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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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

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2)犯罪痕迹勘验;(3)尸体检验。

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

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

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

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证据目录及描述(适用于各类案件)

证据目录及描述(适用于各类案件)

证据目录及描述(适用于各类案件)1. 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通用的证据目录及描述模板,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个清晰而完整的证据目录及描述能够帮助律师和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并加强案件的论证和辩护。

2. 证据目录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个较完整的证据目录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证据编号:每个证据都应有一个独立的编号,以便于标识和引用。

- 证据名称:对于每个证据,准确地描述其名称和内容,以便于明确证据的主题。

- 证据来源:指明该证据的来源,例如文件、证人陈述、物品等。

- 证据性质:对于每个证据,说明其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或者是正面证据、反面证据、关联证据等。

- 证据关联性:对于每个证据,说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3. 证据描述要求为了更好地说明证据的内容和重要性,对于每个证据,应当提供以下描述:- 证据背景:简要介绍该证据的生成过程、获取方式以及涉及的人物或机构。

- 证据内容:对于每个证据,具体描述其包含的内容,涉及的事实、事件或信息。

- 证据关联性:说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和关键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和重要性。

- 证据可信度:评估该证据的可信度,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4. 案例应用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应和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见案件类型的证据目录及描述示例:4.1 刑事案件- 证据编号:C001- 证据名称:通话记录- 证据来源:手机通信运营商提供的记录- 证据性质:直接证据- 证据关联性:该通话记录能够证明被告与受害人在案发时间内进行过通话。

4.2 民事案件- 证据编号:C002- 证据名称:银行对账单- 证据来源:银行提供的账单副本- 证据性质:正面证据- 证据关联性:该对账单能够证明被告在案发时间内向原告转账并支付债务。

5. 总结一个清晰且完整的证据目录及描述能够帮助法律团队更好地理解案件,提高案件的证明力和论证能力。

本文档提供了一个通用的模板,供各类案件使用,具体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整和扩展。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

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

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以外,还需要办理其他案件,如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的过程,其实就是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也有详细规定。

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取证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常见案件证据规格大全(人民警察人手一本)

常见案件证据规格大全(人民警察人手一本)

常见案件证据规格大全(人民警察人手一本)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案件证据规格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以来,规范执法成了公安机关的主旋律,公安部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部署,郭部长也多次讲话,还特意提到民警执法时要注意收集证据。

那么,问题来了。

警察要规范执法,那到底如何规范?是谦虚、谨慎、礼让、文明吗?还是严肃、直接、暴力、强制?都是,也都不是。

规范不规范谁说了算?群众还是领导?谁说了都不算,规范不规范,关键看证据。

知道什么是证据,在执法中固定了证据,那就是依法办案,那就是规范执法。

不管是上级领导,还是网络喷子,都奈何不了你。

不知道什么是证据,没有固定证据,那就是百口莫辩,那你就把命运交给了舆论,只能听天由命了。

为了让广大人民警察明白证据到底是什么,证据到底在哪里,那些证据真正能起到作用,那些证据才能证明你真的是在规范执法,依法办案,经过一段时间的整理,小编编写了《常见案件证据规格大全》,包括: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以及常见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希望让每个民警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切实维护自己执法的准确性,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本手册是人民警察执法办案的基本准则,也是检察院、法院审理案件的首要参考。

任何一个人,不管是身在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还是法院,或者说根本就是一个普通群众,都有可能接触到法律,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案件。

没有遇到事的时候,没有什么事情,哪天遇到了,就必须得明白:所谓的案件,到底是什么?所谓的证据,到底是什么?不同的案件,到底不同在什么地方?自己的案件,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果报警或者起诉,自己有几分把握?说实话,从事警察这门职业,不懂法律,不懂证据,不会办案,那真的不行。

在执法环境日益严峻的今天,不讲证据,你会被被上级当做炮灰,会被下级当做愚弄对象,会被犯罪嫌疑人反咬一口,会让自己处于危险境地。

所以:如果你是名警察,请好好保留并分享给同行!如果你有朋友或者家人是警察,请将此文发送给他!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群众,请把此文收藏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浙江省常见刑事案件及命案证据标准

浙江省常见刑事案件及命案证据标准

浙江省常见刑事案件及命案证据标准【引言】浙江省是中国的经济大省,其繁荣的经济也伴随着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定罪与否及量刑的高低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作为依据。

本文将探讨浙江省常见的刑事案件及其命案的证据标准。

【一、常见刑事案件】1.盗窃案盗窃案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

常见的盗窃案件包括小偷盗窃财物、入室盗窃等。

在浙江省,盗窃案一般需要以下证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详细描述案发现场的情况,包括盗窃方式、盗窃目标等。

-现场指纹或DNA检测结果:如果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找到嫌疑人的指纹或DNA,将有力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视频监控录像:如果案发现场周边有视频监控录像,录像可以提供嫌疑人的行踪轨迹,有力证明其犯罪行为。

2.抢劫案抢劫案是指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抢夺财物实施犯罪的案件。

在浙江省,抢劫案需要以下证据:-抢劫受害人的陈述:抢劫案件一般会造成受害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受害人的陈述可以提供案发经过及嫌疑人的特征等重要信息。

