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鞍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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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规划

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规划

鞍山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规划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6日)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精细化工产业要求,鞍山经济开发区将规划建设以煤焦油深加工、工程塑料为线的,集生产、研发、试验检测、展示交易等基础功能为一体的精细化工产业园。

一、精细化工产业现状精细化工产业是鞍山经济开发区四大主导产业中新材料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科技含量最高,附加值最大,竞争力最强的产业。

经过六年多的培育和发展,精细化工产业已呈蓬勃发展态势,并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开发区新材料产业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利用面积3.076平方公里。

截至目前,开发区精细化工项目有成及在建31个、拟开工10个),总投资超过(其中建成及在建66.3亿元、拟开工17.4亿元)。

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0亿元。

鞍钢60万吨/年煤焦油项目,15万吨/年苯加氢项目、中钢热能院16万吨针状焦项目、国锐化工5万吨尼龙66盐项目等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牵动力的的重大化工源头项目已陆续实施并竣工投产。

以鞍钢60万吨煤焦油集中加工项目为主体的全国最大的百万吨煤焦油集中加工基地即将形成;以中钢热能院16万吨针状焦项目为代表的全国最大煤焦油精深精制加工基地初具规模;以国锐化工5万吨尼龙66盐项目为核心的世界第二、亚洲第一的尼龙66干盐产业基地已形成,其二期5万吨尼龙66树脂切片和10万吨工程塑料项目实施后,将成为东北地区最大尼龙和工程塑料生产基地;以鞍钢贝克吉利尼水处理有限公司年2万吨水处理剂项目、鞍山市华隆合成香料制造有限公司合成乙位突厥酮项目、国科生化公司左旋肉碱项目为代表的新型高档有机颜(染)料、环保型溶剂、助剂等一批高技术项目实施为起点,一个高技术、环保型精细化工材料深加工产业基地正在日益壮大。

三、精细化工产业园发展规划(一)发展定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以核心企业为龙头,以重大项目为切入点,以“园区化、集中化和上下游一体化”为发展模式,以开发区10平方公里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区为载体,依靠东北地区雄厚的化工产业基础优势、丰富的基础化工原材料优势和我市独特的煤焦油资源优势、人才资源以及科研优势,重点发展煤焦油精深深加工、工程塑料、涂料、精细新材料产业,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国内技术装置最先进、企业集中度最高、加工程度精深、产业特色鲜明的国家级精细化工产业基地。

鞍山高新区

鞍山高新区

一、鞍山高新区发展概况
依 托 鞍 钢 优 势 带 动 鞍 山 高 新 区 发 展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高新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招商引资、项目 孵化、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经济总量提升都实现了历史性飞跃。 “十五”前三年,高新区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247亿元,年平均增长 50%。累计入区企业达1800家,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23家。 清华同方、托普软件、香港华润集团、台湾台塑集团等一大批国内国 际知名企业入驻高新区,聚龙集团、海诺集团等一批民营企业正在崛 起。新材料、环保与节能设备、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和 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几年来高新区全力改善投资软硬环境, 最大限度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进区投资建厂,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合 理聚集,为高新区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群体奠定了基础。高新区科技 创新体系日臻完善。已建成孵化面积12.6万平方米的国家级创业中心, 累计孵化企业256家,毕业企业60家,区内企业与清华大学、北京科 技大学、沈阳建工学院、鞍山科技大学等一批高等院校建立了合作关 系,与国外科研机构和著名企业科技合作已陆续展开。一批具有自主 创新能力的高成长型高科技企业已经形成,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鞍山高新区发展概况
高新区近几年的发展变化有目共睹,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依 托 鞍 钢 优 势 带 动 鞍 山 高 新 区 发 展
一是在高新区战略目标定位和长远规划中,缺乏与大企业有效 结合方面的深层次探索,依托鞍钢等大企业带动发展的定位还 有一定局限性,与鞍钢的合作没有明显突破,高新区的发展还 缺少优势产业的支撑,使得开放型经济建设不能站在更高的层 次上。 二是鞍钢发展的载体作用不突出。作为国家级高新区,一个重 要的发展模式就是承接鞍钢新上项目,发展为鞍钢服务的高新 技术产业,推进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当前,鞍钢正在谋划重新 配置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时技术改造、主辅分离、现代企 业制度的建立也离不开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指导与服务。 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各种优惠政策向东北倾斜, 各种生产要素向东北聚集,高新区特有的土地、环境以及政策 优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相对更加明显。

