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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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实施以来长期受经济发展状况及各级财政的影响,出口退税率及退税分担机制是在不断调整与变化中。

调整后还存在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的不足、出口退税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统一性等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或正在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从而使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是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颇具参考价值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分析
1.引言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对扩大我国的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于1985年正式实施,至今的二十多年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能力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经过多次调整。

虽然每次调整都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有所改善,但不可否认,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2.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多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改善与调整,结合目前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发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政策的制定缺乏长远规划和连贯性,出口退税新政调整幅度过大,退税分担机制存在不足,覆盖范围比较狭窄,政策缺乏统一性等问题。

2.1 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频、过大
2.1.1出口退税政策缺乏长远规划和连贯性
就近几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来看,2004年1月1日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出口退税比例,并先后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并下调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6年9月15日又一次大范围地调整了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行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了高科技产品及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再一次大幅度地调整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虽然每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都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有所改善,但在短期内如此频繁的变动也说明我国对出口退税政
策的制定还缺乏长远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口退税政策在短期内频繁修改和变动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不利于出口企业对生产经营进行长期规划,因为企业在制定规划和投资经营前需要大量的前期调查和研究,并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其可靠性才能制定出最佳计划方案,所以出口退税政策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其次,对税务管理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政策的调整,相关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掌握政策的新规定。

2.1.2 出口退税新政调整幅度过大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取消了553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并且下调了2268项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主要目的是为降低顺差、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减少贸易摩擦。

国家为了缓解顺差而主要针对出口的调控,调控力度如此之大则可能会产生如下负面影响。

首先,这一调整对不同行业之间差别极大,使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

因为我国西部地区是资源性产品的盛产地,而如今取消了553项“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自然会影响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其次,大幅度地降低出口退税率,给我国轻工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

退税率每下调1%就相当于企业成本上升1%,从而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就目前而言,人民币可谓是对外升值,对内贬值。

人民币对外升值,汇率的变动造成企业成本提高;人民币对内贬值、物价上涨,包括了原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均上涨,从而进一步加大企业成本;这次大幅度下调出口退税率再一次提升了企业的出口成本。

对客户而言,由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提价也许能接受,而由于退税率下调而带来的提价却难以认可。

所以物价上涨、退税率下调所增加的成本要靠企业内部消化,如此便加速了部分中小企业的破产。

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劳动力资源相当丰富的国家,每年新增劳动力2400万人。

我国出口规模巨大,出口企业从业人员众多,如果部分企业的破产则意味着我国大量劳动人口的失业。

再次,大力度控制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近年来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刺激内需增长,但大量劳动力的供给,导致我国劳动力层面的工资水平始终在低位徘徊,大量低收入水平人群的存在自然很难推动内需的有效增长。

如果中国离开出口,主要靠内需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和平衡国内外市场,在一定时间内是很困难的。

2.2 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存在的不足
2004年退税政策改革以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造成中央财政负
担过重,退税款无法及时退还给出口企业。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款超基部分则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分担机制实施后出现了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贸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问题。

于是国家于2005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超基部分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改为92.5:7.5,此次变革降低了地方政府负担出口退税比例,但对经济欠缺、出口产品多的地区来说,顺利完成出口退税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增值税是共享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异地采购,就难免会引起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例如,从广东出口的服装,用的是新疆买的棉花、安徽买的纱、江苏买的布,这样在新疆、安徽、江苏缴纳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却由广东一地承担,则有可能导致广东政府限制耗用外地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出口,限制其他省市的产品在当地出口,而推崇百分百的本地采购的商品出口。

所以2005年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的调整只是缓兵之计并非长久之策,一旦中央财政收支状况与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政策又要进行调整。

2.3 出口退税覆盖范围比较狭窄
2.3.1 出口退税所包含的税种范围过窄
出口退税的定义中强调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这里所指的出口商品中所含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则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项税。

这与其他“全征全退”国家相比,无疑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2.3.2 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不得抵扣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产品生产所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由此便造成商品的重复征税,进而使出口商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这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此情况是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的。

2.3.3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退税不完全
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来料加工对工缴费进行免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不能办理退税。

导致企业放弃使用国内原材料而大量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从长远看来,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因为这方式不仅减少了外汇储备,而且从客观上制约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

2.4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统一性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不统一,是指同一种出口产品在不同贸易方式下的企业采取的退税政策存在有差异,进而导致税负不公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一致,自营(委托)出口企业一般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而外贸出口企业一般采用“先征后退”计算方法。

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并存,使得同样的外销收入在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的计算结果截然不同。

下面举例说明:
例1.自营出口企业
甲企业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环节免税。

该企业2005年度购进原材料1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为255万元,用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2000万元(暂不考虑内销售额)。

甲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执行“免、抵、退”政策, 退税率为13%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2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255-80)=-175(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2000×13%=260(万元)
因为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
即当期应退税额为175万元
例2.外贸出口企业
乙公司为外贸出口公司, 2005年收购待出口产品1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为255万元。

本年度乙公司将1500万元收购的产品以折合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到境外,外贸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采用“先征后退”政策,退税率为13%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丙公司可得退税额为: 1500×13%=195(万元)
通过这两例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同样的外销收入,但根据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退税结果却相差甚远。

