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的用气行为,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23-2021)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按其临界温度可将实验气体划分为三类:(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专人掌握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气瓶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本单位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并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气体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公布合格供应商的名单。
各实验室原则上只能从学校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用气体,对于合格供应商无法供应的特殊气体,需填写《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见附件),由学院审核、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应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六条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距明火必须大于____米;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____%-____%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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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2篇】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1 目的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集团公司《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医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矿区服务事业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气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组织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气瓶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协调气瓶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节能处负责气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气瓶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气瓶供应商市场准入,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采购。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在用气瓶的现场安全监督,参与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在资质许可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气瓶检验、气瓶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气瓶的采购、充装、验收、检验第十一条因生产所需自行购置的气瓶外(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其它气瓶(如氧气、乙炔、氮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不宜自行购置,已投入使用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有安全缺陷的气瓶。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气瓶运输、检验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进行气瓶(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充装活动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二、易燃气体瓶与助燃气瓶不能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规范的安全柜内,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并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严禁敲打和撞击气瓶;开气时应先开钢瓶阀门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门,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后关闭减压阀门;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用气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明火器具。
六、开启钢瓶阀门时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
七、搬运、装卸气瓶时,不得使用抛装,流放或流动的装卸,搬运方法。
八、做到满瓶进,空瓶出,严禁在室内存放气瓶。
九、保持气瓶间清洁规范放置。
十、焊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后方可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十一、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气瓶的瓶阀应佩戴钢帽,每个气瓶配套两个防震圈。
十二、气瓶的漆色也应保持完好,如有脱漆应及时补漆,漆色不得任意涂改或增添其它图案。
一样标识,钢印处应期刷清楚,以防锈蚀。
十三、常用钢瓶外部颜色及标志。
氧气瓶(天蓝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色)、压缩空气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红字)、二氧化碳气(铝白黑字)氩气瓶(灰色绿字)、氦气瓶(棕色)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设备,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气瓶储存与运输: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干燥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门的气瓶车辆,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装卸和固定。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或供应各种气体的容器,包括压缩气体瓶、液化气体瓶、管道气体瓶等。
第四条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生产的气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禁止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
第八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气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并加强售后服务。
第九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气瓶的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气瓶的操作和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档案,记录气瓶的数量、规格、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内部和外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保护和存放,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强磁场环境中使用气瓶。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和监督第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气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气瓶生产出厂后进行,之后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气瓶的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和备案,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予以淘汰或修理。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2.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使用。
二、气瓶的配备与储存1.气瓶的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气瓶的储存应放置在专门的存放区域,防止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不良环境对气瓶造成损坏或危险。
3.储存区域应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保持通风良好。
4.气瓶应按照规定方式存放,保持立稳,并加装防护装置,防止倒塌、滚动等意外情况。
三、气瓶的安全使用1.在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的外观、标识、阀门等部件是否完好,并确保气瓶内压力处于安全范围内。
2.禁止使用超期的气瓶。
3.禁止私自更换气瓶阀门或改变气瓶的结构。
