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 章 执行程序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 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 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 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内 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 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源自文库人民法院指令受 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 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 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 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执行又称,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 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被执行
人的人身。 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修改为: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 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
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 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 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 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变更或 追加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 依法作出裁定。
十、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 书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撤销,将已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八、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 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 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 通性制度。 关于执行担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 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 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十一、执行开始
四、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 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相应的中级法院 执行。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直 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 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 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 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 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 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五、执行异议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一条:
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