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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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思考

前阶段,本人结合下派出所宣传治安大排查工作的时机,对派出

所责任区民警的现状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研,在

进行了较多相关访谈的基础上,我对责任区民警和绩效考核工作的现

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分析结果和几点设想总结如下,由于本人水

平有限且调研时间较仓促,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

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

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

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

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

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

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

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

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

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

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

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

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

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

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

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

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

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

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

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

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

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

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

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

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

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

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

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

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

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

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

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

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

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

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

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

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

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

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

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

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

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

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

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

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

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

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

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

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

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

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

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

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

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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