4.使用气瓶时,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气瓶阀门,并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阀门。
5.使用气瓶时应保持气瓶远离火源,禁止在气瓶附近吸烟。
6.使用气瓶时应避免重物碰撞或剧烈摩擦,防止气瓶外壳破裂。
7.禁止将气瓶用作其他用途,如爆竹、压缩空气枪等。
8.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妥善存放并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四、气瓶的维护和检修1.气瓶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气瓶应定期清理,保持外表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
3.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阶段性和临时性的检验和试验。
4.对于发现有气瓶阀门漏气、破损、变形等问题的,应立即进行修理和更换。
五、气瓶事故的处理1.对于气瓶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紧急措施,如封堵漏气口、疏散人员等。
3.事故原因调查应尽快展开,对事故进行定性和定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正式版,希望能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确保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体安全监察规定》《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一氯甲烷、一氧化碳)、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二氧化硫等)。
第四条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的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信息等报本学院(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本单位气瓶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记录;按季度向学校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气瓶存放管理:气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无腐蚀性气体泄漏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避免与热源、易燃物、腐蚀物接触等。
2. 气瓶运输管理:气瓶运输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包括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采取固定和防止剧烈振动的措施、严禁和易燃、易爆物等混装混运,并遵守包装、标识、标牌等要求。
3. 气瓶检验管理: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密封性和安全性,根据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量、水压试验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及时淘汰或修复。
4. 气瓶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熟悉气瓶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搬运等行为,确保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气瓶的安全。
5. 气瓶泄漏处理和事故应急管理:一旦发生气瓶泄漏,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迅速关闭气阀、避免明火和电火花,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制定应急预案、设置报警装置、组织应急演练等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有效地处置。
以上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更加详细和针对性的管理。
同时,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遵守和执行。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气瓶范围:氧气瓶、氮气瓶、氨气瓶、氢气瓶、一氧化碳气瓶及其它特殊用途气瓶。
二、储存保管:1、气瓶必须旋紧安全帽立放,为防止跌倒,应把气瓶放在专用栏杆支座内。
不同类型气瓶必须分别存放。
2、在露天堆放的气瓶必须保证不受雨淋、曝晒。
3、存放气瓶仓库周围____米内禁止放任何易燃物及有明火工作。
三、使用:1、操作人员在开关气瓶阀时应慢开慢关。
2、气瓶的气阀冻结时,应把气瓶转到暧和地方用清洁的温水解冻,严禁火烤。
3、在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4、氧气瓶嘴禁止有油或用有油的扳手去开关。
5、禁止敲击、碰撞。
6、夏季不要放在日光曝晒的地方。
7、不要放在易跌落和易受外来撞击的地方。
8、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温表,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____米。
9、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余压不得小于0.05Mpa。
四、气瓶的管理:1、发放时,气瓶的瓶帽、防震圈等防护装置要齐全、完好。
2、更换时,气瓶的瓶帽、防震圈要齐全。
3、气瓶要有发放、更换登记制度。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气瓶使用的安全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气瓶使用的岗位和人员。
二、管理范围本单位所有气瓶的购置、验收、存放、使用、保养、报废等活动。
三、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或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气瓶使用安全工作,落实相关责任。
2. 相关岗位负责人:负责气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购置、验收、存放、使用、保养、报废等环节。
3. 气瓶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气瓶登记、检查、保养、报废等工作。
四、气瓶的购置与验收1. 购买气瓶应选择合格的厂商,并查明其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 购买的气瓶应当附有气瓶的合格证,明确使用范围、限制条件等。
3. 购买的气瓶应当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验收记录应做好并保存,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厂商反馈并进行处理。
五、气瓶的存放与标识1. 气瓶应存放在专用存放区域,禁止将气瓶存放在通风不良、有火源、易受撞击等场所。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篇一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
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
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
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
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特监局锅发[2000]250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第三条本办法包含气瓶使用、检验、运输、储存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气瓶颜色标记》(GB7144)的规定。
第五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
第六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乘装其它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生产厂家或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气瓶检验第七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四章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第八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供应部门应采购附件齐全的气瓶, 附件不齐的气瓶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用。
第九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减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气瓶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气瓶的使用涉及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人们在使用气瓶时的安全。
二、气瓶的基本知识1. 气瓶的定义气瓶是一种容器,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气体。
常见的气瓶材质有钢瓶和铝瓶两种。
2. 气瓶的分类根据用途和性质,气瓶可以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航空气瓶等多种类型。
3. 气瓶的标志气瓶上通常有一些标志和标识,用于表示气瓶的性质、使用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常见的标志有气瓶标记、气瓶压力等级、气瓶使用年限等。