从退税机关看,税务部门应给自营出口企业退税260万元,给丙公司退税195万元。

产生此差异是由于两者计算依据不一样,前者的计算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2000万元,后者是按购进产品时不含税价格1500万元为计算依据。

前者计算结果为260万元,后者为195万元,但由于“免、抵、退”税政策中规定:如果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
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所以例1中自营出口企业实际只能获得175万元的退税款。

于是便产生了自营出口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实际所得税收补贴不一样,前者是175万元,后者是195万元。

产生退税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一致,征税率为17%而退税率却是13%,两者间存在着4%的税率差异导致了两种计算方法下的退税差额为(2000-1500)×4%=20(万元)。

3. 改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对策及分析
出口是我国目前经济增长的主要渠道之一,而出口退税对扩大我国的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劳动人口的就业。

要使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率达到最大化就必须对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不足给予改善,下面是针对以上所列四个问题提出的对策及分析。

3.1 应对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频、过大的措施
3.1.1 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增强稳定性
出口退税政策是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所以科学有效的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在出口退税政策修改之前应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

此外,还应对各行业进行深刻的分析,对区域经济,各地财政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借签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功的出口退税政策,结合我国自身因素进行周密系统地制定具有长远性和连贯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企业对经济前景有稳定预期,出口退税相关工作人员能深刻掌握、灵活运用出口退税政策。

3.1.2 缓解出口退税新政大幅度调整所带负面影响的两点建议
此次退税率大调整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内资源外流;减小贸易顺差间隙;缓解我国与其他各国的贸易摩擦;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出口的增长方式;增加国家税收减轻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

这些目标的实现是使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缓解出口退税新政调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在不影响以上各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从下列两方面提出改善方法。

3.1.2.1鼓励进口,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
我国为了缩减顺差把矛头主要指向出口,控制出口数额,而忽略了通过增加进口来
缩减顺差。

建议国家采取鼓励政策,我国已有1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应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

“引进”可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针对性,可提升产业竞争层次,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

目前,我国出口商品还是以附加值较低,密集型为主。

所以,鼓励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进口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将给企业带来新的机遇。

3.1.2.2扩大企业营利空间
退税率的大幅度下调使部分轻工企业濒临破产,主要因为退税率的下调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所以受退税下调影响大的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来降低成本,扩大销售规模。

首先,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对国内外兼有的原材料,选择国内采购,减少中转环节。

在当今物价上涨的形势下,当价格处于最佳购买价时要尽量扩大采购量,减少物价再次上涨所增成本,同时也减少采购员的差旅费。

其次,在稳住外销的同时扩大内销,尽量减少中间流转环节,使得产品的销售价格定位在消费者认可的价位从而扩大销量。

再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在产品的外观、功能、包装设计等方面有所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从而达到产品价格的提升。

3.2 制定合理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我国增值税为共享税,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也是理所当然的。

一方面可以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地方与企业联合骗税现象的发生。

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设计不好会导致政策的负效应,因此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制定合理的退税分担机制进行论述。

其一,调整中央和地方退税分担比例。

针对某些经济欠缺、出口产品多的地区适当降低地方分担比例,建议这些地区地方分担比例降为5%以保证出口退税工作在这些地区的顺利进行。

其二,签于德国的增值税和我国的增值税一样都是共享税,不妨借签德国的“先退税,后分成”模式。

“先退税,后分成”是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增值税收入分成之前先把应退税额从增值税收中扣除,然后再按两级政府分配比例将剩余的增值税收在两级政府间分配。

这种方法不但可以有效解决地方因经济欠缺而引起的欠退税问题,还能有效处理异地采购造成的分配不均问题。

3.3 适当扩大了出口退税范围,推进商品的出口
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能与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品进行公平竞争,首先建议扩大出口退税税种的范围,将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所有间接税都纳入退税范围,实现“零税率”原则,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加
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速度,使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使出口商品最终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推进商品的出口。

再次,为了鼓励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采购国产原材料,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中所含的国产原材料进行退税,扩大国产原材料的销售市场。

3.4 改善两种不同出口退税计算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采用两种不同的退税计算方法对企业退税结果产生很大影响。

有学者提出:统一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退税计算方法,都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本人认为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要统一使用一种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两种计算方法会产生退税差异是因为计税依据不一样、征税率和退税率的不统一。

所以可以通过消除计算依据的差异,及统一征税率和退税率来消除两种计算方法下退税计算结果的差异。

下面从计税依据、征税率和退税率两方面提出改善措施。

3.4.1 统一计税价格
自营出口企业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是按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算依据而计算的。

外贸出口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按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以购进时不含税价格为计算依据而计算的。

如例1中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2000×(17%-13%)=80(万元),例2中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1500×(17%-13%)=60(万元)。

建议对自营出口企业在计算退税时以购进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使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所得退税款最终达成一致。

若将例1中计算依据2000万元换为购进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1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5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255-60)=-195(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1500×13%=195(万元)
因为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195万元,此结果与乙公司可得退税款一样,都是195万元。

3.4.2统一征税率和退税率
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退税率来缩减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

如果退税率为17%,例1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应退税额为当期末留抵税额255万元。

例2中应退税额为1500×17%=255万元,此结果与甲企业可得退税款一样,也是255万元。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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