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饮酒后跌落河道溺亡
「网传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称「身亡者系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哪些信息需关注?
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的消息在网络上疯传,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官方回应称,身亡者系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
这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猜测和讨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位区长在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哪些信息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位区长的身份和背景。
据官方回应,身亡者是原泉州市洛江区区长。
这个信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因为区长是一个很重要的职位,担任这个职位的人通常都是政治经验和能力比较强的人。
这个消息的传播范围很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们需要了解这个水上餐厅的情况。
据报道,这个水上餐厅位于泉州市区的一个水上公园内,是一个比较知名的景点。
这个水上餐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必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
第三,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据报道,相关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并对水上餐厅进行了封闭。
泉州市也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公众对的信任和支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这个事件的进展情况。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这个事件的发生,不仅让人们关注到水上餐厅的安全问题,也让人们反思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事件也让人们关注到和企业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能力和协调能力。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泉州市一区长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们需要关注这个事件的各个方面,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背后的原因,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也需要注意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溺水事故案例分析
社会环境。
THANKS
和监护能力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
对场所管理方进行整改和处罚
03
要求场所管理方立即停业整顿,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
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预防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督
加强安全教育宣传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防溺水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 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溺水事故案例分析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19
• 事故背景与概述 • 当事人情况介绍 • 救援过程与结果 • 事故原因分析 • 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 总结与反思
01
事故背景与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下午X点左右
地点
某市一处人工湖
参与人员
溺水者李某,男性,XX岁;施救者张某,男性, XX岁;旁观者若干。
事故现场环境描述
人工湖位于市区内,周围是居民 区和公园绿地,湖面面积约为
XX平方米,水深在X-X米之间。
事故发生地点距离湖边约X米, 水深约X米。湖边设有警示牌和 救生设备,但当时并未引起溺水
者和旁观者的注意。
当天气象条件良好,无风无雨, 水温适中。
溺水事故类型及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类型:非故意溺水
制度缺陷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针对 溺水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培训不足
对游泳者、水域管理人员等缺乏必要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其安全意识 和技能水平不足。
05
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相关责任方认定及依据
溺水者自身责任
场所管理方责任
男子酒后戏水误杀同伴 烧掉死者衣服蒙混过关
3人酒后到水库游泳,嬉戏中一人被溺水误杀,肇事者不但不施救,而且烧掉死者衣服妄图蒙混过关。
今天,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夏津警方依法刑拘,另一犯罪嫌疑人宋某畏罪潜逃。
6月17日晨,夏津县苏留庄镇村民张某在附近水库打渔时,捞上一裸体男尸,法医鉴定表明,此人系水中窒息死亡。
有人提供线索称,14日下午,有3名醉熏熏的青年男子同骑一辆摩托车到水库游泳。
一个小时后,其中的2人驾车离去,此后未见另一人的身影。
夏津警方当即发布认尸通告,后经该县一妇女确定,死者是其丈夫侯某。
民警遂对侯某当天接触的人进行排查,当排查到侯某的朋友范某时,范某如实交待了自己与宋某因为游泳嬉闹将侯某误杀的经过。
原来,当日中午,范某、宋某和侯某一同在侯某家喝酒,直到下午4时方才罢休。
之后,3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到水库游泳。
在酒精的刺激下,3人在水中打闹起来,起先是互相泼水,后竟将彼此的头使劲往水底按。
当范某最后一次将侯某的头按下水后,不曾想侯某再未浮出水面。
据范某交待,当时,他和宋某以为侯某潜水游到别处去了,就没再理会,又与在一旁游泳的小学生打闹起来。
两人上岸后,找遍整个水库也没看到侯某的踪影,意识到侯某可能已被淹死,两人这才慌了神,但两人并未继续寻找施救,而是拿起侯某的衣服匆匆逃离现场,并在途中用摩托车中的汽油将侯某的衣服烧掉,然后若无其事地回了家。
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
备源2016年第2期案例剖析•71•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张建厚(山东省青岛市水利局,青岛266071)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在河道 内溺水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要 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期望本 文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预防、应对水工程 溺水事故能有所裨益。
