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运作中少数权利的保护
对民主的限制性保护——以保护少数权利和分权制衡为例
力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变化。
个人意见。 因此好的合法的政府不能只代表少数人或多数人 ,
因此倘若 民主政体看上去真会带来好处, 这些业绩与其说 只有平衡不同基层和群体的利益与偏好, 才 能组成一个代表全 是民主 的功劳, 倒不如说是因为一些对 民主的限制性保护的功 体公民的具有正当性 的政府。 这就是古典共和主义的 “ 混合均 劳。 对民主的限制性保护主要是从共和、 宪政 、 自由中所汲取 衡 ” 的政治理念 。 在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问题上, 古典共和的 的资源 , 由于这 些限制性保护, 代议制才得 以在现代社会成为 理 念 就可 以作为 重要 的理论 资源 来 发 掘 , 正 是在 这 种 制度 模 式
代议制的 “ 纯 粹 ”民 主 反 对 权 力 分 立 。 从“ 纯 粹 ”民 主 的
直接 民主 , 要在利益高度分化的公民之间达成某种共识, 必然 由中汲取 资源 。 是既浪费时间又不可能达成共识的。 鉴于以上原因, 人们提 出 共和的 “ 多元均衡 ” 政 治结 构对此做出了贡献。 古典共和
“ 代 议制 民主” , 即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 民通 过选举 、 委托授 主义认为, 在现实生活中公 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由众多阶层和 权, 由人 民的 “ 代 理 ’ 来行使 国家权力 。 这种 民主 又被称为 群体组成 的复 杂统一体 , 所以在公共 事务的治理过程 中不仅
2 0 8 1 人 民 论 坛 ・ P E 。 P E - s T R ・ B u N
J
下为 少 数 人 的 权 益 保 护 预 设 了某 种 合 法 空 间。 这 正 是 民 主 政 将对公 民的生命和 自由实行 专断 的权 力, 因为法 官就是立法 治 的 良性 运 行所 必 需 的。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占了中国人口的近10%。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单行条例。
这些单行条例主要包括《民
族区域自治法》、《文化保护法》和《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出台,旨在保障少
数民族在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我国单行条例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
《文化保护法》规定了对少数
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法律明确,国家应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艺术、习俗等
文化传统,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和开发,并在公共场所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语言。
我
国还成立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机构,组织和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
和发展。
我国单行条例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
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支持政策。
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了针对性的教育法规,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
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的教育
资源和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发展。
我国单行条例在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律和条例为少数
民族提供了政治参与、文化保护和教育发展等方面的保障。
我们也要认识到,少数民族基
本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实施过程中的区域差异和贫困问题。
我们应该进一
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条例,推动少数民族的全面发
展。
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
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1. 引言政治投票决策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环节,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往往面临着被多数人忽视或压制的风险。
为了确保公正和平等,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如何有效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2. 少数人的权利和民主原则在探讨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方法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少数人的权利和民主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主原则强调多数人对决策的影响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应该被忽视或压制。
实际上,民主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因此,在政治投票决策中,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既能够考虑到多数人的意见,又能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3. 公正的选举制度公正的选举制度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关键。
选举制度的设计应该能够确保每个选民的投票机会平等,并使得选举结果能够准确反映选民的意愿。
以下是几种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选举制度:3.1 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一种能够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选举制度。
在比例代表制中,国会席位按各政党得票数的比例分配,从而确保各个政治派别和少数群体都能在国会中有一席之地。
这使得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能够被充分代表,从而保护他们的权利。
3.2 保证少数人代表的参与除了比例代表制外,政治体系也应该鼓励和保证少数人代表的参与。
少数人代表的参与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少数派代表席位或政治机构来实现。
