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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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管理规章制度(3篇)

农药管理规章制度(3篇)

农药管理规章制度(3篇)农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3篇)农药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

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

第八条田间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晒场、田间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水稻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及合作社、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药品检测制度。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产品库存台账,做到及时更新和定期盘点。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指导员,负责农药产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做好防护和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农药指导员的指导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安全,佩戴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

第十五条农户应根据农情和害虫情况,科学测定农药使用剂量,不得超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遵守规定的安全时间,确保农产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农户应妥善保管农药,避免与儿童接触,并遵守农药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农户应定期向农药经营单位报告农药使用情况,接受农药残留检测。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农药不当或者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药经营使用活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时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规范经营农药管理制度

规范经营农药管理制度

规范经营农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药安全使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流通、储存、销售等环节。

二、管理体系1. 领导责任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规范经营农药管理制度,并明确领导责任,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领导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定期进行农药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2. 岗位责任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管理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2)岗位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严禁擅自变更或篡改管理程序。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障农药安全使用。

(2)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操作,严禁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农药生产管理1. 许可证管理(1)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应当保证合法有效,不得过期。

(2)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禁止超范围生产或变相生产。

2. 质量控制(1)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生产的农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定期检测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3. 进销存管理(1)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生产流程的可追溯性。

(2)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和验收,合格才可出厂,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四、农药流通管理1. 经营许可(1)所有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过期。

(2)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2. 采购管理(1)经营单位在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选择正规渠道,确保农药质量和有效性。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第三条农药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作物等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的记录真实、完整、可查。

第二章农药采购管理第六条农药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选择正规的农药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选择到合格的农药产品。

第八条农药采购应进行计划性采购,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季节和病虫害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第九条采购农药应注意查验产品的有效期和防伪标识,严禁购买过期或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农药采购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农药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存储应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热源和火源,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农药库房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卫生,储存方式要符合农药的要求。

第十三条农药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农药的种类、毒性等信息,避免混淆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在库存储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止产品发生变质、泄漏等情况。

第十五条农药库房的出入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详实。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前应作好作物检查、病虫害调查,确定合理用药方案。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前必须穿着防护装备,严禁食用、饮水、吸烟等行为。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正确施用,严禁超量使用。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过程中如有意外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后要及时清洗工具和设备,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章农药废弃物处理第二十一条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封存处理,杜绝随意丢弃。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和使用剂量,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的原则是: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安全使用、依法使用。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和农民。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使用效果,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农药应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按照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要求进行使用。

第七条农药的采购应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经营农药的合法单位购买,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农药。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放农药的场所进行划定,划定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将农药放置于食品、饮水区域。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存储的农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台账中。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过期或废弃的农药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农民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农民应选择适宜的农药品种,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民应根据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期,选择合适的施药时间和施药方式,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农药的管理制度

农药的管理制度

农药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农药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确保农药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农业生产。

二、农药采购管理1. 采购农药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采购渠道合法、药品质量合格。

2. 严禁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

3. 采购时需索取并保存农药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农药储存管理1. 农药应存放在专用、通风、干燥、避光的仓库内,且有专人管理。

2. 仓库内外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接触。

3. 定期检查库存农药的有效期和包装状况,及时处理过期或破损的农药。

四、农药使用管理1. 使用农药前,必须对作物病虫害进行准确诊断,选择适宜的农药。

2. 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和方法使用,不得随意增减用量。

3. 施药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口罩等防护装备,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和吸入呼吸道。

4. 施药期间应设立警示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施药区域。

5. 记录每次施药的日期、农药名称、用量、作物种类等信息,以备追溯。

五、农药废弃处理1. 废弃的农药瓶、袋等包装物应集中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2. 过期或剩余的农药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 定期对农药废弃物进行专业处理,确保不污染环境。

六、培训与监督1. 定期对农药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使用的培训。

2. 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是农药管理的主体,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农药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弃置过期、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生产。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计划,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对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稳定。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合格性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捆绑销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过期、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检查库存,确保农药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农药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农药,不得超量施用或者误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农药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正确使用农药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对使用的农药种类、用量、施用时间等进行记录。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追溯责任,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生产,加强农药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农药登记审评、生产许可、流通监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逐步建立农药追溯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评估,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农药科研创新,推广绿色、生物农药和微量化学品,优先支持新型农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国家支持建立农药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经营行为黑名单,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农药登记审评管理第九条国家逐步建立农药登记审评体系,加强对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科学、严格审核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条农药登记应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为重”,严格把关农药对人体、农作物和环境的影响,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数据,提供完整的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履行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审评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型农药的研发和推广,优先批准绿色、生物农药的登记,加速新型农药的审评流程。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监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反应,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农药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药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创新技术,加强农药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农药安全使用意识,推广绿色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五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农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符合环保、质量等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质检档案。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料采购、仓储、使用和废弃处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和推广生物农药、绿色农药和微生物制剂等环保型产品。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问题解决。

第三部分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合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资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农药经销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岗位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的记录和登记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经营信息。

第四部分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农药的配制、携带、储存、使用和废弃的工作。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推广农药施用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农药使用记录和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使用情况。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模板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模板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农药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1.3 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依法管理,规范操作;(3)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农药经营管理制度2.1 经营许可农药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2.2 进货管理农药进货时应进行验收,确保农药包装规范、合法,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3 储存管理农药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持通风、防潮、整洁,并根据农药性质分类存放。

2.4 出售管理农药销售时,应向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和中毒急救措施。

2.5 退换货管理农药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失效时,应及时退换货,并按规定处理。

