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社险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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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58号

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58号

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从2010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以下缓降办法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18%执行,另应缴纳的2个百分点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原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三)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按1%执行。

(四)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按0.5%执行。

二、从2011年12月起,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统一按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规定执行,停止执行缓、降政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该法修订了原有的社会保险法,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扩大参保范围: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全体劳动者、城乡居民、农民工等,扩大了参保人员的范围。

2. 调整社会保险制度:修订法案加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的程序,提高了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3. 增加社会保险待遇:法案提出了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的目标,并对退休金、医疗保险待遇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通过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渝社险发〔2010〕82号

渝社险发〔2010〕82号

渝社险发〔2010〕82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有关业务办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规定,为做好相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和40%。

其中,在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的单位职工,2011年缴费基数暂不作调整,待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其申报的2010年度工资总额,在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40%之间重新进行核定结算;对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参保的单位职工,按其起薪之月工资,在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4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待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进行核定结算。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个人参保人员,于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档次申报变更相关工作,并做好缴费基数档次变更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补退和相关帐务处理工作。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本人申请缴费基数档次变更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其实际缴费基数和享受补贴标准计算,确定享受补贴金额;本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根据其享受补贴标准计算,确定享受补贴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号】渝保监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4〕5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81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3件(参见附件)。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参见附件)。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参见附件)。

重庆保监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010年前社会保险法

2010年前社会保险法

2010年前社会保险法
2010年前的社会保险法是指中国在2010年之前实施的有关社
会保险的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医疗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医疗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以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统筹、全民参保、保险与补助相结合。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参保范围、待遇标准等内容,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所以在2010年后,中国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保险法规,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变化。

渝人社发[2010]284号

渝人社发[2010]2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

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事项按新《条例》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七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社险发[2011]33号

渝社险发[2011]33号

渝社险发〔2011〕33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33号)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缴费基数差额变更补退工作(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差额补退(以下简称“社平变更差额补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对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形成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统一纳入结算期为2011年6月(计划期为2011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具体为:“金保”工程上线区县由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统一核定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后,将缴费基数信息传递给各险种经办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局根据接收到缴费基数,办理“社平变更差额补退”工作。

全市个人参保人员以及应急系统上线区县的参保单位职工,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照统一标准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再办理“社平变更差额补退”工作。

(二)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人员的“社平变更差额补退”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办理。

对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形成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差额,统一纳入2011年6月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在2011年6月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后,对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对。

二、2011年新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复算完成2011年内新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复算工作。

对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形成的应补拨基本养老金,统一纳入结算期为2011年6月(支付期为2011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月结算,并于2011年7月兑现给退休人员。

同时,复算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7月起按新的标准发放。

2010年度社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

2010年度社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

1% 1463.05
-
公积金
8%
8%
-
注:缴费比例是按一般情况计算,请各位群友按自己企业实际情况计算。 2009年度省月社会平均工资:2031.33元。
2009年度市月社会平均工资:2438.42元。 养老最低缴费基数为省社平的60%,即2031.33*60%=1218.8 最高缴费基数为省社平的300%,即:2031.33*300%=6093.99
医疗为市统筹,最低缴费基数为市社平的100%,即2438.42 最高缴费基数为市社平的300%,即2438.42*300%=7315.26 生育保险视同医疗标准
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市社平的60%,即:2438.42*60%=1463.05 失业保险没有最高交费基数,一般按 工伤保险视同失业保险
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
实际缴纳金额
适用最低缴费基数
适用最高缴费基数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268.00
97.5
1340.46 487.44
185.38
51.27
551.14
148.81
7.32
-
-
-
8.78
-
-
-
14.63
14.63
情况计算。
463.05 失业保险没有最高交费基数,一般按实际工资额的百分比缴纳
制表人:
姜超
制表人: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区间
险种
企业 个人 最低
最高
养老保险
22%
8% 1218.8
6093
基本医疗
7.50% 2%
医疗保险
2438.42