1基本案情2013年7月24日中午,李某(17岁)与朋友等4人 到村旁河道内游泳,不幸滑入河底大坑溺水身亡。
2013年10月,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以河道因施工 存在大坑,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到合理的警示和保护义 务,导致李某溺水身亡为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遂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2015年4月20日,中院做出本文开头的终审判决。
2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极具典 型导向和示范意义。
现试从以下若干角度略作论述。
2.1水工程非公共场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终审判决,充分诠释了新的水工程管理理念:水库、河道等水工程不是公共场所,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水管单位没有水工程范围内的警示和保护义务,不承 担保障公民在水工程范围内游泳、玩水等活动安全的职责。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未尽到警示和保护义务而导致 李某溺水身亡,主张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或者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被告 承担赔偿。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既非 通常意义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又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故被告并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原告依据该法 律规定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而要求被告承收稿日期=2015-07-17作者简介:张建厚(1970 —),男,硕士研究生,助理调研 员,主要从事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许可等工作。
溺水的案例合集分析
溺水的案例合集分析溺水是一种常见的事故,特别是在夏季游泳、娱乐活动增多的时候,溺水事故的发生频率会显著增加。
本文将对一系列溺水案例进行分析,以了解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预防措施。
1. 案例一:夏威夷度假村的溺水事故2017年,一对夫妇在夏威夷一个度假村的泳池中溺水身亡。
经调查发现,他们在喝酒后进入了泳池,并同时遭遇了溺水事故。
这个案例引起了对游泳前是否饮酒的讨论。
饮酒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增加了溺水事故的风险。
因此,在游泳前应该避免饮酒。
2. 案例二:失足儿童独自溺亡2019年,在一个市政公园的人工湖中发生了一起溺水事故,一名失足的儿童独自在湖中溺亡。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园的湖泊没有安装护栏或警示标志,孩子的家长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情况。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和家长的监护责任都很重要。
公共场所应该做好相关安全设施的设置,并及时警示游客注意安全。
家长也应该时刻关心和监护孩子,确保他们在水域附近的安全。
3. 案例三:水上运动中的溺水事故近年来,水上运动成为了一项广受欢迎的活动,但也频繁发生溺水事故。
2018年,一个潜水爱好者在进行潜水活动时溺水身亡。
事后调查显示,他没有正确使用潜水装备,并对水下情况没有足够的了解。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水上运动之前,应该掌握相关的技巧和知识,并正确使用相应的装备,以确保自身安全。
同时,选择合适的场地和活动也至关重要。
4. 案例四:洪水中的溺水事故洪水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也是溺水事故高发的时候。
2016年,某地区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洪水,造成多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一些人在洪水中试图过河或游泳,结果因被洪水冲走而溺水身亡。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洪水来临时,切勿尝试过河或游泳,选择适当的地势避开洪水的区域,确保自身安全。
综上所述,溺水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在许多案例中,可找到一些共同点。
饮酒、缺乏安全意识、不恰当的装备使用和选择不适宜的场所或活动等都是导致溺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近日,某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溺水事件。
据了解,一群酒友在游泳池畅饮后,其中一人不慎落水,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由于事发时大家都已经喝得醉醺醺,导致对于该事件的责任认定陷入了困境。
首先,对于饮酒人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点。
法律规定,如果醉酒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则其醉酒不得减轻其责任。
而对于本次事件,饮酒人游泳时未能阻止落水者也未能及时救援,因此其应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对于同饮者的责任认定也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在酒量上,如果同饮者明知自己酒量不佳还继续饮酒,导致事故发生,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是在安全提示上,如果同饮者明知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提醒饮酒人,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是在救援上,如果同饮者未能及时发现落水者或未能及时出手相救,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对于游泳池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游泳池管理者应该对游泳池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并通过明示警示等方式引导游客注意安全。
如果游泳池管理者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本次事件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饮酒人应承担部分责任,同饮者和游泳池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以保证责任的公正认定。
