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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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 〕247号);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比较分析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比较分析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比较分析王小兰;张建磊;施丽娟;张鑫;宋传经【摘要】全面掌握全国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简称“地面站”)探测环境现状可以为实现探测环境评估管理自动化奠定基础.对2007年国家级地面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试行)进行修订,从评估项设置、计算方法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等方面对修订前后的评估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表明:修订后的评估方法明确,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适应当前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需求;抽样分析比较也表明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具备延续性和可比较性.【期刊名称】《气象水文海洋仪器》【年(卷),期】2015(033)003【总页数】6页(P1-6)【关键词】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评估方法【作者】王小兰;张建磊;施丽娟;张鑫;宋传经【作者单位】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北京100081;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北京100081;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北京100081;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北京100081;山东省气象局,济南25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412.1气象观测资料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可比较性和连续性,这不仅取决于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也依赖观测仪器所在的环境状况。

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对气候事件的监测和预报能力产生严重制约,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能力形成严重影响[1]。

因此,客观评价地面站的探测环境状况并依法进行探测环境保护,对于保证气象观测资料的"四性"、提高天气和气候监测预报水平、达到防灾减灾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气象事业进步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修改,经历了不断调整细化、标准不断提高和内容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2],对地面站的探测环境也逐渐由定性评价走向定量评估。

2007年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领导,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实施,制定了《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综合调查评估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3],对全国国家级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展开综合调查评估,基本了解了当时全国地面站探测环境状况。

新疆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新疆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新疆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审批(一)设定依据:《气象法》第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二)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三)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报告.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或方案(应进行图示表述的需附相关图表)(四)基本流程一、).重要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向地(州、市)气象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材料,地(州、市)气象局向自治区气象局上报附有申请材料的请示(正式文件)(区局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自治区气象局主管部门对重要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报或通知其对不符合要求之处进行更正或停止项目建设。

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须经中国气象局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局上报中国气象局,自治区气象局审批的项目由省气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后,批复实施。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五)审批时限:自治区气象局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审批,属中国气象局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气象局在接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及论证,此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以文件批复的形式(八)年检要求无年检要求(九)注意事项附示范文本常见错误二、事项名称:一般气象台站迁移的审批(一)设定依据:《气象法》第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摘要】气象探测环境是确保获取气象数据准确的基础,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本处于城市郊外的各级气象站探测环境日益恶化,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探测环境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地面气象探测数据要求观测记录不仅仅只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还能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探测环境周围不能有对气象资料有严重影响的污染源和干扰源。

保护好地面探测环境是保证观测数据质量,确保气象预报预测服务水平的前提。

1 气象探测环境现状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主要因素地面气象观测场要求选在与它周围大部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地点,同时考虑到气象服务和生活的方便,因此大都建在城市的郊外。

随着各地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很多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不断受到影响和破坏,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来自观测场四周的各种障碍物和干扰源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1 城市建设发展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气象站初建时都选择在郊区,探测环境良好且符合要求,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多数台站所处位置变成城区,造成探测环境的日益恶化,许多气象站不得不面临迁站。

另外,台站四周的树木逐渐长大,连接成排,成为影响气象探测外部环境的次要因素。

1.2 台站内部建筑影响探测环境以往建设的气象站面积小,大多都在10亩以下,由于建设用地的限制,办公楼距离观测场较近,导致对观测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个别领导为了绿化站内环境,忽略了对观测环境的影响,一些高大的观赏植物长高后影响了探测环境。

2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2.1 城市发展规划给探测环境保护带来困难伴随城市的迅速发展,各地城市发展规划地域扩大,道路延伸,高层建筑物增多。

各级政府注重建设项目推动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造成气象局地址不断搬迁甚至没有投入使用环境就遭到破坏。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

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

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迁建,是指将气象台站的观测场所、探测设施及配套的附属和基础设施等从现址迁移到新址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承担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拟迁新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二)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四)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五)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六)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二)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三)拟迁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政府统一服务操作办法本办法用于本县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操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操作步骤:1、项目单位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通过政府专门机构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2、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4、气象主管机构将书面决定书通过政府专门机构下达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气象台站迁建所有费用由申请人全部负责。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第六条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对此次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对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对应项目一并转变;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纳入对应类别行政权力清单,并按新管理方式运行。

对新增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1月6日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新疆气象部门执法机构运作模式探讨

新疆气象部门执法机构运作模式探讨
的分析 , 出 了新形 势 下气 象行政 执 法机 构设 置 的三种运作 模 式。 提 关键 词 : 象部 门; 气 行政 执 法 ; 机构 ; 运作模 式
多年来 , 象部 门一直 是 国务 院直属 事业单 位 。 气 20 0 0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气象 法》 布后 , 象部 门 颁 气
体 系初步建 立 , 三级气象 行政 执法 队伍基 本完善 , 执
中国气象局 《 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o 版) (0 7 规 定了 2 7种气 象行政 执法 相关执 法文 书 , 但在 实际执 法 手工填制 执法文 书过 程 中 ,仍然有 文书制 作不规
范 现象 , 主要 有 : 法律 文 书格 式使 用 不 正确 , 书填 文 写 不规 范 , 内容 不全 , 址不 详 ; 法行 为适 用 条 款 地 违
沙 漠 与 绿 洲 气 象