这能够确保少数人的声音在政治决策中得到充分表达和考虑,避免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或压制。
4. 强化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除了选举制度的设计,法律保护也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几种加强法律保护的方法:4.1 基本人权的保护政治投票决策过程中,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的保护。
这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参与决策的权利等。
法律应该明确保护每个人的这些基本人权,确保在决策过程中没有人被歧视或排除。
4.2 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法律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政府应该建立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法律。
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_0
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_0 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一、引言本文所涉及的少数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选举中的少数人。
顾名思义,即在为选举表决等民主程序中数量居于少数、地位上从属于多数人的群体或个人。
哈耶克指出,无论赞同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因为民主这种形成意见的程序,对于一个人应该如何投票或何者为可欲的问题显然没有提供答案,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无可置疑地引导着他辨识其真正利益所在,从而多数的选票永远表达着多数的最佳利益。
因此,根据代议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数量上处于劣势的少数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实质权利。
由此,选举结果虽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少数人权利的丧失。
看似平等的程序正义之下,俨然暴露出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牺牲。
民主选举中少数人的利益也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
本文通过分析民主选举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下暗含的对选举中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现实侵害,借鉴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等级的权利以不同程度的保护。
当选举中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权利相互冲突的时候,也将给予更高位阶的权利优先的保护。
二、代议制下少数人权利的牺牲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之下的两个或数个权利,均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下具有合法主体和合法内容的权利,即具有一个合法的外观。
首先看一个发生在中国河南的真实案例。
某初级中学15岁女生雷梦佳和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让学生自主管理,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继续学习还是请其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
投票的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其回家接受教育一周,只有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后来,这个15岁的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这个案例中,班主任的学生自主管理制度和投票制度,表面上看都是民主的结果,是班级同学对班级事务的集体决策。
但是,我们要问的是,大多数同学是否有权利决定另外一个同学的“生死命运”。
民主中的尊重和保护少数
的尊严 。 存康 德看 来, 的善 良意志 是人作 为道 德人 的 人 个 普遍 事实 。 冈此, 人人 都具 有进 入那个 把每 个人 都 当做 目的而不 仅仅 当做手 段 的 目的 王 国的 内在 可能 。
目的工 国也就是 一个 任何 人都 受到 平等 的尊重 ,人 人 都享 有尊严 的理 性王 国。 永远 把 人作 为一 种 日的看 待, 就是 把他 作为具 有 内在价 值 的人看 待,是一 个 理性存 在者, 具有 内在 的道德 人格 , 一个 道德 主体, 远把 人 是 永
一
、
尊重 和保护 少数 的原理 基 础
民 主政 治 集 中表 现 为公 民之 间享 有 权 利 的 平 等 性 和 每 个公 民在 政 治 生 活 中具 有 独立 的人 格 及 自由
的权 利 。 民主作 为一 种 政体形 式 , 建立 在 公共 领域 是 和 私人 领域 分 化 的 基础 之 上 并 体 现公 民权 利 至 』 的 I 基本 理念 的。它一 方 面使 公共 权 力退 出私人 领 域 , 有
一
的 的人 , 只要 他存 与他 人 的交往 中表 现 出克制 或 同样 的对 人 的 尊重 , 就理 应受 到礼 会 与 他人 的尊 重 。在 他 岁 尔斯 看来 , 德 的这 个 目的王 国 的理念 , 际上 奠 康 实 定 了民 主理 念 的思想 基础 。① 2 平 等原理 。 、 人生而 平等 , 应拥 有相 等的权 利 。 现 实生 活 中 , 每个 人 能力 不 同 、 处 的环 境不 同 , 可能 所 不 享受 绝对 平等 的权 力 , 尽 的 义务 也不 可 能是 绝对 平 所 等 的。但就 人 的价 值 而言 与 人之间 应是平 等 的 . 人 在 法律 面前应 是平 等 的。民主意 味着在 形式 上承认 公 民 律平等, 承认 大 家都 有 决定 国家 制 度和 管理 国家的 平等 权利 。 等是 民主 的基石 没有平 等 . 就 不会有 平 也 民 主。 康德式 的 目的王 困虽然 只是 一种理性 事 实. 它 但 所 提 出 的人 的尊严 与权 利 的平等 尊重 的精 神,却 是现 代 民主 的精 髓 。
保护少数权利是民主的重要构件
理想的价值是一回事, 作为一种价值的民主理想则 是另一 回事 。如果 说威 胁 民主的 不是 民主理 想 主 义, 而是劣等 的 民主理 想 主义 , “ 是 互善 论 ”1 那 【 么同样 正 确 的 是 , 胁 民 主 的不 是 “ 主 作 为 价 威 民 值 ” 而是“ , 民主作 为一种劣等 的价值 ” 即一种 不能 , 包容 少数权利 的狭隘 的价值 目标 。 作 为 一 种 价 值 , 主追 求 三 个 目标 , 们 都 民 它 以保 护少 数 权利 为 前 提 条件 。首先 , 民主 的 价值 在 于人 民 主权 的 实 现 , 有 政 治 共 体 中 的 dm s 所 eo 成员 都 是 构 成 主 权 不 可或 缺 的 部 分 。 这 种 民 主 价值 的 渊源显 然 是 古典 城 邦 民主 论 。但 是 , 为 作 现代的一种 民主价 值与古典 的城邦 民主具 有本 质的 区别 , 中 最 为 根 本 的 差 异 就 在 于 dm s的 其 eo
值目 标还是作为手段 目标而创设 的民主都 以保 护少数 权利 为基 本 前提 。
1 作为 价值 目标 而创 设 的 民主 .
