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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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

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
作者简介:厉冬冬(1982),男,山东日照人,讲师, 研究方向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声 明
《艺术家》2020 年第 1 期(总第 253 期) 第 141 页文章:《W1096 数字媒体艺术教学发展 研究——以插画为例—以 插画为例》。
特此声明。
为了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我们要了解大众化数 字音乐的内容。笔者首先对大众化数字音乐及其版权的概念 进行阐述,然后回顾了该领域的研究进展,并利用近年来全 球数字音乐销售的数据来说明其发展趋势。
(一)大众化数字音乐及其版权的定义 在一个海量数字音乐视听媒介向公众开放并储存在数字 格式上,可上传到以数字媒体为主的互联网、无线网络、手机、 网络互动电视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与传统音乐相比,数字 音乐不仅便宜、高效、个性化,而且满足了信息时代新技术 条件下消费者的需求。音乐版权属于作者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这项法律权利在著作权法中有提到,音乐版权是指权利人根 据法律有权控制、使用音乐作品的具体行为。近年来,中国 相继出台了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的特 殊性,上述法律的效果不佳。一般来说,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的法律基础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数字音乐版权方面,我国对其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 研究人员主要分析这方面研究的重要性,但没有提出更有效 的解决方案。所以,人们只有更加理性地思考,考虑到在线 时代的特征,才能使数字音乐版权得到足够的保护,这也是 创意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和音乐行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 二、研究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可靠措施 (一)增强公众意识 如果不保护作者的音乐作品,就无法维护这些音乐家的权 益。因此,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不仅要通过图像和视频让消费者 了解数字音乐版权的重要性,还要让版权所有者了解如何保护 他们自身的权利,从而提高版权意识,更好地保护作品。在提 高公众对数字音乐版权使用自愿付费意识的同时,中国音乐版 权协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中国的音乐付费系统。 (二)明确数字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一般我们通过协调法律并支付相应报酬来保护数字音乐 创作者的版权利益。因此,在制定相关立法时,首先要明确 界定大众数字音乐的权利,避免发生在沸水中捕鱼的现象; 同时要统一各国规范,加大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工作的支

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MP3这种数字音频格式的流行与普及,使得人们在享受高品质音乐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与争议。

本文将围绕MP3的音乐著作权展开讨论,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MP3对音乐著作权的影响MP3作为一种数字音频格式,通过采用压缩算法,将音频文件压缩至较小的存储空间,并在保持较高音质的同时,方便用户传输和存储。

然而,这种便捷性也带来了音乐著作权方面的问题。

首先,MP3的出现使得音乐的传播更加容易。

通过互联网上的MP3分享网站以及P2P下载软件,用户能够轻松地获取到大量的音乐作品,而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

这对作曲家和演奏者的权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其次,MP3的传播方式也加剧了音乐盗版的问题。

由于数字音频文件的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点,一旦某首音乐作品被盗版,就很容易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导致版权方面的纠纷。

二、MP3与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MP3的出现给音乐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与问题。

首先是侵权问题。

当音乐作品以MP3格式被非法复制并在网络上传播时,将很容易侵犯相关权益人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MP3格式复制和传播其音乐作品,将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是合理使用问题。

MP3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能够被用于用户的个人备份和曲目转载等合理使用范围内。

然而,合理使用的界限并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一些用户可能以备份为名义,大规模复制与传播音乐作品,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MP3与音乐著作权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问题,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将音乐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对MP3格式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是技术手段的应用。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控制和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限制非法复制和传播。

