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人道主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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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有些国家实行死刑并没有明显减少犯罪率,甚至有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反而下降。

因此,死刑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有效手段。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冤枉的判决。

在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判断失误的可能性,一旦错误地判决了无辜的人,那么死刑就变成了不可挽回的错误。

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废除死刑的原因之一。

另外,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尊重人的生命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而死刑的实施恰恰违背了这种基本的人权。

正如法国哲学家伏尔泰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 人的生命应该受到尊重,而不应该被政府所剥夺。

最后,废除死刑也能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废除死刑,这也是因为死刑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不相符。

正如英国作家肖恩·奥凯西所说,“一个国家是否文明,不是看它如何对待自己的公民,而是看它如何对待犯罪分子。

” 废除死刑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对人权和尊严的尊重。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的选择,它能够减少冤枉判决,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具有威慑犯罪的作用。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严厉惩罚,能够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死刑是对罪犯的一种有力的威慑,它能够阻止更多的罪行。

”。

其次,死刑能够保护社会安全。

一些犯罪行为极端严重,如果不采取死刑惩罚,这些罪犯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保护社会安全的必要手段。

另外,死刑也能够满足社会的公正需求。

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仅仅依靠监禁是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需求的,而死刑则能够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最后,死刑也能够减轻社会负担。

对于一些严重的罪犯,长期监禁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废除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死刑是对人的最严厉的惩罚,但人的生命是不可复制的,任何法律或司法系统都不应该随意剥夺人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言,“严刑拷打和死刑都是一种野蛮的行为,不仅污辱了人的尊严,也无法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因此,废除死刑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表现。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历史上有许多冤案和误判案件,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

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哈里·布莱克蒙曾说,“死刑不仅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司法系统的考验,我们无法保证每一起案件都不会出现错误。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司法冤假错案,保障人的生命权。

再者,死刑并不具有预防犯罪的效果。

犯罪的根源是社会问题和个人心理问题,而不是惩罚的力度。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迪拉曾指出,“死刑并不能减少犯罪率,它只会让人们对司法失去信任,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

对于一些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等,仅仅依靠监禁等轻刑是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安全感的。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言,“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死刑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抚。

”。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面对死刑的威胁,一些潜在犯罪分子会望而止步,减少犯罪的发生。

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说,“死刑是对犯罪的最有效的威慑,它可以让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保留死刑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再者,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以慰藉。

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唯有对罪犯执行死刑,才能让他们感到公平和正义。

美国前首席大法官威廉·雷诺兹曾说,“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慰藉,也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伦理道德,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违背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废除死刑符合人类道德进步的趋势。

2. 法律失误,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司法失误的可能性,一旦错判导致无辜者被处死,将无法挽回。

例如,美国曾发生多起因司法失误而导致无辜者被判死刑的案例。

3. 效果问题,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犯罪,反而可能导致罪犯变本加厉。

据统计,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显著增加。

4. 人道主义,尊重生命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准则,废除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说,“尊重生命,是我们文明社会的基石。

”。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例如,中国实施死刑对打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 惩罚效果,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应该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社会舆论,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废除死刑可能引发公众不满和社会不安。

维持死刑可以满足公众的正义感和安全感。

4. 经典案例,例如,德国纳粹战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受到了国际审判,其中一些战犯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对严重罪行的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取消死刑的观点在伦理道德、法律失误、效果问题和人道主义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保留死刑的观点在社会安全、惩罚效果、社会舆论和经典案例等方面也有其合理性。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的立场更具有说服力。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和尊严,死刑违反了人权和尊严的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尊重,而死刑剥夺了被判刑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2. 无法挽回的错误,死刑执行后如果发现被判刑人是无辜的,就无法挽回了。

有很多案例表明,曾经有很多被判刑人后来被证明是冤枉的。

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不可挽回的错误。

3. 没有威慑效果,很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因为很多犯罪行为都是出于极端的情况或者心理问题,对于这些人来说,死刑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4. 人道主义,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步废除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安全。

