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力度,理顺管理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和监理全过程的协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包含三个阶段: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阶段;施工阶段管理;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管理(附:工程监理流程图)。
第三条工程监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工程质量和变更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决算预审核管理、工程保修阶段管理等十项。
第四条工程监理管理由企业管理层和监理作业层组成。
企业管理层归口在公司工程管理部;监理作业层由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企业监理合同实施和项目管理的归口单位。
工程管理部在收到市场部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后,负责按市场部统一要求编号、登记、发放。
遇到实际监理工程量与合同有差异时,及时通知市场部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六条各类监理工程正式签订合同前,要按照《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中必须列明工程地点、主要工程量、工期、明确的监理范围、合同金额等。
对工程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是否签认,对现场取证是否进行控制等应予明确。
对不能确定总价或工程量的监理合同,可采用每人每年取固定费用的方式签订。
对于合同中没有包含的监理项目,各项目监理部应书面报工程管理部,确认后通知市场部,顾客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第七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八条公司在接受顾客委托监理之后,首先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建相应工程项目监理部。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工程管理部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项目监理部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二)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科学、规范、高效,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四)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立与资质第四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监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理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监理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理人员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越级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理工作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过程。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监理的作用至关重要,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保护建设参与各方的利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监理管理水平,制定了《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进行。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注册和管理,确保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机构的合法合规。
二、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监理行为需要通过签订监理合同来确立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任务和报酬等重要条款,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任务,监督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监理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控和评估。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和修正意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与矛盾。
四、监理报告的编写与提交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编写并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包括对施工工序的检查、工程质量的评估、进度控制情况的分析等内容的综合总结。
监理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施工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参考和改进。
五、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为了确保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相关部门应对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规范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部为监理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负责监理进场人员的岗前考核,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的考评。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
根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参建各方之间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依据第七条监理工作依据(一)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二)国家和建设部、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三)国家和交通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四)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五)公司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六)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定,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管理制度(一)总监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召开总监例会,加强与监理单位的信息互通,由公司、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交流工程和监理情况,交换意见,部署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各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
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若干个监理组,实施现场监理。
第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五控制、两管理、一监督、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监督,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三条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进场7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监理各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布置规划,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
(二)进场15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进场。
如有人员或设备更换,则需要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确保人员或设备更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
第四条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一)监理规划按监理标段编制,在进场21日内编制完成,经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项目管理部。
(二)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完成,经总监批准后实施,其中关键工程或工序的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部核备。
第五条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一)监理用表和监理日志,应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
(二)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执行。
属于不需要进入竣工文件的现场记录表格,由监理单位提出,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实施。
第六条日常工作管理(一)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配备必备的工具、资料。
具体要求如下:1•统一着装:现场必须穿着监理单位制服,不得穿便装。
2•统一佩戴标牌:佩戴监理单位统一制作的胸牌、安全帽,不得戴各项目部的安全帽。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
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驻地建设要求第一条、监理驻地建设应参照项目部建设中关于办公、生活设施的有关要求满足日常办公、生活需要,还必须配备与召开工地会议相适应的会议室。
第二条、驻地监理办公室上墙基本内容:1、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如有):2)、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人员含2寸背景红色的照片、姓名、职称、监理岗位职务、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2、监理工作准则:1)、监理工作原则;2)、监理工作(岗位)职责。
3、监理工作图表:1)、工程概况及必要的工程平、纵面图;2)、工程质量控制图;3)、计量支付程序;4)、工程进度图(含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5)、天气晴雨表;6)、考勤表;7)、其它。
第二章监理人员考勤及变更第三条、监理部人员考勤制度1、无特殊事由,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其总监、总监代表每月驻工地应不少于22天,各专业工程师每月驻地应不少于22天。
2、监理部应每天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每月1日将上月考勤记录报公司。
3、监理部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总监、总监代表请假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由公司批准,各专业工程师请假在5天以上的由监理部签署意见,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监理部批准,报公司备案。
4、总监、总监代表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一人在工地负责日常事务。
5、监理人员请假期满应签到销假,否则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
第四条、监理部人员变更审批办法1、变更审批原则:1)监理部驻地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变更;2)监理部人员如确需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②替换者的资质条件,包括工作经历、学历、职称、职务以及年龄优于或等同于被变更者。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条例等文件;(二)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合同文件;(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监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工程部是现场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应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职能,坚持“合同地位平等、业主发挥督导、监理履行职能、各方分责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在监理服务合同签订执行后,应及时将本公司组织机构、领导分工、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联络方式、管理制度体系等工程管理基础信息书面告知监理人,并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学习,并向相关参建单位传达、落实。
第六条督促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公司要求及时报送现场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资源投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配置,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数量进行审核,对进场监理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等)登记造册。