民主最初是被 当作 一种 本 身就 是终 极性 价 值 的理想 而创设 的 , 人们孜孜 以求 的民主理想是一 种 终极 价值 。而 与民主 现 实相 对 的 民主理 想本 身并 不是终极 价值 , 的价值 不 在 于理 想本 身 , 在 于 它 而
理想通过检 验 和矫 正现 实 不断 地改 进 现实 。 民主
力, 切实维护 民主的运行机制 , 民主 的现 实趋 使 近 于民主 的理想 。因此 , 护少 数 权 利 既是 民 主 保 的基本 特征 , 是 民主 过程 本 身 的必 要 条 件 。保 亦 护少 数权利与 民主之 间存在 着紧密 的内在关联 , 这 主要体现在保护少数权利同民主 目标 、 民主本质、 民主原则 、 民主程序 和 民主伦 我 们 所 使 用 的 “ 主 ” 词 民 一 的现 代 意义而 言 , 民主 的基 本 特 征就 是 允 许 少 数 派有 自 由 的政 治 表 达 权 , 重 和 保 护 少 数 的权 尊
“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
“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作者:赵虎敬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摘要】“少数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符合国际人权保护原则普遍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稳定和谐的内在要求。
“少数人”权利保护包含保护“少数人”的文化、宗教信仰、使用自己语言等几个方面的权利。
为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更有实效,我们应从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保护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保护特殊主体“少数人”的概述“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实际上,历史上最早带有国际性的人权问题起源于保护“少数人”的宗教自由。
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即有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
①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少数人”有发展自身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这从普遍性国际公约的高度第一次明确了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原则。
此后,联合国又通过了诸如《儿童权利宣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对特殊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将“少数人”群体的范畴从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扩展到了儿童、难民、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方面。
“少数人”的概念。
对于“少数人”,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内涵与外延并不确定的概念。
包括凯博多蒂、杰伊西格勒等著名学者都曾经尝试对其进行概念界定。
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综合现有的概念阐释,我们可以把“少数人”归纳为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等。
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意义及原则
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意义及原则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意义在于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特征。
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原则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一个社会的真正强大和繁荣取决于它对所有人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特征。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2.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无论这些观点和信仰是否与主流观点相同。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观点和信仰而受到压制或迫害。
3. 参与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参与社会和政治决策的机会,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
4. 保护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受到暴力、欺凌或其他形式的伤害。
5. 教育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权利。
6. 社会公正原则:社会应该确保公正和平等,无论个人的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来消除贫困、不平等和歧视,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总之,保护少数人权利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包括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时,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和繁荣的社会。
民主的少数原则名词解释
民主的少数原则名词解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主张社会决策应当基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民主的核心原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少数原则。
少数原则是民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强调对少数人的权益和利益应当受到保障和尊重。
在民主国家中,由于多样性、不同意见和价值观的存在,少数群体可能会在某些问题上持有反对多数观点的立场。
为了维护公平和包容的社会环境,少数原则被引入民主制度中,以确保少数人的权益不被多数人压制和忽视。
少数原则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它强调少数人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民主制度中,少数人不能仅仅因为人数少而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
他们应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以确保他们的声音能够被听到和考虑。
其次,少数原则要求对少数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
在民主国家中,法律和制度应该确保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不受任意剥夺。
这包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
通过为少数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社会可以更好地促进包容性和社会公正。
此外,少数原则提倡对少数意见的尊重和容忍。
少数群体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他们可能持有不同于多数人的观点和看法,这些观点可能是对现状的质疑,也可能是创新和改革的源泉。