第4 卷 增刊
21 00年 8月
D。。。ta。 O。。。。。e。。l。y 。e。。。‘ ’。。。。。。。’。 — 。。 。。。d’。。i 。。。。。。 。 。s r。。。 。。’ 。。t。r 。g 。。。。n 。。a 。 M。。o。 。— 。e。。‘ 。 。。 ss。e。。 o。 。o
经授 权而成 为行 政执法 主体 , 具有 社会管 理职责 , 这
使 我们一 方面要 以事业 单位 的身 份做好各 类气 象服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 例 》《 、气象 灾害 防御条例 》 国务院 42号令 《 、 1 国务 院 对确 需保 留 的行政 审批 项 目设 定行政 许可 的决定 》 、 《 新疆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 和设施保护办法》 以及 中国气 象局 的部 门规章 等法律法 规 ,围绕气 象 灾 害 防御 、 象探 测 环境 保护 、 工 影 响天 气 、 气 人 施放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审查办法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审查办法

附件: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审查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工作的管理,规范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关于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有关问题的函》(气测函〔2009〕27号)和《关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气测函〔2011〕8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内容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址申请材料,包括《关于XX国家XX 站迁址的请示》正文、《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申请表》、《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勘察报告书》、《站址变动分析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等。

二、任务分工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审查《关于XX国家XX 站迁址的请示》正文、《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申请表》、《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勘察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材料),以及《站址变动分析报告》中站址变动、气象探测环境和站网布局相关内容。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审查《站址变动分析报告》中资料分析相关内容。

三、审查重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致1.《关于XX国家XX站迁址的请示》正文、《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申请表》、《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勘察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材料)是否符合气测函〔2009〕27号文件要求;2.《站址变动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气测函〔2011〕89号文件要求;3.相同的参数、内容在各种材料中是否一致。

(二)理由是否充分1.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书;2.气象探测环境已遭严重危害且无法就地改善的,是否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3.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的,现址是否已不具备设站条件;4.气象部门在保护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过程中是否做出了大量、积极的工作,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证明文书。

(三)拟迁站址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是否具有代表性根据拟迁站址观测场四周全景照片、障碍物仰角图、障碍物情况表和城市建设规划图等,审查拟迁站址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要求,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2年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岗位技能竞决赛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试试卷B卷和答案-10.20

2012年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岗位技能竞决赛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试试卷B卷和答案-10.20

单位:姓名执法证号--------------------------密封线---------------------------2012年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岗位技能竞赛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卷B卷及答案得分统计表说明:本试卷满分为100分,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一、填空题(共25题,每空0.5分,共25分)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经论证,对于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2、气象法规定,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4、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6、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8、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9、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有关防雷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有关防雷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1999年6月;进贤县中转粮库遭雷击,烧毁粮食44万公斤,烧毁库房252㎡; 2001年6月1日因感应雷击,造成南昌市13家单位的计算机网络或程控交换机 瘫痪或损坏; 同年8月11日,南昌市中山路服饰广场大楼遭雷击,削去楼顶一角,将隔壁 三中的一栋四层楼的教工宿舍的天面砸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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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6日,龙虎山上清官遭雷击,烧毁古建筑物250 ㎡ ; 同年7月17日,庐山目无障碍亭遭雷击,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 8月15日,德兴市遭雷击,烧毁闭路电视线5km,设备210台,移动通信中断 18小时; 8月26日,进贤县池溪乡洪源渡口007号船遭雷击,击晕9人溺水身亡; 8月28日,南昌市湾里区锦绣峰因雷击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2003年7月23日,京福高速公路黎川段连接处,因雷电引发雷管爆炸,造成3 死4伤; 2003年3月15日,九江化工厂遭雷击,造成78栋民房倒塌或受损,7人受伤, 灾情涉及浔阳区两个街办的五个居民委员会,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同年8月9日、10日庐山锦绣谷和待睛亭相继遭雷击,造成3人死亡,22人受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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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气象部门依法行使防雷减灾的法律地位,主管机构是各级气象局。一方面 规定了气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又强调了各部门、各行业和个人都应当接受 气象主管机对防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部门应当联系本部门、本单位防雷工 作实际,自觉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2、对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要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工作 进行指导,目的是为了提高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证性,防止防雷装置检 测不到位,确保防雷装置质量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明确了安装的雷电防护装 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这是因为防雷装置不按规范标准设计施 工,一些假冒伪劣防雷产品安装在防雷装置上,给防雷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危害, 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江西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防害减灾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后面再作详细讲解。