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

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
乐版 权 。
3 1 0 0 1 6 )
关键词 : 数 字 音 乐; 版权 保 护 ; 数 字技 术 ; 音 乐产 业 1 数 字 技 术 与数 字音 乐
近年来 ,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现代 高科技发展 , 改变 了原有 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方式 , 推动了以网络媒体为标志的传 播变革 , 也给音乐 的生产 、 制作和传播带来 巨大 的冲击 , 催生 了数字音乐 这 一 新 的音 乐 形 式 。所 谓 数 字 技 术 是 与模 拟 信 号 技 术 相 对 而 言 的, 它 以离散数字信号加工为核心 , 是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生 的现 代高科技 , 通过技术手段将各种形式 的信息 , 如音频 、 视频 、 图文 等, 以数字的方式进行生产 、 制作 、 储存 、 还原和传播。 数字技术和数字媒体也 广泛运用于音 乐的生产 、 制作 与传 播, 由此产生了现代音乐的形式——数 字音乐。数字音 乐大大 拓展 了音乐生产与传播 的能 力和效率 , 降低 了音乐产业 的各种 成本 , 使音乐的规模化 生产成为可 能。由于声音是音 乐的物理 介质 , 数字技术能够 将声 音 以数 字的形 式进行 制作 、 储存 和传 播, 从而为数字音乐的产生提供了可靠 的技术支撑 。因此 , 数字 音乐是以数字技术手段进行 创作 、 制作 和传播 的音乐作 品及其 音 乐 表 现 形 式 。数 字 音 乐 产 品 形 式 , 早 期 主 要有 C D和 D V D 等, 这些还是以音乐产 品的形式通过市 场销售来实现 其版权利 益 的, 但 是 出现 了 以 网络 媒 体 为 主 导 的数 字 音 乐 的 形 式 后 , 不仅 完 全 取 代 了原有 的音 乐 产 品 , 更 由于网络数字音乐基 本是免费 下载和使用 , 带来了前 所未有 的版权 问题。数字音乐 的出现 与 发展 , 不 仅 是 音 乐 艺术 表 现 和 使 用方 式 的一 次 重 大 变 革 , 加 速 了 以音 乐 消 费 为 主导 的艺 术 发 展 路 径 , 而 且 给 音 乐 的版 权 管 理 提 出 了全 新 的课 题 。如 何 通 过 有 效 地 保 护 数 字 音 乐 版 权 , 促进现 代音乐产业的发展 , 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 数字音乐主要包括在线 网络音乐和无线音乐。数字音乐产 品形 式 有 歌 曲 、 乐 曲 以及 伴 随 画 面 的 M V和 F L A S H 等 。如 何 把 握数字音乐的发展趋势 , 合理地保护好音乐版权 , 维护音乐 著作 权人 的合法权益 , 同时进一步促进音 乐作品 的传播 和产业化进 程, 平 衡 好 数 字 音 乐 版权 与音 乐 消 费 者之 间 的关 系 , 是 当今 数 字 音乐发展 的重要课题 。数字 技术 以其优越 的特性 , 在媒体制作 与网络传播 中得到了广 泛运用 , 产 生了 以网络为 主体的数 字媒 体。数字音乐的出现与发展 , 运用现代技术 的成果 , 并 与新 媒体 的深度融合 , 已经超越了传统音乐发展与变革 的模式 , 不仅 仅局 限于音乐艺术本身的领域 , 带来 了人类生活方式 的转变 , 即音乐 不再 只是 被 看 做 是 艺 术 品 , 而 是 渗 透 于 社 会 生 活 各 个 方 面 的 文 化 消 费 品 和 生 活 元 素 。音 乐 被 制 作 成 手 机 彩 铃 、 门铃 、 音 乐 贺 卡、 背 景音 乐 等 , 在这里其 实音乐只有乐音 的意义 , 而 失 去 了 艺 术 的 意义 , 或者 说 , 音 乐 成 为 了装 饰 音 的代 名 词 。 这 一 切 都 是 有 数 字技 术 革 命 带 来 的直 接 成 果 。 同时, 音 乐与 新媒 体 的融合 直 接 推 动 了 音乐 产 业 的形 成 。从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 数字音乐艺术首先是新媒体 的艺术。因为数 字音 乐不 仅仅 是 利用 数字 技 术 手 段 进行 音 乐 的生 产 与 制作 , 更 重 要的是由于数字技直接催生 了新媒体, 大大拓展 了音乐的应用领 域和音乐作品的消费市场 , 使音乐作品通过 网络下载和数 字化复 制的方式得以便捷地使用 , 消解了传统音乐版权 的界限, 由此也带 来 了音 乐版 权 的边界 的模 糊 和大 量 隐 『 生 侵 权 的发 生 。

数字时代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

数字时代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
形 承 担 民 事 、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 未 对 相 关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交 易 行 为 行 并
品 的 著 作 权 保 护 也 与 传 统 的 音 乐作 品 著 作 权 保 护 相 异 , 人 通 过 阐 述 本 数 字 音 乐 作 品 著 作 权 保 护 和 重 要 性 及 其 具 体 保 护 措 施 , 出 了 在 确 保 提

