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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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成立社 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宣告其权 利义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 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公 安机关通报情况。
(六)地点变更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 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 续。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 的,报请两地共同的上一级禁毒办协调解决。
(七)戒毒中止
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
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 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 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 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 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二、适用对象
三、工作流程
四、台帐要求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 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 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 康复工作。
1、生理脱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
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 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 维持治疗。 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 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档案(模板)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档案(模板)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姓名报到日期:年月日.--目录1、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小组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4、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5、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呈批表6、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知书7、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8、尿检通知书9、社区戒毒/康复尿样检测记录10、社区戒毒/康复谈话记录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1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1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14、关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1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地点审批表16、中止社区戒毒/康复程序的说明1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1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情况报告19、社区戒毒/康复日常管理记录2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告戒毒情况记录2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评估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编号: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呈批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知书____:根据县(区)公安(分)局公()社戒/社康决字[ ]第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将你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你告知如下:一、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应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拒绝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属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二、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严格遵守社区戒毒/康复协议;(2)自觉服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管理;(3)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安机关尿液检测,(社区戒毒:第一年每1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2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戒毒样本

社区戒毒样本

编号:瑞安市+鲍田办事处+社区戒毒+ 01社区戒毒人员档案材料姓名郑洁管控等级二级建档时间2017年2月15日鲍田办事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瑞安市塘下镇乡镇(街道)前进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编号:社区戒毒(康复)起止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管控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编号:等级转化□一级□二级□三级编号:转化时间□提升□降低年月日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社区专职人员(组长):吴云文社区民警:张浩社区医生:钟晓平社会工作者:朱晓胡禁毒志愿者:林长安监护人或亲属:郑秀明所在单位代表: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保管期限本卷共卷本卷共件页立卷单位目录序号内容页码备注1 社区戒毒人员登记表2 社区戒毒决定书3 社区戒毒协议书4 社区戒毒工作服务计划/记录5 社区戒毒人员个性化戒毒方案6 三年定期尿样检测安排告知书7 谈话/家访/心理干预/个人情况报告记录8 通知书9 告诫书10 移送单11 关于社区戒毒对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证明12 关于社区戒毒对象逃避、拒绝尿样检测的证明13 关于社区戒毒对象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3次以上或累计超过30日的证明14 违法《社区戒毒协议》统计表15 社区戒毒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16 社区戒毒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17 社区戒毒人员尿检次数记录表18 外出帮教尿检申请书19 社区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执行地点审批表20 关于社区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执行地点的函21 吸毒人员戒毒医疗救助申请表22 社区戒毒人员三年(年度)评估报告23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等级评定表24 吸毒人员管控等级转化量化评估表25 呈请(管控现状)变更审批表(样本)26 呈请社区戒毒中止审核表(样本)27 呈请社区戒毒终止审核表(样本)28 呈请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审批表29 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社区戒毒人员登记表姓名 郑洁 别 名性别男 照 片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82/02/12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无政治面貌群众婚姻状况 离 身份证号籍贯温瑞初吸时间 2015年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鲍田官进村 实际居住地 鲍田通河路3号社区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个 人 简 历起时止时 职务(职业)所在单位 1990年 1999年学生学校 2000年工作2017年2月7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

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审批表式样

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审批表式样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书面申请作为本审批表附件存档。
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
地后实际居住地详址
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关系人情况
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小组审核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工作办公室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
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移交变更地乡(镇)人民ZF、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
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址
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号
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
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
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
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日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戒毒康复

戒毒康复

编号: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材料姓名家庭住址建档时间年月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目录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名单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6、社区戒毒(康复)日常管理记录7、社区戒毒(康复)尿样检测记录8、社区戒毒(康复)谈话记录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告戒毒情况记录1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1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1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14、中止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1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16、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评估表17、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审批表18、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一式三份,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各一份,一份附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人员名单___街道办(乡镇)社区戒毒工作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签订时间:年月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区戒毒(康复)时间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歧视。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报告戒毒情况,定期到社区戒毒工作站接受尿检(三年接受不少于22/12次的尿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戒毒地点,自觉服从管理。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和公安(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公社戒/社康决字[ ]第号,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或亲属姓名:联系电话:)戒除毒瘾。

社区戒毒(康复)时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小组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并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2、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监督管理,每月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一次面,了解其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给予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

3、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其自谋生路;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给予帮困。

4、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5、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社区戒毒人员三年内不得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一次,第二年每2个月一次,第三年每3个月一次;社区康复人员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每2个月一次,第二年每3个月一次,第三年每6个月一次,不定期检测每年均不得少于3次)。

6、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告。

7、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一人一档”工作档案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一人一档”工作档案

重庆市奉节县 白帝镇 街(镇)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姓名: 胡绪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奉节县 区(县) 白帝 街道(镇) 九盘 社区(村)□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编号:---------------装 ----------订 ----------线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目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

附件一: ---------------装---------- 订---------- 线----------------一式四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各一份,一份附卷。

附件2:---------------装附件3:---------------装---------- 订---------- 线----------------------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提供)附件4: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甲方:市区街道(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乙方:姓名:乙方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岁(已/未婚)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就业(医、学)场所:根据公安局(分局)年月日《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社戒/社康字[ ]第号)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双方自觉遵照执行。