鞍山经济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鞍山经济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鞍山经济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正文:---------------------------------------------------------------------------------------------------------------------------------------------------- 鞍山经济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鞍山经济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以下统称直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对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直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下达年度经济指标并进行考核,对其结果进行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鞍山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直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运行情况,适时对从业人员收入进行调整,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与国有企业效益挂钩。

第四条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国资办负责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管理、综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属国有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支持直属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鞍山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循环经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鞍山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循环经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鞍山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经开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鞍山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领导小
组的通知
(鞍经开发[2015]15号)
管委会各局(办、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及企业: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转变园区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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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公用基础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工具、装具、用具及动植物;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档案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于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鞍山经济开发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鞍山经济开发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鞍山经济开发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鞍经开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鞍山经济开发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鞍经开发〔2014〕1号)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具体指导下,鞍山经济开发区坚持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方针,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托,认真贯彻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强化监管,真抓实干,不断加强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同时,开发区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鞍山市二〇一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相关要求,狠抓各类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较为出色的完成了2013年工作目标,确保了开发区全年工作的基本稳定。

一、2013年全年主要工作(一)生产安全事故指标开发区安监局认真总结了以往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并根据今年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订了以隐患治理为主线,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截至到现在,开发区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为零起,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2起,死亡2人,没有突破市政府下达的绝对控制指标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建设与法制建设工作1、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调整了开发区安委会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从组织上、制度上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相关会议精神。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正文:----------------------------------------------------------------------------------------------------------------------------------------------------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9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17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企业的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优惠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7.9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东起南沙河,西至锅底山80米等高线;南起东山分水岭80米等高线,北至魏北路。

第三条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保与静电、生物技术和其它无污染的高新技术,逐步形成科研、生产、生活、教学、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化的新城区,其主要任务是:引进、吸收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传统工业改造,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五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四)负责入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批;(五)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开发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兴办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事业。

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工作流程

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工作流程

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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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鞍经开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68号)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经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调整后《鞍山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鞍山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根据鞍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4年鞍山市新农合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鞍卫函字[2014]65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原《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鞍达管发[2011]19号)文件做如下调整:一、增加财政补助,提高筹资标准1、2014年全区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400元/人年。

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人年,其中:国家、省财政补助141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01元/人年,区财政补助78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80元/人年。

2、建立风险基金,从每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总额的3%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连续提取3年,风险基金规模达到并保持年筹资总额的10%,不再提取。

当年基金节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3、继续实施《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意见》中规定15种疾病单病种限价制度。

二、调整报销比例,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一)门诊报销1、区级、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每次报销40%。

2、逐步放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先设置部分新农合定点村卫生所,作为试点管理,取得管理经验后,逐步达到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新农合定点卫生所,定点卫生所标准制定及审批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垫付报销,报销比例达到100%,封顶线人均35元。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鞍经开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10号)各镇人民政府:《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救灾物资发放到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鞍山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干旱、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等造成的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是指:(一)国家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等救助资金和紧急救援物资;(二)省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等救助资金和救助专用物资;(三)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按照救灾需要统筹使用。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2020-05-07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5
鞍山
2020-04-24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6
鞍山
2020-04-07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7
沈阳
2020-04-03 鞍山经济开发区市政综合一体化环卫管理项目
8
沈阳
2020-03-27 鞍山经济开发区市政综合一体化环卫管理项目

【企业管理服务】 (5)
序号 1
地区 鞍山
日期
标题
2020-05-25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2
鞍山
2020-05-25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3
鞍山
2020-04-24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4
鞍山
2020-04-07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5
鞍山
2020-02-26 鞍山经济开发区标准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维修工程】 (3)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1
鞍山
2020-06-03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2020年市政设施维修工程
2
鞍山
2020-03-23 2020年度鞍山经济开发区回迁小区设备维修、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3
鞍山
2020-03-23 2020年度鞍山经济开发区回迁小区设备维修、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通用设备修理】 (2)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5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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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参合、筹资工作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8号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参合、筹资工作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8号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参合、筹资工作的通

正文:
----------------------------------------------------------------------------------------------------------------------------------------------------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参合、筹资工作的通知
(鞍经开发[20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2014年参合率不低于90%的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就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农民参合、筹资工作的通知如下:
新农合工作是事关农民医疗保障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两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合。

确保本区域内农民应保尽保,争取参合率达到100%。

如遇困难请两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两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要本着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2014年1月底圆满完成新农合参合、筹资任务。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鞍政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鞍政发〔2018〕9号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前的禁燃区范围。

