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第一篇: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关于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李晓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证人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某与王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晓睿: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审谭: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程: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谢某审程: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否属实?被:属实审于: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
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心怡,审判员:娄嘉程,审判长谭文龙、人民陪审员朱玷宽,葛雅琪,王亮杰组成,由本院书记员李晓睿担任本庭记录。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谢某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相颖出庭辩护。
审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龙: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龙: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谢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王某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收到了您的来信,您希望了解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在此,我将向您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然而,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建议还需咨询专业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但他依然故意从事这种行为。
客观行为则是指犯罪人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对他人实施攻击、斗殴、虐待等行为。
此外,《刑法》还对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划分,比如轻伤、重伤、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行为,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在处理故意伤害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故意的程度、危害后果、作案方式等。
同时,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司法机关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进行和对被告人的处罚执行。
总之,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刑期处罚将根据个案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若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和建议,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也越来越严厉。
在刑法体系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比较严格。
而在上海地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就《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故意行为为手段,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其中,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然有意进行这种行为。
而身体伤害则包括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其中轻伤是指身体的轻微损伤,重伤是指身体的严重损伤,而特别重伤则是指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伤害,如导致残疾或死亡等。
二、上海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制裁,上海地区特别制定了《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这份量刑标准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轻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轻伤案件,一般采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拘役的刑期一般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元以下。
2. 重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重伤案件,一般采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无期徒刑则是刑期在1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
3. 特别重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特别重伤案件,一般采取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无期徒刑是指刑期在1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而死刑则是指对于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犯,可以适用死刑的刑罚。
4. 其他情况的刑事制裁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特别的刑事制裁。
比如,如果故意伤害罪犯是在醉酒、精神异常或者悔罪等情况下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3年1月6日至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湾区瑶溪山庄召开了二OO二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中院刑二庭正副庭长、审判小组组长和综合指导组成员、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审监庭副庭长、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长或副院长、各刑庭庭长、少年庭庭长、审监庭负责刑事审判的庭长或副庭长。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2002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概况,交流审判经验,分析研究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和部署2003年度工作安排。
会议中还举行了全市“优秀刑事审判长”“优秀刑事裁判文书”获奖人员的授奖仪式,中院副院长于伟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如何认定。
“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同一种工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运用危害性也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列举式的陈述,在处理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枪械及管制刀具等应当认定为“械”;(2)某一团伙平时即收藏、保管为斗殴所用的工具,诸如铁管子等也应认定为“械”;(3)为某一次斗殴就地取材的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如菜刀等可以认定为“械”;(4)为某一次斗殴而就地取材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砖头、扁担、啤酒瓶等一般不认定为“械”,如果行为人使用这一工具确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一般理解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对行为人又无法定性为故意伤害的,可以认定为“械”。
对于部分人“持械”,而部分人未“持械”参与斗殴的,各被告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来认定“持械”与否。
