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2015年6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2015年6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使我校的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为学校建设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科研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研人才成长,普及科学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在上海财经大学注册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本校人员)。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上财人〔2006〕2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新进教师、科研人员的质量,保证各院、系、所(以下简称部门)在新进教师、科研人员工作环节中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岗位需求申请,岗位需求一般应细分到二级学科或方向。
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的岗位编制数进行岗位需求审核。
岗位需求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下达下一年度招聘需求计划。
第三条部门决定拟聘候选人的应聘人员名单。
人事处或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应聘考核程序。
第四条所有应聘人员应向部门教师(可含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内容为应聘人员的博士论文或最新研究方向。
学术报告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听讲教师中非面试小组成员的教师不少于9人。
学术报告结束,听讲教师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
第五条部门成立面试小组。
面试小组是部门进行面试工作的常设机构。
面试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有教授委员会的院系,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
面试具有正高职称的应聘人员时,面试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面试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条面试小组成员根据应聘人员简历、学术报告等材料对其进行面试和评议。
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到会参加面试,但不得作为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影响面试小组成员独立判断的意见。
面试结束,面试小组成员填写《专家考评表》。
第七条部门党总支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填写《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中的思想考核意见。
第八条院长(系主任)根据应聘人员情况、面试小组考评意见、本部门的学科发展需要、应聘人员申请学科的岗位数,结合部门党总支考核意见等因素做出是否拟聘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于拟聘人员,部门应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内部请示(包括岗位、岗级、待遇、拟聘职务等信息);对于需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还需提交认定聘任申请;2、应聘人员个人到我校工作的申请;3、《学术报告反馈表》(不少于9份)及其汇总表;4、《专家考评表》;5、《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6、《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人员填写);7、应聘人员个人承诺;8、应聘人员简历、科研成果目录(标明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合作情况、发表日期);9、学历学位、奖励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10、两名专家的推荐信(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语言表达、外语水平等情况;应届毕业生的推荐专家应包含其导师)。
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
重庆三峡学院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一)为不断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转化,推动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特修订本办法。
(二)成果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目类、论文类、著作类、获奖类、专利及软件类、成果鉴定登记及应用成果类、创作类、体育类等八类。
第二条成果认定范围及原则(一)认定成果原则上须冠名“重庆三峡学院”或相关科研平台的名称。
(二)对成果的认定首先认定单位排名,然后认定个人排名。
(三)作者的科研成果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工作岗位一致。
(四)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条学术论文的认定(一)学术论文资格的认定1.期刊学术论文是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目登载的学术论文,并与对应刊物在中国知网(CNKI)或维普网上同期公布的信息一致。
2、学术论文独立成篇,不含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会议报道、学术动态、短评、摘要。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2500字、自然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
对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可适当放宽,书写符合论文的一般格式。
3.除转载和相关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外,一般情况下期刊的增刊、内刊、内部发行物等登载的论文不作为学术期刊论文认定。
4.国内独立发行的外文期刊、中文混编期刊,按照其中文期刊相应级别认定。
境外(含港澳台)发行的中文、外文期刊未进入相关收录系统,原则上作为一般期刊认定。
5. 报纸以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文汇报理论版、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及省市级党报理论版为准。
6.经学校人事处同意攻读博士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编人员,其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是相关单位,第二署名是重庆三峡学院(脚注等不算)。
其成果的发表时间须在攻读学位或进站期间。
7.学术论文的学科性应与其发表期刊的学科性一致,否则降级认定。
(二)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学术期刊分为T、A、B、C四类,其中T、A类为学科级期刊,B类为核心期刊,C类为一般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简称《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组织第一条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奖评审机构,全面负责评选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学术奖初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人选及材料的初审工作;专家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条学术奖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其职责有:发布学术奖评选工作通知;制定学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推荐第三条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评选,填写申报表,申报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科研成果和书面佐证材料,提交的科研成果不受出版、发表时间限制,可以是单项研究成果,也可以是系列研究成果,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
第四条推荐方式:组织推荐、自荐及联名推荐相结合,以院(系、所)组织推荐为主,每个院(系、所)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2名候选人,候选人员确定后在要院(系、所)范围内公示一周。
自荐和联名推荐的人员不占所属院(系、所)的名额,直接向科研处申报。
第五条申报者须有两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推荐意见应详尽地阐明推荐理由,推荐者要对被推荐者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信誉负责。