-现场勘查笔录:同盗窃案类似,现场勘查笔录描述案发现场的情况,包括抢劫方式、抢劫目标等。

-视频监控录像:如果案发现场周边有视频监控录像,可以提供嫌疑人的行踪轨迹,有力证明其犯罪行为。

3.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案是指嫌疑人有意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伤害的案件。

在浙江省,故意伤害案需要以下证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书:受害人经医院诊治后会获得伤情鉴定书,该文件记录受害人的伤情及可能的伤害原因。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描述案发现场的情况,包括嫌疑人的行为、受害人的状态等。

-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果案发现场有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可以提供案发经过、嫌疑人的特征等重要信息。

命案是指导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命案的定罪和量刑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浙江省,命案需要以下证据:-尸体解剖鉴定报告:命案现场的尸体需要进行解剖鉴定,该报告可以提供死者的死因及可能的凶器等重要信息。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一、扰乱单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侮辱九、诽谤十、虐待十一、盗窃十二、诈骗十三、敲诈勒索案件十四、故意损坏财物十五、阻碍执行职务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二十、卖淫、嫖娼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五、强迫劳动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十七、抢夺二十八、赌博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十、招摇撞骗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一)概念与特征: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

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

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

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治安案件证据的法律形式(3篇)

治安案件证据的法律形式(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证据是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基础。

证据的法律形式是指证据在法律上的表现方式和规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治安案件证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二、治安案件证据的法律形式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物证是治安案件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直观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物证的法律形式包括:(1)实物:如被查获的毒品、被盗的财物等。

(2)痕迹:如指纹、脚印、血迹等。

(3)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治安案件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人证言的法律形式包括:(1)书面证言:指证人亲自书写的证言材料。

(2)口头证言:指证人以口头形式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3.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就其所经历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治安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具有直接性和可信性。

当事人陈述的法律形式包括:(1)书面陈述:指当事人亲自书写的陈述材料。

(2)口头陈述:指当事人以口头形式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客观性和可重复性等特点,是治安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

视听资料的法律形式包括:(1)录音:如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

(2)录像:如监控录像、现场录像等。

(3)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等。

5.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意见是治安案件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鉴定意见的法律形式包括:(1)书面鉴定意见:指鉴定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2)口头鉴定意见:指鉴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鉴定意见。

法律案件证据标准(3篇)

法律案件证据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判断事实、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我国,证据标准是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证据标准进行探讨。

二、证据的定义与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2. 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录等手段形成的证据,如复印件、录音录像等。

(3)法定证据与非法证据法定证据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证据标准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管、使用等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1)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证据的保管应当妥善,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据的使用应当公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要求如下:(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

(2)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3)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要求如下:(1)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2)证据应当具有完整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

(3)证据应当具有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证据标准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1.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标准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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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
治安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基本表现 形式为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场所、外 部特征和物质属性等对治安案件起证明作用, 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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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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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 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能够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 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必 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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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
2、询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
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 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 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 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 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 自行书写。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和 表达的思想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 其他材料。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书,而广义的书 证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 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首先,书证具有书面特 点,这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其次,书证 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非其存在、所处的位置或外 部特征来证明案件,这是书证区别与物证的显著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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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热门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我国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时,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是为了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更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最大程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在办案中,更是注重证据。

那么,▲公安立案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详细解释。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1、随案移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法庭提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庭前提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be tolerant to others, help as long as you can, don't push them out, leave a way for them, and know how to appreciate others from the heart, although this is oftendifficul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取证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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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扰乱单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侮辱九、诽谤十、虐待十一、盗窃十二、诈骗十三、敲诈勒索案件十四、故意损坏财物十五、阻碍执行职务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二十、卖淫、嫖娼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五、强迫劳动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十七、抢夺二十八、赌博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十、招摇撞骗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嫌疑人述和申辩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单位)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1、证明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嫌疑人述和申辩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反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3、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4、结伙作案的,问明嫌疑人的数量、分工以及各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1、证人的基本情况;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3、嫌疑人实施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 物证、书证实施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七)辨认笔录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八)其他证据材料1、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嫌疑人述和申辩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述、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被侵害人、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1、证明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据规格(一)嫌疑人述和申辩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述、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嫌疑人的及体貌特征。

2、证人证言,问明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被侵害人、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1、证明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是指过埃及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国家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证据规格(一)嫌疑人述与申辩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3、问明作案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4、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5、单位的,询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知在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中的相关的规定,为何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6、危险物品的种类、来源、管理以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述、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的述,问明侵害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是什么危害物质致伤的;2、证人证言,问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细节、后果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1、危险物质的实物和照片;2、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物价鉴定、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被侵害人、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1、证明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但是对于管制刀具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明确的界定。

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

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携带。

证据规格(一)嫌疑人述与申辩1、嫌疑人基本情况;2、携带管制器具的动机和目的;3、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涉案工具及来源。

(二)证人证言1、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发现管制器具的情况,携带人的情况。

(三)物证、书证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认定结论管制器具的认定结论。

(五)辨认笔录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1、证明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事由、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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