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用水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规定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目的为使不合格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被识别和控制,避免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提高客户满意度,实际公司目标,特订此管理办法;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分类,进货、半成品、成品、交付和使用过程中不合格品的识别与处理,并且明确了处理方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交付后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3、1生产部iqc负责不合格成品的识别、判定与处理结果的跟踪。
3、2各责任单位负责不合格品的处理、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3、3财务部负责质量赔偿与负激励的扣除;3、4总经理负责不合格产品放行的审批。
4程序4、1进货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理4、1、1皮胚:产品送到公司后,由仓库挑皮检验人员根据<皮胚挑选检验规程>对皮胚进行分离分类,根据产品的不合格程度,在标签上注明不合格现象处理方法可采用选别、让步接收、退换货等。
4、1、2对一般不合格挑皮检验员在物料上贴“待处理品标签”,仓库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并反馈仓库员处理。
4、1、3仓库管理员在核实原辅料的的情况,并与供应商确认退货返工事宜;4、1、4对于其它物资的进货检验,由仓库员直接检收,对不合格品直接退回或要求供应商返工处理,并且将不合格放置在不合格品区域。
4、1、2对严重不合格品应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并经生产部长签署处理意见后,由采购员按退货手续办理退货。
4、2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4、2、1对于不合格的识别,根据<皮革检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产品的不合格程度,在标签上注明不合格现象。
4、2、2严重不合格品为不可返工、返修的报废品;4、2、3一般不合格为通过返工、返修后可以达到预期要求的不良品;4、3不合格品处理方式流程图4、3、1相关检验人员根据客户的检验要求及检验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工段长安排人员放置规定的区域,并通知生产总现场确定;4、3、2生产总工到现场后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确认,经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按“改作它用”、“返工、返修”或“报废”处理。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生产、经营环节中出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流入市场和危害消费者健康。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检测和监测:建立食品监测体系,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和监测,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通报,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追溯。
2. 处理措施: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需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如暂停销售、下架、封存、销毁等,确保不合格食品不能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处置渠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食品处置渠道,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都能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
4. 处置标准:确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标准和程序,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威慑违法者,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5. 监督和检查: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合格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惩罚,提高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
产和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推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有效实施。
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细则全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细则全文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依法查处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等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第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销售变质、不新鲜或超过保质期的水产品,构成“销售劣质水产品”行为,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对于销售注射水培养的水产品或使用非法兽药、饲料造成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行为,构成“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水产品”行为,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销售水产品时使用欺诈手段,虚假宣传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构成“欺诈销售水产品”行为,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水产品加工流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非法添加物的行为,构成“违法加工水产品”行为,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对于生产、流通、销售未进行必要检验或无合格检验报告的水产品,构成“未经检验销售水产品”行为,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水产品餐饮经营过程中使用劣质食材、非法添加剂,擅自改变菜谱等行为,构成“违规水产品餐饮经营”行为,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处罚措施的执行和结果的公示第十条对于被依法处罚的主体,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
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经典版)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控制,维护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特制定本《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制造等行业,对不合格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所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处理管理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二章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第四条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入库和使用,由进货人负责退货。
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并确保退货程序的及时执行。
第五条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应及时进行隔离,由质检员和相关责任人协商决定是否返工修复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六条不合格的成品严禁出厂,应立即隔离,并由质检员和相关责任人协商决定是否返工修复、退货、销毁等处理方式。
第七条当设备故障、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生产中断时,质检员应对受影响的批次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若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质检员应填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单》。
第三章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第八条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若属一般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排除并进行再次检验,确保符合标准。
若属严重质量问题,应采取销毁处理方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九条对于所有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时,应进行详细的处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处理方和被处理方的签字、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责任人员,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将受到罚款200☆500元的处理,并在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质检员应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并定期备查,以备考查和追溯。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抽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处理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农贸市场通用不合格商品处置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不合格商品处置制度
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对已确定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最新
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最新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最新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而水产品作为广大民众餐桌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不断加强对水产品的监管,推出了一系列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通过立法建设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立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惩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可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罚,从而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其次,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我国建立了监测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抽检、检测、暂扣并封存样品等措施,对水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测。
一旦发现问题,将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追溯生产流程和销售环节,查明责任,从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再次,我国对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此外,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如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水产品,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除此之外,我国还加强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加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舆论引导,提高了公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知。
同时,我国加强了对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给消费者。
这些措施的落实,有助于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民众饮食安全。
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水产品质量安全处罚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首先,地方政府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还不够强,导致监管不到位和落实不力。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采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
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保管员作出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二、搬运、贮存等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安规定予以标识后,集中放置“不合格品区”后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三、发现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出售,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四、退回的食品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不得再次销售。