了充 实 , 技 术 措 施 的保 护分 为 个 层 面 : 是 不 得 故 意避 开 或 者 将 一 破 坏 技 术 措施 ; 是 不 得 故 意 制 造 、 口或 者 向公 众 提 供 主 要 用 于 二 进
避 开 或 者 技 术 措 施 的 装 置 或 者 部 件 ; 是 不 得 故 意 为 他 人 避 开 或 三
品、 演 、 表 录音 录像 制 品 只 能 通 过 信 息 网络 获 取 ;
第 二 , 以营 利 为 目的 , 过 信 息 网络 以盲 人 能 够 感 知 的 独 特 不 通 方 式 向 盲 人 提 供 已经 发 表 的 文 字 作 品 , 该 作 品 只 能 通 过 信 息 网 而
络获取 ;
我 国在 19 年 颁 布 了《 作 权 法 》 《 作 权 法 》 布 生 效 后 , 90 著 ,著 颁 国务 院于 19 年 8月 2 94 5日发 布 的《 像 制 品 出版 管 理条 例 》 国 家 音 , 版 权 局 19 年 7月 2日发 布 的《 于 加 强 音 像 版 权 管 理 的 通 知 》 91 关 ,
念, 日益 普 及 的 网 络 在 为 音 乐 作 品 提 供 的 新 市 场 空 间 的 同 时 也 使 得 音 乐作 品著 作 权 人 的 利 益 面 临 着 更 为 严 峻 的 形 势 , 其 是 P P 尤 2 ( 对 点 下 载 ) 术 的广 泛应 用使 得 音 乐 作 品 彻 底 脱 离 了著 作 权 人 点 技 的 控 制 , 为 网 民免 费 的 午 餐 。音 乐 作 品保 护 与 限 制 制 度 也 要 顺 成 应 数 字 技 术 的发 展 不 断 地 进 行 完 善 。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音乐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给人们带来愉悦的感受,更能够传递情感和思想。

然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定义和保护范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对音乐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记载的作品,包括器乐作品、歌曲和合唱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数字化时代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挑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音乐作品可以轻松地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和分享,这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 网络盗版和侵权网络盗版和侵权是当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通过互联网,盗版音乐作品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和平台提供免费下载和在线播放音乐作品,进一步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2. 数字化技术的滥用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面临滥用的风险。

一些人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篡改或者剽窃,从而侵犯了原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一些人将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但却未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也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一种侵犯。

三、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措施面对数字化时代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保护。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加大对盗版音乐作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确保其不提供盗版音乐作品的下载和播放服务。

此外,应加强对数字化技术滥用行为的打击,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2. 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公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认识和尊重,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重要环节。

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版权

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版权

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版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革。

然而,这种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音乐作品版权的侵害和盗版问题,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保护音乐作品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角度展开论述。

一、著作权保护音乐作品版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它赋予了音乐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可以通过创作的方式获得版权保护。

音乐作品的创作包括作曲和作词两个方面,只要满足一定的创作标准,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核心在于对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了音乐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音乐创作者可以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从而实现对作品的经济利益的追求。

二、著作权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挑战然而,在数字化时代,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兴起和数字化技术的进步,让音乐作品的传播变得异常便利,但也为版权侵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网络上的音乐下载、分享和转发等行为,使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另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还带来了音乐作品的盗版问题。

数字化复制技术使得音乐作品可以轻松复制和传播,这为音乐盗版提供了可乘之机。

盗版不仅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利益,也对音乐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知识产权法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措施为了解决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知识产权法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知识产权法加大了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盗版行为将进行法律追究,并对侵权行为设立了惩罚措施,从而威慑侵权者。

其次,知识产权法提供了技术保护手段。

数字音乐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可以对音乐作品进行数字化管理,从而有效地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音乐的传播和获取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数字音乐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占领市场,成为人们欣赏音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音乐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音乐市场的正常秩序,著作权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未经授权的上传和下载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

一些用户通过非法的网站或平台,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下载,或者直接从这些非法渠道下载音乐,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传播权和复制权。

另外,在线音乐平台的侵权行为也不容忽视。

部分平台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提供大量音乐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以吸引用户流量,获取商业利益。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音乐创作者来说,他们的辛勤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创作积极性受到极大打击,这将不利于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对于音乐产业而言,侵权行为导致正版音乐的销售和收益下降,影响了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包括音乐制作公司、唱片公司、艺人经纪公司等。

此外,侵权行为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那些遵守版权法规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著作权法在规制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著作权法明确了版权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对于侵权者,将面临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制裁。

同时,著作权法还建立了版权登记制度,为版权的归属和保护提供了有效的证明。

然而,在数字音乐领域,著作权法规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踪。

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确定侵权主体变得困难,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数字音乐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得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由于数字音乐的特殊性质,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相应地产生了新的特点和特别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对维护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并分析影响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因素,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三、研究内容1.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本部分主要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种类等。

2.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实践应用本部分主要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包括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3. 影响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因素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科技进步、用户行为、版权保护意识等。

本部分将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深入探讨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问题,并分析影响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因素,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措施。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为完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参考和帮助,对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