同时,也需要引起广大市民对于饮酒和游泳安全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除了上文提到的责任认定,还有一些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比如,行为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嗜酒、精神药物或其他类似物品影响,致使其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此使其自身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作为减轻责任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如果酒友中存在某人精神药物的影响导致其丧失行为力,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对于这个人的责任认定应该更为精细和审慎,“自身受到严重损害”应该如何理解也是需要平衡处理的。
醉酒后游泳淹死 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宋会谱[案情简介]2004年7月15日中午,陈某、唐某、李某三人邀约郑某一起吃饭,好友见面,越喝兴致越高,不知不觉几人都喝的醉醺醺的。
饭后,四人开车准备去大沙河游泳。
当行至大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玉米,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
几分钟后,三人听到郑某呼喊“救命”,急忙下河寻找搜救未果。
公安机关第二日才将郑某的尸体打捞上来。
经法医进行检验,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43.6mg/100ml.死者之妻章某认为丈夫的死亡和他的三个酒友有关,就多次到几人家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随后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酒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三被告是否负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唐某、李某与郑某一起吃饭并喝了酒,应当预见郑某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而仍放纵其游泳,既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郑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因此三被告有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无监护义务负责郑某的人身安全,且郑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有过错,应对自己酒后游泳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三被告对于郑某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同时,本案也不适用公平原则。
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
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的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溺水事故的案例2021年最新
溺水事故的案例2021年最新2021年最新溺水事故案例自然界的水域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乐趣和快乐。
然而,很不幸的是,水域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悲剧和伤痛。
在2021年,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许多溺水事故,造成了许多可悲的丧生事件。
本文将介绍2021年中的一些最新溺水事故案例,以警示人们对于水域的安全性的重要性。
在2021年7月,中国河南省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溺水事件。
这起事件发生在一个休闲娱乐场所,一对母子在一艘龙船游玩时,不慎翻船并溺水。
儿子幸运地被救起,但由于母亲长时间被困在水下,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于游泳场所的安全性以及救生设备的重要性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不仅在中国,全球各地也发生了许多可悲的溺水事故。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对夫妇在参加一个处于繁忙状态的游泳区域的聚会时,发生了一起溺水事故。
夫妇中的一人本来只是想简单地游泳一下,然而由于海浪的强大和水流的复杂,他很快就失去了平衡并被卷入深处。
尽管有许多目击者试图施救,但最终还是不幸丧生。
这起事故提醒了人们在游泳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并在有救生员陪同下尽量避免进入危险的海域。
除了游泳和水上娱乐场所外,家庭中的水域也是溺水事故的常见地点。
在2021年,在新加坡,一对年幼的兄弟在家中后院的游泳池中玩耍时不慎溺水。
这对小孩的父母当时并不在家,他们的奶奶发现情况后赶紧拨打了紧急电话,但最终两个孩子还是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再次提醒了家长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孩子在水域中的监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使用围栏或合适的泳池覆盖物等,以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为了避免发生这样可悲的事故,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首先,对于那些不会游泳或不熟悉水域的人来说,在有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学习游泳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尽量避免单独前往危险的水域,最好有其他人陪伴。
如果你是一位家长,务必时刻保持对孩子的监护,并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最后,了解相关的救生知识和技能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你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行动。
李心草酒后溺亡案的法律分析
李心草酒后溺亡案的法律分析作者:秦军启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各地法院相关案例并无统一的思路。
对此类案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就收集到的案例裁判结果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方式,如下表所示:1.承担过错责任多数案件判决认为共同饮酒者在酒后负有注意义务,如违反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判决在笔者收集的案件中有97例,占到所收集案件总数的68.3%。
共同饮酒后溺亡案:2019年9月,昆明某大学二年级学生李心草坠江身亡。
其坠江前曾接受朋友邀请,一起饮酒。
后因饮酒过度导致情绪不稳定,最终跳江身亡。
