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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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22 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46 号2022 年4 月22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2022 年8 月31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11 月12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 号2022 年2 月25 日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2001 年10 月27 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 号2、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3、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20 号三、安全技术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2000 年8 月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2022 年6 月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 年1 月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2004 年6 月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号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 号令2022 年5 月24 日五、建造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2022 年1 月14 日修改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2022 年1 月8 日3、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 号2022 年10 月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22 年7 月17 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22 年7 月17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2022 年7 月17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46 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2022 年1 月19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2004 年12 月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2022 年2 月28 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2022 年5 月29 日九、安全费用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 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2022 年8 月27 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 号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0 月20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号2022 年12 月28 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 号2022 年9 月3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 号2022 年4 月24 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 号2022 年7 月8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2 年12 月31 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2 月8 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2022 年4 月27 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2022 年4 月27 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2005 年7 月8 日13、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2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22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2217、建造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22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2022 年3 月28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2022 年9 月1 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2022 年12 月22 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2022 年3 月20 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22 年5 月27 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 年4 月21 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22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2022 年8 月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2022 年9 月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022 年11 月9 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2022 年1 月16 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22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2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24、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25、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2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22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2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2五、脚手架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22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22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22六、模板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22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2七、建造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2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223、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22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22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22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2211、建造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22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2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22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22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wei)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2 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 、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2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2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2 八、危(wei)险作业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2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2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2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GB 18218-2022 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1995 8、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9、建造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22 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2 2、安全带GB 6095- 2022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22 4、安全帽GB2811-2022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22 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2 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22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 2022 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2 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22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22 12、安全色GB 2893-2022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2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2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22 十二、暂时建造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22 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22 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22 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保障建筑工程运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节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脚手架、防护栏杆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即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执法检查力度要加大,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A.安全第一 B.以人为本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上岗培训
❖ 解: 1.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是: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2.临边通常指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 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
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
❖ 工人王某在搬运完建筑门窗后,准备离开施工现场 回家,由于楼内光线不足,在行走途中,不小心踏 上了通风口盖板上(通风口为1.2m×1.4m,盖板为 1.5m×1.5m,厚1mm的镀锌铁皮),铁皮在王某的 踩踏作用下,迅速变形塌落,王某随塌落的盖板掉 到地下室地面(落差15.35m),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死亡。 问题: 1.这是由什么防护不到位所引起的伤亡事故,何谓 “三宝”、“四口”? 2.“临边”指哪些部位?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有哪些要求?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 ⑴组织技术鉴定; ⑵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⑶查明事故的性质、责 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⑷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 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饿建议; ⑸提出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将调查报告保 送批准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达到厂的部门同 意,调查工作即告结实。 然后,依法处理。
3、重大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 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 劳动(有人身伤亡时)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 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 向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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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示牌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工程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操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筑工程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

第六条安全生产设备
建筑工程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建筑工程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归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险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施工单位应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六、培训与考核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国内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之间的交流,推动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互认。
四、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应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探讨了技术进步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影响,如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提 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效率和水平。
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强调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呼吁工程建设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 管理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秩序。
某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例
案例概述
未履行的职责
某监理单位在监督某工地施工过程中,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
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 纠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案例分析
相关部门对该监理单位进行了处罚,并要 求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事故的发生。
0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
包括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转岗和复工安全教
育培训等,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如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
03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概述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报告要求和程序
明确事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并跟踪整改情况。同时,应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03 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 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实施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社 会需要加强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全文总结:本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提出了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并就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二十二、总结与展望
1.本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通过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通过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3)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引进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2)参加国际安全生产会议、展览和交流活动;
(3)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十五、安全生产标准化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公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结果;
(3)公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2.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三、跨区域施工的安全管理
1.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程概况和施工计划;
(2)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3)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当地的安全生产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跨区域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法规进行。
十四、安全生产的奖励与惩罚
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4)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2)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
(3)对在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设计方案;
(2)在施工过程中,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施工安全性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
3.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和责任。
九、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2.纠纷处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宣传教育与信息公开
1.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评价标准: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3.结果运用: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事故处理流程: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的流程,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高效、透明。
2.安全生产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安全生产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应急预案:各方主体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依据相关资料,探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两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法规基础。

该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也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直接关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工作条件。

二、管理标准的依据1.施工安全规程施工安全规程是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标准之一,其中包含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和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详细列出安全措施、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指导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的管理标准之一。

该规范明确了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

3.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种指导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模式,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运用。

该体系包括了安全生产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标准文件,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了可行的参考。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两个方面。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管理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保障工人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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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建 设 法 规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2)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设计 (3)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特点和实际考虑安全防 护的需要 (4)采用新技术、材料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特别注 意安全防护。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问题,设计单 位有义务无偿修改。 (6)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人。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 5.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 • • •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5.2.2建设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址地理环境特 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文件的活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 • • • • • 5.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5.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以下监督检查 权:(1)(2)(3)(4) •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可以将监督监察权委托给安全监督机构。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安全事故 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注意事项: 第一: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程序简单,步奏明确,可操作性强 第三: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明晰, 各部门配合协调密切。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二)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制定和责任落实。 1.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定期组织演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第三节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负责。 2.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 3.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 理的技术人 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1.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1)逐级交底 (2)交底必须明确、针对性强 (3)技术交底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 的问题。 (4)应优先采用新的技术措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验收、 登记备案制度。 • (四)对验收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登记制度。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1)勘察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在许可 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建设单位的义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 (7)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申请审批手续: •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等公共设施的。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 (3)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4)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 (6)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事 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
5.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保证建 设工程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 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 包括两方面内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行业管理 • 建设活动主体对自己进行的管理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第二节 建设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 5.2.1 建设单位的安全权利和义务 • 建设单位的权利: (1)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自行选购主要建筑材料 (3)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款项 使用 (4)对各个环节综合管理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4.2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一)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与等级重大事故分以下 四个等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 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5.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 1.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抄送给同级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料:(1)(2) •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 核实这些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 环境污染防护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强制性标准。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4)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管理 部门。 (5)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四)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 (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维护施工 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第三节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五)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工区每月进行一次,施工队每 半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周进行一次。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 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采取维护安全等一 系列措施 2.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 3.有条件的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特殊作业环境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 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在施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2.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3.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四)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 5.2.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 颁发资质证书。
• 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 (3)对于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培训 (4)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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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 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水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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