2.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3. 受害者家属的安慰,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可以给他们一个公正和安慰的结果,可以满足他们的正义感和复仇心理。

4. 法律尊严,死刑是法律的一种制裁手段,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名人名句:“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是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犯。

”。

“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只有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教育来减少犯罪率。

”。

“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

”。

经典案例:很多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显著增加,反而有的国家还出现了犯罪率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同时,废除死刑后也没有出现社会动荡或者不安全的情况,这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首先,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国家实行死刑并没有明显降低犯罪率,甚至有些国家实行死刑的犯罪率反而更高。

因此,死刑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历史上有很多冤假错案,如果执行了死刑,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的错误。

而且,在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死刑的执行往往受到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3. 死刑违反了人权和人道主义。

联合国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死刑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而且,死刑的执行方式往往残忍不人道,对犯人和其家人都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4. 最后,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表明废除死刑是符合时代潮流的。

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死刑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应该通过改善社会制度和教育来预防犯罪。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死刑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是必要的。

一些极端暴力犯罪,如恐怖袭击、强奸谋杀等,如果不执行死刑,就无法给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而且,对于这些罪犯来说,死刑也是对其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虽然有统计数据显示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但是对于某些犯罪分子来说,面临死刑的威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吓阻作用,减少了某些严重犯罪的发生。

3. 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

对于那些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家属来说,只有罪犯被执行死刑,才能让他们得到心理的安慰,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保护和安抚。

4. 死刑制度可以通过改革来完善。

虽然死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改革来解决。

比如加强司法审查,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改善死刑执行方式,减少对罪犯的痛苦等。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自己的一些道理。

但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废除死刑是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死刑不仅是一种残酷的刑罚,而且也是一种不公正的刑罚。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从道德角度浅论我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道德角度浅论我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来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道德的平等性来看
黑格尔认为: 没有任何物质的价值可以与生 命相比,唯一的就是生命本身。
因此他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 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 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在仅仅存在于一种价 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从道德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来看:
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 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 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 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 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其主张死刑 的理由就是现实正义和公正。
►从人道性来看
托马斯·莫尔: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 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 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到底真理掌握在多数还是少数手中呢?
下面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三派观点:
► 废派:强烈主张废止死刑,主要论据基本上以 人权为武器,在比照他国,要求中国跟上世界 潮流。
► 立派:死刑不可废,死刑是公民权益的保障, 中国不适合废止死刑。
► 中间派:这是持折中观点的一方,也是我国学 术派的主流观点,其主张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存 在死刑有必要,但又要考虑在执行上的慎重。
► 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死刑的人道性与公正性正在逐渐的 交叉融合,公正性的判断已经不仅仅是死刑的公正与公平。而是 慢慢的以人道性作为公正性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是由 无数的人构成,犯罪人也是社会的一员,对待犯罪的态度在一定 程度反映了社会的公正、正义程度。
► 从历史的发展看,这种人道性融于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上 一些残酷肉刑,由于其非人道化而逐渐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死刑有特殊的威慑效果。

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极快,但仍与西方社会的管治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有一段距离,需要不断完善。

因此,中国必须暂时保留死刑,维持拥有13亿庞大人口的社会秩序。

近年,中国已逐步实现「少杀、慎杀」的政策,错杀良民的情况已尽力避免。

反对死刑的一些观点很多国家还保留或者部分保留死刑,要不要废除死刑一直是大家争论的话题。

人们从伦理学对死刑的道德意义展开了辩论。

主流的,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主要有下面一些观点。

1.违反生命价值此观点认为死刑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凶杀。

结束人的生命是错误的,是非人道的。

2.无法阻止犯罪通常大家都认为杀一儆百是一种有效的警醒、威慑和遏制犯罪的方法。

但是事情却不是所想的那么简单。

在李*瑾的著作《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中,李*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引用了一段记者与一名罪犯的对话,揭示这样一个事实:死刑对于一些一心求死的亡命之徒是毫无意义的。

