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
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实施方案
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教育收费已成为社
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教育收费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
收费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
3. 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维护教育公平。
4. 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确保教育收费与服务质量
相匹配。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
法规,确保教育收费政策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程序。
(3)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师
生及家长对教育收费政策的认知度。
2.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审批制度,新增收费项目
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2)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收
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3)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4)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确保收费票据合法合规。
3. 加强教育收费监管
(1)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加强对教育收
费的监督检查。
(2)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违规收费的学校
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鼓励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教育收
费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023 年教育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2023 年教育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2023年,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响应,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教育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以下是2023年教育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的详细内容。
一、教育收费政策宣传情况
各级教育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包括政府官方网站、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QQ群等。教育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多场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解释了教育收费政策的具体内容,提醒他们合理维权,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二、学校收费项目清单公示情况
各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及时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清单,明确列出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用途和缴费时间等信息。同时,学校还通过学校网站、校内公告栏等途径向师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清单,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学校收费标准合理性审查情况
各级教育部门严格审核各学校的收费标准,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说明调整理由。教育部门还组织专家对学校的收费标准进行评估,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学校收费流程规范情况
各学校在收费流程方面进行了规范化改进。学校建立了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操作流程,确保每一笔收费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学校还加强了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收费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防止乱收费和不当收费的情况发生。
五、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情况
各学校加强了对收费资金的管理,建立了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学校对收费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学校还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和审计,确保收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苏州市吴中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吴中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我区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全区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吴中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吴中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我区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补充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区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幼儿园标准收费。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2006年9月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按上述规定设立,收费标准按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内到吴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吴中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凡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民办幼儿园,如新生仍按原标准收费,按违规收费处理)。
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
来源:收费管理处共浏览806次31日16:54
概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价费字〔2018〕105号
各市、区物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托管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
(一)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价格:省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市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480元、合格幼儿园每生每月410元。
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寒暑假期间收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不满三周岁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50元。
(二)服务性收费
托管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和家长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30时之前。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因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伙食费。并参照《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规定管理,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或价格,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
民办学校收费公示样表 Microsoft Word 97 - 2003 Document
学校学历教育(民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样表
年月日
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苏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2006年9月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按上述规定设立,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内到所在地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伙食费。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可每月预收,每月公布伙食帐目。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幼儿请假不来园的,按实际用餐结算。
张家港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项目公示表
张家港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项目公示表
一、市区幼儿园、各镇中心(街道)幼儿园单位:元
项目
标准
类别
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伙食费搭伙费收费依据省示范90 110
70
60
(学期
结束多
退少补)
一餐一点
收60
一餐二点
收70
一餐一点
收12
一餐二点
收15
苏价费字
[2001]121号
张价费
[2005]17号
市现代化90 90
一类园80 80
二类园80 60
合格园80 50
计费单位:元/月.生元/学期生元/学期生元/月.生元/月.生
二、村级幼儿园(班)
项目
标准
类别
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伙食费、搭伙费收费依据
一类园80 80
70 由镇教管办统一标准
苏价费字[2001]121号
张价费[2005]17号
二类园80 60
已注册园
(即合格园)
40 25
计费单位:元/月.生元/学期.生
说明:
1、不满15天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按一个月收取。
2、伙食费按实结算,按月公布收支情况,不供应中餐的,不得收伙食费与搭伙费。
3、学生专用接送费按每生每学期220元收取(学生家长自愿)。
4、凭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核定项目及标准收费;下岗、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按规定减免。
监督举报电话:12358、58682804、58180685、58122873
张家港市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张家港市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
单位:元
类别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备注
规定性收费
学
费
省重点每生每学期850
苏价费字
[2004]308号
市重点每生每学期650
一般每生每学期500
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学期40
苏价费字
[2004]308号
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模板
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模板尊敬的家长们:
为了更好地完善幼儿园的收费公示制度,保障幼儿园财务公开透明,维护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
第一条收费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幼儿园入学就读的幼儿及其家长。
第二条收费标准
1. 幼儿园学费:根据幼儿园入学年龄不同以及幼儿园所在地区的不同,学费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详见《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表》。
2. 杂费:幼儿园还将收取一定的杂费,包括教材费、保险费、午餐费等,具体标准详见《幼儿园杂费收费标准表》。
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如特殊活动费用、考察交通费用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收费,费用标准由幼儿园公示并告知家长。
第三条收费管理
