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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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审核第二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

第三条本企业应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本企业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并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文件,并要求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本企业应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别的保护。

第七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1. 适当性管理的含义适当性管理指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财务状况等,为其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制度。

适当性管理原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销售、交易金融产品的过程中,银行、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协助客户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时,履行责任,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与其需求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 适当性管理的原则适当性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客户利益至上原则、知识、信息和能力匹配原则、涉及风险控制的原则。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充分尊重客户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利用其不熟悉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牟取不当利益。

知识、信息和能力匹配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客户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客户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充分的知情权。

涉及风险控制的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的投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 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责任、从业人员的责任、投资者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工作职责、程序和流程,并履行适当性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个人情况,向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并承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责任。

投资者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相关信息,了解和接受所购买、销售、交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其自身的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依照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适合的产品和服务,规避和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1⽇起施)第⼀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公开发⾏的证券、公开或者⾮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和股权投资基⾦(包括创业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公开或者⾮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了解投资者情况,深⼊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能⼒审慎决策,独⽴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适当性义务进⾏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统称⾏业协会)等⾃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适当性义务进⾏⾃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然⼈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收⼊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然⼈和交易的实际受益⼈;(⼋)法律法规、⾃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适当性管理制度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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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相关业务人员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原则;4. 客户适当性管理持续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四条本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产品风险相匹配。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年龄、职业、收入、投资经验等;2. 客户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3. 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等;4. 客户投资行为:投资频率、投资品种、投资风格等。

第六条本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客户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本机构应根据投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各等级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销售限制。

第八条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1. 低风险: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2. 中低风险:风险适中,预期收益相对稳定;3. 中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4. 高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第九条本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

第十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1. 低风险客户:推荐低风险或中低风险产品;2. 中低风险客户:推荐中低风险或中风险产品;3. 中风险客户:推荐中风险或高风险产品;4. 高风险客户:推荐高风险产品。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确保客户投资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误导客户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适当性规则”,是针对金融投资市场中参与者,即投资者的一项监管政策。

它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获得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并防止他们被不适当的投资行为所损害。

适当性规则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它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向他们推荐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投资目标。

本文将介绍适当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适当性规则的主要内容适当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分类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特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进行分类。

通常,客户可以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

•普通客户:指没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来评估产品风险并做出投资决策的个人或机构。

•专业客户:指具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来自行评估产品风险和做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或个人。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特定财务实力和金融知识,能够为自己作出独立投资决策的高净值个人和机构。

2. 风险评估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机构需要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收集信息,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对客户进行评估,以便为客户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3. 产品适当性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荐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前,必须进行适当性测试。

测试结果将确定哪些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偏好最相符合,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从而避免投资者损失。

4. 适当性要求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透明的信息,包括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

•向客户透明地披露收费信息,让客户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和预期收益。

•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适当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推荐。

实施细则实施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以下细则:1. 风险评估工具金融机构应该采用科学和实际的风险评估工具,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为客户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筛选、评估投资者资格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团队及内控部门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评估程序,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筛选标准及程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亦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

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企业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基本经营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

2.近5年投资履历。

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二)企业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企业自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保障投资者利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内容、挑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定义和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金融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前,必须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知识水平等进行评估,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与其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前,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投资者的收入、财务状况、债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够承受的投资风险水平,从而合理配置适合其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者投资目标评估:金融机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进行评估,了解投资者对投资的期望收益和时间要求。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提供符合其风险偏好和预期收益的产品或服务。

(三)投资者知识水平评估:金融机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水平进行评估,了解其对投资风险和投资产品的了解程度。

对于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风险警示和投资教育,帮助其提高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四)产品推荐与适当性匹配:金融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进行适当性匹配。

对于无法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产品,金融机构应进行明确的风险警示,防止投资者选择不适合的产品。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临的挑战(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性在于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正确、全面的投资者信息。

然而,现实情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无法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和特性,从而影响适当性管理的效果。

(二)投资者保护意识不足:一些投资者对于风险投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较低,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误导和欺骗。

适当性管理办法

适当性管理办法

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前,通过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客户的适当性要求。

适当性管理办法就是金融机构针对适当性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适当性管理办法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准则和标准等,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规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最大特色是加大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力度。

具体来说,该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等进行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投资者制定不同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知程度符合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真实、准确、清晰的风险提示和评估,同时拒绝未通过认知测试的不适当投资者进行投资。

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规定了这些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制定符合客户需求的投资方案并提示风险,同时留有投资者决策自主权。

其中,适当性评估是适当性管理的核心。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经验、金融知识、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客户是否适合进行某类产品或服务的投资。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投资建议、投资方案和产品风险提示的基础,对重大风险提示应在交易前做出口头和书面双重提示。

此外,适当性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性管理体系,并责令其保持适当性管理记录,便于监管机构进行追溯和复核。

总的来说,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保护客户利益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体系。

2023修正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1. 引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具备适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解投资品种的能力,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分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不同,投资者可以分为三类: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1 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专业金融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由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需要受到更多的保护和指导。

2.2 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由于其能力相对较强,所以相对享受一些灵活的投资政策和规则。

2.3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目的是进行金融投资。

机构投资者通常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投资团队,其投资行为对市场有较大影响力。

因此,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为了确保投资者能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产品,金融机构需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适当性评估包括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主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3.1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旨在确定投资者能够承受的最大风险程度。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收入水平、资产和负债情况等因素。