因此,对于少数意见的尊重和容忍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品质,可以带来新的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民主的少数原则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如何平衡多数和少数的权益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民主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多数意见的决策,但也必须保证少数意见的发表和尊重。
因此,在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如何在多数与少数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其次,少数原则在实践中也可能受到滥用和扭曲。
有时候,人们可能会利用少数原则的概念,以维护自身利益或实施不公平的政策。
这就需要民主国家有健全的法治机制和制度监督,以防止少数原则被滥用。
最后,尽管少数原则强调对少数权益的保护,但也不能忽视多数意见的重要性。
功利主义,民主集中制和少数人的合法利益
功利主义,民主集中制和少数人的合法利益第一篇:功利主义,民主集中制和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功利主义,民主集中制和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功利主义英文为utilitarianism,又译为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
这些学说通统被称为'目的论',或者称为'效果论'。
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来作为对一切事物和一切行为评价的好坏标准。
但是,功利主义不能保证少数人的正当幸福和利益。
比如说,在一个医院里,十个人都快要病死了,牺牲其中的一个可以救另外的九个人,那按功利主义的原则,为了最大多数人的生存,就要牺牲其中的一个人,这样才符合功利主义所谓的“善”和“好”。
但是,我们显然不能这样做。
因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这里我想起了一个故事:美国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而这条铁路要经过一个老妇人的农场,于是美国政府找专人说愿意赔偿十倍于农场的价钱希望老太太允许铁路穿过。
但是老太太对一生居住的农场非常有感情,不愿意破坏农场的原貌。
无论政府官员怎么做工作,说这关系到铁路的造价和将来火车行驶的方便,关系到全体美国人的利益,但是老太太就是不答应。
于是,最后只好将以修好的铁路拆掉,绕道而行,尽管这样做损失巨大。
显然,在这个故事里,个人,哪怕是一个人的正当财产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哪怕这会成全多数人的快乐和利益也不行。
这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功利主义却没有顾及到这些。
与功利主义相类似,我想起中国党内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同样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种决策,但是,如果完全按此原则,就存在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危险。
基于此,我国颁布了宪法和法律,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先确定下来,防止任何机构、任何团体、任何人借民主的名义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现代民主与古代民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现代民主是建立在完善法制基础之上的相对民主。
法律与少数群体权益法律保护对待少数群体的权益
法律与少数群体权益法律保护对待少数群体的权益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保护每个人权益的基石。
然而,在社会中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某些原因,无法享受到与主流群体相同的权益。
这篇文章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处理少数群体的权益,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一、确立法律保护原则为了保障少数群体的权益,法律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保护原则。
首先,法律应该坚守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不对少数群体进行歧视。
其次,法律应该主动采取措施,保障少数群体享有基本的人权和社会权利。
最后,法律应该鼓励社会多元文化的发展,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互相理解和尊重。
二、确立法律保护措施为了落实法律保护原则,法律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首先,法律可以通过明确禁止歧视的规定来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如反对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
其次,法律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维护少数群体的权益,例如设立少数群体权益委员会等。
此外,法律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就业、教育、住房等领域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少数群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三、面临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可能存在缺陷,导致实际效果不佳。
例如,某些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可能过于笼统,无法解决具体的问题。
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依赖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如果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可能导致保护工作的流于形式。
此外,法律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如果缺乏相应的社会意识和文化环境,可能影响保护工作的实施。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挑战,需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和做法。
首先,法律应该不断完善和修订,以确保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大资源投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宣传和倡导尊重和包容的观念,建立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
结论法律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任务。
通过确立法律保护原则和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占据绝大多数,其他55个少数民族则分布在各个地区。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我国制定了许多针对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是对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问题制定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权利给予了明确的保障。