法院判定聚会的邀约者罗某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因喝多导致意外死亡,聚会其他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本案引起极大争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共同饮酒人酒后对醉酒者的救助义务,而在判决书中对于共同饮酒者的法律义务来源有多种表述:一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防范义务。
有些判决认为饮酒本身是一种危险性活动,共同饮酒开启了这个活动的危险,应承担危险防范的义务。
如一方面认定死者作为成年人对彻夜饮酒致醉可能产生的危险状态应有合理认知,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又认为“包某等7名共同饮酒人中任何一人的共饮行为都可能产生危险状态并发生损害后果,应当对本案损害后果连带承担次要责任。
”此说极易产生争议,不符合生活常理,如果饮酒者自愿饮酒且无强制劝酒的行为,则饮酒者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风险自担。
二是安全保障义务。
部分判决认为原被告共同饮酒,相互之间都有安全保障义务。
“左某的死亡与陶某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特定的概念,通常是专指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以及以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的法定义务,与共同饮酒的情形差异较大,不宜适用。
三是法定附随义务。
有判决认为“共同饮酒过程中仍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也即饮酒过程中和之后的注意义务,具体是指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相互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溺亡事故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因近期发生的一起溺亡事故,深感愧疚和自责。
在此,我郑重地向您提交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事故的深刻反思和悔过之意。
一、事故经过2021年X月X日,我单位组织了一次户外拓展活动,其中一项活动是水上漂流。
在活动过程中,一名员工不慎落水,经抢救无效后不幸溺亡。
这起事故的发生,给我单位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给我个人带来了深深的痛楚。
二、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淡薄。
在组织活动前,我没有充分认识到水上活动的危险性,对安全措施重视不够,导致安全意识淡薄。
2. 安全教育不到位。
在活动前,我没有对参与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没有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使他们在面对危险时缺乏应对能力。
3. 监管不力。
在活动过程中,我没有对活动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对参与人员的安全状况关注不够,导致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理不当。
事故发生后,我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救援工作延误,增加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三、反思与悔过1. 我深感愧疚。
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安全意识、安全教育和监管方面的不足,我对遇难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
2. 我将深刻反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3. 我将积极改进。
针对这次事故,我将认真总结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整改措施1.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在组织活动前,我将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本次事故,我将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加强现场监管。
在活动过程中,我将加强对现场的监管,确保参与人员的安全。
4.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我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最后,我再次为这次事故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您给予我改正的机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弥补这次事故带来的损失。
2021年1—5月份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案例汇总
2021年1—5月份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案例汇总年仅14岁,是一名初中学生。
在2021年的前五个月,共发生了41起学生溺水事故,造成多名学生溺水死亡。
这些悲剧的发生提醒我们,孩子的生命安全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除了孩子安全意识薄弱、家长监管不力等原因外,我们对溺水的认识也需要加强。
即使远离湖泊、河流、池塘,也不代表远离溺水。
溺水事故常常悄无声息,只要稍有大意,孩子就可能在我们身边失去生命。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掉以轻心,以百分之百的认真态度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
以下是2021年2月24日至5月29日的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案例汇总:1.浙江杭州萧山区城南一男孩在深夜溺水身亡,救援队打捞出男孩时,已经失去体温,只留下一具已经被冻僵的遗体。
2.江西赣州一名男孩不慎落水,不会游泳的父亲贸然下水施救,最终双双溺亡。
3.河北省邯郸经开区两名小学生放学后没有按时回家,当晚被搜救人员从附近河渠打捞上来,均不幸溺亡。
4.山东淄博淄川留仙湖一名14周岁男孩在划船时落水身亡。
5.山东淄博一名17岁男学生失联,在长时间的寻找后,警方在湖里找到落水者,确认为失联的男孩,遗憾溺亡。
6.兴化邻市一学生因考试不理想,发生了悲剧。
7.苍南县一名14岁男孩在水闸口溺水身亡,救援队把溺水者打捞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
2021年4月2日下午,广西平吉镇榃标村钦江水域发生了一起青少年溺水事故,事故中3名溺水者均为平吉中学学生。
据初步调查,当天中午,这三名学生相约外出游玩,尚在请假期间。
黄某红的爷爷黄某中及时警告和劝阻这三名学生,口头答应不戏水只在岸上玩。
不过,黄某中回到家中后因担心学生的安全,立即骑摩托车赶往江边,却未见到学生的踪影,只发现遗留在岸边的衣物等,随后报警。
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3日上午10点,溺水者被打捞上岸,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这三名学生的年龄分别为14岁和13岁,均为七年级学生。
4月5日下午,山东平度市云山镇一处水塘也发生了一起溺亡惨剧。
2022年青岛地区喝酒意外死亡赔偿案例
