贴处(商标、水洗唛、成分唛等):粘贴服装商标、水洗唛等标识。

标识来源:填写实际标识来源,如:客供或根据客户要求制作。

备注:1如采用中性包装的,需在此栏注明“中性包装”字样。

2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

——出境纺织制成品贴样单生产单位(盖章):加盖企业公章生产批号:填写企业生产批号款式及面料名称花色数(贴样):该批服装的各种面料、各花色各取一块小样,贴在此处,并应与理化检测审请单上的贴样相一致。

声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手签章。

单证填写样本:样本出境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生产单位(盖章):杭州制衣厂报检号:2-声明:上述产品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要求。

企业负责人(签名):备注:样本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样本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声明报检号为2-的出口涤纶女上衣、棉制女腰裙、棉制男式衬衫,销往目的国或地区是意大利,涉及合同号为DFWM008数量7250件,上述产品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有关技术法规要求。

声明企业(盖章):年月日6、报检单证管理要求检验检疫局自检批单证由检验检疫局留存,非自检批单证均由企业自行保管。

企业应妥善做好报检单证保管工作,以备检验检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纺织处2010年12月24日备注:相关标准如下:SN/T1932系列标准《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SN/T0453-2009毛衫类SN/T0452.2-2009针织外衣SN/T0452.3-2009针织内衣SN/T0781-1998泳装SN/T1932.3-2008浴袍、睡衣SN/T1932.8-2008SN/T1522-2005童装SN/T0682-2010围巾FZ/T73012-2008文胸类标准内容可至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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