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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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53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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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

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范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范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常见危险气体,其含量高、易燃爆炸性大,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运行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和矿工的安全,煤矿瓦斯管理规定必不可少。本文将从严禁违规行为、瓦斯检测、瓦斯抽采和防治措施等方面探讨煤矿瓦斯管理规定的范文。

一、严禁违规行为

1.所有矿工必须参加瓦斯防治培训,熟悉和掌握瓦斯的特性、危害和防治方法,严禁无培训或培训未合格人员进入矿井工作。

2.严禁在瓦斯含量超过爆炸下限的地点使用明火或进行烟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吸烟、打火机、火柴等。

3.在矿井进风流道和工作面进风流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进行焊接、气焊、电焊等明火作业。

4.严禁违反规定进入已经封闭的空间、设备内部,如封闭井下设备、井筒、硐室等。

5.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瓦斯抽采系统、风量、工艺参数等,严禁擅自调整瓦斯抽采设备。

二、瓦斯检测

1.瓦斯检测仪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和检修,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在进行瓦斯检测前,必须对检测器进行预热和零点调整,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瓦斯检测点必须选取在可能积聚瓦斯的地段,如回风巷、煤仓等,且密度小的瓦斯检测点要高于密度大的瓦斯检测点。

4.瓦斯检测器的检测结果必须显而易见地向矿工展示,以增加警觉性和避免错误判断。

5.矿井瓦斯含量超过警戒值时,矿井必须及时进行停产处理,矿工必须全体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瓦斯抽采

1.瓦斯抽采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高效抽采。

2.瓦斯抽采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采煤工作面及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采煤工作面及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采煤工作面及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一、工作面瓦斯管理规定

1. 采煤工作面瓦斯等级划定:

瓦斯等级根据煤矿井下瓦斯含量进行划分,分为特重大气压、特大气压、大气压、中等气压和小气压五个等级。

2. 瓦斯抽放措施:

在瓦斯等级为特重大气压、特大气压和大气压的工作面上,应当实施瓦斯抽放措施。瓦斯抽放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瓦斯抽放的有效性。

3. 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应当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当能够有效地消除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并保持工作面的正常通风。通风系统应当设置完善的瓦斯监测设备,定期监测瓦斯浓度。

4. 瓦斯检查和监测:

在煤矿井下,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和监测。瓦斯检查和监测设备应当正常工作,定期校准。瓦斯检查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安全防护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上,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瓦斯事故。工人应当佩戴防爆灯和防毒面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当进行防爆隔离和防爆护栏设置。

二、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1. 尾巷瓦斯抽放:

尾巷瓦斯抽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抽放管道应当畅通无堵塞,抽放效果应当符合要求。

2. 尾巷通风系统:

尾巷应当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当能够有效地消除尾巷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并保持尾巷的正常通风。通风系统应当设置完善的瓦斯监测设备,定期监测瓦斯浓度。

3. 瓦斯检查和监测:

在尾巷区域,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和监测。瓦斯检查和监测设备应当正常工作,定期校准。瓦斯检查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____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选煤厂的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科学、综合、系统、常态和动态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瓦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放和防治能力。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监控

第五条所有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对煤矿的瓦斯含量、流量和温度等进行在线监测。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等功能。

第六条每个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井,并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局。瓦斯监测井应及时采集瓦斯样品,并进行分析,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瓦斯监测和监控能力。瓦斯监测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瓦斯抽放与防治

第八条选煤厂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含量。抽放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可视化管理和在线监测等功能。

第九条选煤厂应进行瓦斯抽放的规划和设计,合理选择抽放设备和布置方式。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瓦斯抽放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瓦斯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突出瓦斯防治

第十二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二)专职瓦斯检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版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版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瓦斯是在采煤过程中产生的极为危险的气体,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来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为此,制定一套全面的煤矿瓦斯管理规定模板非常重要。下面是一个____字的煤矿瓦斯管理规定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瓦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和矿工。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瓦斯治理和监测工作,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瓦斯治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瓦斯治理水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瓦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工作正常。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防治

第一节瓦斯监测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安装瓦斯传感器等监测设备,并根据需要设置监测点位,全面监测矿井中的瓦斯浓度。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矿井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记录并上报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在矿井出口处设置瓦斯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一旦发生瓦斯浓度超标,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第二节瓦斯防治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矿井中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XX集团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选煤厂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规范瓦斯管理行为,防范瓦斯事故和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瓦斯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开展调研和论证。

2.组织制度起草小组,进行制度编写工作。

3.征求意见,对制度进行反复修改,形成初稿。

4.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形成正式版,征求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领导批准。

5.全员学习制度,并对制度进行执行和监督。

四、制度名称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五、制度内容

1.安全生产:选煤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和执行瓦斯管理方案,严格落实瓦斯抽采、通风、检测等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

2.环境保护:选煤厂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环境质量;

3.监测措施:选煤厂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打造专业的监测团队,建立瓦斯、安全、环保指标,严格执行瓦斯监测标准和程序;

4.责任主体:选煤厂领导班子、安全生产部门、瓦斯专业管理团队、相关部门及全体员工;

5.执行程序:每日对瓦斯浓度进行两次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瓦斯泄漏及时采取措施,安排好专人监督,随时准备预案;

6.责任追究:对瓦斯管理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严肃追究人员责任和单位责任;同时,对推进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符合法律法规

本制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最终版]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最终版]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最终版]

第一篇: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最终版]

XX集团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范文(2篇)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范文(2篇)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范文

