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复习进程
委托配送管理制度范本
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委托配送管理,保证配送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药品委托配送活动。
第三条委托配送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满足临床需求。
第二章委托方职责第四条委托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和配送能力。
第五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配送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确保受委托方符合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配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委托方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药品配送。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配送的药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第三章受委托方职责第九条受委托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配送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十条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配送协议的要求,及时、准确、安全地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受委托方应当保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破损、污染、变质等。
第十二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受委托方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药品配送情况,确保委托方对药品配送的监督和调度。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药品配送任务下达给受委托方,明确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配送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制定药品配送计划,确保药品按时送达。
第十六条受委托方应当使用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保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七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包装,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破损等。
第十八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标识,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九条受委托方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委托配送的管理,监督受托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本公司质量体系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等法律法规。
3、范围:委托配送的全过程。
4、责任:质量部、采购部、信息部。
5、规定内容:5.1、被委托方必须为本省一家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如委托的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以再委托一家有中药饮片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专门配送中药饮片。
5.2、质量部负责组织对被委托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定期审计应每年1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
5.3、委托其他单位储存、配送药品前,应当对被委托方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相关资料,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方可委托。
5.4、审计合格后应与被委托方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义务、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5.5、审计合格后同时建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流的信息平台,即与之相适应的出库发货、退货、不合格药品等信息交换系统。
所有的记录应能真实、完整、准确反馈和有效监控储运环节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5.6、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后,被委托方储运条件视为委托方的储运条件。
必要时,委托方质量管理人员可对被委托方的储运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5.7、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藏、冷冻药品时,应索取委托方运输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证明及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5.8、被委托方冷藏、冷冻运输设施设备及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证的,不得委托运输冷藏药品。
5.9、被委托方应制定并执行符合要求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对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求,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物流部2、目的:确保公司药品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存储、配送后,各相关环节达到GSP要求,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储存、配送的相关管理4、责任:质量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人员自服务协议开始之H起,公司不再设置验收员(直调除外)、养护员、保管员、出库复核员岗位。
以上岗位工作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
5.2计算机系统与质量体系维护5.2.1计算机系统1我公司负责本公司计算机系统控制功能的设定,保证与第三方物流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对接。
经营管理数据实行互联互通。
2计算机系统记录应与真实出、入库票据相符,我公司将所有的采购、销售、销售退回、采购退出等记录录入系统,并通过订单指令下传到乙方系统。
3我公司责商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家、产地(中药品种)、包装数量、包装单位、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商品大类、存储条件、商品经营范围、注册证有效期等内容)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保证基础数据库信息准确,5.2.2追溯管理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商品追溯管理体系,负责对实施追溯管理品种的数据信息上报,保证商品流向可追溯。
5.2.3质量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我公司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负责商品的售后管理,包括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召回、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药物警戒、药物损害事件等问题。
5.2.4第三方物流负责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开展储存、运输作业,定期组织校准、验证和维护;定期开展内审,对储存、配送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改进。
5.2.5采购管理1我公司负责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的审核,并负责建立商品质量档案;负责商品的资质审核,保证委托的商品符合国家对该类商品的标准,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一、办事项目: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许可事项;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6、《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条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
合同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 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需转配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 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对集中采用网上电子订单、 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签订配送合同的药品流 通企业报送中标药品采购计划
第15条
医疗卫生机 立药品集中采 账户,集中采 专款专用,确 支付货款。逐 第三方银行承 等多种方式, 品集中采购货 支付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16
17
药品流通企业应严 格履行合同,不得从 中标药品企业以外的 渠道采购药品,替代 中标药品品种向医疗 卫生机构配送
药品配送过程中,因 药品流通企业不及时、 不足量配送,影响临床 正常用药,造成损失及 后果的,由药品流通企 业和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2条
特殊情况—
适用范围——
麻醉药品、
本办法适用于参 加海南省药品集中
12
药品、免疫规 疫苗、免费治
采购的政府办医疗
抗结核病药、
卫生机构(含村卫
滋病药、抗麻
生室),以及药品
药、计划生育
生产企业、药品流
以及中药饮片
通企业、药品采购
采购配送,按
服务机构
现行规定执
2
第二章 药品配送模式
配送记录
第14条
医疗卫生机构 收到药品后
应及时进行验 出具签收单, 同条款要求不 医疗卫生机构
