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刑事报案材料模板(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事报案材料模板(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报案材料模板(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基本信息
1. 案件编号:
2. 报案时间:
3. 报案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二、被害人信息
1. 姓名:
2. 性别:
3. 年龄:
4. 住址:
5. 与报案人关系:
三、犯罪嫌疑人信息
1. 姓名:
2. 性别:
3. 年龄:
4. 住址:
5. 与被害人关系:
6. 身份证号码(若已知):
四、案发经过
请详细描述案发经过,包括以下信息:
1. 案发时间、地点:
2. 事件起因:
3. 事发经过:
4. 目击证人(如有):
- 姓名:
- 联系方式:
五、受伤情况
请详细描述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 受伤部位:
2. 受伤程度:
3. 对身体的影响:
4. 相关医疗证明(如有):
六、证据材料
请列出可作为证明的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如:
1. 医疗记录:
2. 照片或视频证据:
3. 目击证人证言:
- 姓名:
- 电话号码:
七、其他补充材料(如有)
请提供任何其他相关材料,如威胁信件、短信记录等。
八、报案人陈述
请报案人陈述案发经过及其立场。
九、法律意见
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案件涉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以上所述,为刑事报案材料模板(涉嫌故意伤害罪)。请按照
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3年1月6日至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湾区瑶溪山庄召开了二OO二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院刑二庭正副庭长、审判小组组长和综合指导组成员、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审监庭副庭长、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长或副院长、各刑庭庭长、少年庭庭长、审监庭负责刑事审判的庭长或副庭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2002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概况,交流审判经验,分析研究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和部署2003年度工作安排。会议中还举行了全市“优秀刑事审判长”“优秀刑事裁判文书”获奖人员的授奖仪式,中院副院长于伟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如何认定。“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同一种工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运用危害性也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列举式的陈述,在处理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枪械及管制刀具等应当认定为“械”;(2)某一团伙平时即收藏、保管为斗殴所用的工具,诸如铁管子等也应认定为“械”;(3)为某一次斗殴就地取材的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如菜刀等可以认定为“械”;(4)为某一次斗殴而就地
取材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砖头、扁担、啤酒瓶等一般不认定为“械”,如果行为人使用这一工具确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一般理解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对行为人又无法定性为故意伤害的,可以认定为“械”。对于部分人“持械”,而部分人未“持械”参与斗殴的,各被告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来认定“持械”与否。这里要说明一点,如果系事先预谋后,由个别被告人负责运输“械”,到达现场后由各被告人分别取用的,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共同负责,对于未使用过“械”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公号个人注释: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的认定,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但“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足以造成人身伤亡的工具,这种认定精神应该是不会变的。该条关于“械”的认定还是具有参照执行意义的。对于部分人“持械”的,如果事先预谋,当然共同负责,对于未事先预谋的,应结合2013年省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理解,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二是聚众斗殴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本罪中原则上可以区分主、从犯,但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对于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如直接致害人等)也可以认定为主犯,但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分不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10-27 生效日期: 1999-10-2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0月27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以下简称“上海会议”)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切实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的精神,进一步探索和开拓刑事审判为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与会同志总结交流了近年来自地法院审理农村中刑事案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前农村治安形势和农村中刑事案件及农民犯罪的特点,认真讨论了当前审理农村几类主要刑事案件和农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农村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纪要如下: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 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 〔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 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 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 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 法〔19991 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 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