三、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1. 气瓶的存放和搬运(1)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火源的地方,与易燃物、易爆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气瓶应妥善搬运,避免碰撞和摔落,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和装置。
2. 气瓶的检验和维护(1)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2)定期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有锈蚀、变形和损伤等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注意保持气瓶的清洁干燥,避免灰尘和水分进入气瓶内部,影响气瓶的使用寿命。
3. 气瓶的使用注意事项(1)在使用气瓶之前,要仔细阅读和理解气瓶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2)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气瓶的部件和附件,如需更换或修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在使用气瓶时,应使用合适的附件和装置,确保气瓶与设备的连接牢固可靠。
(4)不得过度充装气瓶,要按照规定的压力和容量进行使用,超过规定范围会增加安全事故的风险。
4. 气瓶的应急处理(1)如果发现气瓶发生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将气瓶移到安全区域,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应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避免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或接触危险物质。
四、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流程图为了更好地管理气瓶的使用安全,制定一个完整的管理流程图是必要的。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液化气瓶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液化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充装、维修、报废等活动,涉及到液化气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原则液化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充装、维修、报废等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依法管理,严格监管。
(四)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的要求液化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确保液化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销售单位的要求液化气瓶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销售的液化气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伪劣产品。
第六条标志和标签液化气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标志和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可见,标注液化气瓶的型号、压力、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使用环境要求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使用环境,确保通风良好,防止火源、热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
第九条安全培训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液化气瓶使用安全培训,确保液化气瓶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液化气瓶的检验和充装管理第十条检验周期液化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检验要求液化气瓶的检验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充装要求液化气瓶的充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几项注意事项:
1. 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室外或专用储存室内,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暴露于阳光直射或高温环境中。
2. 在搬运气瓶时,应使用专用搬运工具或设备,并确保搬运过程中避免碰撞、摔落或倾倒。
3. 气瓶与气瓶阀门的连接必须完好,不得使用损坏或泄漏的气瓶和阀门。
4. 使用气瓶时,必须戴上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眼镜、手套、防护服等。
5. 在使用气瓶时,必须确保阀门开启时人员不站立在气瓶底部,以免发生气瓶倾倒或爆炸等事故。
6. 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尽快关闭阀门,并确保瓶内气体全部排除,避免残余压力导致的意外情况。
7. 气瓶在操作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不得随意改动或私自操作。
8. 高压气瓶的充装、维修和搬运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
9. 对于老化、损坏或超过使用寿命的气瓶,应进行处理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10. 若发现气瓶漏气、异常变化或有其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或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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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方法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方法随着工业技术的进展,气体作为一种紧要的生产原材料和工业燃料被广泛应用。
气瓶是贮存高压气体的设备,其涉及到工业、医疗、讨论等各个领域的生产活动。
而气瓶的使用安全是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紧要构成部分。
本文将从气瓶的选择与检验、保养维护和修理、储存管理、使用场所安全等方面,探讨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方法。
一、气瓶的选择与检验1.依据需要,选择适合的气瓶。
选择气瓶时应结合贮存气体种类、贮存气体量和工作场下工作需要来进行。
同时,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以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2.进行气瓶检验。
对于新购入的气瓶,应经过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碳酸饮料使用。
对于现有气瓶,要按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注:气瓶定期检验依照国家标准执行,一般不超过两年一检。
应在检验证书规定时间内进行气瓶检验,逾期检验应立刻停止使用,并送至检验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保养维护和修理1. 气瓶的保养应依照标准规定进行。
对于涂有颜色和其他标记的气瓶不得涂改。
当气瓶有锈斑、凹坑时,务必找寻检验部门检验,以考虑是否能够连续使用。
2.气瓶的维护和修理必需由专业人员进行。
3.贮存气瓶应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和修理记录。
三、储存管理1.气瓶的储存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
在室内或室外储存气瓶时,应保持气瓶与易燃易爆物、毒性气体、腐蚀性物,如硫酸、碱等物资保持肯定距离。
2.应将气瓶垂直存放在整齐干燥的场所,并用垫料固定。
3.气瓶不得存放于阳光和雨淋的地方,并避开气瓶接触金属和其它物质。
4.应将气瓶封口,封口标识应规范统一、5.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气瓶,应放置在指定场所,以免造成遗忘和变形;气瓶的贮存数量应依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四、使用场所安全1.在使用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时,应在场地设置明显的标志,告知四周人员气瓶所在位置以及有关安全学问。
2.使用气瓶应认真阅读使用手册,正确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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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第十九条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
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
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充装站人员条件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充装站职责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
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
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
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
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充装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
下列气体禁止装瓶: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