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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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贷款利率2024年是多少? 房屋抵押贷款

房子抵押贷款利率2024年是多少? 房屋抵押贷款

房子抵押贷款利率2024年是多少?房屋抵押贷款一、房屋如何办理抵押贷款一、什么是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买车、买房等综合性消费,借款人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信贷方式。

二、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所抵押房产的条件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四、贷款人需提交的材料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世分量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结婚证;借款人配偶身世分量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

房屋类型不同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具体如下:①、现房抵押(1)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5)银行借款合同;(6)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世分量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②、期房抵押(1)购房预售合同;(2)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3)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4)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10月14日津政发〔1982〕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速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促进安定团结,遵照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房屋产权1.被查抄、压缩和挤占的私有房屋,其产权全部退还原主。

产权契证被接管的须退还产权人。

契证遗失的,由产权人申请补发。

产权人已死亡,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权有异议的由法院予以处理。

2.对私产房屋被压缩挤占后住进公房或他人私房的,应尽量与房主协商将其被压缩挤占的私房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现住房屋继续住用或另行安排适当的公产房屋住,以减少腾迁;如房主坚持要回原房屋的,其被压缩挤占后由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的公房或他人私房(包括私房被压缩挤占时同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占用的公房),须全部退出交回房管部门或分配单位。

3.原私产房主自住房有余的,在产权清退后应鼓励其将被压缩挤占部分的房产卖给国家,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

私产房主原出租的房屋愿无偿交公的,可由房管部门予以接受。

4.除房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私自购买私产房屋。

私房占用单位需要留购占用或与房主调换产权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留购私房须按本规定的公购标准作价补偿。

5.原属房主的出租房,房产权退还原主后,由房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协助房主和住户恢复或建立租赁关系。

6.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后,进住户和其他应腾退私房的住户(包括被压缩户,拆迁户,换房户等等),无权调换、转让所住房屋,也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各种方式占房。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

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

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2005年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单位】天津市【文号】-【发布日期】05-05-25【生效日期】05-09-01【失效日期】-【类别】地方法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八条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九条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电子版(二篇)

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电子版(二篇)

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电子版借款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_____ 邮编:_____贷款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_____ 邮编:_____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作为编号为号的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之一。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A、流动资金贷款;B、项目贷款;C、按揭贷款;D、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归还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详解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详解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详解天津二手房 2015年04月09日来源:天津代办网【导语】:随着天津二手房交易的逐渐增加,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成为买房朋友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您介绍天津买房。

随着天津二手房交易的逐渐增加,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成为买房朋友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您介绍天津买房:贷款条件、贷款流程等内容。

购房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按照下文介绍的步骤来。

二手房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低廉的价格,和即买即住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追捧,但是很多人不明白二手房交易的流程,以致会浪费很多时间在房管局和银行。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评估——打协议——面签——批件——进件——出他项——银行——正孚——放款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详解: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1 评估:需要2-3个工作日,二级以上评估公司对房产做现市场价值的估价,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所需材料: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或房权证复印件。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2打协议: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办理,买卖双方都要到场,在房管局做备案,证明交易正在进行,如果后期房屋买卖没有成交,需要到房管局取消协议。

所需要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方手章、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卖方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一份)。

如上次成交到现在超过5年,房本在5年内,需提供商品房合同或契税票。

房改购房还要提供房改协议。

除南开和河西区,其它区都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3 面签: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所需要件:买房,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手章,户口本,结婚证,过户费,首付款,买卖协议(根据各区房屋需要的复印件不相同,比如南开的房屋需要原件2份,复印件5份)、评估报告。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4 批件: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看贷款人的资质,比如工作年龄等。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5 进件:进件=过户,对房主进行更名,进件过后出来新房本名字为买方姓名所需要件买房:身份证、手章、买卖协议、契税(现金)与银行借款合同卖方:身份证、手章和房地产权证进件完成后房管局会出两个取件单,房本取件单,由买方带走,30天买房凭此取件单到房管局拿新房本;他项取证但,有担保公司带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于2019年12月13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1.【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

实际收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依法向原告释明变更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第三方支付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

实际付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天津二套的认定标准

天津二套的认定标准

天津二套的认定标准
天津市二套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产权情况:如果您已经在天津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那么根据天津市的规定,您就属于天津市的一套房产户籍。

