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办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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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厂车》(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9项)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安全操作规程;

4.常规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五)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监督检验报告。

(七)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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