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中的一般交易条件(ppt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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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
• 品质检验证书: •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 包装检验证书:包装是否牢固,特别适危险货物。 • 兽医检验证书:动物制品 • 卫生检验证书:对出口动物制品(食物)的卫生、健
康指标的检验。 • 消毒检验证书:对动物制品经过消毒的证明。 • 熏蒸证书:对粮谷、皮毛等进行熏蒸的证明。 • 温度检验证书:冷冻食品的温度证明。 • 残损检验证书:残损程度、残损原因的证明。 • 船舱检验证书:船舱是否适载的证明。 •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货船的体积(吃水)的证明。 • 价值证明书:商品价值是否正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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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 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 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 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 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 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 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 索赔期限:双方约定的索赔期限,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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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100吨,单价 为每吨500美元,总价值50000美元。事 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 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 90吨,买方又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 提示:对违约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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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
• 概念:买卖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予 以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争议处理方法。
• 关于仲裁协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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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
• 违约责任:
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本违反合同”,“违反要件”,重大违约:违 反合同主要条款,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还 可解除合同。
“违反担保”,“轻微违约”:违反合同次要条款, 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可解除合同。
• 索赔依据:一般为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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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 检验机构:有资格的、有权威的、公正的-- 三性。
官方检验机构 半官方机构 非官方机构
•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法定检验 办理检验鉴定业务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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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与标准的确定
• 当有法定检验标准(强制性检验标准)时,按 法定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一、商品检验
• 商品检验的概念(Commodity Inspection)
指在国际贸易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 数量、包装、残损、装载技术与装载条件等进行检 验和鉴定,以确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 பைடு நூலகம்、明确责任归属的过程。
• 商品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 包装检验 残损检验 数量检验 卫生检验
• 不可抗力的界定:一般4个条件:
是订立合同后发生的; 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当事人不能控制而且不可避免的; 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 一般的不可抗力:自然原因、社会原因。 • 不可抗力的通知:必须及时通知(我国是贸促会)。 •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处理
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如延迟履约、减少履约、替代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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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
• 一般包括: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 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检验证书 等。
• 例: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签发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 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 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 若发现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 权项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 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 xx 天内。
第七章 合同中的一般交易条件
• 一般交易条件:交易双方在建立贸易关系之初 就订立,对今后具体的每笔交易都适用,可以 印制在标准合同格式上,以节约贸易磋商的时 间、费用。
• 一般交易条件主要是关于合同履行中争议的预 防和处理。包括: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 裁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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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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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 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 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 检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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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间与地点
• 在出口国检验:产地检验、装运前和装运后检 验。
• 在进口国检验:在卸货港、目的地对货物实施 检验。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 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目的港 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对货物的复验权。
• 装运前检验(PSI协议,对重要商品,进口国 无相关检验机构和检验技术):买方自行在装 运港进行预验,在目的港进行最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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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款
• 异议与索赔条款:对质量、数量、包装 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包括 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 罚金条款:对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 接货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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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
• 是对双方的免责条款。即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另一方 不能要求损失赔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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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检验权
• 买方具有对货物的检验权。 • 交付、收到与接受:
接受: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 求,因而接收货物的过程。
收到不等于接受。收到货物后买方有权对货 物进行检验,以决定是否接受。
买方接受后不能拒绝。 买方的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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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合同要求高于法定检验标准时,按合同要求 进行检验;
• 无法定检验标准时,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 当合同没有规定、也无法定检验标准时:
按出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无出口国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无出口国标准和进口国标准,按国际标准进行检验;
无国际标准的,按国外通用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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