林捷波故意伤害案-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审查与判断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审查与判断
——广东潮州中院裁定林捷波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瑾
[裁判要旨]
被害人在案发后于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接报后也已开展侦查,但因故未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也未对案件作出立案决定的,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情]
1998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捷波在饶平县钱东镇钱东车站附近其经营的冷饮摊,与到其冷饮摊消费的黄某勇等人因消费的收费问题发生纠纷,黄某勇掀翻桌子打碎桌上杯子和碟子,双方发生冲突。被害人黄泽填闻讯也来到冷饮摊,后因与林捷波言语不和,继而引发双方推搡打架。林捷波之父林某通见状上前劝阻,被黄泽填踢了一下,林捷波遂从其冷饮摊内拿起一把水果刀,持刀砍中黄泽填的右小腿,致其受伤,后被在场群众劝止。案发后,林捷波一直潜逃,至2012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黄泽填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1998年5月10日案发后,黄泽填的哥哥黄某冬立即打电话向钱东派出所报警要求查处。公安机关接报后即对被害人黄泽
填及相关证人黄某勇等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了林捷波持刀伤害黄泽填的事实,但未对黄泽填的伤情进行鉴定。公安机关还于1999年10月发出协查通报,要求饶平县公安局各单位一经发现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林捷波即予拘留。案发后,被害人黄泽填及其亲属分别于1998年7月10日、1999年5月3日、1999年3月26日、1999年12月19日、2001年11月20日向公安机关及相关政法部门控告和反映情况,要求追究林捷波的刑事责任。2012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黄泽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确定为轻伤。2012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
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
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
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
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
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
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
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
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9.12.15
•【分类】会议纪要
正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12月15日印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为了便于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正确理解《纪要》精神,现对《纪要》制定的背景、指导思想作以简要介绍,并就其中的重点内容谈谈我们的理解。
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2006年以来,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的大量涉黑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由于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因此影响了办案效果。这一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008年6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分别在湖北省、江苏省组织召开了座谈会。来自全国20个省、区、市的法官、检察官及公安干警在会上对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有关指导意见进行了研讨。2009年7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京召开座谈会,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对有关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座谈会纪要,并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纪要》于2009年12月正式印发。
故意伤害致死判决书
故意伤害致死判决书