2022年青岛地区喝酒意外死亡赔偿案例山东青岛的马某与多名同事在一场聚餐中饮酒,独自离开时不慎从餐馆门口的台阶处失足跌下,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事后,马某的家属将六名同席者、餐厅及其老板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对马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索赔36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马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除一名同席者提前离席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余被告应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0.8万余元。
其中,酒宴组织者李某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餐厅及经营者牛某赔偿3.2万余元,其他四名同席者各赔偿1万余元。
男子酒后独自离席,在饭店台阶上失足摔死法院查明,2018年4月16日晚,马某与李某等同事前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常菜馆(以下简称:家常菜馆)吃饭。
当晚,李某请客,马某做副陪。
席间,马某和李某、刘某、逄某、薛某海、薛某学喝了白酒。
喝了两杯左右的白酒后,马某前往卫生间,并在卫生间与一案外青年发生争执,薛某等人将马某拉回房间。
到房间后,马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离席,马某也随即离席。
据逄某证言,他称马某想去追刘某,走到饭店大厅的时候滑倒了,后他将马某扶到饭店门口不远处的理发店门外的空调外机上坐着,询问马某是否有事,马某称没事,他就告诉马某醒醒酒后再回家,然后逄某回到房间。
不久之后,醉酒且落单的马某发生了意外。
根据判决书,多名目击者称,马某先是平躺在理发店门口的空调外机上,随后坠落地面,躺在了理发店门口。
此时理发店老板曾前往家常菜馆询问情况,但饭店老板牛某称其太忙,并未前去察看,之后理发店的客人将马某扶起。
马某起身后,又蹲在了饭店北侧一处台阶上,过了一段时间,再次起身,以背身下台阶的姿势从台阶边缘往后退去,坠下台阶。
判决书显示,该饭店所在位置特殊,台阶层数多,坡度较陡且没有扶手。
意外发生后,一小学生告知饭店老板牛某称有人摔倒,牛某看到小店内客人仰面躺在台阶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河南省溺水事故的案例2022
河南省溺水事故的案例2022河南省溺水事故的案例20222022年,河南省发生了多起令人痛心的溺水事故,给当地社会带来了沉重的伤痛。
这些溺水事故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事故的发生无疑是一次次的警示,提醒我们需加强对水域安全的认知和管理。
案例一:洛阳市青少年溺亡事故2022年6月,洛阳市发生了一起青少年溺亡事故。
当时,一群青少年在炎热的夏季来到一处小型水库游泳。
其中,一名14岁的少年不慎淹死。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水库并未设置专门的管理办法和警示标志,且没有配备专业的救生员,缺乏保障措施导致该少年溺亡。
案例二:郑州市旅游者溺水身亡同年7月,在郑州市发生了一起旅游者溺水身亡事故。
一位旅游者在一家水上乐园中游泳时突然出现困难,随后不幸溺水身亡。
该水上乐园虽然设置了安全措施,但缺乏救生员的有效监管,以及游客自身安全意识的缺失,造成了这起不必要的溺水事故。
案例三:周口市溺亡事故引起关注2022年8月,在周口市的一个河边发生了一起溺亡事故。
当时,一名中年男子在下水游泳时突然不慎被淹没,最终溺亡。
根据事后调查,该河边没有划定安全游泳区域,并缺乏相关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
同样,没有专业的救生员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这些河南省的溺水事故揭示了当前水域安全管理的问题。
首先,一些水域缺乏明确的安全管理机制,没有设立安全游泳区域,并缺乏警示标志,容易让游客产生误解和危险的行为。
其次,缺乏配备专业救生员的水域,即使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也无法及时救助落水者,增加了溺水事故的危险性。
最后,社会对水域安全的意识有待提高,公众对游泳安全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和掌握不足,容易造成溺水事故的发生。
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水域安全管理。
首先,需要加强水域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设立安全游泳区域和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其次,加强对水域的巡查和管理,配备专业救生员,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确保能够及时救助落水者。
饮酒身亡典型案例
饮酒身亡调解案例张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饮酒身亡亲属恸不懈调解止纷争【基本案情】2022年4月20日20时左右,某村三社社长曹某,邀请一社社长白某、四社社长贾某、五社社长汪某和一社村民李某某及张某某在其家中吃饭喝酒,于当晚22时许结束。
白某顺路将张某某送至旅馆后,张某某下车一人步行进入院内,白某离去。
21日早晨8时许,张某某同事叫其上班,发现张某某在上二楼楼梯口处横卧,遂打120求救,120到达后确认无生命特征,遂报案。
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及尸表检验,张某某除手部有划伤且流血外再无外伤,系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
【调解过程】因本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人员多,家属情绪激动,处置不当易发酵成群体性事件,不利于基层社会稳定。
因此,案件经过村主任向王律师咨询,律师经过研判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与某镇司法所所长联系、沟通,对案件涉及的人员,适用的法律依据,对死亡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身份关系进行梳理,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出席调解现场,参与调解工作。
王律师对调解小组给予法律建议。
同时调解小组到场后,首先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听取了案件的大致经过和各方诉求。
最终,各方的矛盾集中在赔偿金额上。
经过调解小组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郑重考虑后,各方就赔偿数额及调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死者家属要求一起喝酒的人员及其生前工作单位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人身损害赔偿670000元,其中用人单位承担500000元,张某某等四人共同承担补偿金170000元。
当日,在司法所所长的主持下,各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完成签字和转账手续。
本次纠纷在各部门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协调下,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配合,历时多天的协调处理,终于尘埃落定,调解最终获得圆满成功。
【法律分析】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