以下是他们的对话:问:孩子都懂得“杀人偿命”,你没想到这一点吗?答:这我知道,我已准备付出这个代价。

问: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答:是!几乎所有的故意犯罪,罪犯都知道自己要付出的代价,死刑的威慑力微乎其微。

很可笑的是,“死刑具有威慑力”的反对者们还抓住了拥护者的一条把柄,声称:既然你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但为什么死刑都是秘密进行的,不让人们看呢?还有些情况是,罪犯犯罪之前,并不会想到他的行为对受害人和自己带来的严重的后果,死刑的威慑力此时也无法发挥作用。

对死刑的观点综合反对死刑的观点有如下几点:1)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2)要维护生命的权利,不管他犯的什么错,人的生命权利应该受到尊重;3)把犯罪分子留在这个社会,当作一个典型,这样有在的教育意义;4)外国基本都在废除死刑,美国没有死刑。

在我看来,这纯粹是用屁股想问题的典型。

我们看第一点,认为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但是反问一句,难道废除死刑就可以让犯罪分子良心大发都跑到自首然后改过自新了吗?死刑作为一个犯罪的震慑力量,起到了对犯罪分子的不可估量的震慑作用。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死刑制度应该被废除)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死刑制度应该被废除)

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谢谢主席和各位评委,下面由我来做我方的立论陈词,我方的观点是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废除即取消,全部丢弃;应该的意思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这是一个包含客观规律并且体现全局和长远意义的名词。

我方的评判标准是:废除死刑是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第一、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刑法学家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的根源在于其的人道性。

人道主义的提出,对死刑的限制和衰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直接导致死刑的消亡。

从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那一刻起,人的生命就被公认具有与生俱来性和不可剥夺性,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就是侵犯了人至高无上的权利,在一个善良文明保证人权的社会中,心怀宽恕永远比心怀报仇更加正面,更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

第二、废除死刑将减少误判或冤狱的发生以保障司法公正。

生命是具有不可复制性的,死刑若错杀冤枉无辜的人,这就将导致无可挽救的后果,斯人已逝,完全无法补救,近年台湾的江国庆无辜被枪毙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无法挽回的错判冤狱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践踏。

并且,死刑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弱势群体,或统治阶级是用来消灭、控制异议人士的残忍手段,极易造成社会借由死刑控制、打压不同思想者,这种司法不公将导致社会的严重混乱。

第三、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更是大势所趋的国际潮流。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2009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2/3的国家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于2007、2008两年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

欧盟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

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和宣言,呼吁废除死刑。

美国法律协会在2009年也转向不支持死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死刑是对人的最严厉的惩罚,但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价值,任何人都不应该剥夺他人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死刑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是对犯罪的证明。

”废除死刑可以体现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历史上有许多冤案,导致了无辜者被判死刑。

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司法错误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后果。

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曾经说过,“如果我们知道死刑是无辜者被执行,我们是否还会支持死刑?”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司法错误带来的悲剧。

最后,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犯罪的发生。

许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

废除死刑可以让社会更加关注犯罪的根源,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提高教育水平来预防犯罪的发生。

发生,同时也不能有效阻止犯罪的发生。

因此,应该废除死刑。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的有效惩罚。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只有死刑才能够彻底终止他们的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

正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说,“对于那些严重犯罪的罪犯,死刑是唯一的惩罚。

”。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对于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死刑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知道犯下严重罪行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美国作家杰弗逊曾经说过,“死刑是对犯罪的最好的预防。