彭小平等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4日以(2008)维检刑诉字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平、刘洪、刘民全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和贵荣、王桂英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应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贵荣、王桂英及委托代理人赵莲花、陶永泉,被告人彭小平、刘洪、刘民全及辩护人秦建华、和明、吴培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6月20日提出申请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7日20时许,维西县永春乡白帕组的和晓龙与同村的钱小松、王迎庆、杨和星、卢银到保和镇东大街烧烤店吃东西,在吃东西时五人喝了三瓶白酒(茅粮好),酒后五人到保和镇小平街粮贸顶尖歌厅玩,在歌厅里五人喝了一瓶红酒(宫桂),约23时许,五人出来到外面准备回家,钱小松、王迎庆、杨和星走在前面,和晓龙、卢银走在后面的人行道上,和晓龙边走边用脚踢路边的房门(卷帘门),踢了四五家门后,钱小松、杨和星劝和晓龙“不要乱,快回家”和晓龙不听劝阻继续踢,在走到保和镇小平街名匠理发店门口时和晓龙用脚朝放在门口的铁铲踢了一脚,将铁铲踢到名匠理发店的玻璃上,铁铲掉在地上,卢银走上前用脚朝铁铲又踢了一脚,犯罪嫌疑人周洪友(在逃)与何小燕从理发店出来,周洪友手里拿着一条小方凳,何小燕抢了和晓龙手里拿着的还剩一部分啤酒的啤酒瓶,并与和晓龙发生争吵,和晓龙的同伴看见后,钱小松在理发店门口找了一把拖把,卢银、王迎庆、杨和星每人找了一根木棒朝周洪友、何小燕追去,周洪友、何小燕两人用手中的东西朝五人打去,便转身朝粮贸歌厅方向逃跑,五人拿着东西朝两人身后追去,周洪友、何小燕两人跑到粮贸歌厅里找张前淑,张不在,周洪友打给张前淑说:歌厅里有人来乱。张前淑对在眉山怪味烧烤店吃东西的刘洪、刘民全、胡勇、熊华奇说,下去看一下,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9.10.27
•【文号】法[1999]217号
•【施行日期】1999.10.2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以下简称“上海会议”)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切实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的精神,进一步探索和开拓刑事审判为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
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那么,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条文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2011年9月27日)
聚众斗殴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由于此类犯罪的主客观表现形式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分歧。2003年3月,我市法、检、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有力指导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不断发展,聚众斗殴案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和明确。2010年8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就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主导思想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市人民检察院及第一、第二分院,市公安局、市
司法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审判人员,以及资深学者参加了座谈。会议就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若干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在处理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会议认为,聚众斗殴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这种犯罪涉及人员多、社会波及面广、对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威胁大,也容易引发严重后果。是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同时,由于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均抱有藐视和挑衅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对此类犯罪要保持从严惩处,以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刘强故意伤害案阅卷笔录
刘强故意伤害案阅卷笔录
第一部分:本案有关人物
一、被告人
(一)刘强,又名强强,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志丹县人,家住志丹县顺宁镇任坪行政村高台子村2号,无业,身份证号码:69212。
(二)王洋洋,又名洋洋,男,汉族,1986年01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志丹县人,家住志丹县保安镇杨畔行政村前崾先村民小组1号,务工,身份证号码:60052。
(三)周文驰,又名周晓旭、周小旭,男,汉族,1990年09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志丹县人,家住志丹县杏河镇牛沟行政村牛沟三村09号,无业,身份证号码:60771。
二、证人
1、刘光东,系死者白小龙姑舅。
2、刘生飞,与白小龙不认识,与朱伟刚是同村的。
3、朱伟刚,与白小龙认识。
4、钟鹏鹏,与朱伟刚认识,被朱伟刚叫来喝酒。
5、姬海鹏,与朱伟刚认识,被朱伟刚叫来喝酒。
6、张定兵,夜市卖盒饭的摊主。
7、杨振满,夜市卖炒虾尾的摊主。
8、谢凤飞,又名谢四,夜市卖洋芋擦擦的摊主。
9、王彩玲,夜市卖鱿鱼摊主。
10、胡喜平,夜市卖烤鸡摊主。
11、崔怡龙,白小龙初中同学,案发前曾与白小龙等一起喝酒。
12、曹卖军,与白小龙是同村的,与刘生飞是朋友。
13、白如兵,白小龙父亲,与白小龙母亲离异,白小龙由父亲抚养。
14、王玉武,王洋洋父亲,与王洋洋母亲离异
15、任如花,王洋洋母亲。
16、刘嫦娥,刘强的姐姐。
17、高启莉,周文驰妻子。
18、胡小倩,王洋洋女朋友。
19、郭治兵,周文驰朋友,案发前在周文驰家与刘强、王洋洋喝酒。
20、张晓明,周文驰朋友,案发前在周文驰家与刘强、王洋洋喝酒。
针对厂区发生打架事件会议纪要
针对厂区发生打架事件会议纪要
xx年x月x日,公司员工xx与xx在公司发生争执,先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1、在厂区争吵打架,罚款元,并记过处分。
2、双方受伤医药费均由对方承担,具体医药费以医院开具的#5@p 为准。
公司在这里再次重申:
1、任何人无论任何理由,不得打架。如果发生无论责任方在谁,一律重处。
2、若主管在场,没有及时制止,连带责任。
3、特殊情况,证实属于自卫的乙方,公司将酌情处理,具体定论依实际情况而定。
4、如双方要求过分,公司无法调解的,公司将该事件移交派出所处理,例为刑事案件,并将双方立即‘开除’处理。
5、凡是多人打架互殴现象的(双方人数累加三人及三人以上),一经查办,不论人数,各罚款500元,立即‘开除’处理,并移交派出所。
本决定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希望我们员工能够从以上事件,引以为戒。希望车间全体员工相互团结,自觉维护公司以及个人形象。如还有人不以工作为重,制造矛盾,打架斗殴,一经发现,必从严从重处罚,严重者开除!