2. 婚姻状况:如果您已婚,而您的配偶没有在天津市购置房产并取得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您可以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的二套房产户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您和配偶的婚姻状态需要合法有效。

3. 家庭成员情况:如果您的子女已经在天津市购置了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您可以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的二套房产户籍。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天津市的二套房产户籍后,您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和社保费用等。

具体的认定程序和政策细节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作者:郭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2期【典型案例】2001年1月16日,借款人某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购买商品房所需,向某银行支行提出8年期住房按揭借款申请,保证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及回购保证责任。

经协商一致,三方签订了(津)农银个房借字第2001-3号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某银行支行如约履行合同。

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8期以上,某银行支行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该案公告送达期间,第三人张某某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其理由是该抵押房产经协商转让给自己,并经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2003)民一初字第975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但是某银行支行作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对于该转让行为及法院调解并不知情。

某银行支行从天津市A区法院撤诉后,以上述调解书侵害自己利益为由向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但均被告知已经超过两年的申诉时效而不予受理。

申诉人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一、本案调解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案是天津市检察机关受理的第一起对调解进行监督的案件,当时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尚未出台,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主要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院调解书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另一个是检察机关能否对调解进行监督,采用何种形式监督。

从实体上看,该民事调解书存在以下违法之处:第一,本案借款人某商务公司在既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又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将该抵押房产协议转让于第三人张某某,B区法院明知该房产系银行抵押物(法院开庭笔录对此有明确记载),却仍以(2003)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对无效转让的行为予以司法确认,违反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精选多篇)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精选多篇)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

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

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

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

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

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

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8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兰岚包颖王晶【审理法官】兰岚包颖王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赵春华【当事人】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赵春华【当事人-个人】杨春荣赵春华【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文盛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文盛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文盛宋雨【代理律所】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春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杨春荣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二、上诉人喜臣公司是否具有过错。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杨春荣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二、上诉人喜臣公司是否具有过错。

本案的借款时间发生在2016年8月,而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上诉人杨春荣仅在一审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有5件,涉及的借款金额高达3650000元,借贷合同均具有格式化合同特点,且均标有易贷公司监制字样,同时,综合分析上诉人杨春荣参与经营的易贷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春荣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并无不当。

上诉人杨春荣上诉主张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等合同合法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扬、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扬、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扬、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扬;侯杰;姚洪润【当事人】张扬侯杰姚洪润【当事人-个人】张扬侯杰姚洪润【代理律师/律所】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常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王云福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刘莹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常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王云福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刘莹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蕊常王云福刘莹【代理律所】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扬【被告】侯杰;姚洪润【本院观点】诉争《借款条》《收款条》及《还款计划》系侯杰与张扬、杨某、张某3对账后在确认总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张扬、杨某、张某3自愿平均分担债务形成的。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20:58张扬、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终43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福,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姚洪润。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扬因与被上诉人侯杰、原审被告姚洪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6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4年天津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协议[1]

2024年天津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协议[1]

2024年天津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2024-0012024年天津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协议甲方(卖方):【甲方姓名】联系号:【甲方联系号】地质:【甲方通讯地质】乙方(买方):【乙方姓名】联系号:【乙方联系号】地质:【乙方通讯地质】第一条房产信息1.1房产地质:【房产地质】。

1.2房产面积:【房产面积】平方米。

1.3房产证号:【房产证号】。

1.4房产共有人:【如有共有人,请填写共有人信息】。

第二条交易价格2.1双方确认,该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交易价格】元(大写:【交易价格大写】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1)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首付款金额】元(大写:【首付款金额大写】元整)作为购房定金;(2)剩余房款人民币【剩余房款金额】元(大写:【剩余房款金额大写】元整),乙方应于【过户日期】前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产过户4.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过户期限】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2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5.1甲方保证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债务纠纷、租赁关系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况。

5.2甲方保证该房产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过户过程中将该房产的权属证明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保证6.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

6.2乙方保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房产过户,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违约金金额】元(大写:【违约金金额大写】元整)。