拒绝接收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 时回款,医疗卫生机 构向药品流通企业回 款时间从货到签收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90天, 超过90天的,承担违 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要求执 行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物流部1、目的:确保公司药品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存储、配送后,各相关环节达到GSP要求,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储存、配送的相关管理4、责任:质量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人员自服务协议开始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置验收员(直调除外)、养护员、保管员、出库复核员岗位。
以上岗位工作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
5.2 计算机系统与质量体系维护5.2.1 计算机系统①我公司负责本公司计算机系统控制功能的设定,保证与第三方物流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对接。
经营管理数据实行互联互通。
②计算机系统记录应与真实出、入库票据相符,我公司将所有的采购、销售、销售退回、采购退出等记录录入系统,并通过订单指令下传到乙方系统。
③我公司责商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家、产地(中药品种)、包装数量、包装单位、批准文号/注册证号、商品大类、存储条件、商品经营范围、注册证有效期等内容)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保证基础数据库信息准确,5.2.2 追溯管理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商品追溯管理体系,负责对实施追溯管理品种的数据信息上报,保证商品流向可追溯。
5.2.3 质量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我公司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负责商品的售后管理,包括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召回、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药物警戒、药物损害事件等问题。
5.2.4第三方物流负责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开展储存、运输作业,定期组织校准、验证和维护;定期开展内审,对储存、配送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改进。
5.2.5 采购管理①我公司负责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的审核,并负责建立商品质量档案;负责商品的资质审核,保证委托的商品符合国家对该类商品的标准,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管理制度
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药品物流储运管理日益重要。
由于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传统的物流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管理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
二、目的三、职责1.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药品物流储运团队,负责药品物流储运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2.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负责制定和实施药品物流储运的相关标准和流程,确保药品的储运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第三方物流公司应提供专门的仓库设施,包括温度控制、湿度管理和防火防盗措施等,确保药品的储运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4.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负责药品的装载和卸货,确保药品在搬运过程中不受损,不发生交叉污染。
5.第三方物流公司应设立监控系统,对药品的储运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潜在问题。
6.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建立药品储运记录和追溯体系,保留药品储运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7.第三方物流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药品储运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四、管理要求1.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与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物流储运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2.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规和政策,确保药品物流储运符合要求。
3.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药品物流储运进行持续改进。
4.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物流储运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5.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和沟通,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五、附则1.第三方物流公司在药品储运过程中应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对于出现问题的药品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第三方物流公司应保护药品的商业机密和隐私信息,不得泄露。
3.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进行应对和处理。
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附件1
受理编号:
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填写)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表二
申报材料目录
(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表三
企业基本情况表
(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填写)
表四
申报材料目录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表五
确认意见表
(用于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和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
表六
企业基本情况表
(被委托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填写)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注:附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
表七
确认意见表
(用于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企业和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
表八
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
委托确认字〔200X 〕
号
经检查,同意将药品的储存和配送业务委托给进行。
药品委托范围:
确
认
机
关
(
盖
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审计检查表
不符合结果的描述
审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第5页
电脑记录、票据一致。
不符合结果的描述
第3页
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审计检查表
项目 序号
审计内容
审计结果
六、存储 与运输
29
养护人员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并根据计 算机系统的引导对药品进行养护,养护工作符合要求。
□合格 □不合格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根据委托企业的指令(销售记 30 录),对出库药品逐批进行复核,防止不符合指令(采购记
能,并可以向委托方提供投诉管理。
24 能实现委托方授权的电子监管码等相关数据报送功能。
□合格 □不合格
25
系统中各类电子记录和数据的备份方式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正 常实施备份。
□合格 □不合格
根据规定,制定符合第三方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
26
质量安全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 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有效开展质量
□合格 □不合格
5
设立与其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 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合格 □不合格
6
从事药品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计算机技术专职人 员和物流师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
□合格 □不合格
7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在职在岗,不兼职其他业务工 □合格 □不合格 作。 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要求对各岗位人员进
□合格 □不合格
34
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 失、调换等事故。
□合格 □不合格
35
部分运输业务可委托给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并对被委托方进 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药品经营活动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药品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一、制定目的为保证药品经营活动中药品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委托方和受托方(以下简称双方)通过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质量协议双方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X代理人(以下统称MAH)委托销售、储存、运输时,双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参考。