溺亡事件情况汇报材料
溺亡事件情况汇报材料
近期发生了一起溺亡事件,对此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情况汇报。
事件发生在7月15日下午,地点位于XX市XX河,当时天气晴朗,水流较为湍急。
根据目击者的描述和警方调查,我们得知以下情况:
1. 事件经过。
当时,一名男子在河边游泳,突然被水流冲走,目击者赶紧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搜救工作,但由于水流湍急,搜救工作十分困难。
经过多方努力,搜救人员在事发地点下游约2公里处找到了男子的尸体。
2. 受害者情况。
经过调查,受害者为一名30岁男子,据其家属称,他是当地居民,经常在该河段游泳。
据了解,该男子游泳能力较强,但由于当天水流湍急,可能导致了意外溺水。
3. 相关责任。
根据初步调查,事发地点并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专业救生人员驻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同时,警方也正在调查是否存在他人的过失行为,以确定责任。
4. 安全警示。
针对此次溺亡事件,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特别是喜欢户外游泳的朋友,要加强安全意识,选择合适的游泳场所,并注意天气和水流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警示标识设置,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
5. 救援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对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安全管理,加
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以整改。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宣传,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
总之,此次溺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将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也能加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陈明敏、董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明敏、董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2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君祝家兴张曼【审理法官】李君祝家兴张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明敏;董伟;叶富永;周瑜;王汉军;李耀敏;陈勇【当事人】陈明敏董伟叶富永周瑜王汉军李耀敏陈勇【当事人-个人】陈明敏董伟叶富永周瑜王汉军李耀敏陈勇【代理律师/律所】王崇武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王雷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崇武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王雷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崇武王雷【代理律所】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明敏;董伟;叶富永;周瑜;王汉军;李耀敏【被告】陈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伟等5人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意外事件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伟等5人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为董伟等5人应否承担注意义务、董伟等5人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陈军、陈勇与董伟等7名成年人基于熟人关系聚餐饮酒的先行行为,彼此之间形成了“特殊关系”并互负注意义务。
虽然无证据证实7人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董伟等5人及陈勇应当能预见到即使是正常人在泵船上行走、并从泵船跳至小船上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落水的潜在危险。
基于在先的共同饮酒行为和活动区域的特殊环境,当陈军饮酒后要自行驾船离开时,董伟等5人及陈勇应尽到高度的劝诫注意义务,而非消极的放任态度。
2023年暑假期间全国防溺水事件事故案例汇总
40
7月26日
7月26日,江西丰城市赣江水域,五六个孩子在江边沙滩玩耍,两人落入水中不幸身亡。
2人
41
7月26日
7月26日晚,重庆万州区的长江边,一名男孩玩耍时不慎落水,男孩亲属相继下水施救,三人被冲走后失联。
3人
42
7月29日
7月29日下午,网传吉林省吉林市一男孩意外落入松花江,其父母下水营救时双双溺水,男孩被好心市民救起,其父母却被江水冲走。
1人
24
7月13日
7月13日下午17:20左右湖南新化某乡镇伍姓兄弟(一个8岁许,一个11岁许)途经一山塘公路,弟弟不慎滑入该山塘,后由两名伍姓村民救起,打120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1人
25
7月14日
7月14日上午,7岁男孩帅帅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多拉堡青少年游泳中心上游泳课期间溺水,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个视频是溺亡的男子生前拍摄,拍摄时间是7月12日。在他的视频中,一个野水坑里搭着一个遮阳棚,妻子和孩子在里面玩得很开心,还展示了周围的环境。
第二个视频,则是受男子邀请来游泳的的朋友拍摄。视频中,夫妻二人都穿着泳衣,已经双双溺亡,男子面朝下趴在水里,妻子则仰面朝上浮在水面,孩子已经不知所踪。
2人
22
1人
14
7月10日
7月10日9点多,一名17岁高中男生在南宁邕江一桥附近水域戏水时不幸失联,目前搜救工作还在继续。
1人
15
7月10日
7月10日晚,湖南长沙开福区湘江边,一名四岁女孩套着游泳圈由家长陪同在水里玩耍。女孩意外随着游泳圈漂远,孩子父亲去救时体力不支,呼救后失联。事发后,水警、消防等部门赶到现场救援。
2人
11
8月4日
四川省发生了一起悲痛事件。一名3岁男孩因不懂得保护自己不幸溺水身亡。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据媒体报道,事情发生在8月4日下午,当时男孩的父母都在外打工,家里只有爷爷在家照顾他。由于天气炎热,爷爷打开家里的空调和电视,躺在床上休息。男孩觉得无聊,就趁爷爷打瞌睡的时候,一个人出去到河边玩。监控录像显示,男孩走上河边的台阶时停顿了一会儿,似乎在犹豫是否要下去。最终,他一步步走下台阶,渐渐消失在监控中。爷爷醒来发现孩子不见了,立即报警并四处寻找。不幸的是,当警察和村民发现男孩时,他已经溺水身亡。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溺亡的司法解释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溺亡的司法解释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溺亡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溺亡的案件,如果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河道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