三、初审及公示第六条初审程序:首先听取申报者陈述介绍,评审专家提问;然后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成果、申报表以及有关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阅;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名单,入选者必须获得实到评审专家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第七条初审入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广泛听取意见;对入选对象如有意见的,可向科研处实名反映。
四、终审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候选人的科研成果、申报材料及校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情况),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学术奖获得者,最终产生的学术奖获得者必须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校发﹝2015﹞39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已于2015年6月25日上海财经大学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该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7日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8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术成果评价改革,完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体系,调动全校师生科研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扩大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支撑学科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面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原则1.坚持质量导向。
学术成果认定按照国内外公认的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度作为认定依据。
2.鼓励多元发展。
鼓励多元发展,将各类学术成果纳入评价认定体系,充分尊重教师研究兴趣,发挥研究专长,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创新潜能和创新活力,对接学校功能定位,鼓励教师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第三条认定范围1.科研类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2.教学类成果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等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3.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的成果,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等与学生学术研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二、科研类成果认定第四条根据认定原则和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将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度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五条学术论文认定。
以Thomson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和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为蓝本,补充我校自定数学、计算机等理工类核心期刊目录,遴选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和权威期刊A、B目录,其认定办法为:(一)A级学术论文1.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第二类期刊论文;2.JCR分区目录SSCI、SCI一区(Q1)期刊论文;3.ESI高被引学术论文;4.权威期刊A论文;5.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一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二等奖及以上和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论文;6.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的文章(3000字以上)。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卓越人才,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分修读规定及要求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必须完成第一课堂及第二课堂必修项目所规定的学分外,还需于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项目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第四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共计学分,其中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1至少各必修学分。
1 形势与政策(2学分)包括课堂教案(1学分)和课外学习(1学分)。
此处必修的1学分为形势与政策课课外学习学分。
第五条学生需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个学分。
其中,第一、第二学年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所选学分均不能超过学分。
第三章第二课堂(实践教育)主要内容第六条学生可通过以下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活动获得学分:.社会实践类;.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 .学术报告与讲座类;.学科与文体竞赛类;.创新创业类;.国(境)外访学游学类。
一、社会实践类社会实践类学分适用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各类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实习(非毕业实习)等活动。
每学年每生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上限为学分。
每学年学生参与实习累计个工作日或参与社会调查、企业参访、志愿者服务累计次(活动总时数不少于小时),经考核合格2,获取学分。
每学年,每生参加同一或多项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数可以累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获得表彰可取得相应的加分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
表社会实践类加分项目分值表2 学生凭实践单位证明和实践小结至学院辅导员处认定。
上海财经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
上海财经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不断探索基于新技术的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建设优质的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以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引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优质课程教学资源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建共享为目标,以通识课、学科共同课和量大面广的专业课为重点开展建设,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以国家精品课程为代表、上海市级和校级精品课程为基础,通过项目立项评审形式建设一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到2020年,建设50门左右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并争取遴选优质课程申报市级和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二、组织与实施学校负责在线开放课程整体规划,指导和组织课程建设和运行。
学院按照学校规划制定学院课程建设计划,向学校申报课程,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课程团队负责课程建设与应用、资源丰富与管理。
教务处课程与教材建设科负责课程建设,组织课程立项及结项评审,使之符合课程上线标准,教务管理科负责课程上线后运行及工作量的认定等。
教育技术中心对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建设与应用(一)申报条件申报课程必须是列入学校课程建设计划的本科课程,原则上要求是通识课、学科共同课和量大面广的专业课(含创新创业课程等)。
课程负责人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创新精神和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效果好,得到广大学生、同行教师和专家以及行业企业专家的好评和认可,在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课程建设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素质优良。