”。

最后,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公正。

对于那些遭受严重犯罪侵害的受害者家属来说,只有死刑才能够给他们带来公正和安慰。

废除死刑将会让这些受害者家属感到失望和委屈。

综上所述,死刑是对严重犯罪的有效惩罚,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公正。

因此,不应该废除死刑。

发生,同时也不能有效阻止犯罪的发生。

因此,应该废除死刑。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那么,如果我们从人类有文字记载,或者从没有文字记载,有文明史以来我们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人道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以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将犯罪者处死以表示对罪犯的惩罚。

死刑是人类刑罚史上最残酷、最不可逆转的一种刑罚,它可能会误杀无辜,而且在现代人权意识高度提升的时代,死刑所带来的道德和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逐步消除死刑制度。

然而,在一些国家,死刑还是被广泛用于严重犯罪的惩罚中,这就会导致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

首先,死刑合法性的问题。

死刑从来都是一个受到争议和分歧的话题。

一方面,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最高的价值观念是保障和维护一定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和安全,而死刑是对严重罪行的惩罚,可以达到最大的预防作用,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另一方面,反对死刑的人则认为,死刑不仅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而且由于司法公正性的问题,也可能误杀无辜人,实现不了预防犯罪和惩罚罪犯的目的。

其次,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问题。

死刑是一种无法回头的终极处罚,在进行死刑判决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保证证据充足、审判公正,从而避免错判和错杀无辜的悲剧发生。

但是,在一些国家,司法机关的判决过程被指控存在滥权、不公、腐败等问题,漏洞百出,这就直接导致了自冤案频频发生,如中国曾多次出现过错杀无辜的悲剧。

因此,采取了死刑作为惩罚措施毫无疑问,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以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剧。

再次,死刑对人权和尊严的侵犯问题。

死刑的实施不仅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权,也会导致刑法正义和审判公正受到威胁,为了保护人权和尊严,一些国家已经逐步废除了死刑。

而在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很多罪犯在被捕和审判过程中就遭受了各种刑讯逼供、严刑拷打等残酷手段对其精神与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这就让死刑更加失去了权威和合法性。

最后,死刑的人道主义呼吁。

在现代社会,我们越来越关注人文关怀和人性尊严,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也在于我们对待那些被判刑的罪犯的态度。

用死刑来解决问题,违背了现代人文社会发展的潮流和发展方向。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历史沿革来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除了呈现出古代法固有的残酷特征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散发着宝贵的人道主义光辉。

例如,在存留养亲制度中,如果罪犯在父母年长多病,且家中又无成丁的情况下,可以换刑、缓刑,以此来奉养尊长直至他们去世。

这一制度在北魏孝文帝时被确立,直至清末时期,朝廷认为此制度会放纵罪犯,因此在古代存在了1400余年之久的存留养亲才被废除。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废除,都体现了对于人道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还表现在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

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将一些特殊群体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之外,这不仅体现了法律政策制定者能够结合人身危险性这个因素的科学、理性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了人道主义的色彩。

此外,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也强调对罪犯的教化。

在执行死刑前,会给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

这种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性的理解,无疑也是人道精神的重要体现。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体现在对生命的尊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以及对罪犯的教化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度反映了古代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些制度并不完全完善,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人道主义对于死刑存废的影响的开题报告

人道主义对于死刑存废的影响的开题报告

人道主义对于死刑存废的影响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死刑是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影响深远。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人类关注人权、公正和
平等的意识的日益增强,死刑是否应该存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人道主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包括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是否符合人
道主义原则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开题报告旨在探讨人道主义对于死刑存废的影响,这有助于人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个复杂的话题。

2.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考虑以下问题:
- 人道主义是什么,它为什么重要?
- 死刑是什么,它为什么引起争议?
- 死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 死刑在人道主义、法律、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影响。

- 死刑是否必要?如果不是,有哪些替代方法可以解决犯罪问题?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研究将采用综合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综述、定量和定性分析等。

