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的公告[1]
2012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2012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注:1、采用委托银行划款的定期定额户需在三、六、九、十二月的8日前将应纳税款存入税款预储账户,逾期需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
2、营业税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国税附税及实行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印花税,征期同营业税。
3、金融业(银行)的营业税按季申报。
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1)特殊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取得所得应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
(2)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5、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届时通知为准。
征管处
2011年12月19日。
征期日历(2012)
关于2012年征期执行时间的通知征科便函【2011】2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市局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见附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的原则。
为便于各分局、各处室及早合理安排申报和征收等有关工作,我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同市地税局征管处共同整理了2012年•常用征期日历‣(见附件二),现发送给你们,请安排好2012年各征期时间。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
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
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2012年2月)序号报表名称页码1 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2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83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124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155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186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227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258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79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3710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811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4312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4713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4814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5015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5216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5417 附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5718 附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5819 附表十二(3)《购销表》6020 附表十二(4)《劳务表》6121 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6222 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6323 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6424 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6625 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6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72附报资料附表二(1)补充资料76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9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81 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82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利润总额计算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3 营业税金及附加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7 资产减值损失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 投资收益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13 三、利润总额(10+11-1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16 其中:不征税收入17 免税收入18 减计收入19 减、免税项目所得20 加计扣除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应纳税额计算26 税率(25%)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30 应纳税额(27-28-29)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附列资料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42 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深圳)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操作指南一、汇算清缴范围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12年汇算清缴时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截止日期2013年5月31日三、汇算清缴内容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深圳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详细操作详见附件一)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浙江地税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201:2012年01月18日201202:2012年02月15日201203:2012年03月15日201204:2012年04月18日201205:2012年05月15日201206:2012年06月15日201207:2012年07月16日201208:2012年08月15日201209:2012年09月17日201210:2012年10月22日201211:2012年11月15日201212:2012年12月17日注: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申报期为每年3月31日
年度结算一般在次年3月31日前(含社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次年的5月31日前
浙江国税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201:增值税1月18日;企业所得税1月18日
201202:增值税2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3:增值税3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4:增值税4月18日;企业所得税4月18日
201205:增值税5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6:增值税6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7:增值税7月16日;企业所得税7月16日
201208:增值税8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9:增值税9月17日;企业所得税——
201210:增值税10月22日;企业所得税10月22日
201211:增值税11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12:增值税12月17日;企业所得税——
注:国税一般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利息个税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2012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费的申报和缴款期限通告如下:一、凡属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按月、季、年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纳税(费)申报及缴纳期限统一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缴纳税(费)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不按月(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另行明确。
以后年份各月(季)申报缴纳具体期限,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上级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三、长沙市地税部门2012 年按月征收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见附件)。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长沙市地方各税(费)申报缴纳期限。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2012年2月)序号报表名称页码1 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2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83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124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155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186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227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258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79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3710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811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4312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4713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4814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5015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5216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5417 附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5718 附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5819 附表十二(3)《购销表》6020 附表十二(4)《劳务表》6121 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6222 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6323 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6424 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6625 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6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72附报资料附表二(1)补充资料76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9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81 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82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利润总额计算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3 营业税金及附加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7 资产减值损失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 投资收益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13 三、利润总额(10+11-1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16 其中:不征税收入17 免税收入18 减计收入19 减、免税项目所得20 加计扣除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应纳税额计算26 税率(25%)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30 应纳税额(27-28-29)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附列资料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42 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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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2012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费随同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一同申报。 土地增值税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应从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申报,连续发生应按月申报。 发生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时,应从取得收入的次月申报纳税。 印花税在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合同签订时;产权转移书据立据时实行自计、自缴。 税务机关代征的政府各项收费,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期申报。 按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2012年申报纳税时间表
月份
税种或项目
申报纳税期限
备注
一月份
增值税
1月1日-1月18日
因元旦顺延
消费税
1月1日-1月18日
企业所得税(季度)
1月1日-1月18日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1月1日-1月18日
二月份
增值税
2月1日-2月15日
消费税
2月1日-2月15日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2月1日-2月15日
三月份
增值税
3月1日-3月15日
消费税
3月1日-3月15日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3月1日-3月11日-4月18日
因清明节顺延
消费税
4月1日-4月18日
企业所得税(季度)
4月1日-4月18日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4月1日-4月18日
五月份
增值税
5月1日-5月15日
消费税
5月1日-5月15日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12月1日-12月17日
备注: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规定: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2年1-12月各税种申报期限
2012 年 1-12 月各税种申报限期 1 月份申报期:(1 月 1 日 -3 日元旦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月 1日-18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3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1月 1日-13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3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3 日2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2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2月 1日-15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2月 1日-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2月 1日-10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0 日3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3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3月 1日-15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3月 1日-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4月份申报期:(4 月 2 日- 4 日清明节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4月 1日-18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5月份申报期:(5 月 1 日五一劳动节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6月份申报期:(6 月 22 日至 24 日端午节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6月 1日-15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6月 1日-15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7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7月 1日-16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7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0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7 月 1 日-10 日8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8月 1日-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8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0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8 月 1 日-10 日9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7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0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0 日资源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0 日10月份申报期:(10 月 1 日—10 月 7 日国庆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22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22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10 月 1 日-17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17 日资源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17 日11月份申报限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5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2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2 日资源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2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2 日12月份申报限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12 月 1 日-17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12 月 1 日-17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12 月 1 日-10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0 日。
关于2012年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知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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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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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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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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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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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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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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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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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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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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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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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18日
延至18日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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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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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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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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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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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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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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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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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月
延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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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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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份
增值税
月
延至22日
延至22日
增值税
季
延至22日
延至22日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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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22日
延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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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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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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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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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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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 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 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备注:1、1-3月为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期、查帐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投资 者、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款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2、1-5月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3、1月、4月、7月、10月征期含按季申报缴纳的税费。 4、对单税种有特殊规定申报期的,在其申报期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109条规法定节假日 月份 假日 名称 放假天数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元旦、春节 无 无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无 无 中秋节 国庆节 无 无 10天 无 无 3天 3天 3天 无 无 3天 7天 无 无 放假时间 1日至3日、 22日至28日 无 无 2日至4日 4月29日至5月1日 22日至24日 无 无 9月30日至10月2日 1日至7日 无 无 顺延天数 3天 无 无 3天 无 无 1天 无 2天 7天 无 2天 申报期限 1日至18日 1日至15日 1日至15日 1日至18日 1日至15日 1日至15日 1日至16日 1日至15日 1日至17日 1日至22日 1日至15日 1日至17日 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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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 4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5号)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2012年度部分月份各税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3日元旦放假调休。
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
至1月18日;
二、2012年4月2日至4日清明节放假调休。
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201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
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四、其他各月份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不做调整。
五、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根据以上放假调休期限同时顺延,国地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时间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