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组成与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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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组成与职能作用
一、职能及设置: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
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
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
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
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
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
二、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
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
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三、组成: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
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
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四、职权范围:
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
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
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五、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七、法律中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
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