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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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367(公司2011)

抵押合同

(适用于抵押人为自然人)

编号:个担抵字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为了确保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本金数额小写),(本金数额大写)。

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

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其届满日相应顺延;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所在地、价值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附件中抵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七条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章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抵押财产的占管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和使用。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情况。

第十条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章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一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一)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清偿债权;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权:(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抵押权益;

(二)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抵押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依主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四)乙方主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五条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六条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的,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按该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折算抵偿。

第八章保险

第十七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十八条抵押权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财产馈赠、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为主合同债务人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其名下的其他可抵押财产向第三方抵押。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等事项变更,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第二十六条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并将保管的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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