3. 预期结果和研究意义
预计本研究将有以下结果:
- 探讨人道主义原则对死刑存废的影响。

- 分析死刑在人道主义、法律、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影响。

- 分析死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提出可能的替代方法。

- 为人们更深入地了解死刑这个话题提供重要参考。

本研究意义在于:
- 为人们更好地理解死刑的争议,提供一个更客观、系统、全面的分析。

- 为政策制定者提供重要的参考,帮助他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考虑各种因素。

- 增加人们对人道主义原则的了解和重视,在推进人道主义进程中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康德论死刑

康德论死刑

康德论死刑【摘要】康德论死刑是康德哲学中一个重要而深刻的议题。

在康德看来,死刑是一种绝对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人的尊严和自由。

康德认为,死刑并不能正当化,因为它无法通过道德法则来合理化。

他还探讨了死刑的合法性问题,认为死刑只能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

康德反对死刑,认为人类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人权和尊严。

这一观点对我们审视死刑问题,提出更全面的思考和警示。

康德论死刑给予我们很多启示,让我们认识到了严肃对待生命和尊重人的尊严的重要性。

【关键词】康德, 死刑, 道德性质, 正当化, 合法性问题, 限制条件, 观点总结, 启示, 论文1. 引言1.1 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是一个围绕康德哲学思想展开的重要话题。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判断力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等作品对后世的哲学影响深远。

在康德看来,死刑是一个极具道德性质的问题,涉及到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康德认为,死刑的实行必须符合道德法则,而不能仅仅出于报复和惩罚的目的。

对于康德来说,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处罚措施,应当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允许使用。

康德的思想为我们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对于如何平衡个体权利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研究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康德的伦理观和法治理念。

.1.2 康德对死刑的看法康德对死刑的看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他认为死刑是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尊严和尊重的权利,而死刑则是一种剥夺个体尊严和尊重的行为。

他认为死刑是对人的侵犯,是一种无法挽回的不可逆转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成为惩罚的手段。

康德也指出,死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暴力和矛盾。

他主张应当通过道德教育和社会改革来解决犯罪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诉诸死刑。

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罪犯的方式中体现出来,而死刑只会减低社会的道德品质和文明水平。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刑法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

然而,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价值。

本文将讨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并强调刑法应该为人民服务,而非反过来。

首先,在论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之前,我们需要理清两个概念:人道主义和人权。

人道主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强调人类对人类的关爱和照顾。

而人权则是指个人享有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是因其地位和尊严而被赋予的。

在很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和人权是密不可分的,但并不总是如此。

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刑罚的执行上。

一方面,刑罚必须要符合人权的要求。

例如,罚款不能超过被罚款人的经济能力,监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判罚的人的尊严和人权。

另一方面,刑罚也应该满足人道主义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例如,监狱应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医疗保障,而不应该让囚犯陷入身心崩溃的状况。

此外,在执行死刑时,也应该尽可能减少犯人的痛苦,例如使用麻药等手段。

除了刑罚的执行,刑法本身也应该具有人道主义的价值。

刑法应该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来达到对社会的治理。

因此,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人权的保障和人道主义的要求。

例如,对于那些表现良好、有悔改意愿的罪犯,应该给予积极的帮助和引导,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法的执行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而不是简单地将刑罚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来处理。

例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宽大处理或者与缓刑等措施,可能更适合一些犯罪行为。

此时,刑法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被罚者的背景、家庭情况、人生经历等因素。

总之,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应该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伤害,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尊严,同时注重对罪犯进行社会引导和教育。

只有这样,刑法才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重要工具。

死刑制度

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

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

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

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

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

抵即“以命抵命”。

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

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

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

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

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

报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

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

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

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

(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论文摘要]死刑问题是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共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死刑扩大论;一种是死刑限制论;还有一种是死刑废除论。

其中,死刑限制论是多数人支持的观点,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限制死刑分配的标准是死刑只可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据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

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死刑不具有人道性。

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凡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主要限于致人死亡的犯罪,非致人死亡的犯罪,不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死刑。

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有限性与死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的不得已性,不但使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判处死刑,即使判处也尽量不予执行。

