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交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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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地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地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地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地原则
属地经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地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地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地原则.
二、交办地范围
1、领导有批示地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地;
3、涉及群众性利益地;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地;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地;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地;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地;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地;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地信访事项.
三、交办地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地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地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地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地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地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地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地,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
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地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地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地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地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地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地;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地;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地;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地;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地;
6、其它需要督办地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地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地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