宗教信仰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宗教信仰更是其文化传承和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单行条例》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权利给予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该条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得因族裔、民族、信仰等原因对少数民族实施歧视。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严禁强行改变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保障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进行了具体保障。
语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少数民族来说,使用和传承自己的语言文字是非常重要的。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权利和传承权利。
该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所有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使用和传承自己的语言文字,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地区和部门,国家提供相应的翻译和审定服务,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
我国的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保障,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权利、语言文字权利、文化传承和发展权利以及身份和权利的保障。
这些条例的实施,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具体保障和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下,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的少数群体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的少数群体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尊重和保护个人权益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然而,社会中存在着一些被认为是少数群体的人群,他们的权益常常面临侵犯和忽视。
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宪法通过解读和保护的方式来维护少数群体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的少数群体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
首先,宪法解读宪法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少数群体包括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残疾等方面的群体。
这些群体常常面临着歧视、排斥和不公正待遇。
通过解读宪法,可以确保针对这些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避免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其次,宪法在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方面的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赋予了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权利。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平等和公正对待的权利,无论其是否属于少数群体。
这种平等权利确保了少数群体不会受到歧视或排斥,同时也增强了社会的包容性和多样性。
其次,宪法保护了少数群体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少数群体经常面临表达意见和集会的限制,而宪法保障了他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自由。
宪法可以确保他们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支持自己的权益。
第三,宪法通过制定反歧视法律来保护少数群体。
一些少数群体特定的法律和政策制定确保了他们在就业、教育、住房等领域的平等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存在保护了少数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对那些侵犯群体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第四,宪法通过设立权利保护机构来保护少数群体。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宪法保护的权益,确保少数群体不会受到侵犯和忽视。
通过这些机构的工作,少数群体可以寻求帮助和获得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宪法解读宪法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并通过具体的措施来保护少数群体的利益。
社会应该积极倡导和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关键
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关键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获得了许多权利和自由。
但其中,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少数群体包括各类族群、性别认同、宗教信仰、身体条件等不同背景的人群,他们在社会历史的长河中常常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若想要实现真正的社会进步,保护这些少数群体的权益就显得尤为关键。
认识少数群体与其权益少数群体,是指在某一社会、文化或国家背景下人数较少、处于劣势并可能受到歧视和边缘化的人群。
例如:女性、LGBTQ+社群、宗教少数派、残障人士以及移民等。
这些群体由于身份、性别、文化背景等因素,在参与社会生活、工作以及生活基本保障方面面临许多障碍和挑战。
权益的内涵权益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享有的利益。
对于少数群体而言,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在就业、教育与医疗等基本领域。
言论自由:每个群体应有表达自身观点与诉求的权利,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宗教信仰自由:在不影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人人都应享有选择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文化保护:少数民族及文化群体应能保存和传承其独特的文化、语言和传统习俗。
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在遇到权益被侵犯时,少数群体应有权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支持。
过去与现状历史上,许多少数群体常常遭受压迫和歧视,例如,种族主义使得一些族裔长期生活在贫困与隔离之中。
而性别歧视也限制了女性的发展空间,许多文化背景下女性依然面临着就业不平等及暴力侵害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少数群体权益的关注逐渐上升。