任的除外。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珍爱生命 预防溺水——2022年学生防溺水事故案例汇总
珍爱生命预防溺水——2022年学生防溺水事故案例
汇总
春江水暖,万物复苏,新学期又开学了!在新的学年里,广大师生要认真开展安全常识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孩子们的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重防溺水安全教育,持续增强孩子们避险自护的能力。
广大家长要在配合学校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的同时,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校外安全监护责任,尤其是在孩子放学后、周末、节假日期间以及孩子结伴外出游玩等重要时段,要落实好安全监护措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2022年溺水死亡事故汇总:。
溺亡事件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我深感愧疚和懊悔,因为我的一时疏忽,导致了一位无辜的生命不幸遭遇溺水事故。
在此,我向组织、领导和受害者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就此次事件进行深刻的检讨。
一、事件回顾2021年10月某日,我作为水上活动负责人,组织了一次户外游泳活动。
在活动过程中,由于我对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够重视,对参与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一名参与者不幸溺水身亡。
二、事件原因分析1. 对安全防护措施重视不够。
在组织活动前,我没有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彻底排查,导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2. 安全教育不到位。
在活动开始前,我没有对参与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水上活动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
3. 对参与者身体状况了解不足。
在活动前,我没有对参与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导致部分参与者不适合参与此类活动。
4. 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在事故发生后,我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三、整改措施1. 加强安全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保持警惕,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2. 严格安全教育。
在组织活动前,我将对参与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让他们了解水上活动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
3. 完善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我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水上活动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四、深刻反思此次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也让我意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最后,我再次向受害者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恳请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我将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为我国水上活动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敬礼!检讨人:[姓名]2021年10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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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男子聚餐饮酒后跌落河道溺亡 □案 例
2013年11月初,小胡被一家电气公司招录,成为了一名电焊工。
入职一周后,公司举行员工聚餐。
当天下午一下班,小胡就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来到餐馆,并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距离餐馆70米左右的公共河道边的场地内。
聚餐过程中,小胡与同事都比较开心,相互敬了几杯酒。
可是聚餐结束后,小胡并没有回到家中。
第二天,小胡的家人找寻发现,小胡已在餐馆停车场边的河道内死亡。
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认为小胡所在公司及餐馆均应就此负责,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等6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作为经营者,具有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提供的停车场所与公共河道相邻,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故餐馆应对小胡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5%。
至于小胡所在公司,对小胡酒后死亡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故一审判决餐馆赔偿小胡父母17万余元。
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河道不属于其管理区域,受害人死亡系醉酒造成,餐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餐馆对涉案河道虽无管理职责,但其将停车场设于河道岸沿,当中仅有一条不宽的绿化带相隔,且夜间视线昏暗,确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餐馆作为经营者应当预料到顾客有酒后取车等情况的发生。
小胡的死亡虽系酒后坠河所致,但与餐馆的停车场设置不当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据此确定餐馆对小胡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 法
本案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餐馆提供的停车场紧邻河道,当中仅有不宽的绿化带间隔,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餐馆应就受害人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对周围的环境作出判断,其自身对酒后溺亡亦非没有过错。
故最终法院酌定由餐馆承担2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