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由对死刑的迷信与滥用转向对死刑理性认识与慎用,使死刑的价值取向真正符合刑罚的理性。

关键词:死刑限制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及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一共有68种罪名配置有死刑,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首屈一指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死刑罪名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治类犯罪、军事类犯罪和普通犯罪。

所谓政治类犯罪,即那些侵犯国家政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围,共有7个罪名可适用死刑。

军事类犯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大致类似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的违反军职罪,该两章共有14个罪名可以适用死刑。

无论是政治类犯罪还是军事类犯罪,其死刑适用的范围都远高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

辩论角度 :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应该

辩论角度  :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应该

死刑应该被废除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中国也必然不能避免这种趋势,这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由酷刑到废除酷刑,由死刑到废除死刑,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刑罚轻化的历史。

主张废除死刑的几大原因第一,C.S.刘易斯在《人道主义刑法理论》中写道:“所有的暴政中,为了受害者利益而实施的暴政是最具压迫性的。

”这样看来,死刑无疑是一种具有压迫性的“暴政”。

它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它宣扬一种以暴制暴,以恶反恶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是非理性的,因为我们都清楚,无论挪威的恐怖分子布雷维克死多少次都换不回被他杀害的生命,无论药家鑫被人捅多少刀,被害人张妙也不会活过来,这样看来,死刑只是在死了一个人的基础上再死一个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的都无法改变。

再者,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法律的制定是要维护和平,制止犯罪,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只要将罪犯控制起来就足够了。

第二,死刑的行刑效果对社会的威慑作用有限。

就正常人而言,没有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

就犯罪者而言,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

况且在有死刑的情况下,杀人犯知道自己会死,那再杀两个人也无所谓,从而继续危害社会。

从这个方面来说,死刑并没有起到理想的震慑作用,甚至可能导致更恶劣的犯罪行为。

第三,司法是公正的,但是再公正的司法也无法保证没有冤案、作案,而这些因冤枉被判死刑并被执行死刑的人,死后不能复生不能平反,有违正义,这是死刑的一大弊端。

倘若废除死刑,就能给冤枉的犯人以翻案的机会、还自身清白的机会。

第四,从人道主义上讲,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人的生命是高贵的,不能因为对方罪犯就轻易剥夺其生命。

罪犯夺去了他人的生命是对生命的践踏,但是我们利用死刑夺去罪犯的生命也一样是对生命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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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人道性解读***①内容摘要:对人道要辩证地、全面地、发展地理解,符合普遍正义的人道才具有普适性。

刑罚是报复正义的当然要求,死刑是相对严厉的刑罚,死刑的人道性要辩证地分析,在目前中国,死刑的适用总体上符合人道的要求。

关键词:死刑刑罚人道普适的道德正义死刑是否人道,是一个价值评判的问题。

而在做出价值评判之前,我们必须在人道的含义上达成共识,对死刑的含义与内容也要达成共识,否则,死刑是否人道,是一个无法讨论的问题。

本文首先厘定人道的含义,进而论证死刑的人道性问题。

一、人道的含义以及价值取向(一)人道观念的产生人道本是一个伦理学所关注的范畴,但既然刑法学者多借人道之名来评判死刑的合理性,我们就需要认真考察何谓人道,人道意味着什么,人道在追求什么。

一般认为,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

人道主义则被认为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

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

”②因此,人道是特定道德的重述,它要求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

人道同其他任何概念,既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又是在辩证地发展的。

事实上,人道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或者道德观,与人类社会是同步产生的,只是在近代欧洲文艺复兴的历史背景下,被高举的人道主义或者说是人文主义旗帜重新强调并发展了人道的观念。

(二)人道的本质欲弄清人道的“庐山真面目”,只有上述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否则,我们会被人道的字面意义所蒙蔽。