五、食堂不得销售无包装熟食、不得加工扁豆、海鲜以及凉菜;不得出售剩菜,过期食品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
xx有限公司
xx项目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不合格品处理规程
1.目的:建立不合格品处理规程,保证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上市流通,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编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所有不合格的半成品、成品。
4.责任:QA主任、QC主任、储运部主任、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QA检查员、QC检验人员、储运部相关人员、车间操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正文:5.1.不合格品:是指在生产、检验、储存或销售过程中发生有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的产品(包括半成品、成品)。
5.2.发现产品(包括半成品、成品)有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5.2.1.标识:在不合格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及相应的货位卡上贴挂R-QA-262《不合格证》标签,并对该批产品的相邻批次进行严格审查或重新检查,若发现不合格品也应予以标识。
5.2.2.隔离:不合格品应当隔离存放,以防止在做出适当处置前继续使用。
严格按照品种性质、贮存条件对不合格品进行保管,不得与其它合格品混淆,并且要注意防尘。
不合格品在贮存期间,未经质量部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
5.2.3.调查:结合不合格品本身的性质、所处的环境影响、现场人员操作等相关因素,对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及不合格品能够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为不合格品的处理提供依据。
5.2.4.召回:对于不合格成品,不论在成品库房中、输送途中、销售商仓库中或在消费者处,都应按MS-QA-136《药品召回管理规程》采取措施召回。
5.3.对不合格品的分析、评价过程:5.3.1.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5.3.1.1.由现场操作人员填写R-QA-019《偏差处理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发现人员、时间,不合格品的情况通知车间主任及QA,依据不合格出现的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结果记录汇总,经所在车间主任签字后交相关部门经理。
5.3.1.2.相关部门经理填写处理意见后交由QA主任、质量部经理确认和批准。
不合格产品处理政策
不合格产品处理政策1. 定义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
2. 处理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不合格产品的首要原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不合格产品的首要原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 科学合理:处理方法应科学合理,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科学合理:处理方法应科学合理,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处理:处理不合格产品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处理:处理不合格产品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正公平:处理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正公平:处理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处理措施- 召回: 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的产品,公司应主动召回,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召回: 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的产品,公司应主动召回,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 修复/更换: 对于可修复的不合格产品,公司应提供维修或更换服务,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修复/更换: 对于可修复的不合格产品,公司应提供维修或更换服务,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 销毁: 对于无法修复或无法满足质量标准的产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销毁,防止二次流通。
销毁: 对于无法修复或无法满足质量标准的产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销毁,防止二次流通。
- 处罚: 对于故意制造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个人或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罚: 对于故意制造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个人或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4. 监督与督导- 内部监督: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内部监督: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
2. 定义- 不合格产品: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 处理措施:指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的行为和方式。
3. 不合格产品的鉴定和分类3.1. 鉴定不合格产品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经专业机构评估并记录鉴定结果。
3.2. 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严重不合格产品、一般不合格产品和轻微不合格产品。
4. 处理程序4.1. 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
4.2. 对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以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并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
4.3. 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应通知生产商或经销商进行整改,限期进行改进或召回。
4.4. 对于轻微不合格产品,可以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进行整改,但不需进行召回。
5. 处理结果记录和披露5.1. 处理部门应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5.2. 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披露。
5.3. 披露信息应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内容。
6. 处理追责和监督6.1. 对于生产商、经销商在处理不合格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6.2.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不合格产品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7.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工作。
以上为《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和处置,确保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食品不合格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收集整理重新使用;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
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
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对工作中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出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原粮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和使用现场不合格品反成品检验不合格的控制。
三、职责1、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由质检部负责。
2、公司授权质检部负责本厂内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评审。
3、质检部检验出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书面的处置方案,以及仓管部,生产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科学处置。
四、工作程序1、原料收购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收购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禁止收购。
2、原料储存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由仓管部将不合格原料与合格原料分离,单存单放并设立红色标识,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产品判断由生产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判,发现不合格品,应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并通知质检部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4、成品存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由仓管部会同质检部进行检验评审,确定为不合格品后,应将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分离,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分析原因,做好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处理五、处置1、收购原料发现不合格的,由供方自行处置。
2、原料和成品在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部处置,应做出相应的处置报告。
处置报告应注明:产品的原因分析,处置方法,处置的数量等。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若返工后可生产为合格品,由生产部负责返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若不能返工,应单独存放,单独处置。
4、已经外销的不合格品由公司委派的人员与客户协商并负责召回,做好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质检部。
5、质检部对不合格品粘贴“不合格”标记,并填写“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及注明不合格原因。
仓管部应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单独存放并设立红色标识。
公司研究出处置方案后根据方案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项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当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当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当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7.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快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应当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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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用水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规定
一、配料用水感观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规定:
1、对于化验室检测配料用水有异味,当班质检员对上次检测和本次
检测之间的产品隔离并取样进行口感的评定,对于评估无异常的产品放行,存在异味的销毁。
2、对于化验室检测配料用水有杂质,当班质检员对上次检测和本次
检测之间的产品隔离并取样进行杂质度的测定,符合要求放行,不符合要求摔包处理。
3、对于化验室检测配料用水不澄清,当班质检员对上次检测和本次
检测之间的产品隔离并取样进行色质的判定,符合要求放行,异常销毁。
二、理化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
对于化验室检测配料用水理化指标不符合标准,当班质检员对上次检测和本次检测之间的产品隔离并取样,技术科组织对样品送集团公司进行相关指标的检测,符合要求放行,不符合要求销毁。
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
对于化验室检测配料用水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处置方式如下: 上次检测和本次检测时间内没有出库的产品隔离并取样进行微生物检验,达到商业无菌放行,没有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销毁。
上次检测和本次检测时间内已经出库的产品,对保留样进行追踪验证,对于没有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产品制定收货计划,销售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