(二)建设要求课程负责人(团队)应立足以往的课程教学实践,充分借鉴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活动上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在线课程建设方案综合设计,形成较为完善的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实施方案,包括:重构课程教学大纲,精心准备素材,围绕所涵盖的基本知识点制作教学视频(每个以不超过15分钟为宜),基于教学视频设计系列学习任务,提供多媒体资源(电子图书、图片、视频、PPT 等),设计和加强在线或线下主题讨论,通过完整的学习任务管理环节设计、驱动学生系统地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二○○九年一月修订)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评价体系,推进科研成果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并为本校教师及各类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校科研发展需要,经2021年9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2021年12月24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SSCI A&HCI、SCI、和EI论文及有关重要报纸理论版文章、以及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科研工作量是指校内教学科研及有关部门和人员从事于科学研究和科研组织管理的工作成果。
它包括编撰或翻译学术著作、论文,承接科研项目,编译教材(含案例、习题集等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各类专业资料等,同时包括学术活动等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它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组织工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分为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实际科研工作量。
基本科研工作量规定相关人员年度内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最低限额,实际科研工作量是指其年内实际完成的科研成果。
实际科研工作量减去基本科研工作量后的正数余额便是其超额科研工作量,负数余额则是其未完成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校在编的专职教师、专职研究人员。
第五条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一、教师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职称类别科研工作量定额教授 200分副教授 150分讲师 100分助教 50分注:对部分公共基础课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如下:外语和体育教师,其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按相应职称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3计算,1/3以上部分,计算其超额科研工作量。
二、专职研究人员年度基本工作量定额:职称类别科研工作量定额三、研究基地、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年度基本工作量定额:职称类别科研工作量定额四、其他学术、教辅和图书资料部门以及机关干部不再统计科研工作量。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卓越人才,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学分修读规定及要求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必须完成第一课堂及第二课堂必修项目所规定的学分外,还需于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项目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第四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学分指培养计划中课外学习与实践模块内第二课堂、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共计12学分1,其中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1详见附件1。
策2至少各必修1学分。
第五条学生需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12个学分。
每学年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所选学分最多不能超过6学分,直至修满12学分为止。
第三章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主要内容第六条学生可通过以下第二课堂(实践教育类)活动获得学分:1.社会实践类;2.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3.学术报告与讲座类;4.学科与文体竞赛类;5.创新创业类;6.国(境)外访学游学类。
一、社会实践类社会实践类学分适用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各类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生产实习(非毕业实习)等活动。
每学年每生社会实践类学分上限为3学分。
每学年学生参与生产实习累计5个工作日或参与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累计5次(活动总时数不少于20小时),经考核合格3,获取1学分。
每学年,每生参加同一或多项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数可以累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获得表彰可取得相应的加分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1。
2形势与政策(2学分)包括课堂教学(1学分)和课外学习(1学分)。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财研[2013]18号(2013年5月修订)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更多地在权威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扩大我校研究生培养在国内外教育界的影响,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决定对2009年12月21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奖励对象和范围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获奖的、完成或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获奖成果、课题项目、科研论文。
获奖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课题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科研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提名论文;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上述奖励范围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二章奖励基金、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三条设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40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五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须在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取得结题通知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系指在我校科研处规定的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第八条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奖的成果,特作如下规定: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对成果第一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于其他署名人员,则不予以奖励,其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2013年2月修订)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实行科研多元化发展,尊重学科差异,发挥学者专长,激励和引导全校教师积极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更多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更多高质量学术论文,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创建“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打下良好基础。
决定对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进行修订。
第一条奖励对象和类别1、奖励对象:本条例奖励对象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2、奖励类别:以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负责人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完成的各类纵向课题;权威期刊A、权威期刊B、CSSCI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EI检索论文(期刊);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获得教育部《高校社科文库》和上海市委宣传部等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