2010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为30965元(含计算方法)

2010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为30965元(含计算方法)

2010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为30965元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30965元,比上年增加3980元,增长14.7%。

这一数据的变化将引起一连串的反应,我市城镇职工和个体参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的缴费也随之发生变化。

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将以2009年社平工资30965元计算,值得一提的是,在2009年12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和失业保险时,单位缴费费率分别降低0.2%和1%。

重庆市人社局就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问题已向各区县发出通知,要求区县社会保险局在8月的月结算工作中变更当月的缴费基数,同时对1至7月的差额进行清算后,纳入9月的征收计划中,10月及以后月份按变更后的缴费基数进行月结算并制定征收计划。

据悉,市医保中心暂时没有公布今年的缴费基数和执行时间。

城镇职工个人月缴费增15.92~79.6元按2009年全市社平工资30965元计算,今年我市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580.4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企业按实际工资额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由此,今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7742元,下限为1549元。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根据养老保险缴纳规定,单位缴费费率按20%执行(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我市实际阶段性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率,按15%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

根据渝社险发(2010)40号通知规定:“根据公布的200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确定参保职工201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774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549元。

”根据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 号)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 号)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
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从2010年起,我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改为一年发布一次。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自行发布,并报我局备案。

现发布我市主城区部分职业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参考。

附件:重庆市2010年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单位:元。

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济人社[2010]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9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人社[2010]38号),现将我市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91元。

据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2010缴费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495元;上限为7473元。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缴费时,也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我市2010社保缴费年度缴费上下限确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883元计算,我市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91元。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为1495元;上限为7473元。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缴费时,暂按此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同时,自2010年4月1日起,凡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进行如下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

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2月。

参保单位在相应月份按调整的费率申报,新参保的缴费单位按此申报。

为确保各单位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各参保单位在申报4月份社会保险费前,请根据以上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两项调整内容对单位端申报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的升级软件下载地址:济南劳动保障信息网—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养老保险—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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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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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的,统一将此类人员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

(三)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保的,从2010年1月起进行清算;对201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城保的,从参保之月起清算;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纳入清算范围的除外。

二、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相关业务处理
(一)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其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城保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体办理程序为: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2),连同连同电子文本及其户口簿复印件,— 2 —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后转入城保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

三、做好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按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八条规定,借助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关户籍信息、市外农村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做好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

对核查中发现有伪造、变造、假冒农民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 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农民工退休、转移等减少业务工作
(一)在系统双轨并行期间办理农民工退休、转移等减少业务时,参保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按规定完清欠费本息后,办理转入城保数据库相关工作。

(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自愿书面申请选择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农民工不选择延迟缴费的,将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封存,待国家城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五、农民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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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在参保单位之间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城保的办法办理。

(二)具本市户籍农民工(含本市行政区域外按规定转入无接收单位的农民工)可从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最早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农民工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时,凭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相关省市的缴费凭据)办理。

(三)农民工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后,纳入虚拟单位Gn进行管理。

(四)农民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对其原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封存,待国家城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六、个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业务处理
对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代办。

因各种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直系亲属有效的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

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与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协商后,书面选择并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同期— 4 —
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对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县间转移、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其存在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处理。

(三)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时,应经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本人。

退费金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月结算。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办理
参保人员因流动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提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对过去应办未办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打印完整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涉及多个区县数据的,有关区县务必支持配合有关工作。

九、对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人员,凡其转入手续和划转基金不符合国办发〔2009〕66号和渝办发〔2010〕115号规定的,一律不予接收。

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金转移业务和账务处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1、《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
— 5 —
《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
2、《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
《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通知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2010年9月6日印—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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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
参保单位(盖章): 单位:人
注:本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和参保单位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二○一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申请参保人数
备注
我单位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单位接受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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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个人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农民工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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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
参保单位(盖章): 单位:人
注:本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和
参保单位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二○一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申请参保人数
备注
我单位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单位接受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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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个人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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