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的戒毒(康复)措施;2.通知乙方按规定定期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检测;3.定期了解乙方的戒毒(康复)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走访;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批评教育、予以告诫;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计划;7.为乙方提供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存根、附卷正本)模板

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存根、附卷正本)模板
X公()社解通字[ ]第号
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性别: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因,被决定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决定书文号:)。
现期限届满,予பைடு நூலகம்解除。
特此通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一式三份,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各一份,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X公()社解通字[ ]第号
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
办案单位:
承办人:
批准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存根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制定戒毒计划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 年每月不少于1 次,第二年每 第一年每2月不少 于1次,第二年每3 月不少于一次。检 测结束3日内由公 安机关录入动态管 控系统
每月1次 民政、社保、人力 资源等部门配合
每季度、年1次
定期尿样检测★
定期帮教、劝诫 戒毒知识辅导 戒毒心理疏导
中止 终止★
15日内 报到
变更后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拘留、逮捕 执行刑罚或强制隔离情况
释放
执行 期满
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
离开执行地旗县区3日以上需书面报告
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解除通知书★
解除★
不再纳入动态管控
公安机关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7日内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数据维护
1.逃避拒绝毒品吸毒检测 3次以上的2.擅自离开执 行地旗县市3次或累计30 日的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戒毒治疗 戒毒地点变更★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 诊
戒毒医疗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 自愿原则
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人员及时报告公安 机关
对滥用阿片类毒品成 瘾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办公室动 员,督促其参加
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办公室执行后 24小时内通知作出 决定的公安机关和 执行地派出所
社区戒毒(康复) 专职人员、社区医 务人员、社区民警 、社区戒毒(康 复)人员家庭成员 、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持《责令社 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督促按时报到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定期家访(谈话) 就业安置指导
定期评估鉴定 归档
归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X公()社戒∕社康决字〔〕号违法行为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现住址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年月___日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康复年(自年____月日至年月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机关(印)年月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年月日一式四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各一份,一份附卷。

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附件1:
禁毒专干主要工作职责
(一)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二)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戒毒帮教;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家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四)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按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规定进行尿样检测;鼓励和动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五)对违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教育和告诫;对严重违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请假外出、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或者提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申请的按规定审核,及时报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提出评估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再由
公安机关作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

(八)做好各种台账、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将戒毒康复人员信息录入贵州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和贵州省阳光工程信息采集系统。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即是执法者、管理者、又是助人者及教育者,同时兼有设计者、组织者、治疗者、评估者四个方面的角色。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呼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1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苏木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二、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全面形成,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全面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各项戒毒康复措施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稳步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步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落实;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社戒社康档案表格

社戒社康档案表格

社戒社康档案表格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市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社区戒毒人员管理档案姓名:风险级别:□高风险类□中风险类□低风险类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决定日期:报到时间:市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社区康复人员管理档案姓名:风险级别:□高风险类□中风险类□低风险类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决定日期:报到时间:目录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情况审批表关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报告(执行地公安机关):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分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15日内未到我辖区报到,已构成□拒绝社区戒毒□拒绝社区康复,建议对其维护脱失信息,布控查找,依法处置。

特此报告合肥市瑶海区青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盖章)年月日社区戒毒协议书甲方:合肥市瑶海区青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乙方:姓名: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吸毒种类:□冰毒□冰毒片剂□吗啡□海洛因□氯胺酮□杜冷丁□鸦片□罂粟壳□摇头丸□大麻□其他毒品:______服务处所:为保证乙方完成社区戒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公安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社区戒毒地点:社区戒毒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甲方履行下列职责(一)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二)帮助乙方制定、执行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三)向乙方提供有资质的戒毒治疗机构信息。

对申请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按照规定审核后报公安禁毒部门审批。

(四)对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出的求助予以指导和帮助。

(五)定期与乙方见面或家访,三年内不得少于22次,视情与乙方的家庭成员谈话,了解乙方戒毒情况。

对于乙方未按要求见面的,甲方应当采取抽查方式向乙方下达《吸毒检测通知书》。

社区戒毒表(含所有附件)

社区戒毒表(含所有附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姓名 ,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为三年,自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应履行以下义务,并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二)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戒毒/康复措施。

(三)定期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受尿样检测。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反协议的,提出告诫.(五)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向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四、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享有以下权益:(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自觉服从管理,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二)定期接受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三年内吸毒检测不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年月至年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三年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

社区康复人员三年内吸毒检测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二年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第三年每六个月检测一次(年月、月,每月日接受检测)。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提前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且单次最长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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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
戒毒(康复)地点的函
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禁毒办(县级禁毒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现将戒毒/康复人员(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转送到贵处继续接受戒毒\康复,戒毒\康复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处执行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请予以接收。

此函。

附:社区戒毒/康复档案卷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戒毒/康复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回执
街道戒毒/康复工作部门:
此函收悉。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姓名)已落实我街道(乡镇)继续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由我街道(乡镇)同志为主负责,联系电话。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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