这里要说明一点,如果系事先预谋后,由个别被告人负责运输“械”,到达现场后由各被告人分别取用的,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共同负责,对于未使用过“械”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公号个人注释: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的认定,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但“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足以造成人身伤亡的工具,这种认定精神应该是不会变的。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其中故意伤害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在上海河南地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本文将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影响、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有意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者使其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的影响故意伤害罪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故意伤害罪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人们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度降低。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人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轻伤:对受害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轻伤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轻伤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重伤:对受害人身体造成重伤害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重伤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重伤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残:对受害人造成残疾或者严重损伤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致残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致残罪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致死:对受害人造成死亡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结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10-27 生效日期: 1999-10-27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1999〕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以下简称“上海会议”)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切实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的精神,进一步探索和开拓刑事审判为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
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与会同志总结交流了近年来自地法院审理农村中刑事案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前农村治安形势和农村中刑事案件及农民犯罪的特点,认真讨论了当前审理农村几类主要刑事案件和农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农村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农村稳定是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农业发展,是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犯罪中农民占大多数的状况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政治稳定、农业稳步发展、农村治安形势总的是平稳的,这是主流。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推荐5篇)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第1篇以下量刑幅度仅仅作为参考,具体量刑需要看证据,看法官个人、律师辩护所起的作用,不能一刀切,请读者注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 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故意伤害罪(Ⅶ)
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故意伤害罪(Ⅶ)展开全文一、案件来龙去脉:1995年,17周岁的白某,与朋友(另案处理)在公交车上对钟某扒窃被发现后被迫终止,钟某在下车之际踢了白某一脚,后钟某认为自己寡不敌众就跑掉了。
后钟某纠集了三四名同伴在火车站旁赶上白某,双方进行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手持铁棍将白某击打倒地,白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向王某捅刺后逃跑。
第二天白某听说被害人王某死亡,遂逃至诸暨、义乌、温州、宁波等地,直到2020年投案自首。
二、一般性定罪和量刑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死是结果加重犯,其是出于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对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但其主观态度上对死亡结果还是存在过失的,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疑难问题归纳1,法律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那么本案距离案发已达到25年,现予以追究是否有法律依据。
2,本案导致的结果是被害人的死亡,那么为何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而不是故意杀人呢?3,本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法院在审查时认为量刑畸轻,给检察院发了调整建议书,检察院因此重新调整了量刑建议,法院这么做的依据和精神是什么?四、本案疑难问题解析1,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有效期限的制度。
在规定追诉期限内,如果国家没有行使刑事追诉权,超过追诉期追诉权归于消灭,对犯罪人不能再追诉,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正常情况下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检例第217号: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
检例第217号: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8.24正文检例第217号: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某甲,男,1984年10月出生,送餐员。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7年2月出生,工人,系曾某甲胞弟。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阿俊”,男,1984年5月出生,工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5日刑满释放。
2011年6月22日中午,曾某乙因与同厂女工田某某发生冲突,与田某某的朋友邝某某等人产生纠纷。
后曾某甲、曾某乙以解决纠纷为由,约邝某某等人于当晚18时许到某餐馆吃饭。
同时,曾某乙将欲报复邝某某等人之事告知“阿俊”,并约“阿俊”等人到场。
当晚,双方在餐馆发生口角。
曾某甲、曾某乙、“阿俊”分别持“阿俊”携带的水果刀、铁棍捅刺、击打邝某某等人,致邝某某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他2人轻伤。
案发后,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畏罪潜逃。
2011年6月23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邝某某等被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登记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为在逃人员。
2019年9月26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将曾某甲、曾某乙2人抓获。
12月11日,惠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曾某甲、曾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报送,2020年2月5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曾某甲、曾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4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甲、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曾某甲、曾某乙二人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线索发现。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后,经审查案件材料、听取上诉理由,发现一审案件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故意伤害办案总结
故意伤害办案总结一、案件背景1. 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2021年X月X日,地点位于XX市XX区。
案件基本事实是被告人A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B造成了严重伤害。
2. 案件侦破过程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经过初步勘查和现场调查,警方确定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害程度。
同时,警方也收集了现场留下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警方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A,并在X月X日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A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犯罪的动机和过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公诉阶段经过警方的侦查工作,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理。