第七条参加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安全文明施工月检查例会等会议,督导监理人组织和督促相关方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八条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及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合同职责。
督导和检查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构架、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上墙工作。
第九条检查督促监理安全管理部门设置,配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设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作业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过程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尤其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中重点控制: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与计量;2、土石方挖填动土前的原始地形复测及测量成果整理与报备;3、工程进度阶段性分析与调整,施工资源配置检查与整改措施;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中间检查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5、零星项目施工检查、签证与计量;6、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与计量。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6年06修订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监理人员要求及管理职责 (3)第三章违约、考核及管理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美好集团“高满意、低成本、快速度”的经营理念,使集团开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处于受控状态,明确监理职责,强化监理责任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开发、还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产品集成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条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和监理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人员要求及管理职责第五条监理管理规定5.1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2 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中各项约定,项目总监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总监必须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岗位证书。
办公设备、检验仪器等能满足工程监理的需要。
5.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总监必须同合同一致进行日常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不允许使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代)。
5.4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包括一名安全监管员)。
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填写《监理人员登记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公司审核,监理人员考勤纳入项目公司考勤系统并执行。
5.5 项目工程监理对项目公司发生工作联系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口头形式无效;监理联系单内容应将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说明清楚(特殊情况下口头约定应在24小时内书面确认)。
第六条技术和资料管理6.1 在设计完成,施工图下达后两周内,监理单位应编写完成监理规划、专业(或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方法,建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等,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公司,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各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
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若干个监理组,实施现场监理。
第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五控制、两管理、一监督、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监督,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三条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进场7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监理各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布置规划,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
(二)进场15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进场。
如有人员或设备更换,则需要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确保人员或设备更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
第四条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一)监理规划按监理标段编制,在进场21日内编制完成,经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项目管理部。
(二)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完成,经总监批准后实施,其中关键工程或工序的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部核备。
第五条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一)监理用表和监理日志,应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
(二)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执行。
属于不需要进入竣工文件的现场记录表格,由监理单位提出,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实施。
第六条日常工作管理(一)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配备必备的工具、资料。
具体要求如下:1.统一着装:现场必须穿着监理单位制服,不得穿便装。
2.统一佩戴标牌:佩戴监理单位统一制作的胸牌、安全帽,不得戴各项目部的安全帽。
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材料和设备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组建相应的监理组织,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指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项目的全面工作。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3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以及对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
(二)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操作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进度: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四)投资控制: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预算。
(五)材料和设备质量: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就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与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
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
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与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
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与义务。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资质和职责第三条监理资质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全面贯彻施工图设计,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理工作流程第五条监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监理单位应当主持项目的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勘查和监理巡视。
第六条监理文件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文件的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重视工程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利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好监理工作的责任,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非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建设工程的利益。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权利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有权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
第五章结束和验收第十条工程结束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及时提交工程结束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验证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提出验收意见。
经过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监理管理办法和评标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和评标办法一、监理管理办法监理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地进行监理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理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1.监理任务划分在开始监理工作之前,需要明确监理的任务划分。
这包括工程范围、监理标准、监理人员的职责等。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工作。
2.监理计划制定监理计划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时间节点和顺序制定的一系列监理工作的安排。
监理计划应包括监理检查、记录和报告等内容,以确保监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监理现场巡查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确保施工进展和质量符合要求。
巡查过程中应注意现场安全、设备情况、材料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理文件管理监理工作中产生的文件,如监理报告、巡查记录等,应进行规范管理。
每份文件都应有明确的编号和归档方式,以方便查阅和复查。
5.工程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变动情况。
监理人员需要对这些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以确保变更后的工程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6.施工质量评定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环境保护等方面,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7.竣工验收与保修期管理在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员需要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记录相关验收结果。
同时,还需要对保修期内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二、评标办法评标是指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审工作的机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需要公开、透明,并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代表都有参与。
2.评标文件的编制评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包括招标文件、标书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1.1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拥有合格的监理人员及技术设备。
