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农林牧渔-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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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文书)
渔安调[ ]第 号
甲方:船名____ 船长/法定代表(理)人____ 住址____
乙方:船名____ 船长/法定代表(理)人____ 住址____
一、纠纷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事故简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当事方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协议内容
上述纠纷,经当事各方提请本机关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履行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协议内容,经当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各方需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 3 份,当事方各执1份,本机关存档1份。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
调解主持人:____ 调解机关(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1955.html。
担保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
担保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
担保
致___(船东及其利害关系方
关于___船___船_________日发___事故为使贵方及有关利益方释___船,并不再扣留或留___船,属于该船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的任
何其他船舶或财产,___公司,作为保险人,谨代___船的船舶所有人提供本担保函。
保证向贵方支付贵方___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书面同
意的,或事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或由此引的终审判决所最终确定的,就上述碰撞事故船的船所有人及经营人所应承担的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数额的款项。
但本保函项下的全部责任包括利息和费用将不超___元(大写
本担保函的出具并不意味___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对其任责任的认可,并且不影___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在任何的适用律下进行抗辩和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本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案解决时止,本担函失效后,请立即退回我公司注销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担保人____ 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
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
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3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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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修订说明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农业部令〔〕第号,以下简称现行调查处理规则)施行后,对规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又有了新的规定和更高的要求,现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存在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故调查处理机关及权限需要明确。
现行调查处理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确定渔业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地方政府负责。
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需要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是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没有明确。
现行调查处理规则是依据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订的,着眼点在于水上交通行为,仅对碰撞、风灾、触礁等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而未对溺水、触电、机械损伤等生产作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做出明确规定,相关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是没有区分自然灾害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
海洋捕捞业是高风险行业,受热带气旋、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自然灾害事故频发。
由于现行调查处理规则没有区分自然灾害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相应的界定标准,容易造成相关事故认定结论不一,导致责任追究不当,不利于此类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
二、修订过程年月,开始研究制定修订方案,并设立《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区分标准》课题,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区分标准进行专门研究,并多次组织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1—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与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渔政渔港监管与督查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2—(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块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块以上1亿块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块以上5000万块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块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管与督查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承担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文书)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文书)
编号: ____协查单位: ____
时间 ____
地点 ____
种类 ____
事故概况
经过 _____
受害方 ____
损失情况 ____
船名国籍 / 船籍港
船舶航向航速
情况船体颜色烟囱标志
驾驶台位置船首尾形状
协查事项
□ 1.船舶持证(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
证书、捕捞许可证等);
其它□ 2.船舶设备配备及签证情况;
情况□ 3.船舶损坏部位与损坏鉴定情况;
□ 4.航行值班情况;
□ 5.其它情况。
抄送单位
发出单位(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联系人: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出发港 长乐市梅花港
出港时间 2008 年 3 月 24 日上午九点
作业区域 东经 120 度 11 分,北纬 26 度 05 分海区
事故发生时间: 2008
年3
月 24 日 16 时
事故发生地点:东(西)经 东经 118°58′ 北(南)纬 北纬 26°02′
当时潮汐
涨潮
流速 2 节
流向 西北
风向
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船名
闽长渔****
船籍港 福州
船舶登记编号
闽福州(籍)07321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张三
船舶总长 12.5
船宽
3.6
型深
1.9
船质 钢质
主机型号 6100Ca
主机功率 99.3 航速 6 节
总吨位
18 T
净吨位
14 T
建造年月日
1998 年 3 月 16 日
建造地点 连江县东水造船厂
联系地址 长乐市梅花镇梅北村
电话号码 138*******
邮政编码பைடு நூலகம்
此报告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 10 时递交 福州 渔港
监督(处、局)
(续) 事故详细经过: 2008 年 3 月 24 日 9:00 左右,闽长渔****渔船从长乐梅花港出 航,拟驶往东经 120 度 11 分 50 秒,北纬 26 度 05 分海区从事捕捞生产;3 月 24 日 16:00 左右,闽长渔****渔船航行至东经 119 度 58 分 500 秒,北纬 26 度 02 分 800 秒海面时,突然发现闽平渔****船只向其右侧迅速横冲过来,因躲闪不及 被其撞上。
东南风
风力
5级
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