国际上,各种人权条约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相继出台,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国内,许多国家也开始重视并推动相关立法,以增加对这些群体的保护力度。
例如通过反歧视法案来保障所有员工在工作场所中享有平等待遇。
尽管如此,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斗争依然任重道远。
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严重的人权侵犯现象,包括对LGBTQ+人群的暴力事件,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移民社群的不公待遇等。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障。
为了更好的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我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单行条例,从立法层面确保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发展空间。
本文将针对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展开探讨。
我国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单行条例确保了少数民族的自治和权益。
该条例明确规定,少数民族拥有自治地区,享有自治权。
这意味着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具有自治权,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
条例还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
这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的单行条例确保了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
这些条例从自治地区、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政治代表等多个方面来保障和推动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权益。
而且,这些条例还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我国日益发展的多民族国家的需要。
通过立法的形式,我国确保了少数民族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和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关键
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关键在现代社会中,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不同的文化、性别、种族、宗教和性取向等少数群体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尊重。
然而,少数群体面临的歧视和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真正的平等的关键。
为什么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关键?保护少数群体权益对于社会进步至关重要,原因如下:1.完善的多元社会一个完善的社会应该是包容和多元化的。
少数群体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他们的存在和发展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创造力、创新和经济成果。
通过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我们能够促进多元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2.平等和人权的实现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是实现平等和人权的重要一步。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平等的机会。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就无法真正实现平等和尊重。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身份和意见,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
3.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建立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
如果少数群体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社会将面临分裂和不稳定的局面。
通过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我们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4.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少数群体的文化和价值观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可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丰富社会的文化生活。
文化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特点,更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
如何保护少数群体权益?为了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行动:1.制定和执行反歧视法律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反歧视法律,保护少数群体免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这些法律应该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对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的歧视,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2.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教育和就业是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途径。
政府和社会应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并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
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可以帮助少数群体实现自己的潜力和发展。
保护少数是民主完善的重要标志
作者: 肖纯柏
出版物刊名: 领导科学
页码: 20-20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2期
主题词: 党内民主;保护;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科学领域;科学结论;一票否决;相互补充
摘要:服从多数、保护少数,是党内民主完善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一些领域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是不能够用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其是不是科学结论的。
在一个不能保护少数的组织里,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少数,甚至在某些领域里可以实行一票否决。