三、农药使用管理制度3.1 使用人员培训农药使用者应接受农药使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使用知识。

3.2 使用范围和剂量农药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剂量。

3.3 使用方法农药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安全、有效。

3.4 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农药使用者应定期监测病虫害发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农药进行防治。

四、农药安全管理制度4.1 安全生产责任制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4.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对农药经营、使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3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5.1 本制度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制度文本模板:一、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1 经营许可1.2 进货管理1.3 储存管理1.4 出售管理1.5 退换货管理二、农药使用管理制度2.1 使用人员培训2.2 使用范围和剂量2.3 使用方法2.4 病虫害监测与防治三、农药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3.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3.3 事故报告与处理(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

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

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农药八项管理制度

农药八项管理制度

农药八项管理制度一、农药购买管理制度1. 农药的购买必须持有效的农药购买证,网上购买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 农药经销商必须合法经营,购买农药时必须提供合法购药凭证。

3. 农药销售必须按照农药的登记证明进行,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农药。

4. 农药的购买数量必须符合田间使用的原则,不得超量购买。

二、农药存储管理制度1. 农药存储必须选择干燥通风、远离火源的地方,不得与食品、水源等物品放在一起。

2. 农药存储室内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标注有毒、易燃等警示标识。

3. 农药存储室内必须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存放杂物。

4. 农药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三、农药配送管理制度1. 农药配送必须按照合同制度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订单的内容。

2. 农药配送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农药的包装、运输等工作。

3. 农药配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农药的安全到达目的地。

4. 农药到达农田后,必须有专人进行验收,确保农药的品质和数量与订单一致。

四、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 农药使用必须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不得滥用或者错误使用。

2. 农药的施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条件下进行,不得在禁限制施农期内使用。

3. 农药喷洒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避免农药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 农药施用后必须及时处理包装物,不得乱倒或者随意丢弃。

五、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1. 废弃的农药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倒或者随意丢弃。

2. 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必须进行分类处理,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在一起。

3. 废弃的农药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者销售。

4. 废弃的农药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数量、种类等信息,用于追溯和监管。

六、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制度1. 农产品必须定期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 农产品一旦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农产品必须保存检测报告,用于追溯和监管。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田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经销、使用等环节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科学、合规的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证书。

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备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备案文件,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要求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农药管理部门或农药管理员,负责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农药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农药采购的合理性,禁止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设置农药储存库房,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库房的安全和农药的质量。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程序,准确记录销售信息,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的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确保农药的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的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农药库房,清理过期农药和破损包装农药,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禁止销售过期、未经许可的农药。

并根据需要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作物名称、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5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5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质量安全和合规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这些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农药质量的技术指标和标准,明确农药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杂质和毒性等要求。

2. 农药生产管理:明确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设备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

3. 农药流通管理:设立农药经销许可制度,规范农药的销售和流通环节,确保农药经销商具备合格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4. 农药使用管理:制定农药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保障农民和作物的安全。

5. 农药残留监测: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系统,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6. 农药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药质量问题的投诉,追溯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农业化学品,它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防治病虫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也会给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农药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农药管理制度进行汇编,包括农药的分类及使用、农药生产与销售、农药残留监测和农药调查等方面的内容。

一、农药的分类及使用:1.农药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化学结构和杀虫方式,农药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调节剂等几大类。

2.农药的使用:农药的使用应当遵循农学原理,结合土壤和气候条件,根据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严重程度,科学、合理地选择农药品种和使用剂量,并遵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其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农药生产与销售:1.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许可才能进行生产。

2.农药销售许可:农药的销售单位必须获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购买农药的个人或农户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明和许可。

三、农药残留监测:1.农药残留监测机构的设立:国家设立专门的农药残留监测机构,负责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工作。

2.农药残留监测标准:农产品出口和国内销售都需要符合相应的农药残留标准,超过标准的农产品将被禁止流通。

四、农药调查:1.农药使用情况调查: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抽样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农民对农药的使用情况和态度。

2.农药效果调查:农药的密度、浓度和使用方法等参数可以通过农田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方式,评估农药的实际效果和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农药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农民的利益。

通过农药的分类及使用、农药生产与销售、农药残留监测和农药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可以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遵守程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农药使用秩序,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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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汇编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以防购入假劣产品;2、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4、进货时要及时索要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5、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6、进货台账、发票及查验材料保存期两年。

五、农药销售管理制度1、销售人员应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持证上岗;2、销售人员销售农药时,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3、不得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4、售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5、销售农药要主动出具发票,做到票随货走;6、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7、销售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农药仓库管理制度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得露天存放,更不能与食品、饮料等其它物品混放。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七、农药质量承诺制度1、保证产品质量,若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现象,愿双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2、发生药害纠纷时,按照农药管理部门要求送样检测,若属药品质量问题则甘愿承担经营损失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3、发生药害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并协助当事人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属自己过失则根据责任划分赔偿经营损失;4、认真记载经营台账,主动出具发票,为事后提供追溯依据。

八、农药使用记录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2、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3、农药使用记录保存2年以上。

九、农药召回制度1、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2、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3、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农药安全使用制度1、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5、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6、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十一、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回收处理规定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4、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十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十三、岗位操作规程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十五、生产经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

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诚信经营承诺书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台账。

2、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和使用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过期的农资产品。

3、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加强对经销农资产品的科技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资,并提供规范的服务。

向购买其农资商品的广大农民开据正规售货发票、出具统一信誉卡。

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制。

4、产品明码标价,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如发生质量纠纷协商解决,因农资假冒伪劣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公开进货渠道,自觉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5、不做虚假不实的宣传,不误导消费者,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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