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09年第1期全国海船船员适任统考成绩核查结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09年第1期全国海船船员适任统考成绩核查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9.03.27
•【文号】
•【施行日期】2009.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09年第1期全国海船船员适任统考成绩核查结果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2009年第1期(总第47期)全国海船船员适任统考成绩公布后,共有36名考生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经我局复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2024船员适任证考试计划
2024船员适任证考试计划
2024年船员适任证考试计划涉及到航海、船舶操作和安全等方
面的考试安排。
一般来说,船员适任证考试计划由相关的航海管理
机构或者海事局负责制定和发布。
考试计划通常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和要求等内容。
首先,考试时间是指具体的考试日期和时间安排。
通常会提前
公布,以便考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考试地点是指考试的具体地点,可能会在不同的城市或地区设立考点,以方便考生参加考试。
考试
科目涉及到船员适任证所需的各项知识和技能,包括航海知识、船
舶操作、应急处置等内容。
考试要求包括报名条件、资格要求、考
试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2024年船员适任证考试计划还可能涉及到报名时间、报
名方式、考试费用、考试形式(笔试、实操等)、合格标准以及证
书颁发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考生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机构或官方发布
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完成报名和考试流程。
总的来说,船员适任证考试计划是为了保障船员的专业素质和
安全意识,具体的安排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
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准备,顺利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312任证书全国统考的统一管理,使船员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考工作按规定的要求顺利实施,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区考试的方法。
考区内的各有关港务监督依照港务监督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三条考区与考点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设以下六个考区:大连考区、天津考区、青岛考区、上海考区、广州考区、湛江考区。
二、各考区办公室可根据本考区的报名统计情况,按以下原则设臵考点:1.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2.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人数不少于20人。
考区办公室应将本考区考点的设臵情况报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四条考区办公室及其职责一、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设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由考区内负责签发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该考区内负责签发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各港务监督和考点所在地的港务监督共同组成。
二、考区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三、考区办公室的职责1.按照港务监督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考区的统考工作。
2.汇总统计本考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考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表一)并按时报港务监督局。
3.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及防暑或防寒措施。
及时将本考区的考试准备情况、考场情况报告港务监督局。
4.落实统考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务必保证统考期间与港务监督局、各考点的通讯联络工作。
将考区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最迟于考试开始前一天报告港务监督局。
5.统一确定本考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并报港务监督局备案。
6.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港务监督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后,协调本考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便利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为服务船员发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6月19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第一批)一、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11规则中/英文版)信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信息(中文版),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http://),进入“服务园地”栏目-“船员管理”子栏目-“船员信息”-“船员证书查询”或进入“服务园地”专题-“信息查询”版块-“船员管理”-“船员信息”-“船员证书查询”,以及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http://),进入“公共服务”-“船员管理”-“信息查询”-“船员证书查询”,或直接登录http://,进入“船员证书查询”,输入海船船员证书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船员证书信息(中文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英文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信息(英文版),供相关缔约国政府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英文网站(http://),进入“Seafarer Certificates Verification Inquiry”,输入“Seafarer's Passport No.”或“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No.”和“Seafarer's Name”即可查询船员证书信息(英文版)。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海便函[2014]2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海便函〔2014〕275号)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为做好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工作,现将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引航员适任培训(一)培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引航员适任培训。
(二)培训安排。
各培训点要将培训计划按要求提前报送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培训时间与地点见附件1),各直海事属局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试科目、日期和考点设置(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按照《办法》附件《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的规定执行。
其中,海港引航员《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和内河引航员《航道与引航》科目按照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分工,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命题。
相关直属海事局应组成由船员处或考试中心负责人为组长的命题小组,确保试卷质量,完成命题后,应将考题于考试前一周按照保密程序送考点海事局。
(二)考试时间。
引航员理论考试时间为7月21-23日和12月17-19日,具体时间和科目安排附后(见附件2)。
引航员适任评估在理论考试结束后举行。
参加海港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内河引航员转海港引航员、海港引航员抽考、内河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海港引航员转内河引航员、内河引航员抽考等考试的人员,应按照相应的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参加考试。
考生当期理论或评估考试未通过者,可在公布的下期考试或评估时间时参加补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08年2月1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
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八条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中国海事局关于推荐船员和引航员培训考试专家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推荐船员和引航员培训考试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1.08•【文号】海便函[2011]789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推荐船员和引航员培训考试专家的通知(海便函[2011]789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船员和引航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技能,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引航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专家的整体力量,持续改进船员和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的质量,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和引航服务水平。
我局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引航员培训、考试专家组”,其作用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参与编写和审定教材、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参加征集、编写考题和完善题库工作,开展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相关研究,为制定船员和引航员管理法规、培训和考试技术标准及规范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意见。
请各单位按下列要求推荐合适人选:一、被推荐人员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年龄55周岁以下。
二、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标准:(一)海事管理机构海船船员管理:航海类水上专业本科毕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甲类船长、轮机长任职资格并实际在船任职2年及以上;内河船员管理: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大副、大管及以上职务2年及以上;并且从事船员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长期参加船员/引航员考试、评估工作,并能够广泛收集国际海事领域、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企业和船员等方面的信息。
(二)航海院校与培训机构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航海类水上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航海教育、培训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甲类船长、轮机长、一级电子员、通用电机员任职资格并实际任职2年及以上。
在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电子电气、通讯导航技术方面有很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1.22【实施日期】2014.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促进船员服务业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一、我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查验。
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相关航运企业(以下简称“各船员服务类机构”)要认真研究取消《海员出境证明》对船员管理方式产生的影响,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并敦促船员严格遵守海员出境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船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船员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各船员服务类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派遣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船员派遣管理制度,按照“谁派遣、谁报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报备配员服务协议、船员上/下外国籍船舶以及在境外上/下中国籍船舶的任解职信息,并做好派遣船员的跟踪管理。
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业务网上申报系统”(登陆后链接至“网上申报”功能模块,点击“船员业务网上申报”,在“选择机构”栏下选择所属的“XX海事局”,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后,以注册的“用户名”登陆)核实本人的任解职信息,如发现漏报或错报,应及时与派出单位联系解决。