如果我们讨论死刑是否人道的大前提就是一个伪判断,那么,尽管逻辑是正确的,仍然只会得到一个伪结论。

在这里不得不论及辩证法思想,因为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都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扬弃的同时体现了对合法行为的肯定,深刻地体现了辩证法思想。

辩证法告诉我们,现象是本质的表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外及内、由此及彼;如果不辨证地分析,只能得出感性的结论。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币之两面,不然,我们会局限于片面的、狭隘的视角而“横看成岭侧成峰”。

脱离了辩证法的思想去看任何道德,都只会象盲人摸象一样。

根据上面对通常所认为的人道主义含义的表述,我们认为文艺复兴所推崇的人道主义观念的滥觞于对既存的道德之批判。

而关于对道德的理解,大体上可以作三种划分,即慈善主义道德、利己主义道德和普适的道德③。

其中慈善主义道德和利己主义道德为道德的极端表现形式,普适的道德才是合①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2002级刑法学专业河南省兰考县人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1062页。

③这里所说的普适的道德,在于说明这种道德是被普遍的伦理主体所能够接受并实践的道德。

普适的道德类似于“平均道德”和“平均价值观念”的表述,但有所不同,强调了被普遍的伦理主体所实践的特性。

乎普遍的人性要求和实践理性的道德。

慈善主义道德要求以他人为目的,是一种无条件为善的伦理道德。

这种道德观内在地包含有积极的消极的两种义务,积极的义务是要求道德主体对他人无条件地给与利益,而消极的义务是要求道德主体对于他人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不予追究,即以善报恶。

①而利己主义的道德则以本人为目的,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认为行为尽管侵犯他人利益但凡对己有利,都是道德上允许的。

以上这两种道德都有极端化走向,不能体现道德的相互性之内在要求,因此,或者被普遍的束之高阁,或者被普遍的唾弃。

而普适的道德则是指体现了普遍的社会实践主体对等性利益要求的道德,它不反对也不要求为善,然而它却反对做恶。

它要求人人都是目的,体现了人际关系的相互性特质,这样的道德也是会被普遍接受并被普遍实践的道德。

如果从道德的起源上来考察,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在主体共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所体现的利益关系。

“道德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的需要,由于认识到以合作的和有意义的方式共同生活的重要性,……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

”②可见,道德是为人服务的,它不能脱离人的需要和利益。

而马克思也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

”③道德包含着利己的一面,但同时在相互性的要求下又有着利他的内容。

道德的利他情感并不是天生的,正如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所说:“的确,在探讨这些情感(利他情感)时,我们可以确信他们只是利己主义情感的发展和再生。

这个自我保护的本能首先扩展到家庭,进而延伸到部落,并慢慢地出现了一种独立与利己主义情感的对我们同类的同情感。

这个同类的范围开始包括同一部落的人,然后是同一国家或同一语言的人,接着是同一肤色的人,最后,不论什么民族,所有人都包括在内。

”④表面上看来,普适的道德之概念似乎与道德具有阶级性的观点相冲突。

但是所谓的道德阶级性,是指道德主体是有局限性的。

所以,法律作为普遍的社会制度性存在,必须尽可能地在道德上获得尽可能广泛的道德支持⑤,否则,这样的法律可能成为虚幻的高尚道德说教,或者成为极端地维护个别主体利益的工具而引起普遍的愤懑。

⑥所以,普适的道德体现了尽可能广泛的道德主体的利益的协调。

普适的道德乃是普遍的实践之基础,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对于这一点哈贝马斯有过精辟的论述,他写道:“只有在合乎理性的社会环境中,我们才有理由期待人们自律,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受正当理由驱使的行为不一定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

道德命令的合理性必须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作为普遍实践的基础,所有的人都遵守这些命令。

只有在此条件得到满足时,道德命令才表达了所有人能够有的愿望。

只有在此时,符合公共利、对所有的人同样有利的道德命令才不对个人提出分外要求。

”⑦在我①积极的义务要求人人成为慈善家,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消极的义务主张,“你打我的左脸,我不但不还手,还把右脸伸给你”,实质上乃是对恶的纵容。