本指南也适用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时,双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参考。
三、术语和定义本指南有关术语和定义如下,供药品经营活动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参考:(-)委托协议:指在药品委托销售、储存或运输时双方签订的商业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般包括合同责任与赔偿、定价和成本、知识产权纠纷、保密协议、合同签订与协议修订、检查与质量审核、信息的共享与数据保护、纳税、合同终止、双方签字等。
(二)质量协议:药品委托销售、储存或运输关系所涉及各方主体之间遵循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监管部门规定等,有关双方质量责任,销售、储存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质量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沟通机制与变更控制等内容进行全面约定的书面文件,以保证双方有效履行药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三)药品供应链: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核心,通过对药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有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药品或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提供给用户的上游与下游组织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功能网链结构模式。
(四)第三方药品物流: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的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药品物流服务模式。
根据药品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可将药品委托销售、储存、运输及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五)质量审计:指药品委托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对受托方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符合性检查和评估活动的总称。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存储、配送管理制度制订人:制订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物流部1、目的:确保公司药品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存储、配送后,各相关环节达到GSP要求,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储存、配送的相关管理4、责任:质量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 人员自服务协议开始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置验收员(直调除外)、养护员、保管员岗位。
以上岗位工作均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
5.2 设施与设备公司租用符合GSP要求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
同时不再配置千分之一分析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设施设备。
相关设施设备由第三方物流公司配置,并按要求进行年检。
5.3 采购入库5.3.1质管部按照公司《首营企业审核制度》、《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对首营企业和品种进行审核。
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品种基础信息用Email发送第三方物流公司存档备案。
5.3.2采购员在做完药品采购后,通知供应商将随货同行联传真回公司。
第三方物流专员根据随货同行联将采购的信息数据包至少在到货前的一个工作日通过Email传递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第三方物流公司根据到货预报对到库产品进行验收。
5.3.3验收合格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上架,并于次日通过Email将收货报告反馈回我公司。
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物流公司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我公司组织相关质量管理人对货物进行评审。
评审无问题,按合格入库。
评审不合格,按公司《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将药品退回。
5.3.4第三方物流公司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做到项目集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备无误。
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3.5采购部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项目集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备无误。
《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物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四条非药品经营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接受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五条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规定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其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并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二章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资质要求第一节人员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 6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方委托药品存储、配送质量保障协议
第三方委托药品存储、配送质量保障协议甲方(委托方):地址:仓库地址:乙方(受托方):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为适应医药储存、配送经营管理模式的变革,并保证药品储存、配送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控性,本着甲乙双方互惠互利、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一章委托约定第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所经营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及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药品储存、配送服务.储存及服务项目由双方具体约定.第二条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储存、配送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收费项目、费用标准,付费方式及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第三方委托药品物流服务合同"一致.第四条协议期满后,双方可续签或修改协议条款.第二章储存、运输服务约定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提供药品储存,配送的服务:(1)药品的收货与验收;(2)药品的贮藏保管与养护;(3)药品的拣选,发货与复核;(4)药品的装卸与发运后信息跟踪与收集;第六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库存信息的检索,查询服务.第三章收货、验收、入库约定第七条甲方保证所委托储存和配送的药品均是自己经营的合法、有效药品.甲方以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方式向乙方仓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WMS)下达药品收货入库指令.第八条甲方下达的收货入库指令应明确商品的识别项目和作业属性.(1)指令应明确订单号,货主名称,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商等;(2)指令应明确该商品收货作业属性为"委托物流服务订单“、“销售退货"等类别中的某一项.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实施收货、验收、出库等工作.经乙方确认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货并电话通知甲方处理.第十条乙方执行甲方收货指令时,控制到货药品的有效期限.(1)甲方入库到货药品距有效期终止日大于12个月,按正常入库处理;(2)甲方入库到货药品距有效期终止日小于/等于6个月,有权拒收;第十一条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委托储存药品明细,并提供以下所列药品的质量文件,并加盖甲方质检章原印章(1)应提供该药品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书;(2)生物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3)其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为保证药品的质量,乙方在执行甲方收货、验收指令时应检查核对药品的质量文件.无质量文件者,乙方应拒收.第十三条为保证甲方订单商品及时入库,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收货准备工作:(1)甲方/甲方承运商在送货时做到单证(质量文件,送货清单等)齐全、货单一致,并提前1天通知乙方;(2)大批量商品(商品在500 件以上)到货,应与乙方预约,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乙方,以便及时做好子接货准备第十四条乙方在验收中发现到货商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异常,有权拒绝收货或暂存待验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处理.第十五条如甲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储存,在乙方保证温度、湿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若出现容变.变色,泛油等质异常状况,乙方不承担质量责任,若储存期间药监抽检发现不合格时由甲方承担质量责任.第四章储存与养护约定第十六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储存药品的储存与养护服务(1)按药品的理化性能及储存条件分类贮藏;(2)药品的贮藏温湿度控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以三个月为周期(自入库之日起计算)对贮藏药品的包装及外观性状实行非破坏性常观养护检查;需重点养护的药品,乙方根据甲方基础数据确定的重点养护品种进行每月养护.