1.2 监理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1.3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1.4 监理单位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二、监理任务的范围2.1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2.2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2.3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2.4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超支或财务问题。
三、监理人员的要求3.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2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沟通顺畅。
3.3 监理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被其他利益所左右。
3.4 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相关规定,不得有渎职行为。
四、监理报告的提交4.1 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交监理报告,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方面的情况。
4.2 监理报告应真实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隐瞒。
4.3 监理报告应清晰明了,内容详实,为相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4.4 监理报告应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具备法律效力。
五、监理费用的支付5.1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取监理费用。
5.2 监理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不得存在乱收费、变相收费等行为。
5.3 监理单位应将监理费用用于监理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5.4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透明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监督。
六、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的违规处理6.1 监理单位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经核实将取消其监理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6年06修订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监理人员要求及管理职责 (3)第三章违约、考核及管理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美好集团“高满意、低成本、快速度”的经营理念,使集团开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处于受控状态,明确监理职责,强化监理责任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开发、还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产品集成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条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和监理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人员要求及管理职责第五条监理管理规定5.1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2 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中各项约定,项目总监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总监必须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岗位证书。
办公设备、检验仪器等能满足工程监理的需要。
5.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总监必须同合同一致进行日常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不允许使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代)。
5.4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包括一名安全监管员)。
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填写《监理人员登记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公司审核,监理人员考勤纳入项目公司考勤系统并执行。
5.5 项目工程监理对项目公司发生工作联系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口头形式无效;监理联系单内容应将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说明清楚(特殊情况下口头约定应在24小时内书面确认)。
第六条技术和资料管理6.1 在设计完成,施工图下达后两周内,监理单位应编写完成监理规划、专业(或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方法,建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等,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公司,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中,由专业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以确保工程符合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的管理方法。
工程监理对于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工程监理的职责、管理要点、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工程监理的职责工程监理职责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工程的实施质量、安全与进度。
工程监理的职责主要包括:1. 规划与设计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实施要求;对设计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施工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纠纷。
3. 质量监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质量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 进度监理:监督施工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进度延误或提前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预算与造价管理:向业主提供预算与造价咨询,对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进行监控与审核。
6. 环境与安全监理: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安全要求,确保施工过程无影响环境和人员安全的问题。
二、工程监理的管理要点为了有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以下是一些管理要点:1. 规范执业:监理机构及人员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进行监理工作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约,确保监理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 组织协调:监理人员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保持紧密合作与协调,共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与困难。
3. 文件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文件进行分类、编号与归档,确保监理过程的文件记录完备可查。
4. 监理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报告,及时反馈工程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 信息化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例如采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远程监控设备等。
三、工程监理的操作流程工程监理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前期准备:明确工程监理的范围与职责;组建监理团队;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与施工合同。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引言工程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的一种管理方式。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监理履职要求、监理组成及职责、监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2.监理履职要求为了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明确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同时,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技术专业能力,以便能更好地履行监理职责。
3.监理组成及职责工程监理通常由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机构负责执行,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
监理组成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而定,通常包括监理工程师、技术专家、安全专家等。
监理工程师是监理组中的核心成员,具体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3.1 工程质量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结果。
3.2 工程进度监理:监督并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确保按照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3.3 工程安全监理:监督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4 合同管理:监督并审核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合同纠纷。
4.监理程序工程监理的程序性和阶段性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监理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
4.1 前期准备:监理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同评审,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并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明确各方责任。
4.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机械设备的选购和使用情况。
4.3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定期巡查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工序和安全措施的合规性。
并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的变更和审核。
4.4 竣工阶段: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一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并协助办理竣工报告和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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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工程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工作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建设〔2007〕13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结合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和文字为凭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线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实施;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管段现场设置监理项目部。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跨度可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若干个监理组,实施现场分段监理;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置相应的检测试验、测量和办公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满足施工监理需要。
第五条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施工过程中本标段服务范围内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理和验工计价的工程数量确认等工作。