论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

2现 行 音乐 作品 的传 播 途径 分析 2 1音 乐搜 索引擎 . 音乐 作品 能够 摆脱传 统介 质 的束缚要 归 功于音 乐搜 索 引擎 的 崛起 , 户 用 只需 要输 入喜 欢 的歌手或 者歌 名就 能够 将喜欢 的歌 曲下 载下来 收 听,真正 实 现 了网络 上的 资源 共享 ,在用 户免 费获 得服 务的 同时 ,搜 索 引擎服 务商通 过 广告 业务 来获取 利润 的 同时 ,著作权 人 的利益 就受 到 了损 害 了,在 此许 多唱 片公 司为 了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 益将 网络 引擎 公司告 上 了法 院。北京 市高级 人 民法 院对 两个 唱片 公司诉M 3 索引擎 服务 商侵 犯其 信息 网络传 播权 的案件 , P搜者 权利 纠 五 纷案 ”和 “ 十一大 唱 片公 司诉北 京阿里 吧 吧信息 技术有 限公司侵 犯录 音制作 者 权纠 纷案 ”进 行 了审讯 。所 以, 由于音 乐作 品摆脱 了传 统介质 的束 缚 ,唱 片公 司赖 以生存 的空 间就变 得狭 小 了,出现 了 “ 断层 ” 他们 没有 办法通 过销 , 售 唱片 来获 得收 入 ,著作权 人 也无法 通过销 售作 品来 获得 收入 ,科学 技术 的 发 展使 这些 创作 人 的生存 空间在 不断 缩小 。相 反 ,音乐 搜索 引擎 服务 平台 的 服 务商 就 能够通 过提 供网络 搜索 服务 来提 高网络 的点 击率 ,通过 网聚人 气 的 方式来 进行 广告 的服 务, 取利 润 。 赚 音乐 搜索 引擎平 台服 务商 和原创 作 品人、 唱 片 公 司之 间的 矛 盾 是 巨大 的 ,也是 需要 解 决 的 问题 。 2 2 在线 音 乐试昕 . 音乐 搜索 引擎 的出现 引起 了很 多 的诉讼纠 纷 ,但是 新 的共享模 式 出现 了 在线 音 乐试听 。在线 音乐 试听 与搜 索引擎 的不 同之 处在 于最终 用户 并非 下 载音 乐文件 ,而 是在 内存 中暂 时储存 数字信 息 ,避免 侵权 的途径 。这种 模 式 也受 到 了音 乐爱 好者 的喜 欢 , 们可 以~边 工作 、聊天 一边 欣赏音 乐 , 酷 他 “ 我 音乐盒 ”的流行 普及 就是 在 线音 乐试 听带 来的好 处 。 根 据 调 查 获悉 ,“ 酷我 音 乐 盒 ” 中的音 乐作 品相 对于 正 版 的 来 说音 质 不 算太 好 。“ 我 音 乐 盒 ” 的开发 公司 在提 供 网络 试 听服 务 的 同 时还 保 持 酷 着版 权 意识 ,在 内部设 置 了 一个 专 门负 责版 权 的 部 门,力 求其 在 经营 的过 程 中避 免 诉 讼 。“ 我 ”其 通 过增 加 链 接 率 ,来 达 到 网聚 人 气 的 目 的,通 酷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音乐的传播和获取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

然而,这种便捷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给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为了维护音乐市场的秩序,保护创作者的心血和利益,深入研究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以及著作权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未经授权的非法下载是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

一些网站或平台提供未经版权方许可的音乐下载链接,用户可以免费获取这些音乐资源,这严重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还有未经授权的在线播放,某些平台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吸引用户访问以获取流量和广告收益。

此外,盗版光盘的制作和销售依然存在,尽管在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有所减少,但仍对数字音乐版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众的版权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人对版权的概念和重要性缺乏清晰的认识,认为在互联网上获取免费音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其次,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下载、分享工具的出现,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者,法律监管的不足也导致了侵权行为的猖獗。

对于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侵权者有可乘之机。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对于音乐创作者来说,他们的创作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

如果自己的劳动成果被随意侵权和滥用,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那么创作者可能会失去创作的动力,进而影响整个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对于音乐产业而言,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正版音乐的销售和传播受到影响,导致音乐产业的经济效益下滑。

同时,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优质的音乐作品可能因为侵权而无法得到充分的传播和推广。

为了应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著作权法规制发挥着关键作用。

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音乐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权利内容,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用

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用

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用摘要:音乐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承载着人们的情感、思想和价值观。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商业利用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音乐作品版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商业利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旨在全面了解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用的现状和挑战。

关键词: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商业利用、法律法规、挑战一、引言音乐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美感和情感,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商业利用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商业利用,了解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音乐作品版权的概念音乐作品版权是指对音乐创作作品享有的特定权利,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修改权等。

音乐作品版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法律保护,确保作者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尊重。

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核心是对作者的创作权的保护,保障其作品不受盗用和侵权。

三、音乐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进行。

国际上,音乐作品版权主要受到《伯尔尼公约》和《华盛顿条约》的保护。

在国内,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著作权法律来保护音乐作品的权益。

著作权法规定了音乐创作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四、音乐作品的商业利用音乐作品的商业利用是指作者或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将其音乐作品投入市场,实现经济利益的获取。