在党组织里,保护少数,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少数,尊重少数人说话、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不要轻易摇头,要让实践说话。
这既有利于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又有利于使双方的意见相互补充、相互接近,便于少数人从正面理解、接受和服从多数人的意见。
保护少数权利是民主的重要构件
保护少数权利是民主的重要构件摘要: 保护少数权利既是民主的基本特征,亦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
保护少数权利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
无论作为价值而创设的民主,还是作为手段而创设的民主,都符合民主创设的基本目标。
民主意味着人民享有主权以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管理,民主也意味着具有程序性的选举,保护少数权利契合民主的这些本质。
保护少数权利体现民主的社会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商议性原则、个人自由平等原则和包容性原则。
保护少数权利还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民主的程序正义。
关键词:少数权利;民主目标;民主本质;民主原则;民主程序民主的完善程度,包括民主的广度和深度,离不开少数受到重视和保护程度,成熟的民主理论渐已开始从诉求“多数的统治”转向关切“少数的保护”。
我们判断某个国家是否真是个民主国家,最可靠的办法是检验一下少数派享有自由、平等和安全程度。
从我们所使用的“民主”一词的现代意义而言,民主的基本特征就是允许少数派有自由的政治表达权,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
唯有如此,才能源源不断地激发民主的动力,切实维护民主的运行机制,使民主的现实趋近于民主的理想。
因此,保护少数权利既是民主的基本特征,亦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
保护少数权利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这主要体现在保护少数权利同民主目标、民主本质、民主原则、民主程序和民主伦理之间的关系上。
一、保护少数权利符合民主创设的目标民主在创设之初就已经暗含了保护少数权利的内蕴,但问题是民主究竟是如何得以创设的?民主的创设何以与保护少数权利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就前一问题而言,理论界关于民主创设目标的争论异常激烈,民主思想的历史发展一定程度上就是在这种争论中行进的,各种民主理论都从自己的前提假设和逻辑推演中来论证自己的民主创设目标。
总体而言,各种争论都聚焦于价值与手段之间的碰撞与交融,作为价值目标创设的民主与作为手段目标创设的民主各执一词,亦各有理据。
而后一问题的解答在前一问题的推演中就可以一目了然,无须另篇赘述。
浅论保护少数的权利
浅论保护少数的权利摘要:现代民主的实质在于每个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
将目的王国的概念转换成政治哲学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概念。
现代民主不仅是说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多数原则是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多数原则所导致的是多数的统治。
而多数的统治在民主的历史中,往往导致的是多数的专制,即多数对少数的专制,对少数的压制、制裁甚至从肉体上消灭。
古希腊的民主制是一种多数专制的民主,现代西方民主在其发展的早期也存在着多数的专制问题,如托克威尔所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美国民主早期的多数的暴政。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群众专政,就是运用多数民主来达到专制或暴政。
或者说,实际上是一种多数的专制或暴政。
所谓多数的专制也就是对与多数的政见或意见不同的人的专制。
少数的专制则是统治集团的少数政治人物(国王、皇帝、寡头等)对社会的专制,或称为精英专制。
精英专制中最受害者同样是那些反对派或持不同政见者。
当反对派或反抗者成为多数时,这种精英统治也就不能维持。
因此,所谓精英专制也就是对少数人的专制。
从多数专制到少数专制,虽然极不相同,但却两极相通。
这就是都没有保护少数的权利,或取消少数存在的权利。
保护少数的权利,最基本的就是保护少数的言论自由权利。
对于现代民主的建设,我们不仅要营造一种环境,形成有效多数、真正体现自我意愿的多数,而且要真正保障少数。
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本身也就是形成负责任的多数的前提。
保障少数的权利,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关键词:民主多数少数一、我们怎样看待民主这一理念?我们认为,民主的实质或民主的精神在于每个人(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
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理念在哲学上体现了民主的这种精神内涵。
在康德看来,人的善良意志是人作为道德人的一个普遍事实,即使是一个在众人看来没有道德的人,也不至于没有丝毫的道德感。
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
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摘要]多数人统治是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或损害少数人的权利,民主政治的出发点是个人的价值和自由,而其目的是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公民权利。
但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政治投票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而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冲突问题,则可以说是难点中的难点。
这在现实实践中又是确实存在的问题,那么,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思考的结果,应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给予权利划分以不同等级,并优先保护第一等级的权利。
这也是我们在政治实践中所可能采取的一种权利保护方案。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保护;投票决策;权利等级对于少数人的概念,之前国内外已有多位学者着文指出。
其中有代表性的如李常青、冯小琴的定义:少数人指在与相关对象的比较中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缺陷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等。
然而本文所涉及的少数人是选举中的少数人。
顾名思义,即为在选举表决等民主程序中数量上居于少数、地位上从属于多数的群体(或个人)。
他们根据选举规则要服从于多数,从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政治投票表现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体现,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和运行特征。
选举是经过上千年人类历史演进,由低级发展到高级的,至今最好的制度,最民主的制度,它“是表现公众意愿的最好外部形式”。
选举中少数人由来即伴随着选举制度而来。
早在古希腊城邦民主时期,即出现全民选举的最初形式。