第十七条甲方药品在储存期间发生下列问题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1)因野蛮作业或违规操作造成药品质量受损.(2)因贮藏环境遭破造成药品质量受损(因不可抗力情况除外)(3)因管理不善造成药品短缺.第十八条甲方药品在储存期间发生下列问题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1)因滞销造成药品过期失效.(2)因药品内在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抽检认定为不合格品.(3)各级药监部门质量公告或通知等文件所列不合格药品.(4)生产企业自身召回药品.(5)原包装数量短缺的.第五章分拣、出库约定第十九条甲方以EDI方式向乙方仓储管理系统(WMS)下达药品销售订单出库指令.第二十条乙方执行甲方销售订单出库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出库指令所载明的药品信息进行发货.第二十一条甲方随货同行单(票)应印有乙方"药品三方物流"专有标识,确保药品信息的有效追溯.第六章拣配、送货约定第二十二条乙方对甲方订单出库药品实行分段拣配,按约定时限进行配送.第二十三条乙方对甲方冷藏药品的配送实行冷链管理,采用冷藏车或保温箱送货,并向甲方收取冷链管理及包装费(冷链管理及包装费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第七章信息管理与计订机系统约定第二十四系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如实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SP/GMP证书.等企业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第二十五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提供委托储存, 配送药品的质量标准信息、样章、样票等信息,销售容户电址及联家入公司第二十六系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储存管理,运输管理、质量管理等信息.第二十七系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库存药品的品规,批号、效期、数量、质量状况信息,库存结构信息;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应协商配置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系统,进行双方信息交换,乙方应配置仓储管理系统(WMS),并与甲方业务管理系统(ERP)的数据进行有效对接,确保药品信息的有效追溯.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有责任严守对方的商业机密.第八章其它约定第三十条本协议为"第三方委托药品物流报务合同"的质量文件副本,与"第三方委托药品物流服务合同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期限为:自年_月_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内容在协议期限内均有效.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正本壹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为提高储存配送服务管理水平,保证受托储存药品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可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8〕443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管理。
3.责任:储运部:根据委托单位的指令,负责对受托储存药品的收货、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事宜。
质管部:负责委托方资质审核、委托品种合法性的审核、受托储存药品的验收、质量可疑药品的质量确认以及监督、指导储运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人事部:信息管理人员在质管部监督指导下负责计算机系统相关权限的分配和授权、保证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
受托单位:负责销售客户合法资质的审核、委托储存药品相关业务指令的下达。
4.工作内容:4.1信息交换系统管理:4.1.1用于委托、受托双方实现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配送指令发送和接收的电子数据实时传递交换系统,基于公司计算机系统金蝶云星空构建而成,相关流程设计、流转参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委托、受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制定。
4.1.2系统授权应当在公司质管部监督、指导下,根据签订的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双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权限分配和授权。
4.1.3委托、受托双方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通过授权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录入、审核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
4.1.4权限操作、服务器、局域网、系统数据及安全管理等系统相关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本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5为便于委托方能够掌握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业务全过程进度情况,交换系统设置各环节录入或确认信息应当自动推送至委托方业务人员。
4.2委托方、品种资质审核及其业务人员备案:4.2.1质管部应当对委托方及其委托储存品种的资质合法、有效进行审核、维护更新、确认生效,符合要求的方为其提供储存、配送服务。
从事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审查
从事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审查发布时间:2011-04-25项目名称:从事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审查编号:京药监备-16(市)办理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5.《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5号)6.《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接收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适用范围:本市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或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向市药监局报送材料。
办理程序:一、申请与接收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一)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企业情况简介;5.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6.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与被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7.委托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8.质量保证协议书;9.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业务确认件》;5.企业情况简介;6.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7.各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8.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9.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10.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11.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12.质量承诺书;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方外卖配送公司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第三方外卖配送公司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6号);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附件1);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申请范围:1、云南省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确认;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申请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1、云南省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并按(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前置服务意见;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4、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向该企业核发确认件;5、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委托储存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委托储存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储存药品的质量管理,促进委托储存药品的安全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储存药品的储存单位和委托单位。
本制度所称委托储存药品,是指受委托单位委托,储存单位储存的各类药品。
第三条委托储存药品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委托单位和储存单位之间的药品储存和管理活动。
委托单位应依法向储存单位提供委托储存药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价值。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实施委托储存药品的储存和管理。
储存单位应保证储存环境符合药品的特性,确保委托储存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委托储存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团队。