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A提起公诉,指控其犯下故意伤害罪。
在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调查记录、物证、目击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A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辩护。
法庭依法合议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有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2. 申诉阶段被告人A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判决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法庭维持了原判决结果,驳回了被告人A的上诉请求。
三、本案的亮点与问题分析1. 亮点总结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亮点,包括以下几方面:•警方调动了大量人力物力,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并顺利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充分收集和呈现了现场证据材料,确保了指控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 存在的问题然而,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目击证人的证言过程中,部分证人存在供词不一致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虽然警方成功侦破了案件,但在初步勘查和现场调查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不规范和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
四、案件启示与经验总结在案件的侦破和办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示和经验总结:1. 侦查阶段的重要性在案件侦查阶段,警方应充分发挥调查手段的作用,确保证据的收集完整和准确,以便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上海故意伤害罪无罪的质证意见
上海故意伤害罪无罪的质证意见尊敬的法官:一、案情概述被告何某因感情纠葛,曾多次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言语及肢体威胁。
2022年1月1日凌晨,何某在酒后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腹部刺伤。
李某因此受伤并住院治疗,而何某被控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关键证据1.证言证据(1)被害人李某的证言(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为案发时的现场见证人之一,他证言何某当时情绪激动,持刀猛攻李某,导致李某腹部受伤。
证人认为被告何某有故意伤害之行为。
(1)医生出具的诊疗记录被害人李某住院期间,医生出具了一份诊疗记录,记录了其腹部受伤的情况,并证实其到院时身上有明显的凶器刺伤痕迹。
该证据足以证实何某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2)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拍摄的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凶器、血迹等重要线索。
这些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被告辩解及本人意见被告何某对李某受伤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辩解,称其是在酒后情绪失控导致行为不当,不应在法律上负任何责任。
我认为,这种辩解无法被作为否认其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因为即使是在醉酒后情绪失控,何某仍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质证意见经上述证据分析及本人意见认定,质证意见如下:1.本案被告何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言语及肢体威胁,行为极其不当。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威胁罪。
2.被告何某凌晨持刀将李某腹部刺伤,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被告辩解无法成立,其行为仍然应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综合上述证据及质证意见,本人认为被告何某应该被认定为有故意伤害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敬请法庭慎重考虑!。
故意伤害罪听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次故意伤害罪听证会的发言代表。
首先,我要对本次听证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注与支持。
在此,我将就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发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某某因与被害人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事发后,被告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某某对被告人某某表示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案件分析及处理建议1.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处理建议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对被告人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
(2)鉴于被告人某某具有以下情节,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①被告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②被害人某某对被告人某某表示谅解;③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3)在判决生效后,对被告人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改造,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总结总之,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要依法、公正、严格地执行刑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纪要
庭前会议纪要
时间:2013年10月28号
地点: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三庭
参与人:审判长王煜、书记员枟桢、公诉人许红继、辩护人张霄洋、被告法定代理人许占奎
纪要:
对许源故意伤害一案召开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王煜主持,书记员枟桢担任记录人员。
首先,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不申请回避,对变更强制措施没有异议,对案件管辖权不存在异议,双方对公开审理本案没有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其次,在证据方面,双方对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看验笔录,被害人病例,法医鉴定书,赔偿收据,医疗费收据均达成一致。
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没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和重新鉴定。
再次,被告人许源于2013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骑到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害人骑一辆自行车,从后面冲向被告人许源,撞到被告人许源的右侧,把被告人许源撞倒。
且当时被害人陈洪明对被告人许源进行辱骂,即时,被告人许源一拳打到被害人陈洪明的左眼,致使左眼失明,视力严重受损,随后对被害人陈洪明实施暴力。
对于以上案情,双方均已了解清楚。
由于公诉人及被告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无法达成庭前刑事和解,本院决定于10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分析案件来源:实践办理撰稿人:孙银亮律师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刑事审判改发分析及难题研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刑事审判改发分析及难题研判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6•【分类】会议纪要正文刑事审判改发分析及难题研判今天(7月6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召开刑事条线辖区指导片会。
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陆卫民,上海高院刑事庭庭长薛振,上海一中院二级高级法官周强、刑事庭庭长余剑、研究室主任郑天衣,辖区各基层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刑事庭庭长、副庭长,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少年家事庭、申诉审查庭相关负责人及刑事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庭长余剑主持。
此次会议对辖区改发案件总体情况、重点改发案件与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围绕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四类问题进行讲解。