气象法规引用标准研究

气象法规引用标准研究

摘 要:中国气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标准和规程相配套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气象标准在支撑气象法律法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普遍性引用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标准被引率低、配套标准供给不足、引用标准表述欠准确、引用废止或失效标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标准的应用。

本文基于以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气象法规,气象标准,引用标准,标准被引率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5.007Research on Standards Reference in Meteorolog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CUI Xiao-jun 1 WANG Kai-bin 2* HUANG Xiao 1 LI Bao 3 WU Ming-liang 1(1.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Training Centre; 2. Wuhu Meteorological Bureau;3. Department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The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CMA) ha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meteorolog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matching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Meteorological standard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suppor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teorolog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weak operability of universal reference standards, low reference rate of standards, insufficient supply of supporting standards, inaccurate expression of reference standards, and reference annulment or invalid standards, etc., which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to a certain extent. Bas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meteorolog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meteorological standards, reference standards, standard reference rate气象法规引用标准研究崔晓军1 汪开斌2* 黄 潇1 李 宝3 吴明亮1(1.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2.芜湖市气象局;3.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国气象局气象软科学项目“气象标准约束力分析与评价研究”(2023ZZXM18)资助。

气象局观测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气象局观测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玉树州气象局观测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概述 (5)一、项目概况 (5)二、项目背景: (5)三、可研报告编制依据 (5)四、主要研究范围 (6)五、内容摘要和主要技术指标 (7)第二章基本情况 (9)一、项目区概况 (10)二、项目单位现状 (14)第三章项目建设必要性 (14)一、防御极端气象灾害的需要。

(15)二、建设完备的预报预测工作平台 (15)三、建设有效快捷的气象服务系统 (16)第四章建设条件 (16)一、项目选址 (17)二、工程地质条件 (17)三、土地利用条件及场地三通一平 (21)四、外部建设条件 (22)五、道路交通条件 (23)六、施工条件 (23)七、建筑材料和运输条件 (23)第五章建设内容和规模 (23)一、建设内容 (23)二、建设规模 (24)三、功能设置 (24)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 (24)一、方案编制的依据 (24)二、建筑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 (25)三、总平面布置 (26)四、玉树州气象局观测站单体建设方案 (27)五、设备配置 (38)六、辅助及公用设施 (41)第七章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 (43)一、概述 (43)二、环境影响分析 (43)三、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 (45)四、综合治理方案 (46)六、消防 (48)第八章节能、节水 (49)一、依据 (49)二、设计阶段节能措施 (49)三、施工阶段节能措施 (50)四、运营阶段的节能措施 (51)五、节水措施 (51)第九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52)一、组织机构 (52)二、项目管理 (52)三、劳动定员 (53)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5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54)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5)一、投资估算 (55)二、资金筹措 (56)第十二章工程招投标 (57)一、招标依据 (57)二、招标范围及组织形式 (57)四、评标委员会人员要求 (58)第十三章项目评价 (60)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61)一、结论 (61)二、建议 (61)附表: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附图:1、项目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布置图3、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各层平面图4、辅助用房平、立剖面图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5、玉树州气象局观测站用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第一章概述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玉树州气象局观测站建设项目(二)项目建设单位:玉树州气象局(三)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树县结古镇扎西科滩路东侧、扎西科路北侧二、项目背景:玉树州气象局位于玉树县结古镇扎西科滩路36号,属国家基本站,为一类艰苦台站,1953年12月由玉树县巴塘机场向西北方迁移25公里至玉树县城所在地结古镇(玉树县一完小内)。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促进气象监测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促进气象监测健康发展

2008年第3期青海气象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促进气象监测健康发展李进虎(青海省气象局,青海 西宁 810001) 摘 要:本文阐述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依法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促进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重大意义;分析了青海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1 引言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气象探测资料必须具有代表性是获取气象探测资料的前提,而气象观测站的观测场及相关设施是获取具有代表性观测资料的唯一场所。

它周围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航空航天、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中国气象局制定下发了《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01年8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青海省气象条例》。

2006年7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了《青海省气象条例》。

年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中国气象局公布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7号令)。

2004年10月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2006年8月省气象局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中国气象局公布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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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30—50公里
注:保护区范围半径的确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评价后划定。 其原则是,在主导和次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大值,在非主导风向
附表2
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
保护区划分
保护要求
保护范围(半径)
区域站
全球站
不得从事任何改变区内自 然生态和地表特征的活 核心保护区 动,不得在区内建设永久 性建筑物、乡级以上公 路、铁路等
0.5—1公里
1—2公里
不得改变区内的土地利用 状况和区内的地理特征, 避免对观测项目造成持续 基本保护区 影响的人为污染或者局地 自然排放源(排污严重的 工厂,矿山、大型养殖 场)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 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 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 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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