1. 收费时间:幼儿园的学费、杂费等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公示,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
2. 缴费方式:家长可选择现金、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费用缴清。
3. 发票管理:家长在缴纳费用后有权要求幼儿园提供发票,幼儿园将及时为家长开具合格的发票。
第四条收费公示
1. 收费标准公示:幼儿园将学费、杂费等收费标准详细列在《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表》中,并定期公示在幼儿园办公室及官方网站上。
2. 缴费公示:幼儿园将规定时间内未缴费的幼儿家长名单进行公示,提醒家长及时缴费。
3. 其他费用公示:幼儿园将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
及用途公示在幼儿园内的指定位置,并在需要时通知家长。
第五条费用使用
1. 学费使用:幼儿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学
费用于教师工资、教育设施维护以及幼儿教育活动等方面。
2024年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____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___》(苏教财〔20____〕1____号、苏价费〔20____〕____号、苏财综〔20____〕____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将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区(含高新区、工业园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㈠保育教育费。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
20____年____月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㈡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按上述规定设立,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内到所在地
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备案。
港闸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481
港闸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备注:1.幼儿园对革命烈士子女免收保育教育费;对特困职工子女和低保家庭子女(凭“特困职工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
2.幼儿园伙食、餐点费另行收取按实结算并向家长公布。
3.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支教费、代办费(活动及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费用。
4.举报电话:12358(物价) 85609853(区教育主管部门)
港闸区物价局
港闸区教育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范文(4篇)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育收费项目。
第三条收费项目公示
学校应于每年的xx月xx日前,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下一学年的教育收费项目。
1.教育收费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依据、收费时间及方式、退费政策等。
2.学校应以明确、准确、易懂的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张贴公告、网站公示、校园电子屏幕等。
第四条收费标准调整
1.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xx天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并合理解释调整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支付方式
1.学生和家长可以选择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2.学校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支付渠道,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良好的支付系统。
3.学生和家长线下缴费需保留缴费凭证,以备查询和争议解决之用。
第六条退费政策
1.学生和家长在办理退费前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校应明确退费程序和时限,及时受理并办理退费手续。
3.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按规定的时限将退费款项退还给申请人。
第七条监督与投诉
1.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收费有任何疑问、意见和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
2.学校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回复和处理。
第八条处罚条款
1.学校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应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2.对于重大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其他
本制度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托班收费标准苏州
托班收费标准苏州
托班收费标准:深度解析与家长权益
一、托班的种类与特点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家庭面临着难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难题。托班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选择,它们提供了一个专业、安全、温馨的环境,让孩子们在得到照顾的同时,能够接触到同龄伙伴,参与各种活动,培养独立自主的个性。
二、收费标准详解
1. 学费:这是托班的主要收费,根据不同的托班类型、服务质量、设施设备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全日制的托班学费高于半日制的托班。
2. 杂费:杂费通常包括如餐费、清洁费、设施维护费等。这些费用一般按月或按学期收取。
3. 教材费:一些托班可能会提供教材或学习材料,这些费用也需要家长们按学期或年度支付。
4. 其他费用:如接送费、临时看护费等,根据家长的需求和托班的政策来定。
三、不同类型托班的收费对比
全日制的托班通常比半日制的托班收费更高,这主要是因为全日制的托班在教育和生活照顾方面更为全面。另外,具有特色服务的托班,如提供外语教学或艺术教育的托班,收费也会相对较高。
四、影响收费标准的因素与价格差异原因分析
1. 成本因素:高质量的托班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包括优秀的教师资源、安全舒适的环境、丰富的教学设备等,而这些都会反映在学费上。
2. 地区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不同,这也会影响托班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大城市的生活成本较高,因此托班的收费也相应较高。
3. 托班类型与服务质量:不同类型的托班,如全日制的、半日制的,或者提供特色服务的托班,其收费标准都会有所不同。
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表
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表
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地址:
收费单位咨询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备注:
1.收费规定: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培训课程内容见培训课程计划公示表。
2.退费规定: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
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
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1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2023年收费公示制度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 按向物价部门备案价执行
住宿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 服务性收费 校服费
控制上限标准小学139元,初中165元。
困难班费
民办教育收费
苏教财[2004]55号、苏价费字 [2004]330号、苏财综字[2004]113 号。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 振华双语实验学校、草桥实验中学、平江中 苏教财[2005]17号、苏价费字 学、立达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4500元; [2005]119号、苏财综字[2005]33 号,苏价费字[2007]99号、苏财综 字[2007]19号、苏教财[2007]19号 。 每生每学期45元(小学) 四星级、三星级高中(省级重点中学)850 元/学期; 二星级高中(市级重点中学)650元/学期; 二星级以下(一般普通高中)500元/学期。 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 [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 苏教财[2000]21号、苏财综字 [2000]57号、苏价费字[2000]133号 。 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 [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号, 苏教财[2007]30号、苏价费字 [2007]154号、苏财综字[2007]32号 。 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 [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 号,苏教财[2007]30号、苏价费字 [2007]154号、苏财综字[2007]32 号。
三、普通高中收费
学费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 费
择校费
标准为每生不超过3万元
教材(含磁带) 讲义
每生每学期300元 高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高二40元,高三70元
多退少补 每生每学期 高一新生一套长、一套短, 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实行多 退少不补。 实行多退少不补 指门票费、交通费、食宿 费,实行多退少不补
代办费
校服费 军训服装费
上限不超过165元 高一新生40元
社会实践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130元 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 [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 号,苏教财[2007]30号、苏价费字 [2007]154号、苏财综字[2007]32 号。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 蒸饭及伙食费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每生每学期为20元
苏州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
2009.8
一、幼儿园(托儿所)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 省示范幼儿园 市现代化幼儿园 一类幼儿园 二类幼儿园 合格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作业本费 小学:一、二年级11元,三至六年级14元; 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 初中:一至三年级均11元。 [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 号,苏教财[2004]48号、苏价费字 [2004]294号、苏财综字[2004]100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号,苏价费[2008]288号。 小学100元/生学期;初中120元/生学期。 指门票费、交通费、食宿 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农村 学校不得收取) 苏教财[2004]48号、苏价费字 [2004]294号、苏财综字[2004]100 号,苏价费字[2007]228号 每三年每生一套长、一套短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 公办 400 320 280 250 200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收费依据 保育教育费标准(基准) 集体 400 370 330 300 250 元/每月 元/每月 元/每月 元/每月 元/每月 国办发[2003]13号, 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 [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 号,苏府办[2006]65号 1.可每年招收新生时,在20% 内上下浮动,收费前需报物 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2.寒\暑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 (托儿所)现行标准适当上浮, 但最高不超过30%; 3.托儿所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 儿园实际收费上浮1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