音乐商业利用有多种形式,包括唱片销售、音乐下载、演唱会、广播、电视、电影等。

商业利用是音乐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不仅有助于音乐市场的繁荣,也推动了音乐产业的发展。

五、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与商业利用的挑战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和商业利用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使音乐作品易于复制和传播,导致盗版和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和音乐下载平台的兴起也给音乐版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数字版权的法律问题

数字版权的法律问题

数字版权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媒体的传播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途径。

然而,数字媒体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与数字版权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数字版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数字版权概述数字版权是指对数字媒体内容的拥有和控制权。

数字媒体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的内容,例如电子书、音乐、电影等。

数字版权保护的目的是确保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并维护数字媒体市场的秩序。

二、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数字版权,各国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知识产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保护手段。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创作作品的权利及其保护范围,确保了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媒体领域,数字版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者拥有,他们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对数字作品进行复制、传播或修改等行为。

2. 数字媒体平台的责任:数字媒体平台作为内容的传播渠道,对其所传播的内容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了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要求平台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3. 数字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创作者在拥有数字著作权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将其版权使用权交给他人。

转让和许可的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数字版权的挑战尽管数字版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1. 技术手段的难题:数字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

例如,数字水印和版权保护技术可以对数字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但黑客和盗版者也在不断研究和突破这些技术。

2. 跨境传播的问题:互联网的全球化特点使得数字作品可以轻松地跨境传播,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存在差异,如何在跨境环境下有效保护数字版权成为了挑战。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及著作权法规制研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音乐的传播和获取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数字音乐凭借其便捷性和广泛的传播性,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

这不仅损害了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深入研究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并探讨著作权法规制的相关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授权的下载用户通过非法网站或 P2P 网络平台,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擅自下载数字音乐作品。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非法上传和分享一些用户将自己拥有的数字音乐文件上传至网络平台,供他人免费下载或分享。

这使得原本需要付费购买的音乐可以被轻易获取,损害了版权方的经济利益。

3、盗版音乐网站存在大量的盗版音乐网站,它们未经授权提供海量的数字音乐下载服务,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

4、流媒体平台的侵权部分流媒体平台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播放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音乐。

二、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原因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用户对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未经授权的下载和分享是侵权行为。

2、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数字音乐的传播变得极为容易,同时也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3、经济利益驱动盗版音乐网站和非法传播者往往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通过侵权行为获取非法利润。

4、正版音乐获取渠道不畅在一些地区,正版数字音乐的获取渠道有限,价格较高,这导致部分用户转向非法渠道获取音乐。

三、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危害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1、损害创作者权益音乐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其创作积极性和创作质量,不利于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数字音乐的兴起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数字音乐平台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极大的音乐享受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争议。

在数字音乐领域,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数字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

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从侵权行为、危害结果和主体行为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数字音乐存在的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在线播放、下载和分享等。

这些行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进行,则涉嫌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在线音乐平台而言,其提供的音乐服务往往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便会构成侵权。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版权管理的复杂性和难以监管的特性,许多平台存在未经授权就提供音乐服务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平台,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音乐作品的在线传播具有高度的复制性和传播性,如果用户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下载和分享,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数字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和演出等行为的独占权利。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将导致著作权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如果他人擅自修改著作权人的作品,将侵犯到著作权人的人格权利,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最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要考虑主体行为的问题。

包括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三个主体。

侵权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人,侵权责任应当由他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在线音乐平台的公司或个人,他们在提供音乐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容许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下载和分享的个人,如果他们未经授权进行传播行为,则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数字音乐产业己经确立了它在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保护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许多著作权人越来越难以控制其作品,导致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

所以我们对于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促进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著作权;技术措施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数字音乐作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网络来传输的音乐。

无论被下载、复制、播放多少遍,其品质都不会发生变化且具有广泛和快速传播性的新形式音乐作品。

这种新形式的音乐不但便于传播和储存,而且作品特性完全不受传播和转存的影响。

目前比较常见的数字音乐作品的格式有mp3、wma、ape、rm等。

(二)数字音乐作品的发展现状数字音乐的发展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音乐爱好者在互联网中互相分享各自的mp3格式的音乐,是网络自由交换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专门的音乐网站建立并开始提供大量免费的音乐资源来吸引广大音乐爱好者,而这种网络音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数字音乐向着商业化模式的发展更近了一步;1998年开始,许多公司开始研发数码音乐播放器,尤以美国一些新兴电子公司的mini系列播放器最为著名,他们率先将播放器和正版音乐捆绑销售的销售模成为自上个世纪以来数字音乐领域中最为成功的商业模式,于是,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一模式被其它国家公司效仿并应用,从而推动数字音乐进入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产业化发展的阶段。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数字音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争议数字音乐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是处理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数字音乐作品的客体地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条件即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过去,音乐作品主要通过唱片、广播和电视等媒体进行传播,著作权保护相对较为简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和解决办法。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以下几个困境。