东至鞍钢厂区,南至人民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至郞大线公路、万水河。

禁燃区面积33.6平方公里。

二、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

将原有禁燃区中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1.4平方公里占地面积调出。

新增禁燃区面积1.46平方公里,范围是人民路以南四达路以东,东侧及东南侧与铁西区接壤,南侧以解放西路、民馨园南侧无名路为界。

调整后经济开发区禁燃区面积为33.66平方公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鞍经开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11号)两镇及各社区: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加速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市民政局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现将《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鞍山经济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加速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经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面向社会招聘产生的社区工作助理、基层统计员、四师及军嫂和社会综合治理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二章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第四条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

目前,社区居委会主任月补贴标准为1925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月补贴标准为1540元,其中100元为绩效补贴。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必须履行法律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政府将被罢免、辞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名单及时报送区社会事业局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擅自调动、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管委会机关节约用电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40号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管委会机关节约用电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40号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管委会机关节约用电的通知正文:---------------------------------------------------------------------------------------------------------------------------------------------------- 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管委会机关节约用电的通知(鞍经开发〔2014〕40号)管委会各局(办、中心)、建投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用电管理,增强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推进管委会节约型机关建设,形成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安全用电的良好氛围,杜绝安全隐患,节约能源,根据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管理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管委会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节约照明设备用电1、各局(办、中心)在原有照明设备的基础上,不得私自连接其它照明设备。

2、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下班前应随手关闭照明电源,做到人走灯关,坚决杜绝长明灯,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3、在天气晴好、自然光充沛的情况下,办公室内不得开启照明设备,避免资源浪费。

4、走廊照明设备只开启北侧电源开关,每天下班后定时关闭电源,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5、一般情况下不开启卫生间照明设备,在必须使用时,应做到人走灯关。

6、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在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关闭照明设备。

二、节约空调用电1、各部门冬季空调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2℃,夏季空调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提倡春秋两季不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关好门窗并减少门窗开启次数,降低空调使用能耗。

使用人员在下班前或长时间离开房间时,应及时关闭空调。

3、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在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关闭空调。

4、当空调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三、节约电子办公设备用电1、工作人员在离岗或下班前,应主动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电源。

高新区内容

高新区内容

鞍山高新区简介鞍山高新区1992年11月被中国国务院批准为“中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东区、西区组成,总体规划面积14.67平方公里。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总体规划面积7.9平方公里。

鞍山高新区分为东西两区。

东区三面环山,一面临水,坐落于鞍山东山风景区和国家千山风景区之间。

目前,该区已开发土地4.3平方公里。

西区总体规划面积6.77平方公里。

目前,该区已开发土地2.72平方公里。

鞍山(达道湾)工业区规划简介鞍山(达道湾)工业区地处鞍山市区西北方。

占地24.2平方公里。

目前已有鞍钢集团年产30 万吨烤漆彩涂板厂,鞍山宝德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炼铁、炼钢和轧钢生产线等企业坐落在该区域内。

该区域以加工工业为主。

鞍山市政府和鞍山高新区将陆续规划冶金产品及深加工,环保设备,汽车零部件加工与装配,机械和机电一体化以及精细化工,新型建材等产业园区。

2004年,高新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经济运行质量显著提高。

工业总产值172亿元,同比增长31%;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1亿元,同比增长36%;地区生产总值50亿元,同比增长28%;出口创汇2100万美元,同比增长40%;实际利用外资3217万美元,同比增长34%;地方财政收入2.35亿元,同比增长79%。

正在构建和形成:以聚龙集团、鞍山热工自控仪表公司为代表的机电一体化群体以清华同方、海诺集团、森远公司为代表的装备制造业群体;以华冶集团、鞍山荣信公司为代表的工业自动化群体;以辽宁鑫普公司、德康公司为代表的新材料产业群体;以完达山集团、龙兴生命水公司为代表的食品加工产业群体。

高新区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有力。

管委会设立了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

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土地等部门在区内设立了分支机构,会计、审计、律师、金融、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俱全。

管理服务机构对进区企业实行“全程式”服务,免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了种子资金、风险资金和担保资金,出台了多种扶持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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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微纳米金属粉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建设单位: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4月概述一、建设项目特点金属粉体是粉末冶金工业的基础原料,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金属粉体的生产。