1、选煤厂、瓦斯泵站、通风管理部、生活服务中心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办法。

2、以上单位必须制定瓦斯管路、设施巡检制度。

3、以上单位有瓦斯的房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4、在距瓦斯(管路)附近50m内作业时,要有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5、有瓦斯的房间严禁有易燃、易爆和点火物品,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设备必须防爆。

6、房间内必须有可靠的瓦斯监测装置。

7、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作业。

8、每次烧焊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请总工程师批准。

9、瓦斯经常超限的地点必须加装适当型号的风机,确保瓦斯不超限。

10、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11、业务部门要加强瓦斯地点的检查。

12、危险区域要有警标,瓦斯管路要用专用颜色标记。

特别管理规定

1、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或有突水危险性的煤层,严禁掘进作业。

2、掘进作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钻,不探不掘”的原则。

3、局扇必须实现“六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人看护、专用电话、专用维修。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50m内悬挂四台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重量不小于8kg)用于工作面发生燃烧时能及时扑救。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需用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工作面切眼用锚网支护的,回采前必须进行退锚处理。进、回风巷必须设置防火门,位置设在工作面的停采线附近(避开皮带大架),在风门附近要存储足量的沙袋。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1. 引言

为了确保选煤厂的生产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

可靠性,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体选煤厂员工,并具有规范和管理选煤厂瓦斯的要求。

2. 安全责任

1.选煤厂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瓦斯管理制度,并对瓦斯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和检查。

2.选煤厂瓦斯监测人员负责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瓦斯异常情

况。

3.选煤厂值班人员负责瓦斯报警系统的值班监控和处理,遇到瓦斯报警

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选煤厂所有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了解瓦斯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并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 瓦斯管理标准

1.选煤厂瓦斯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2.瓦斯监测区域应全面布设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3.瓦斯浓度超过警戒线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确保安全。

4.瓦斯浓度达到报警线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5.瓦斯抽放设备应按照程序进行操作,检查设备工作状态,及时处理设

备故障。

6.瓦斯爆炸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严禁任何人员擅自进入。

4. 瓦斯管理考核标准

1.瓦斯监测人员应每日记录瓦斯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报告,记录监测

情况和处理措施。

2.瓦斯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按时处理瓦斯报警情

况。

3.瓦斯抽放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理设备故

障。

4.在瓦斯爆炸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装备,严禁擅自

离开工作区域。

5.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6.定期进行瓦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管理意识和知识水平。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选煤厂作为煤炭生产过程中重要的设备之一,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瓦斯是一种有毒有害气体。为了保障选煤厂生产过程的安全性,规范选煤厂瓦斯管理,本制度制定。

二、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生产过程中的瓦斯管理。

三、制度内容

1. 瓦斯检测

为保障选煤厂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瓦斯检测是必须的。在选煤厂的生产过程中,所有进入选煤厂的人员必须进行瓦斯检测,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2. 瓦斯处理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瓦斯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方法包括瓦斯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

瓦斯集中处理需要专门的处理设备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处理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通气、排放”原则,确保处理安全有效。

瓦斯分散处理包括对生产设备的调整和优化,以最大限度降低瓦斯的产生。

3. 瓦斯防爆

在瓦斯积累到一定浓度时,将形成爆炸危险。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瓦斯防爆。

选煤厂应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规划瓦斯防爆工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瓦斯防爆标准设计和施工。

4. 瓦斯监控

瓦斯监控是指对选煤厂生产过程中复杂的工作面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预警瓦斯超标等安全问题,以保障设备、人员等安全。

选煤厂应配备瓦斯监控设备,及时获取选煤厂内瓦斯数据,同时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责任分工

1. 选煤厂责任人

选煤厂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瓦斯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上报瓦斯管控部门,并进行启动瓦斯应急预案。

2. 瓦斯管控部门

瓦斯管控部门应对选煤厂内的瓦斯情况进行核查,制定计划和方案,对选煤厂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进行管控,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

选煤厂瓦斯区管理制度范本

选煤厂瓦斯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加强选煤厂瓦斯区管理,预防瓦斯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瓦斯区内的所有作业场所和设备。

三、管理职责

1. 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瓦斯区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 瓦斯区负责人负责本区域瓦斯管理的全面工作,确保瓦斯安全。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瓦斯区管理制度,配合瓦斯区负责人做好瓦斯管理工作。

四、瓦斯检查与监测

1. 瓦斯检查

(1)瓦斯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应实行定时、定点、定人制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

(3)检查内容包括瓦斯浓度、通风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等。

2. 瓦斯监测

(1)选煤厂应配备先进的瓦斯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定期分析。

(3)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

五、通风管理

1. 通风系统

(1)选煤厂应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满足瓦斯排放要求。

(2)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通风设施

(1)瓦斯区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施,如风筒、风门、通风巷等。

(2)通风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安全防护措施

1. 瓦斯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2. 作业人员进入瓦斯区前,必须佩戴好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

3. 严禁在瓦斯区吸烟、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严禁在瓦斯区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七、事故处理

1. 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2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2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____号《____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

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4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4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检测。

第三条煤业集团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中心,负责集中监控和管理煤矿的瓦斯监测信息。监控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瓦斯监测人员,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及紧急事故处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瓦斯监测网络,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和监测点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系统,及时获取和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警、处置和上报。

第六条煤矿应当采用先进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测校准,并进行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七条煤矿应当实行有关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瓦斯监测监控信息。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瓦斯管道、井下通风设备和瓦斯排放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瓦斯排放畅通和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组织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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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69681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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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

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

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

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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