1.1 网络传播的便利性网络传播的便利性使得音乐作品可以快速而直接地传播给大众。

通过互联网,音乐作品可以在瞬间被分享、下载和转发。

然而,这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的渠道。

例如,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被用于商业用途,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1.2 匿名性和无界性在网络上,用户可以匿名上传和传播音乐作品,这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困难。

很多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很难被追踪和惩罚。

此外,网络跨越了地域和国界,让音乐作品的传播变得无界限。

这使得国际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和困难。

1.3 网络盗版问题网络盗版始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通过互联网,盗版音乐作品可以迅速传播,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盗版行为不仅损失了著作权人的创作收益,还动摇了整个音乐产业的生存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解决办法针对上述困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1 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基础。

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惩罚力度。

2.2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可以有效地防止音乐作品的盗版和非法传播。

另外,要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版权保护的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

2.3 合作共享音乐产业各方应加强合作共享,共同推动著作权保护工作。

音乐制作、发行、平台及用户等各方应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版权保护。

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保护作曲家和音乐家的创作成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在数字化时代,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因为数字化技术使音乐更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版权登记、使用许可和技术保护方法等。

一、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在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作品,可以为作品的著作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在登记时,需要提交作品的文字稿、乐谱、录音等证明作品存在的材料。

著作权登记机构会审核这些材料,并将作品的登记信息记录在公开的数据库中,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凭借登记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使用许可使用许可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另一种方式。

权利人可以通过与其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同时获得一定的报酬。

使用许可协议可以约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报酬等。

通过与使用方签订协议,可以确保作品的合法使用,并更好地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三、技术保护在数字化时代,技术保护非常重要,因为数字化技术使音乐作品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为了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如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等。

数字水印是一种将隐含信息嵌入到音乐作品中的技术,通过嵌入特定的数字码,可以追踪作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帮助权利人监测和追踪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是一种通过对音乐文件进行加密和授权管理的技术。

DRM可以限制音乐文件的复制和传播,只有购买了正版音乐的用户才能解密和播放音乐文件。

DRM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四、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通过教育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音乐著作权的认识和尊重,增强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抵制力。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前沿问题。

本文将讨论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数字化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权、全球著作权争议以及著作权的社会价值。

一、数字化著作权保护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以前,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到印刷版权,如书籍、音乐专辑等。

然而,现在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网络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迫使法律界重新思考如何保护著作权。

其中,数字化的可追溯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数字作品可以轻松地被复制和传播,使得追踪和维护著作权成为一项巨大的挑战。

著作权保护法律需要适应这种情况,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二、人工智能创作权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生成的作品引发了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争议。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生成音乐、绘画、文字等各种作品,但这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由机器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的对象?当前,著作权法律界的共识是,只有人类创作才能拥有著作权。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

一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也应该具有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适应这种新形式的创作。

三、全球著作权争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数字化程度的提高,著作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如何在不同国家维护和保护他们的著作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其中一个争议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将著作权掌握在本国,而不是转让给跨国公司。

这引发了传统产业和数字内容提供商之间的斗争。

著作权法律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规则,以平衡不同国家的利益。

四、著作权的社会价值著作权保护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创新。

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正在受到质疑。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过度的著作权保护会限制文化创新和自由表达。

他们主张对某些作品进行更宽松的著作权保护,以促进创作的多样性和自由交流。

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标题: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引言: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对于创作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著作权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对于音乐作品也同样适用。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音乐创作者掌握保护自己作品的方法。

一、法律层面的保护:1. 登记著作权:音乐创作者首先应该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在大多数国家,著作权登记是确立权益并保护创作者的最重要一步。

登记著作权可以为作品争取最有利的法律保护,确保合法享有其所创造的音乐作品。

2. 理解著作权法:创作者应该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律,包括继承权、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和演出权等。

熟悉相关法律,可以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权益。

3. 避免侵权:创作者应该注意不要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以免遭受侵权指控。

了解他人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避免抄袭和盗用他人的音乐创作。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创作者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实际操作的保护:1. 版权声明:创作者可以在作品上附加版权声明,包括版权标识、创作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版权声明可以提醒他人该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

2. 签订合同:在与他人合作创作音乐作品时,创作者应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创作著作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合法地分享收入。

3. 制作备份:创作者应该制作备份文件,包括录音、乐谱等,以防止意外损失或丢失原创音乐作品。

备份文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创作者的原创权益。

4. 数字版权管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数字版本越来越受到侵权的威胁。

创作者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等,加强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保护。