这种道德要求违背了人性,因而本质上是欲建立道德的乌托邦。

②[美]J·P·蒂洛著:《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3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版,第286页。

④[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王新译:《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32页。

⑤当然,我们要注意避免道德上的法西斯(如二战期间德国民众在希特勒集团蛊惑下的非理性狂热);而对正义起源的考察,使我们避免道德法西斯的必要途径。

⑥比如一个没落王朝在即将灭亡时刻的所指定和使用的严刑峻法已经丧失了作为法律所应有的普适的道德支持。

⑦Habemas,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p﹒34 转引自慈继伟著:《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们看来,对于道德,如果不是把它当作美丽的空中楼阁,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它的世俗性本质,必须把道德和普遍实践主体的需要与利益结合起来。

根据以上对不同道德的述评,我们认为人道是普适的道德要求。

而作为人道之基础的道德是普适的道德,在价值取向上体现了主体利益的相互性,而且它只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它既非慈善,亦非慷慨,决不是崇高的美德。

人道所追求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关怀人的利益,实际上是追求实践主体利益的衡平,也即人际关系的协调。

要防止两种极端化的人道观,一种是把人道当作是高尚的代名词,这样的人道只会成为极个别狂热的宗教信徒对至上的善之幻想;另外一种极端的人道观是狭隘的、会遭到普遍唾弃的自私自利主义。

二、刑罚人道之含义(一)法律、刑法和刑罚的价值定位死刑规范作为刑罚、刑法规范的一部分,当然地不能脱离法律①的价值定位。

否则,它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可能成为一种无意义的伦理说教。

在我们看来,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制度化表现,或者说法律即是正义的化身。

康德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或一些被理性之光照亮的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且也能够是在行动者个人内在的意志合理性意识指导下的实践原则和行动准则,同时,由行动者个人组织起来的政治共同体也必然具有理性实践能力。

②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化身,或者说,法律是世俗的③。

而实践理性的最高体现就是正义,正义是实践主体在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达成的理性共识。

法律并不崇高,却也并不卑鄙,在政治国家中,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社会的正义。

“在自然法学家那里,法律价值包含的具体内容甚多,归纳起来就是正义。

所以,正义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④关于正义之于法律的意义,哈贝马斯指出,法律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够使具有正义愿望的人毫无勉强地服从正义的要求;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⑤既然法律是正义的化身,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⑥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有着不同的规范性内容。

但是,任何一种正义观都有着共同的秉性―亦即正义的结构性特征。

构成正义秉性的因素有:愤恨(resentment)、相互性(reciprocity)或条件性(conditionality)、对法律约束的依店2002年12月版,第27页。

①这里的法律指的是从应然角度观察的国家法,即整体上代表普遍实践主体利益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普遍性行为规范,排除了“恶法”,也不包括观念上的自然法。

因为恶法意味着对正义的背反,所以,它本身就具有非法性。

所以,作为普遍规范的法,应尽可能地符合普遍正义的要求。

②葛洪义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30页。

③世俗的东西,意味着要与宗教的东西区分开来。

④严存生著:《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21页。

⑤[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页。

⑥[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52页。

赖性(reliance on legal sanctions)、亦即表面上看来与上述特征相悖的无条件性(unconditionality)或自律性(autonomy)。

①在公法领域特别是在刑法领域,正义的结构性特征体现得尤为明显。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报复的理念,深刻地体现了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通过刑罚与报复正义的关系,我们可以认识到报复是正义结构的必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结构组成部分的愤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带有自偏倾向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我们说的报复欲。

②正如斯特劳森所说:“只有通过研究这类态度(即愤恨、义愤和负罪感),我们才能从我们所体验的事情中悟出:当我们用道德语言谈论应得、责任、负罪感、谴责、正义时,我们究竟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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