3.2 投资经验评估投资经验评估主要考察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的经验和知识水平。

通过了解投资者曾投资的产品、投资年限、获得的回报等信息,可以评估其对不同投资品种的理解和熟悉程度。

3.3 财务状况评估财务状况评估是为了了解投资者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判断其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过程中,要考虑投资者的资产规模、债务情况以及日常生活支出等因素。

4. 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适当性评估的结果,将投资者进行不同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4.1 普通投资者分类标准普通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不同,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进取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投资者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项重要制度。

适当性管理办法能够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了解风险并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适当性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适用范围还包括各类投资者,如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三、核心要点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户分类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分类,如个人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等。

通过分类,能够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投资服务。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或服务时,应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风险、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适当性评估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购买或持有特定的产品或服务。

适当性评估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考量,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4. 报告和记录金融机构应对适当性管理的实施进行报告和记录,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监督。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记录来了解自己的投资适当性情况。

四、监管责任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负有监管责任。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实现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制度名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适当性,是指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因素,向其提供与投资者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及员工,涉及所有与投资者接触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监督各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组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2.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3. 监督检查各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4. 收集、整理和上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的实施;2.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信息;3. 向投资者提供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4. 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评估。

第八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者基本信息;2. 投资者财务状况;3. 投资者投资经验;4.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5. 投资者投资目标。

第九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低风险承受能力;2. 中低风险承受能力;3. 中等风险承受能力;4. 中高风险承受能力;5. 高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提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信息,包括:1. 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2. 产品或服务的收益预期;3. 产品或服务的期限;4. 产品或服务的费用结构。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选择和引导适当的投资者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客户风险测评,选择对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一定的证券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通过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申请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征信评级,审慎授予客户适当的信用额度,引导其理性投资,做好风险防范和服务工作;通过持续性的投资者跟踪指导服务,全程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培育合格的市场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三条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流程;(二)认真落实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三)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推广流程,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推广;(四)做好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持续做好高风险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后续服务工作;(五)完善营业部客户纠纷处理流程,建立客户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客户纠纷。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容第四条全面了解客户,审慎选择目标客户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应当全面调查和了解客户资信状况、过往交易情况、风险评级情况等,严格按公司相关业务流程来全面了解客户,按照公司相关标准选择客户。

第五条完成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指引》的规定,面向目标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揭示业务风险,使客户在申请该业务前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系统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的正当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投资者妥善管理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坚持为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条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不能替代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判断,也不能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内在风险。

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对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管理;(4)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征、商业规则等。

,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参与投资者设定准入条件。

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及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应根据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1)对于投资者,公司应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中的投资者,应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披露、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披露声明;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拒绝向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投资者能够投资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业务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以下几类:1. 初级投资者:具有较低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2. 中级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3. 高级投资者: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信息收集、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投资者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据投资者分类,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或服务;2.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3. 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高风险投资产品或服务;4. 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以下措施得到有效执行:1. 定期检查投资者分类的准确性;2. 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3. 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认识。

第九条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金融市场交易公平与透明的制度,该制度通过规定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规则和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推荐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符合一定的适当性标准,以确保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得到充分考虑。

背景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个人情况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所推荐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

适当性管理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包括:1.适当性评估:在推荐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金融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等个人情况,以确定所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否适合该投资者。

2.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或服务时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费用、收益等情况,让投资者能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3.合理性与适当性:金融机构在推荐产品或服务时必须确保推荐的产品或服务在风险、费用等方面符合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以避免投资者承担过大的风险。

4.风险揭示:金融机构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适当性管理措施为了有效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监管规定:金融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的适当性管理原则。

2.监督检查:金融监管机构会对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规定。

3.投资者教育:金融监管机构会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对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为,促进投资者的自主决策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升,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特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为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投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没有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特定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是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前的必要程序,主要包括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经验等。

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向其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和产品。

第四章投资者风险警示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前,证券公司应向其提供投资风险警示,明确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告知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第五章证券公司责任
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
确保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证券公司应提供适当的
投资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理财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证监会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投资者在受到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时,有权
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法律维权。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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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23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落实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4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 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 风控部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和分级第八条 了解投资者信息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并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配套材料:(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真实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本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及时告知本机构。

5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投资者类型本机构实施投资者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本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专业投资者分类专业投资者分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投资者向本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投资研究部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三条 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二)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6 (一)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分级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和C5。

第十六条 投资者评估问卷本机构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问卷内容应当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投资研究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研究部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投资研究部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收到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类型以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C1类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其他情形。

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主动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需要符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

7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普通投资者的分级标准评估为【C5等级】以上(含本级)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投资研究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转化申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投资研究部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转化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三)投资研究部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投资研究部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

该等告知工作,应在审核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本机构。

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重新分类为普通投资者,按照普通投资者的要求履行适当性义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的流程与时间要求,参照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类基本要求投资研究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和分级,并对投资者就分类分级的结果、依据和理由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本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

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8 (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和历次变动的内容;(二)投资者过往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级时间、风险测评结果;(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五)本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六)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运维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后续评估及调整投资研究部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投资研究部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四章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第二十五条 议事规则【工作委员会】采取【记名/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

【工作委员会】会议每次须由至少【3】名成员参加,评估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得【2】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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