同时,也应该选择合适的数字平台发布音乐作品,确保合法授权和收入分配。

结论: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音乐创作者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的创作和发行方式也不断变革,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音乐作品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保护,但随着音乐行业的发展和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因此,本文将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立法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对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以声音为表现手段,有独创性并能给人以美的感受的音乐性作品。

“这一规定为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从法律上承认了同样具有独创性且不同于原始作品的改编作品(包括翻唱等),以及具有音乐性的作品中所包含的音乐元素。

这些规定都为音乐作品的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音乐作品的保护出现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在线音乐平台与数字音乐版权的壁垒逐渐消失,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不断增多。

目前侵权行为表现为,在没有得到版权持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在线播放音乐,或在网站上发布、转载之类的行为。

而这一领域,目前法律的监管还比较落后,所以带来了很多侵权行为。

三、立法完善方案针对这一问题,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是相当必要的。

从现有问题出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音乐版权管理的力量,对音乐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2.制定更加明确的法规,对于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专门规范,明确在线音乐平台及相关网站的权利义务;3.加强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copyright者以及消费者了解并认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音乐版权能够更加得到保护和尊重;4.在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全面应用数字化技术,实现版权保护的全链条监管,维护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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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弓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5期关键词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复制权付费制度作者简介:弓晨,武汉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005音乐是人们表达现实生活情感的一种手段,是能够给大家带来听觉享受并抚慰人们心灵的一种艺术,时代在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在不断革新,数字音乐给音乐领域带来了新的活力,它的出现可谓是音乐产业史上的奇迹,它可以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文化需求,使音乐的获取方式便捷迅速,触手可得。

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音乐作品消费者来说是极大的福利,而对于音乐产业和音乐产业从业人员来说是巨大的冲击,很多时候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处于失控状态,数字音乐借助网络迅速传播,使其与过去的实体唱片相比缺少了很多获利性,且侵权主体范围较广并具有不确定性,音乐著作权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话,维护自身相关权益就变得十分困难,所以我国需要在立法、司法、执法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和保护。

[1]传统音乐作品通过唱片、CD等实物载体进行传播,这种传播能够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而数字音乐作品在虚拟空间中传播,不依靠实物载体,这种传播方式使得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向社会公众方向偏移,个别网站未经授权就提供下载渠道给社会公众,公众不用付费就能够获取音乐作品,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和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

著作权法重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的尺度需要好好把握,如果只注重保护著作权人一方,就会造成垄断现象,阻碍音乐产业的发展,所以要把握好这个平衡点,完善法律措施,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网络的出现使数字音乐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大部分通过这个传播媒介获得,但由于作品有盗版现象发生,相比于唱片时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收益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我国应明确数字音乐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通过构建合理的数字音乐付费制度,完善数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措施,减少数字音乐盗版现象,保护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满足社会大众的不同需求,营造一个能够让数字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环境。

[2]数字音乐作品就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方式将传统音乐作品存储起来,然后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并且可以更便捷地复制和传播的一种音乐文件。

由于这种音乐作品主要是在网络上进行传送的,所以它可以极大程度地保持良好的质量,使其音质不会下降。

这种以数字格式存储和传播的形式,不再依附于黑胶唱片、磁带、CD等有实物的载体,它通过文件共享技术在网络上传播。

与传统的唱片形式不同,数字音乐作品在发布后可以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们第一时间享用到自己喜爱的音乐作品,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深受消费者的青睐,所以数字音乐作品拥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但正因为数字音乐作品有其独特的存储方式和传播方式,所以它的出现给著作权领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一是作品要有独创性,二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下来。

数字音乐作品的内容展现的是原作者的智慧结晶,所以数字音乐作品满足第一个特征;著作权法保护有形的客体,传统音乐作品依附于实物载体,是有形的,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毋庸置疑,而数字音乐作品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传播的,脱离了实物载体,是无形的,但其客体就是网络数据库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音乐作品,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不是要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而是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下来就可以,所以数字音乐作品可以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复制,也满足了第二个特征。

法律不是天马行空空想出来的,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法律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才能起到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所以像数字音乐作品这样的新兴事物,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原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被其保留下来,同时数字音乐作品也是可复制的,既然原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以编码的形式将原音乐作品数字化了的数字音乐作品同样也在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

[3]著作权法保护数字音乐作品,有利于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来实現一种相对稳定的利益平衡。

由于数字音乐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存在有个别未授权的网站给公众提供下载渠道,侵犯了著作权人正常经济利益所得,所以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在音乐领域中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我国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网络用户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数字音乐产业呈现平稳发展的态势,但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和盗版现象依旧顽劣。

