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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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

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2)犯罪痕迹勘验;(3)尸体检验。

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

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

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

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一)录像证据。

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录音证据(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指认犯罪分子的重要证据。

证据包括人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证据种类又可以再次细分,刑法也规定了不同证据种类的含义及那么▲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接触到的较为常见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当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尤其是利用秘密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

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

18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

18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原则。

在使用侦查措施收集或提取证据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七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所有收集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是由两名以上民警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第二章证据的形式规格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

原物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在有关单位保存,不便提取的,可制作复制件,复制件必须和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的出处,不注明原件出处,无法和原件进行比对的复制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调取物证、书证复制件,应当对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复制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处予以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侦查人员和物证、书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物证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一致,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确立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作出判
决的重要参考。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
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合法的证据是指在获取
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获取的书面证据、
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因此
在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收集证据时,需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确立的情况发生。

再次,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确凿性。

确凿的证据是指证据能
够明确、明显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

在收集证
据时,需要避免主观臆断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确保证据的确凿性,使法院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

最后,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可信性。

可信的证据是指证据来源可靠、证据内容真实可信,能够经受法庭的审查和质疑。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对证据来源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可信性,避免虚假证据和不实证言的出现。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确立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证据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充分、确凿和可信,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全体从业人员能够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或物质。

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为特点,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 实物证据:指具有证明力的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证物等。

2. 现场证据: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场所、痕迹等,如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

3. 破坏痕迹证据:指案件中物品被破坏后的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4. 生物证据:指生物体或生物体产生的物质,如DNA、血迹、毛发等。

5. 文字证据: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等。

2.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证言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的直接来源,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3.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 书证具有客观性,不易被伪造或篡改。

2. 书证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3. 书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和结论。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1. 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具有权威性。

2.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客观记录,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热门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我国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时,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是为了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更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最大程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在办案中,更是注重证据。

那么,▲公安立案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详细解释。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1、随案移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法庭提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庭前提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我们必须严格要求,确保证据的
真实性和可信度。

下面将就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这就要求证据的获取和
保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的获得
应当经过合法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将影响证据的合
法性和可信度。

其次,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夸大事实,更不能捏造证据。


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
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此外,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确凿性。

证据必须能够
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不能存在漏洞和疑点。

对于证据的充分性
和确凿性,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最后,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不能是无关的信息。

同时,证据的重要性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对于关键证据必须进行重点调查和保护,确保其不被篡改和破坏。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裁决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充分性、确凿性、相关性和重要性,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准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认识和执行,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刑事审判证据标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

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

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

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

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

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然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中,实际承担举证责任的人不一样。

不过就证据的提供而言,这肯定是离不开的。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八种。

那这八种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呢?各位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然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中,实际承担举证责任的人不一样。

不过就证据的提供而言,这肯定是离不开的。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八种。

那这八种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呢?各位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那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载入卷宗,并在庭审上宣读,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不能在庭审上宣读的,可以在庭审上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证据的保存和使用方式,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确实”,就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就是指证据必须能够让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明确的判断。

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有很多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这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比如,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案件中特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书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账目等。

这些证据的来源多样化,为案件的证明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的情况下,法庭才会对被告人做出定罪的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严格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在案件审理中,各种证据的来源和作用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

只有在这样严谨的证明标准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义判决。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关键性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遗物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如犯罪分子的书信、日记、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及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全面收集: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真实,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3. 主动收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不能以当事人自行提供为依据。

4. 严格保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证据泄露。

五、刑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标准

刑事证据标准

刑事证据标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法庭认定事实的基础,也是法官作出裁决的依据。

因此,刑事证据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据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刑事证据的标准。

首先,刑事证据的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所依据的证据的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处的情节,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这就要求刑事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的标准。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充分,不能有遗漏。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是充分的,即要求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充分,不能有遗漏。

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是真实可靠的,即要求证据不能有虚假。

如果证据不真实可靠,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真实可靠,不能有虚假。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合法获取。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是合法获取的,即要求证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合法获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刑事证据的标准是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具备了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才能够成为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据。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充分、真实可靠和合法获取,不能有遗漏、虚假和违法。

这样才能够确保刑事证据的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章_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四章_刑事证据的种类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 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使纠 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起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 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书证的分类
公文性书证
以制作书证 的权限为标准
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文书以外的其他书证。
书证的分类
以书证的制作 过程与用途为标准
原本、正本、副本
影印本、复印本
节录本、译本
书证的分类