故意伤害案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案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原告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起诉被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罪一案。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正确,可以作出定性结论。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某某街道某某餐厅内与原告某某发生冲突。经审查,被告某某故意挥舞手中的利器,将其刺向原告某某,造成原告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二、证据的认定
1.目击证人证言
证人A、B、C均为案发地点的目击证人,他们都证实了被告某某持刀刺向原告某某的事实。他们的证言一致、详实,证实了被告某某故意伤害原告某某的行为。
2.现场勘验报告
现场勘验报告标明了案发地的具体位置、现场人员的分布等重要细节。勘验记录了被告某某持刀刺伤原告某某的现场,证明了案发时被告某某使用了刀具。
3.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书证明了原告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的程度和损伤结果。
经医学专家鉴定,原告某某的伤势与被告某某的刺伤行为相吻合,证实了被告某某故意伤害原告某某的事实。
三、指控的明确
被告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罪。在案发时,被告某某故意使用刀具对原告某某进行刺伤,导致原告某某受伤严重。被告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主观预期,对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四、定罪和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某某所犯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罪。鉴于其故意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刺伤,导致他人身体多处受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对其进行惩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2024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答案
2024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答案
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1.(多选题)关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有( )。
a.会议记录适用于任何正式会议;会议纪要则限于重要的会议使用
b.会议记录作为资料保存,不分发给与会者;会议纪要需印发给与
会者
c.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都是党政机关公文文种
d.会议记录强调完整性;会议纪要强调概括性
参考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公文的基本知识。
a项正确,会议记录使用于一切会议,只要是正式会议,不论性质、规模,都要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则使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
b项正确,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c项错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记录,是
开会时当场把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会上的报告、讨论的问题、发言、决
议等内容记录下来的书面材料。会议记录是重要的工作记录材料,要
指定专人负责,用专门的本子记录、保管。会议记录不是党政机关公文文种。
d项正确,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整理且形成的。会议记录强调完整性;会议纪要强调概括性。
故正确答案为abd。
2.(多选题)某县农业农村局举办乡村振兴年度主题论坛,拟通过公文形式向上级部门报送本次论坛举办情况,举办下一年度主题论坛的请求。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可以用一个公文完成上述两个事项
b.不能以一个公文完成上述两个事项
c.论坛举办情况以报告形式报送
d.论坛举办情况以总结形式报送
刑事附带诉讼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
刑事附带诉讼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小明的姐姐,我特此代表我弟弟小明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诉讼民事起诉状,就小明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向贵院提交以下事实和证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一、案情概述
2019年7月15日晚上,我弟弟小明与被害人李华在某酒吧发生口角,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小明用拳头猛击了李华的头部,导致李华头部受伤并流血。
二、事实及证据
1. 事实一:小明并非主动发起冲突
小明在当晚与朋友们相聚,与李华并无旧怨。事发前,小明与李华之间发生了一些误会,双方情绪激动,但并无明显敌意。事发当晚,李华先行动手,小明只是出于自卫而进行反击。
证据一: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并未主动冲向李华,而是在李华动手后进行了反击。
2. 事实二:小明并非故意伤害李华
小明并非有意伤害李华,他只是出于自卫反击,无意造成李华头部受伤。
证据二:证人证言显示,小明在事发后表现出极度的懊悔和内疚,多次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伤害李华。
3. 事实三: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法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为制止非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小明在冲突中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证据三: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均显示,小明的行为属于在受到非法侵害时的必要防卫行为。
三、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代表小明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小明无罪: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应当被免除刑事责任。
2. 赔偿请求:如果贵院认定小明有部分过错,我代表小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向李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经济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篇一: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20XX年某月某日,a因(事件原因)与我发生纠纷,后a纠集“(人名)”等人将我打伤。本案已移送至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现a被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在某某区法院的组织下我们与a家属协商赔偿事宜,a 家属同意赔偿我们总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a家庭也很困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a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愿意原谅他。因此,我们对a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a 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a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对本案予以轻判。
此致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院受害者:年月日
篇二: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99年10月10日
篇三:刑事故意伤害轻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