在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选举成为现代文明的最重要特征和体现,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人类经过数千年文明发展才最终选择、并已被实践证明最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民主制度” , 是“人人生而平等”、“权利在民”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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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法 规 、政 策 的 实 施 等 都 从 实 际 出 发 。 二 是 出现 多 元政 治 文
须谨 守。i R】
化 , 主 流政 治 文 化 仍 居 主 导 地 位 。随 着 经 济 改 革 带 来 了社 会 但
法 治政 府的 功能
杜 晓 溪 、 来 津 在 《 政 与 法} o o 第6 上 载 文 《 治 申 行 2 l年 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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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新 生代 农 民工 问题的 法治视 角
《 人 日 报 》 月2 日刊 载 全 国 总 工会 的 《 于 新 生 代 农 民 工 6 1 关
工 问题 的研 究 报 告 》 出 , 生 代 农 民 工 系指 出生 于2 - 纪8 提 新 0 ̄ - 0
政 府 的 功 能 向度 与 实现 路 径 》 为 , 着我 国 法 治 政 府 建设 进 认 随
程 的 加 快 , 治 政 府 对 一 国政 治 、 济 、 化 和 社 会 的 功 能 作 法 经 文
结 构 的 多元 化 、 会 群 体 的 多 阶 层 化 、 会 利 益 的 多样 化 和 与 社 社
但 如 果 这 种 情 况 下 少数 不 具 有 这 样 的 权 利 , 正 确 的 意 见 就 被 灭 杀 了 , 误 就会 更 加 蔓延 , 正 就 更 加 困难 。二 是 不 能 滥 用 错 纠
多数 原 则 , 即每 个 公 民都 有 法 律 所 赋 予 的权 利 , 夺 权 利 必 须 剥
的 边 界 ,限 制 了公 权 力 的 扩 张 , 防 止 其 侵 犯 到 公 民 的私 权 领
由于利 益分化,社会 上既 出现 了积 极参政 却 没有得到政 治所
得 的 焦虑 ,也 出现 了 不 同程 度 的 政 治 冷 漠 倾 向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 众 对 执 政 党 和政 府 的 政 策和 法 律 表 示 出较 好 的 认 同 。 公
依照 法定的程序进行 , 主的运作也 必须贯彻程序 的原则。 民 民
主 的投 票 应 该 合 理 合 法 地 进 行 , 不 应 该 无 视 相 应 的 法 规 和 权 利 , 该 懂得 , 应 法规 和 权 利 是 更 高位 的 民 主 所 确 立起 来 的 , 必
的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后 ,政 治 文 化 层 面 上 具 有 了一 种 极 为 实 际 和 世 俗 化 色彩 的 追 求 , 着 眼 于 现 实,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的 建 立 、 更 对 各
之 相 应 的 社 会 价 值 多元 化 , 治 文 化 也 显 现 出 多元 化 趋 势 。 政 但 由于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化 的 形 式 反 映 着 时 代 要 求 ,增 添 了新 的
内容 , 现 着 与 时 俱 进 的 品 性 ,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焕 发 着 新 的 体 仍 并
生命 力。 三是 政 治 文 化 与政 治 体 系 的 总 体 协 调 与 局 部 不 协 调 。
用 也 日渐 凸显 , 具 体 表 现 为 四 个 方 面 : 是 以 限 权 与 护 权 的 这 一 统 一 实现 政 治整 合 。 全 能 政 府 相 比 , 治 政 府 划 定 了公 权 力 与 法
的 影 响 是 深 刻 和 深 远 的 , 产 生 了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转 型 期 政 治 文 化 。 这 种 政 治 文 化 的 特 征 主要 包括 三 个 方 面 : 一是 政 治 心理 、 政 治 理 想 趋 于世 俗 化 、 利 化 。 实 现 了“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功 在 以
国经 济在 世 界 经 济 格 局 中取 得 有 利 地 位 提 供 支撑 。 三 是 以 民 本 至 上 作 为 法 治 政 府 的 精 神 追 求 。 法 治 政 府 思 想 不 仅 是 人 类
历 史 文 化 发 展 的 结 晶 ,也 是 促 进 社 会 不 断 前 进 的 重 要 力 量 。
为 法 治政 府 的 运 行 目标 。 法 治 政 府 是 有 限 、 任 、 光 、 信 、 责 阳 诚
廉 洁 和 服 务 型 的 政 府 , 既 可 以确 保 不 同 利 益 主 体 的 意 愿 在 政
府 行 为 中得 到 体 现 , 同 的 声 音 受 到 重视 , 有 利 于社 会 不 同 不 也 群 体 利 益 的合 理 表 达 、 会 矛 盾 的 公 正 解 决 , 社 会 转 型 提 供 社 为
少数 人 的 正 确 意 见被 否 定 了 , 只 要 它 有 保 留和 申辩 的 权 利 , 但 就 有 可 能 逐 渐 地 被 越 来 越 多 的人 所接 受 , 少数 就 可 以 逐 步 地
转 化 为 多数 , 误 就 会 被 纠 正 , 确 性 又 回 到 了 多 数 的 一 方 。 错 正
域 ,可 以 在 无 形之 中调 和 或 避 免 国 家公 权 力 与 公 民权 利之 间
的冲突 , 而推动社会 的发展 。 是为 生态文明建设提供 绿 色 从 二 公 共 产 品 。 足 的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可 以 引 导 经 济 的 可持 续 增 长 , 充 法 治政 府 不 同 于计 划 经 济体 制 时 期 政 企 一 体 、干 预 市 场 竞 争
“ 民本 ” 一 思 想 始 终 贯 穿 于我 国 几 千 年 的 法 律 思 想 发 展 过 程 这
中 , 在 社 会 思 想 和 文 化 异 彩 纷 呈 的今 天 , 新 的社 会 需 求和 并 与
要 尽 量 体 现 出 所 有 参 与 者共 同的 意 愿 , 多数 是 对 民 主 的 接 近 , 并不能简单地 与民主划等 号。 由此 , 多数 原 则 的 运 用 必 须 要 对
从 多数 原 则 的 同 时 要 注 意 保 护 少 数 人 的权 利 。 它 以其 独 特 的 内容 与 善 。 护 少数 原 使 保
则 主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是 保 留 自己意 见 的 原 则 , 一 即使
社 会 环 境 有 机 融 合 并 绽放 出夺 目的 光 芒 。 四 是 以 和 谐 政 府 作
创 造 良好 的 交 易 氛 围和 途 径 , 间接 方 式 激 励 经 济 发 展 , 我 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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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代 以后 , 龄 在 1 岁 以上 , 异 地 以非 农 就 业 为 主 的 农 业 户 年 6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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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运作 中少 数权 利的 保护
孙 力在 《 习时4}00 6 8 学  ̄ 2 1年 月2 日上 载 文 《 主 运 作 中 民
多数 原 则 与 少数 权 利 保 护 的 统 一 》 为 , 民 主 运 作 中 , 数 认 在 少
服 从 多数 是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但 民 主 政 治 最 深 刻 的 含 义在 于 它
良好 的 政 治基 础 和 社 会 环 境 。
转 型期政 治 文化 的特征
廖 中武 在《 宁行政 学院学 ̄}00 第6 辽 2 1年 , - 载 文 《 革 g上 改
开放 后 我 国政 治 文 化 的 转 型 及 其 原 因分 析 》 认 为 , 改 革 开 放 后 , 国 经 历 着 一 场 社 会 结 构 的 转 型 , 对 当代 中 国政 治 文 化 我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