SSCI/SCI/A&HCI论文和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条奖励条件和标准1、国家级、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其它获奖成果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2、各类纵向课题在通过主管部门鉴定、结项后给予奖励。
3、对发表在CSSCI期刊上论文奖励暂时在人文学院、外语系、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体育教学部等部分基础性学科的教师中试行,鼓励其他院系所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对CSSCI期刊论文奖励。
第三条荣获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等以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需提交学校专家组评审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学校已经给予经费配套的各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系指公开发表于正式期刊上的学术研究论文,不包括“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文章。
上海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
上海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08年7月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2008年8月实行)
(2008年7月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2008年8月实行)
一、权威期刊A(简称一级A)目录(共12种):
二、权威期刊B(简称一级B)目录(共40种)
三、以CSSCI为基础的核心期刊目录
根据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我校从2006年1月开始将实行新的核心期刊体系。
新体系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即CSSCI)为基础,同时适当增加部分刊物作为我校的核心期刊目录。
1、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
2008-2009年CSSCI来源刊物一览
2、数学、计算机和管理科学工程类的核心期刊(共7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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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上海财经大学文件校发﹝2015﹞39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已于2015年6月25日上海财经大学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该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7日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8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术成果评价改革,完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体系,调动全校师生科研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扩大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支撑学科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面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原则1.坚持质量导向。
学术成果认定按照国内外公认的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度作为认定依据。
2.鼓励多元发展。
鼓励多元发展,将各类学术成果纳入评价认定体系,充分尊重教师研究兴趣,发挥研究专长,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创新潜能和创新活力,对接学校功能定位,鼓励教师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第三条认定范围1.科研类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着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2.教学类成果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等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3.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的成果,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等与学生学术研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二、科研类成果认定第四条根据认定原则和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将学术论文、学术着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度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五条学术论文认定。
以Thomson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和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为蓝本,补充我校自定数学、计算机等理工类核心期刊目录,遴选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和权威期刊A、B目录,其认定办法为:(一)A级学术论文1.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第二类期刊论文;分区目录SSCI、SCI一区(Q1)期刊论文;高被引学术论文;4.权威期刊A论文;5.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一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二等奖及以上和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论文;6.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的文章(3000字以上)。
(二)B级学术论文1.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第三类期刊论文;分区目录SSCI、SCI二区(Q2)、三区(Q3)期刊论文;&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暂按B级认定;如同时被高一级SSCI或SCI收录,可按照SSCI或SCI分级标准予以认定;4.被EI检索的期刊学术论文;5.权威期刊B论文;6.发表在《解放日报》、《文汇报》和《经济日报》理论版上的文章(3000字以上);7.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二、三等奖、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论文。
(三)C级学术论文分区目录中除一至三区以外被SSCI、SCI检索的论文;2.除权威期刊A、B以外的CSSCI(含学校自定数学、计算机等核心期刊)期刊(含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附注11.同时被不同学科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依据分区排名就高原则进行认定;、SCI检索的论文优先按学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认定;3.学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第三类期刊论文如属于JCR分区目录SSCI、SCI一区(Q1)期刊论文,按就高原则进行认定;4.学术论文成果不含书评、会议报道、会议综述等介绍性文章;5.与中文期刊对应的英文版期刊论文参照JCR SSCI、SCI分区目录认定;6.校内师生(学生在读期间)合作发表论文认定: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认定学生成果时,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教师为第二作者,认定教师成果时,教师视同为第一作者;7.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的学术论文,按上升一个等级进行认定;8.增刊论文一律按D级成果认定;9.以笔名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
第六条学术着作认定。
学术着作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国家级和省部级学术着作出版基金资助为认定依据。
其认定办法为:(一)A级学术着作1.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一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二等奖及以上和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学术着作;2.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成果;3.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着作。