以付费制度为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网络用户使用数字音乐以免费为常态,在数字音乐盗版猖獗的时期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相对落后,很多音乐方面的制度是简单移植过来的,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制度缺乏理论和实践经验,未能有效抑制数字音乐的非法传播,导致盗版现象越来越多,数字音乐作品付费制度发展的也不顺利,侵权案件屡次发生。

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我国有些相关法律对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不能全面解决著作权侵权的现象,对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体系落后于音乐产业的发展速度,不能做到同步,所以在大数据时代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应该不断革新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地保障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满足网络用户对音乐作品的需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定位明确,权衡三者之间的利益,使音乐产业恒久良好地发展下去。

[4]在数字音乐作品领域,个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冲突是最突出的问题:数字音乐著作权人希望利用其音乐作品,获得一种商业性、独占性的经济利益,而社会公众则希望获得一种无偿下载使用的共享利益。

加上许多服务商运用强大的技术手段,收集大量的数字音乐作品存储到数据库中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使得这种利益冲突愈发严重。

一方面如果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独占权进行大力保护,则网络上的音乐下载用户会大量减少,从而迫使购买盗版作品这种体制外的解决方式大量增加,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无人欣赏且获取经济利益的渠道被阻断,影响音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无偿共享数字音乐作品给社会公众,把社会公众利益过分保护,又将使音乐著作权人越来越不愿创作和传播音乐作品,损害音乐著作权人的积极性,使音乐产业陷入恶性循环中。

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协调因分配不均造成的利益纠纷,使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也要使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公众支付合理对价来满足需求,实现双方共赢。

如何建立合理的分配模式,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平衡,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对数字音乐著作财产权的界定不够明确1.复制权复制权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权力,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主要就是通过控制复制权来实现自己的著作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复制权的这种定义已不符合数字音乐的发展,数字音乐作品与传统音乐作品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传统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是有形的,可以永久保存的,能够复制在实物载体上,例如光盘等,通常是以载体数量的增多来判断复制是否实现;而数字音乐作品的复制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这种复制不增加载体的数量也可以实现作品信息再现,它将复制的作品存储于数据库中。

所以传统的复制权概念无法将数字音乐作品的这种复制行为也包括进去,我们应该对复制权进行重新定位。

[5]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复制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暂时复制没有依据条件进行排除,将商业性的暂时复制行为和纯技术性的暂时复制行为都笼统地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畴是缺乏可行性的,应该将暂时复制进行分类。

如果行为人每一次的暂时复制行为都要得到著作权人许可,是荒谬繁琐的,所以应该将纯技术性暂时复制行为排除在外,它不具有任何经济利益,不应属于复制权的保护范畴。

将暂时复制归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同时又规定合理的限制和例外来保护公共利益,实现利益平衡,是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的问题。

2.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音乐作品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便捷迅速,因为它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就欣赏到喜爱的音乐作品,伴随而来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著作权人就是将音乐作品传播出去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的,所以传播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式需要分类讨论,一种是特定的点对点的传播形式,比如个人用户通过网络分享自己喜爱的音乐作品给某个朋友,这种方式只是单纯的分享行为并没有侵权;另一种是不特定的点对面的形式,将作品传播给不特定多数人,这种传播形式很有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导致不经授权就使用的音乐作品出现,所以有必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合理限制。

[6](二)数字音乐付费制度不够合理由于数字音乐作品是在网络空间中传播的,所以传输和下载数字音乐作品需要向作品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缴纳费用,这就是数字音乐付费制度。

我国音乐产业初期的发展是相对落后的,有关部门也未能有效地控制数字音乐的非法传播,导致盗版现象依旧严重,加上我国网络用户以免费使用为常态,如何完善数字音乐付费制度、构建一个合理的数字音乐付费模式,是我国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7]我国音乐著作权体系是迫于国际贸易需求而被动移植的产物,它在音乐产业发展之前就形成了,体现了从上至下的一种体系模式,所以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在音乐领域,我国有特殊的产业现状需要考虑。

我国数字音乐的付费制度虽然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在付费主体和付费对象上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我国音乐产业发展较为落后,基于维权成本高或者维权意识等原因,著作权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地站出来维权,导致盗版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制度不仅无法从网络用户上收取费用,而且著作权人难以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处获得合理版税。

对于数字音乐作品,我国网络用户已经习惯了按照需求免费获取的这种模式,短时间内改变不了这种现象。

由于在传播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占优势地位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从中获取的经济收益很少,难以弥补传统音乐市场消亡损失的那部分利益。

(三)数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数字音乐作品进行统一集体管理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目前我国大陆只有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是音著协,导致一有问题著作权人就只能选择音著协来维权,使得音著协有着垄断性的趋势,由于这种管理模式是缺乏市场竞争的,可能会导致集体管理者滥用权利,打击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阻碍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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