般 书 证
以制作程序 的要求为标准
别 书 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特征-确定性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 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书 证所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 实,其所记载的内容,有时就是案件事实的一 部分或全部。更重要的是,书证常形成于案件 发生之前,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未 直接发生冲突,对有些相关的事实并不存在争 议,因此,书证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较准确地 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第六章 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
证据有下列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英美法对证据的划分:
第一类:证言(Testimonial Evidence) 第二类: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第三类: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体重表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体重表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体重表一、轻微伤案件。

对于轻微伤案件,一般可以根据被害人的体重来确定立案标准。

如果被害人的体重在50公斤以下,那么肇事者的体重超过被害人的1.5倍即可立案;如果被害人的体重在50公斤以上,那么肇事者的体重超过被害人的1.2倍即可立案。

二、盗窃案件。

在盗窃案件中,立案标准体重表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被盗物品的价值和重量。

一般来说,如果被盗物品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下,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体重超过被盗物品重量的2倍即可立案;如果被盗物品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体重超过被盗物品重量的1.5倍即可立案。

三、故意伤害案件。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立案标准体重表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被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和损害程度。

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的伤情属于轻伤,那么肇事者的体重超过被害人的1.5倍即可立案;如果被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那么肇事者的体重超过被害人的1.2倍即可立案。

四、杀人案件。

在杀人案件中,立案标准体重表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被害人的体重和死亡方式。

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的体重在50公斤以下,那么肇事者的体重超过被害人的2倍即可立案;如果被害人的体重在50公斤以上,那么肇事者的体重超过被害人的1.5倍即可立案。

五、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提到的案件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立案标准体重。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来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立案标准体重。

总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体重表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简单地依赖于体重来确定立案标准。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案标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全⽬录⼀、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殴⾏为)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五、⾮法携带管制器具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法限制⼈⾝⾃由⼋、侮辱九、诽谤⼗、虐待⼗⼀、盗窃⼗⼆、诈骗⼗三、敲诈勒索案件⼗四、故意损坏财物⼗五、阻碍执⾏职务⼗六、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件、证明⽂件、印章⼗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旅馆业⼯作⼈员违反有关规定⼗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收购的其他物品⼆⼗、卖淫、嫖娼⼆⼗⼀、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法持有毒品、吸毒⼆⼗三、殴打他⼈、故意伤害⼆⼗四、⾮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强迫劳动⼆⼗六、⾮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七、抢夺⼆⼗⼋、赌博⼆⼗九、制造噪声⼲扰他⼈正常⽣活三⼗、招摇撞骗⼀、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为。

证据规格(⼀)违法嫌疑⼈陈述和申辩1、违法嫌疑⼈的基本情况;2、违法⾏为的动机和⽬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员、起因、经过、⼿段、⽅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的数量、⾝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证⼈证⾔1、被侵害⼈(单位)陈述,问明⾏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的、⼿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违法嫌疑⼈的数量、⾝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2、其他证⼈证⾔,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具等物证和照⽚,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诈骗罪证据规格

诈骗罪证据规格

诈骗罪证据规格来源:基层警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具体手段、经过、造成的危害后果等;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去向;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5、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特征、衣着等的了解情况;7、问明所骗取的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8、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1、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 证人证言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询问事实情节、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1、实施诈骗行为所使用的工具、赃款、赃物应当拍照附卷;2、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结论估价鉴定、技术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受害人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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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

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 报案登记。

侦查单位( 包括派出所)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

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案件来源。

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

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抓捕经过。

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不可用公章)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包括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

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

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一) 故意杀人案件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

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

(1) 解剖被害人尸体。

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致死原因;(2) 被害人受伤情况。

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

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

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

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

(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伤) 、勒、掐、冻死( 伤) ,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 伤) 、毒死( 伤) 、注射药物致死( 伤) 等;(3) 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 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 凶器下落及来源。

7 、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 、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 二) 抢劫案件1 、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

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 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 ,被害人衣着等。

2 、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 、辨认、指认证明。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 、现场勘查卷。

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 、尸( 活) 体鉴定结论。

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 、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 、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 、技术卷。

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 、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 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 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

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 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 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 、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 三) 盗窃案件1 、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

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

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 、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 、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

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

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

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

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 、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 、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 、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 、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 、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 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 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 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 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 有无其他犯罪;(7) 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 、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 四) 强奸案件1 、询问被害人。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

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 、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 、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 、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 、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

必要时应作DNA 鉴定。

6 、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 、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 、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 、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 、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 、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 、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 、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 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 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致伤、致残、致死等) ;(6) 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 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 、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 五) 故意伤害案件1 、询问被害人。

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 、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 、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 、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

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 、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 、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 、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 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 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 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 造成的后果;(5) 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 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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