2.派遣监理人员到公司和指挥部监理办协助相关工作,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监理机构主要职责1.按监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约定的组织形式,确定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2.根据合同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程序要求,协调处理好内外关系,保证监理计划目标的圆满实现。
3.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
5.检查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人员、机械设备、仪器、检测试验设备等)。
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意见。
6.督促检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参加由公司主持的第一次工地监理例会。
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施工现场存在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召开专题例会。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签署意见,按权限签署工程开工报告。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分析报告。
8.审查施工单位救援预案,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监督检查演练情况。
9.组建监理试验室,建立健全监理试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按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质量进行检测。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工作。
10.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按规定对施工工序进行旁站。
11.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评价与验收。
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提交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2.参与处理变更设计事宜。
13.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征求得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14.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
15.协调公司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对索赔、工程延期等提出处理意见;16.审核监理合同段内施工单位的月、季、年度和末次验工计价。
17.组织编写和签发监理月、季、年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18.指导、组织竣工文件的编制。
20.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所有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制度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公司。
第八条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1.进场7天内,应向公司指挥部提交监理项目部、监理组、监理试验室布置规划,经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2.进场14天内,应向指挥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指挥部审定后进场。
如有人员或设备更换,则需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确保人员或设备更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
3.进场14天内,向公司提交协助工作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公司审核后,确定各监理单位实际派遣人员数量和工作地段。
第九条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1.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制指南》(建建〔2009〕389号)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监理规划按监理标段编制,在进场21日内编制完成,经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日内报指挥部。
3.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日内编制完成,经总监或授权监理组长批准后实施,其中关键工程或工序的实施细则应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
1.监理用表TA、TB、TC类和监理日志,以及施工过程用表均按《合福铁路闽赣段监理和施工用表》规定格式执行,并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
2.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指挥部初审,报公司会同指挥部、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执行。
属于不需要进入竣工文件的现场记录表格,由监理单位提出,报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日常工作管理。
1.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2.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明显的标志(如安全帽、工作服、胸卡、工作包等)。
3.监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严格自律,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监理日记(志)签认制度各监理人员应每天记录各自当天的监理工作情况,形成每个人的监理日记;监理项目部和监理组应分别指派专人记录本管段内每天的主要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形成监理项目部和监理组的监理日志。
对监理日记(志)工作实行分级检查签认制度,保证监理日记(志)记录真实、全面、及时。
1.公司对监理项目部、监理组的监理日志,对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的监理日记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指挥部对监理项目部、监理组的监理日志,对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的监理日记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总监对监理项目部、各监理组的监理日志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部检查并签认,对副总监、监理组长的监理日记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部检查并签认;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每月抽查一次且抽查人员不少于5%并签认。
4.副总监对分管的监理组的监理日志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部检查并签认,对监理组长的监理日记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并签认;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每月检查一次且抽查人员不少于10%并签认。
5.监理组长对本监理组的监理日志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并签认,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每月抽查一次且抽查人员不少于50%并签认。
6.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管辖监理员的监理日记每月至少全部检查两次并签认。
第十三条施工图现场核对、现场设计交底和变更制度1.在开工前,组织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核对意见。
2.参加设计技术交底。
3.参与设计变更工作,接收施工单位变更建议书或提出变更建议、会签变更意见,对批准的变更设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工地例会制度。
1.工地例会应坚持务实、简短原则按时召开,切实解决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每个指挥部管段内的监理工地例会分监理项目部工地例会、监理组工地例会,分别由总监(副总监)或由总监授权的组长(副组长)组织。
其中监理项目部第一次例会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召开,由指挥部组织,公司派员参加。
3.监理项目部或监理组工地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管段内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参加。
如参建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4.工地例会召开前,各单位要将本单位的情况或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如果主持单位有特别要求时,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准备相应材料。
5.各单位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以数据为依据,避免长篇大论,并做到:5.1本期内的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5.2上期例会或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落实情况;5.3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制,报公司、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
7.工地例会纪要参照附件2格式编制,做到格式、字体、排版整齐美观;内容全面、言简意赅并附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监理月(季、年)报制度1.每月的监理工作要形成《监理月报》(格式参见附件3),分别报送指挥部和公司。
《监理月报》要做到格式、字体、排版整齐,内容全面,用图表或数据表述。
2.报告时间和上报份数。
2.1 报表统计的时间规定如下:月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季报:上季度末月26日至本季度末月25日。
年报: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
2.2月报、季报、年报由总监组织编写,分别报送经指挥部和公司,报送期限分别为次月3日、次季度初月5日、次年元月10日。
各类报表均一式两份报送。
第十六条过程检查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施工过程巡检和旁站,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检查记录。
1.用于反映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记录(如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日记等)要图文并茂,对隐蔽工程按规定留存图像资料,对指出的存在问题,应附相应图片、数据和文字说明,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
2.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时,必须佩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实物工程进行实测实量,用数据说话。
对现场问题的整改指令,均以书面为准,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记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
2.1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急需纠正的问题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用表TB1“监理工程师问题通知书”填写,直接快速通知责任单位尽快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同时重要问题报监理组或监理项目部备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2.2会议通知、一般事务联系或告知事宜的问题由监理组或监理项目部填写“工作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
3.凡需要监理签字的记录,必须由具备相应证件的监理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制度1.保证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频次1.1一般常规检测项目必须严格按验标要求进行平行检测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对路基过渡段的压实指标等关键项目的平行检测不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10%,并同时进行不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10%的见证检验。
1.2验标中规定的平行检验项目的频次超过10%的项目按验标规定频次执行,并同时进行不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10%的见证检验;1.3验标中对平行检测频次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20%的进行见证试验,对特殊项目或关键项目应进行全部见证检验。
2.保证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手续完备。
2.1平行检测试验报告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印章等手续齐全;2.2见证试验应在施工单位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请假和变更制度1.监理人员请假请假人一般应向批准人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1总监、副总监离开项目3天及以上时,应报指挥部批准;1.2监理组长和部门负责人离开项目3天及以上时,应经总监批准并报指挥部备案;1.3其它监理人员离开项目3天及以上时,经直管领导批准并报总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