第六条储存单位应在委托储存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岗位上配备合格的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储存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药品储存区域划分、温湿度控制、清洁消毒、安全防护等管理要求,加强药品储存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定期开展委托储存药品的定期检查和抽检工作,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委托方要求。
第三章质量保证第九条储存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质量标准存储药品,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药品的特性及其质量要求。
第十条在储存过程中,储存单位应对委托储存药品进行定期检查、监测与记录,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储存情况。
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储存档案,并保存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入库、出库、温湿度监测记录等,留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存储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其合理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当发现委托储存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储存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配合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进行规范处理,并保障委托储存药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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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物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四条非药品经营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接受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第五条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规定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其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并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二章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资质要求
第一节人员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
(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
(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封闭式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温湿度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以控制。
第十四条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还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场所。
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设定专用储存场所。
以上场所应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第十五条企业的药品物流作业场所应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
(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
(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
(四)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五)防虫、防鼠的设备;
(六)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配备能够实施药品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传送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应有专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有关要求。
(一)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二)有符合企业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实际需要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和相关的数据库,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有效监控物流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实现药品物流业务的订单处理和数据分析。
(三)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
(四)有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应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车辆和设备。
其中冷藏运输的车辆及设备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第三节制度和记录
第十九条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
(一)药品收货、验收、入库、补货、拣选、发货、复核、送货、运输等物流环节的管理;
(二)药品养护的管理;
(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五)退货药品的管理;
(六)工作场所和库区环境的卫生管理;
(七)人员健康的管理;
(八)药品质量培训的规定;
(九)有关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计算机系统中涉及药品配送的管理;
(十一)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出记录;
(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有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十二)冷藏(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当同时向被委托企业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简介
(四)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五)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与被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
(六)委托合同
(七)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简介
(四)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五)各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
(六)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八)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
(九)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质量承诺书
(十一)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被委托方若是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则提交《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若被委托方是药品经营企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五条规定要求对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合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双方核发《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
第二十四条属跨省(区、市)委托的,在申请被确认后,委托与被委托企业需将双方的申请书、确认结果以及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委托方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情况简介
(三)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四)业务覆盖地区及运营网点情况
(五)各仓库地址、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
(六)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现代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八)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
(九)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质量承诺书
(十一)药品物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第二十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章规定要求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物流企业跨省(区、市)设置的物流设施,由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所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应按照《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核准的委托范围进行药品委托储存和配送业务。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按照《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核准的药品物流业务范围开展药品物流业务。
第三十条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
第三十一条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三十二条被委托企业应对药品物流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非药品物流作业不得对药品的质量造成影响。
第三十四条委托储存和配送的药品物流活动除符合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