(二)B级学术着作1.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二、三等奖、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的学术着作;2.列入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着作;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着作;4.获得教育部《高校社科文库》、《教育部发展报告》和上海市委宣传部等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着作;5.获得优秀鉴定等级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转化而成的学术着作。
(三)C级学术着作1.列入上海市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着作;2.其它正式出版的着作类成果(含着作、译着、科普读物等)。
第七条科研课题认定。
科研课题分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省部级进行认定;横向课题以实际到达学校财务指定账户经费额作为认定依据。
其认定办法为:(一)A级科研课题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含主任基金项目)及以上层次项目;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含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及以上层次项目;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4.为鼓励合作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前5名子课题负责人(按结项证书署名顺序为准)按1个一般国家级课题予以认定;参与校外重大项目研究子课题负责人,须将相应比例经费转入我校财务指定账户方予以认定。
(二)B级科研课题1.承担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单项资助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省部级课题前5名子课题负责人(按结项证书署名顺序为准)按1个省部级课题予以认定;2.国家自然科学数学天元基金项目、教育部及中央有关部委、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科委和市社科规划办等资助立项的省部级课题;3.上海市政府其他委办局立项资助单项经费原则上超过5万元(含)以上课题;4.课题经费实际到达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单项课题经费超过80万元(含)的横向课题(扣除外拨经费),或年合计引进各类课题经费200万元(含)以上;5.学校及横向课题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须提供采纳证明。
(三)C级科研课题1.除省部级课题以外由各级政府立项资助单项经费5万元以下课题;2.学校组织的“千村调查”、“两个行动计划”等重大研究课题;3.课题经费实际到达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单项课题经费超过50万元(含)的横向课题(扣除外拨经费),或年合计引进各类课题经费100万元(含)以上。
附注21.横向课题认定须提供完整的课题相关材料;2.所有纵向、横向课题均须在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方予以认定;3.省部级课题包括教育部及中央有关部委课题、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招标课题、上海市科委重点招标课题、上海市社科规划办资助课题、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和曙光计划项目等;4.外省市政府部门立项资助课题参照本办法标准进行认定。
第八条决策咨询成果认定。
决策咨询成果以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贡献度为认定依据。
其认定办法为:(一)A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1.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及以上领导肯定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2.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采纳的研究成果;3.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一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二等奖及以上和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4.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刊载的研究成果。
(二)B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1.获得中央及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2.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二、三等奖、教育部三等奖奖励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3.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内参刊载研究成果;4.被中央部委、省(市)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采纳的研究成果;5.被教育部《大学智库专刊》和中央部委有关内参刊载的研究成果。
(三)C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上海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上海社科规划办等内参刊载的研究成果。
三、教学类成果认定第九条根据认定原则和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将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等教学成果依据成果水平和影响力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条课程建设认定(一)A级课程1.国家级精品课程(含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国家级重点课程;3.国家级教学示范课程。
(二)B级课程1.上海市精品课程;2.上海市重点课程;3.上海市教学示范课程。
(三)C级课程1.校级精品课程;2.校级教学示范课程。
第十一条教材建设认定(一)A级教材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2.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4.其他省部级第一等奖教材。
(二)B级教材1.上海市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获校级第一等奖的优秀教材;3.获其他省部级第二、三等奖的教材。
(三)C级教材其它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十二条教学研究项目成果认定(一)A级教学研究项目成果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2.获上海市第一等奖的教学成果;3.入选 Harvard和Ivey的案例;4.获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
(二)B级教学研究项目成果1.获上海市第二等奖的教学成果;2.获专业学位全国优秀奖案例;3.已完成的省部级教学研究课题。
(三)C级教学研究项目成果1.获上海市第三等奖的教学成果;2.获专业学位上海市优秀奖案例;3.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
四、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的认定第十三条根据认定原则和我校学生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将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等所形成的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1.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提名;2.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际级创新创业类赛事第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创新创业类赛事(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或团中央盖章认证)第一等奖;3.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类竞赛(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或团中央盖章认证)第一等奖。
(二)B级指导学生学术活动成果1.教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获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专业学位优秀论文或提名;2.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类赛事(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或团中央盖章认证)第二等奖、获得上海市级创新创业类赛事(市级获奖证书由市教委或团市委盖章认证)第一等奖;3.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类竞赛(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或团中央盖章认证)第二等奖、获得上海市级学科类竞赛(市级获奖证书由市教委或团市委盖章认证)第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