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摘登
法制经$江苏安全生产《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摘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激励政策:达 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并给予适当奖励;达到标准化三级的,按照 有关规定换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推荐提升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 激励政策。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 规程;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及其安全 ,的规定。
比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 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安全生产管理人 ,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从 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 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两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 不足五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 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五 安全生产管理人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条例》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42I2018.02 总第 329 期江苏安全生产法制经纬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纳人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正确的理念和方法。
2.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责任和权限,建立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风险评估等管理机制。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4. 安全生产投入责任:企业应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和资源,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5.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 应急救援责任: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迅速地进行紧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落实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维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伤害和损失。
3.保障企业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4.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1.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职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流程和控制措施。
2.3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任命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4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企业应加强危险源的管控,确保危险源的标识、封存、封堵和隔离。
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5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计划,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2.企业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3.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6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
2.企业应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锡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9〕5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七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长令第107号),扎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基础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为先导,以深入开展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为载体,以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促进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岗位作业规范化、生产环境优良化;切实加强全员培训,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努力实现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深入学习《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参训率达到100%;企业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工作,优化工业企业ABC分类结构。
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年内A类、B类企业有明显增长,C类企业明显减少。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监督、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应该遵循四个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倒排工期、健全考核机制。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和内容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包括:(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八)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普及,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遵守。
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要求,以及对岗位安全责任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级岗位的责任落实。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生产管理。
强调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特殊行业和物品的严格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事故预防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报告,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广泛开展,鼓励和支持媒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责任和惩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处罚,对责任
人进行追责,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举报违法行为的人给予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无疑对提高无锡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从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023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2023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xx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
01 修订信息
03 条例全文
目录
02 条例发布 04 审议意见的报告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 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党政领导责 任、政府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岗位行为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无锡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无锡市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相应修改。11月1日,省人大法制 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
第二条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从业人员超过____人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同时容纳____人以上(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人)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投入保障、工作会议、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培训教育、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和管理、危险性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危险作业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危险物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与配备和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如下: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与推进。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防控意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部位和作业的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上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无锡市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为建设安全无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安全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现代城市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展开深入探讨。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对无锡市国家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的一次深入落实。
无锡市是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拥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口,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锡市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放在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和梳理。
条例明确了无锡市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给出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个人要提高安全意识,严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事故的分类和处理程序,规范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一旦发生事故,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推动了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无锡市政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事业单位也纷纷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了防范意识,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安全生产意识还不够普及。
虽然无锡市政府加大了宣传力度,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强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精神,结合无锡十年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责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企业安责险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金属冶炼,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拆除工程),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业。
二、职责分工贯彻安责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制度。
市安委会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意见》《安全生产法》和《省条例》等要求,切实承担安责险制度的落实推进工作,全面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交通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联系、推动各保险机构积极参加安责险,督促各中标保险机构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积极承保。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制度是指什么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制度“是指:1、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2、规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3、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例检制度;4、规范落制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6、规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规范落实风险防控制度;8、规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责任制度;9、规范落实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10、规范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二、定义: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原因: 1、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责无旁贷肩负着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2、“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知实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其实是相伴而行的,而道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首当其冲、毫无疑问的是由企业去完成;3、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说,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
因此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责任主体。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1.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和费用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危化企业防火、动火、用火制度;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1.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在财务账目中有体现,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公司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同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依法持证上岗,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范本,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企业构建起坚固的安全防线。
我们要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意味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且要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来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我们来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具体内容。
规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从高层到基层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确保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明确到人。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需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等,确保所有员工都能遵循统一的标准进行作业。
3.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和物资供应,对于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要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其功能完好。
5. 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6.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预演,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同时,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
7. 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内部审计或外部监督的方式,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形成闭环管理。
通过上述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企业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资金投入、日常管理等多个方面去落实的一项系统工程。
无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无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无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存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
无锡市作为经济发达的城市,在安全生产方面一直高度重视,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力度。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顺利进行,特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1.企业领导层责任1.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
1.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3.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1.4.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和惩罚。
2.各级管理人员责任2.1.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
2.2.指导员工安全操作,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2.3.组织并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4.监督和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5.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事故和隐患。
3.员工安全责任3.1.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3.2.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3.4.严禁擅自操作和抄近路,要按规定通行各通道。
3.5.敢于主动担责,发现他人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劝阻。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4.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
4.5.协调处理事故和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供应商和承包商责任5.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并向企业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2〕261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难度将企业划分类别,根据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安全生产分级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评分,以此划分不同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在确定企业类别和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兼具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评级、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督查的原则.我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构建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承担市直管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厂)(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实施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执行层,应当在建立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基本信息台帐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分类、分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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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与配备和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七)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与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培训,经考核合格,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企业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或者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八)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作业场所预防、劳动过程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措施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修。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企业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装置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由取得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
使用前,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或安全标志。
使用中,应当定期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的购销情况,应当按要求告知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处于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