7.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违约金金额】元(大写:【违约金金额大写】元整)。

第八条争议解决8.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8.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2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辉王新刘刚【审理法官】梁辉王新刘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当事人】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当事人-个人】边自娟【当事人-公司】天津市静海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惟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张维涛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惟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张维涛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惟张维涛闫建霞【代理律所】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边自娟【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证处【本院观点】静海公证处作出的(2014)津静海证经字第120号公证书,是依据边自娟、褚君、周克花的申请,针对2014年10月21日贷款方边自娟、还款方褚君、担保方周克花签订《抵押担保还款协议》而作出,作为公证申请人的边自娟、褚君、周克花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静海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亦未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静海公证处作出的(2014)津静海证经字第120号公证书,是依据边自娟、褚君、周克花的申请,针对2014年10月21日贷款方边自娟、还款方褚君、担保方周克花签订《抵押担保还款协议》而作出,作为公证申请人的边自娟、褚君、周克花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静海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亦未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抵债房屋转让协议样本(四篇)

抵债房屋转让协议样本(四篇)

抵债房屋转让协议样本甲方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张_____,主任。

乙方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根据人民法院执字(_____)第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所有的位于____县的房屋一处,共层每层间,共计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执字(_____)第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____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人民法院执字(_____)第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人民法院执字(_____)第号民事裁定书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甲方____县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抵债房屋转让协议样本(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护照):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护照):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房屋情况1、房屋座落:*区、____县、路、道、_____街2、设计用途:_____;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概念 (1)1.4 职责分工 (1)1.5 档案管理部门 (1)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2.1 归档范围 (1)2.2 资料移交 (1)2.3 归档要求 (1)2.4 归档验收 (2)2.5 移交目录 (2)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3.1 整理项目 (2)3.2 立卷原则 (2)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3.6 备考表的填写 (3)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4.1 保管要求 (4)4.2 库房技术标准 (4)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4.4 检查和鉴定 (6)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5.1 利用原则 (6)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6 档案管理人员 (7)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7.2 档案整理 (8)7.3 档案扫描 (9)7.4 图像处理 (9)7.5 图像存储 (10)7.6 数据建库 (10)7.7 数据关联 (12)7.8 数据验收 (12)7.9 数据备份 (13)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8.1 监督事项 (14)8.2 监督责任 (14)9 附则 (15)附录A (16)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附录B (29)B.1移交目录 (29)B.2卷内文件目录 (30)B.3卷内备考表 (31)B.4卷皮封面 (32)B.5档案盒 (33)B.5.1档案盒封面 (33)B.5.2档案盒盒脊 (34)B.5.3档案盒封里 (35)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6)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6)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7)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38)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38)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39)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1)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拍流拍债权人申请二拍房范文

一拍流拍债权人申请二拍房范文

一拍流拍债权人申请二拍房范文按:本案涉及到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财产一拍流拍后申请人要求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其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申请人对拍卖财产享有多个抵押权,除了本案债权对应的抵押权外,其他抵押权对应的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人从债务受偿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物抵债方案。

本案在执行中坚持以程序合法性为原则,引导申请人改变自己的抵债方案,最终实现了兼顾程序合法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本文厘清了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分析了法院在本案执行中的操作方法和法律后果。

或可为以后执行中的相似案例提供借鉴。

基本案情:某融资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署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某融资公司向某技术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年利率为5.655%,借款期限为1个月。

天津某公司、丁某、郭某为某技术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为此签署了《保证合同》。

同时,天津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丁某以其名下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某技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公证处公证,某融资公司以(201)京长安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某技术公司、天津某公司、丁某、郭某。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轮候查封了天津某公司名下某处土地使用权。

并查明,该土地使用权上共存在四个有效抵押权,除了本案债权对应的抵押权外,其余三个抵押权的权利人仍为某融资公司。

本案抵押权处于第三顺位。

因该土地使用权的一手查封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一直未做处置,根据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本案法院向一手查封法院发函商请移送处置权,一手查封法院回函将处置权移送至北京海淀法院。

在处置土地的过程中,其他三个抵押权对应的债权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四个案件的情况如表一所示:表1:四个执行案件基本情况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最终以万元的起拍价格流拍。

2020年6月1日债权人某融资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万元以物抵债。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第一篇:房屋注销证明房屋注销证明房屋注销证明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坐落于的房屋,抵押权人为,抵押人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或登记证明编号)为。

因,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申办对象资格: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证明。

3、权利人/申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4、权属登记申请书。

(制式表格)5、房屋产权代理人审查表。

办理程序:(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595号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办理程序:(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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