以铁粉为例,全世界每年生产100多万吨,我国的铁粉生产能力已达30余万吨,其中还原铁粉产量占60%,主要分布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钢、马钢等大型钢铁企业和拥有超级铁精矿粉的铁粉生产企业。

铁粉的产量、质量直接影响粉末冶金工业的发展,进而直接影响汽车、机电、家电、通讯、机械制造等众多工业领域。

众所周知,用粉末冶金工艺方法制造机械零部件时,其材料利用率达95%以上,而用金属材料切削加工时,其材料利用率在45%左右。

目前,我国汽车工业正日新月异发展,以每辆汽车使用粉末冶金零件重量为计:北美19.5kg、日本9.5kg、欧洲14.6kg、而我国仅4.7kg。

由此可见,我国的铁粉在汽车工业方面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今后我国汽车工业若按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对粉末冶金制品的需求相当大,这也是近几年我国粉末冶金工业快速发展的动力。

在粉末冶金工业发展的大好前景下,本项目拟通过对铁红原料进行还原,生产高附加值的微纳米金属粉体新材料,满足国内汽车及其他行业对于高端粉体的需求,促进粉末冶金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公司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内,主要从事微纳米粉体新材料研发、制造,材料应用设备研发、销售等业务。

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计划投入资金8400.84万元,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年产6000吨微纳米金属粉体新材料项目,该项目占地11262.99m2,总建筑面积8596.2m2,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综合楼、备件库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并购置生产线全部配套设施等。

目前项目已取得鞍山经济开发区发改局备案,文号为鞍经项备[2017]36号(详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三十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第86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废五金再1生利用,本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7年11月13日受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评单位依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有关规定,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对该项目的分析以及参阅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工程分析、污染防治对策为重点,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

具体流程见图1:图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2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十四款第33条“新型粉末冶金零件…”,第十六款第3条“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

且项目的所有设备均不属于“淘汰类”,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对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本项目不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本项目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的冶金工业区内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于“第三十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第86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废五金再生利用”,符合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其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

四、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本项目是否符合环境管理政策的要求;(2)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是否可达到相应标准要求;(3)建设规模、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选址是否符合地方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5)废气、废水防治措施及排放去向、固废处置方式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可接受;(6)环境风险是否可以接受;(7)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可以接受,尤其是在其卫生防护距离内是否有环境敏感目标等。

32、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因素。

具体内容如下:(1)、废气:主要是投料过程、生产工艺过程(干燥、混料、高温还原炉进出料、破碎筛分、和批混料、包装等)产生的粉尘、氨分解工序产生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和食堂油烟;(2)、废水:软水制备再生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原料洗涤废水、车间地坪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3)、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及各类风机、空压机和水泵等运行噪声;(4)、固体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沉淀渣、废耐火砖、磁性废料(铁)、非磁性废料(硅锰等氧化物)、废传动钢带、除尘灰、废除尘布袋、废镍基催化剂、废沸石分子筛、废炭分子筛、废活性炭、废包装袋、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和生活垃圾等。

四、主要结论本项目建设于鞍山经济开发区的冶金工业区用地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选址较为合理。

在落实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本项目营运期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当地环境和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均在可接受水平。

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选址合理,建设可行。

41 总则1.1 编制依据本项目环评报告以下列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文件等为编制依据。

1.1.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版)》,2016.9.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2年10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2007年10月28通过,2008年4月1日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1.2 行政规章及规范行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气十条”)2013.9.12;(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2015.4.16;(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2016.5.28;5(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3.30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8.1起实行);(6)《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办[2013]103号文件,2014年1月1日);(8)《关于发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59号);(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2017]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1.1.3 地方法规及规章(1)《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正);(2)《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83号);(3)《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4)《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辽政发[2016]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3.14);(5)《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6)《辽宁省冶金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辽政办发(2016)76号)。

(7)《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12.1;(8)《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订)》2012.3.20;1.1.4 导则及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7)《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

1.1.5 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1)环评委托书(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4日);(2)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3)《辽宁索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微纳米金属粉体新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鞍山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

1.2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1.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根据本项目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判定结果,结合项目特征及周围环境特点,确定本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筛选见表1.2-1。

表1.2-1 环境影响因子识别表7注:0:基本无影响;1:影响较小;2:影响一般;3影响较大。

1.2.2 评价因子筛选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本项目的评价因子见表1.2-2:表1.2-2 评价因子一览表1.3 评价标准1.3.1 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项目环境空气中PM10、PM2.5、SO2、NO2常规污染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NH3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8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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