目录01 分析改发案件统一审判思路02 聚焦实践难题研判适用规则03 领导总结PART 01分析改发案件统一审判思路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副庭长李长坤对过去一年来刑事二审改发案件的总体情况、改发原因等进行分析,并就改发案件中反映出的适法共性问题进行了讲解,重点围绕数罪并罚、涉案财物处置等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涉案财物处置的裁判主文表述1.高度重视判决主文中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避免遗漏追缴、退赔判项。
一审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由二审直接改判,如此处理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查扣在案的财产或对被告人判决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不能不予区分,一律发还被害人。
应当查明被害人损失是否系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不应发还,而是没收上缴国库;查明被害人是否基于行贿等犯罪目的或严重不法目的遭受损失,此类情形下,即使被害人损失的系合法财产,也应不予发还。
3.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周延、准确。
判决主文确定非法集资各被告人的退赔范围要慎重,应当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所处层级、实际岗位职责等,结合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造成损失数额与个人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合理确定其退赔责任。
【经典案例】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律师辩护判刑十年
【经典案例】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律师辩护判刑十年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律师辩护判刑十年==================================================================== == ——王XX故意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年10月26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被告人王XX的姐姐王XX委托辩护的王XX(第二被告)的故意伤害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
该案一案两犯,两犯是兄弟关系。
办案律师从被告人王XX的姐姐王XX处得知,案件发生在XX县XX乡XX村村口。
被告人王XX(第二被告)和其兄王XX(第一被告)是因其外甥(X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后,被告人王XX和其兄王XX不当介入少年儿童的纠纷,并将受害人贺XX打伤致死后被抓获的。
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起诉至XX中级法院。
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X(第二被告)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定。
”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
随后,办案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王XX。
该被告人承认起诉书陈述的犯罪行为基本属实,有个别事实认定有出入。
确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任何违犯法律的刑讯逼供现象。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7日,XX市XX办XXX村学生王XX、王XX、杨X和XX办X村学生杨X、贺XX、贺XX、贺XX等人在X村玩耍时,杨X和贺XX打了起来,被他人劝止,二人各自走开。
之后,杨X和王XX、王XX在一起玩耍时,又遇见了贺XX、贺XX、贺XX。
故意伤害案情况汇报
故意伤害案情况汇报
近期,我单位接手了一起涉及故意伤害的案件,案情如下:
案件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晚上,地点为某市某小区。
被害人王某与嫌疑人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肢体冲突。
经调查了解,当时李某持有利器对王某进行殴打,并造成了王某头部多处受伤。
接警后,我单位立即调查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了相关物证,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
经过初步调查,确认了嫌疑人李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单位发现嫌疑人李某有前科记录,并且在案发后企图逃离现场。
经过全力追捕,我单位最终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目前,我单位已将嫌疑人李某依法刑事拘留,并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同时,被害人王某已得到及时救治,伤势稳定。
案件涉及故意伤害,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单位将继续深入调查,全面围绕案件展开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同时,我单位也将加强对类似案件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以上为故意伤害案情汇报,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重视,并配合我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故意伤害罪引言故意伤害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涉及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
本报告旨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定义、立法背景、现行法律适用及相关案例分析等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和立法背景故意伤害罪是指个人故意对他人身体或者健康进行侵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具有明确的立法背景,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法治建设需要、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司法实践需要等。
二、现行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以及造成较严重的身体伤害等条件。
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然而,在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和重大伤害结果等概念的界定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表现和社会危害,我们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案例1:甲因与邻居纠纷,在激烈争吵后,将乙推倒楼梯致其骨折。
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乙的行为属于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2:丁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故意设置陷阱导致乙受伤。
丁对乙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成分,并且乙的伤势较为严重,故丁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3:戊与己在酒后发生争执,且双方存在敌意,最终导致己被戊持刀刺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戊的行为属于有明确敌意的攻击,导致己受较严重伤势,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结论故意伤害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对故意伤害罪应加强相关立法,明确构成要件,并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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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篇一: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20XX年某月某日,a因(事件原因)与我发生纠纷,后a纠集“(人名)”等人将我打伤。
本案已移送至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现a被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在某某区法院的组织下我们与a家属协商赔偿事宜,a 家属同意赔偿我们总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a家庭也很困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a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愿意原谅他。
因此,我们对a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a 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a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对本案予以轻判。
此致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院受害者:年月日
篇二: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
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
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
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99年10月10日
篇三:刑事故意伤害轻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