船员变更联系方式后,应及时通过“船员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更新,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取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船员任解职短信提示和相关服务。
三、广大船员应提高维权意识,通过合法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航运公司上船任职,避免被非法中介机构利用。
如在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工作,船员应通过具有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派往,或由具有资质的航运公司招募;如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工作,船员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派往,或由具有资质的航运公司招募;如在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船员应通过具有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派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解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引航管理工作的现状:港口引航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为确保港口、船舶和设施的安全,多数国家实行强制引航。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交通部先后于1980年颁发了《海港引航工作条例》、2001年颁发了《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规范我国引航工作,促进了我国航运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实行强制引航制度,确保国家的主权。
二是实行“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原则,保证了船舶和和港口的安全,促进了港口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有引航机构35家,主要承担我国沿海、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界河等外贸船舶和部分内贸船舶的引航工作。
三是规定了引航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强了引航员管理,使引航员素质得以保证,保障了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目前,我国共有引航员1479名,其中高级引航员296人,一级引航员224人,二级引航员300人,三级引航员317人,助理引航员342人。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近年来,随着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和引航事业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引航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国际公约和航运发展实践对引航员的素质要求明显提高;由于实行地域管理,原有的引航员培训、考试要求在全国各地不尽一致,同一等级引航员的素质有所差别;引航员流动频繁,需要建立一个促进引航员有序流动的渠道;尽管对引航员的等级进行了划分,但缺少一个统一的分级标准;多年的引航实践表明,引航员的素质需要提高,对引航员的管理需要加强,等等。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并于9月1日生效。
《船员条例》第70条规定:“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据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全国优秀船员”和“全国优秀船员家属”的决
定
【法规类别】船舶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4]390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全国优秀船
员”和“全国优秀船员家属”的决定
(海船员〔2014〕39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员(交通)工会,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工会: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广大船员立足本职,无私奉献,顽强拼搏,为中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广大船员家属作为中国航运事业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勇挑家庭生活重担,用实际行动支持亲人献身航运事业,为稳定船员队伍、促进航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决定,授予李耀鹏等100名船员“全国优秀船员”称号,授予吴海燕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船员家属”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此为新起点,再立新功。
同时也希望广大船员和船员家属以他们为榜样,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为中国航运强国建设不断贡献力量。
附件:1.“全国优秀船员”名单
2.“全国优秀船员家属”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附件1
“全国优秀船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海事局官方发布: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7门变成5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
意见上报途径如下: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cn,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
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sdmsa/pic/2011130951472.rar 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海船员[2008]344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8.04
【实施日期】200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
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08]344号2008年8月4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员考试
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航道与引航》科目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考试,其他考试科目由我局统一命题考试。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包括之前已
被引航机构招录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具有不少于30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持有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且已经担任助理引航员职务的人员,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二、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各直属海事局受理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注册、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引航员注册、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及相关管理活动。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航员注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取得引航员服务簿,并在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包括海港引航员和内河引航员。
第五条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引航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三)符合船员体检要求中的驾驶员体检要求;(四)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五)已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引航员注册申请表;(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三)有效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五)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六)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或者其所在的引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引航员注册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注册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人员信息情况调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人
员信息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4.03.12
•【文号】海便函[2014]239号
•【施行日期】2014.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人员信息
情况调查的通知
(海便函〔2014〕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为了解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对船检机构资质建设、业务开展的影响以及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我局拟对现有验船人员开展摸底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按照调查表(附件1)要求认真填报,于3月28日前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上报我局(电子表格从部局内网上下载)。
二、调查收集本单位验船人员未能通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原因。
三、联系人:张伟,************,************(传真);邮箱:
******************
附件:全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人员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12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海上非自航船
舶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15
•【文号】海船员函〔2024〕2135号
•【施行日期】2024.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
适任考试计划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2135号各直属海事局:
为做好2024年度全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考点设置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应在自有考场进行,考点的具体设置由各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2024年度全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共举办一期(具体安排见附件)。
三、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形式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用计算机终端考试。
请各单位做好报名和考试相关工作。
附件:2024年度全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安排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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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海便函[2014]27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24
【实施日期】201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
(海便函〔2014〕27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
为做好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工作,现将2014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航员适任培训
(一)培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引航员适任培训。
(二)培训安排。
各培训点要将培训计划按要求提前报送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培训时间与地点见附件1),各直海事属局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试科目、日期和考点设置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按照《办法》附件《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的规定执行。
其中,海港引航员《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和内河引航员《航道与引航》科目按照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分工,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命题。
相关直属海事局应组成由船员处或考试中心负责人为组长的命题小组,确保试卷质量,完成命题后,应将考题于考试前一周按照保密程序送考点海事局。
(二)考试时间。
引航员理论考试时间为7月21-23日和12月17-19日,具体时间和科目安排附后(见附件2)。
引航员适任评估在理论考试结束后举行。
参加海港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内河引航员转海港引航员、海港引航员抽考、内河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海港引航员转内河引航员、内河引航员抽考等考试的人员,应按照相应的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参加考试。
考生当期理论或评估考试未通过者,可在公布的下期考试或评估时间时参加补考。
(三)考点设置。
根据拟参加今年引航员考试的情况,为引航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