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省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铁路、公路、机场、水库、工业园区、大学校区及石油、天然气、煤炭能源开发等大型建设工程日益增加,项目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大大超过以往,许多考古新发现都是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任务日益艰巨。
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必须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更加凸显其重要作用,做好配合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同时,在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工程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不经文物部门考古勘探就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擅自处理,使地下文物受到损坏;同时,考古勘探单位执行《文物保护法》不力,缺乏与建设单位相互合作、相互发展的和谐理念,有些已成为经济发展、基本建设的矛盾焦点;个别考古勘探发掘单位不正当竞争,随意提高或降低勘探发掘收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考古勘探工作管理松弛,个别人员素质不高,探工技术不强,漏探、误探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省考古勘探工作质量。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履行《文物保护法》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既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开展,又促进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管理,理顺勘探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为了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管理,经我局广泛调查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考古勘探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由省文物局统一颁发考古勘探资格证书;对考古勘探工地实行领队负责制度,由省文物局统一颁发考古勘探领队资格证书;对从事考古勘探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省文物局统一颁发考古勘探探工上岗证书;对考古勘探工作实行质量控制管理,实施勘探工作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考古勘探工作进行全程监理,同时组建成立陕西省文物局配合大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发掘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办公室),统一负责我省大型建设项目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百科名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在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中的文献号为44800。
是一部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
从1990年4月20日开始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考古遗址,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文物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机构,以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从事考古工作的各级文物考古单位,指导和管理该单位从事考古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家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保护优先,管控结合,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是考古勘探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设有文物考古管理局,下设考古勘探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勘探工作需要设立考古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考古勘探工作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勘探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对于需要进行考古勘探的区域和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获得相应的勘探许可证,方可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第八条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说明、勘探方案、勘探人员和设备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对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勘探许可证。
第十条获得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勘探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详细的勘探计划,并在勘探结束后提交勘探报告。
第四章勘探过程的管理第十一条在进行考古勘探工作中,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遵循勘探许可证上的具体规定,按照勘探计划进行勘探工作。
第十二条在勘探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能为文物遗址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勘探工作,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待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文物遗址,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处置,不得私自移动或销毁。
工程建设动土之前先考古
ZHONGZHOU CONSTRUCTION地下文物频遭开发“毒手”千年古都北京,拥有被世人追捧的故宫、十三陵等地上文物,基于此的文化旅游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但是,在地下文物的保护上,由于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和规定,很多大型建设工程立项时没有及时通知文物部门,在未开展前期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使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文化遗址、古代墓葬遭破坏或出土文物被抢被盗的恶劣事件在一些交通枢纽建设过程中屡屡发生。
“这样的事情本不该发生。
”每每说到这些,北京市文物研究所所长宋大川就十分心痛。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广、影响大,文物部门与施工单位更应该在前期就配合好,提早进行考古勘测。
”宋大川说,“除地铁4号线圆明园站外,北京所有地铁站口在施工前都没有进行过考古勘探。
圆明园站也是因为被媒体曝光在施工中破坏清代御道后才进行的考古勘探。
”被誉为亚洲第一大火车站的北京南站,历年为辽墓葬集中发现区域,但从未进行过地下文物勘察工作;单体规模为世界机场之最的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和停车楼,原址是明清两代王公、贵族墓葬的集中区,施工时发现石碑,但施工方始终未让当地文物和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和保护。
还有北京德内大街扩建工程、西直门交通枢纽、东直门交通枢纽……在地下看不见摸不到的地方,埋藏着整个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却被城市开发这双“巨手”粗暴而无情地蹂躏着。
立法保护迫在眉睫基础设施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两手抓,已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
身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宋大川曾多次呼吁市政府通过地方立法对地下文物给予专门保护,将考古勘探确定为政府重大工程、房地产开发、旧城改工程建设动土之前先考古文/赵玉洁28.9%;深圳投资率仅为17.2%。
彭澎分析指出,任何一个城市或者地区都不可能长期快速奔跑,发达城市的发展空间逐渐饱和之后,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善,这个阶段必须转向创新驱动。
实际上,在天津之前,无论是深圳、苏州还是北、上、广,都已经从高速增长转向了中速平稳增长阶段。
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确保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的和谐发展。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评估,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涉及土地挖掘的工程项目。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等敏感区域,应严格执行考古前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考古前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文物局牵头,成员包括建设、规划、土地资源等部门代表。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
四、考古调查评估1.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文物局提交考古调查申请,并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拟建地点等信息。
2. 市文物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拟建地进行考古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地下文物分布情况、考古价值、保护等级等。
3. 考古调查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是否进行下一步考古发掘的依据。
五、考古发掘1. 对于评估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要文物的区域,建设单位应暂停施工,等待考古发掘工作完成。
2. 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古发掘工作,发掘过程中应确保文物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对出土文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编制发掘报告。
六、信息公开与沟通1. 考古调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建设单位应与市文物局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考古工作与工程建设的有效衔接。
3. 对于影响重大的考古发现,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未执行考古前置工作而导致文物损毁的情况,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年月日发布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项。
基建工程现场勘查制度
基建工程现场勘查制度一、总则基建工程现场勘查是指为了准确了解工程地点情况、管线走向、土地利用状况、交通情况等基本情况,以便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而进行的实地考察。
基建工程现场勘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现场勘查的目的1.详细了解工程地点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现状情况等;2.了解周围环境是否对工程施工有影响,如是否有特殊设施、地形地貌是否适合工程建设;3.了解工程地点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情况,以便为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便利;4.对工程现场进行综合评估,为后续工程进行制定合理的工程方案。
三、现场勘查的程序1.确定勘查人员及任务分工:勘查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参与,确定各人员的任务分工;2.编制勘查方案:在明确现场勘查的目的和任务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勘查方案,确定勘查内容、工作方法、勘查时间等;3.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勘查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详细了解工程地点的现状情况,并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4.编制勘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勘查人员对勘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勘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5.报批审批:将勘查报告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后续工作。
四、现场勘查的注意事项1. 勘查前要仔细调查研究工程地点的相关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2. 勘查过程要认真记录现场情况,拍照留证,并采集有关的样品;3. 勘查人员要围绕勘查目的,重点关注有关工程施工的关键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合理建议;4. 勘查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勘查资料,编制勘查报告,提交上级部门审批;5. 勘查报告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报告内容合理完整,建议和解决方案切实可行。
五、现场勘查的意义1.为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准确的实地资料和信息,保证工程得以合理设计、顺利施工;2.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避免在工程实施阶段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和困难;3.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动土之前先考古
ZHONGZHOU CONSTRUCTION地下文物频遭开发“毒手”千年古都北京,拥有被世人追捧的故宫、十三陵等地上文物,基于此的文化旅游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但是,在地下文物的保护上,由于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和规定,很多大型建设工程立项时没有及时通知文物部门,在未开展前期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使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文化遗址、古代墓葬遭破坏或出土文物被抢被盗的恶劣事件在一些交通枢纽建设过程中屡屡发生。
“这样的事情本不该发生。
”每每说到这些,北京市文物研究所所长宋大川就十分心痛。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广、影响大,文物部门与施工单位更应该在前期就配合好,提早进行考古勘测。
”宋大川说,“除地铁4号线圆明园站外,北京所有地铁站口在施工前都没有进行过考古勘探。
圆明园站也是因为被媒体曝光在施工中破坏清代御道后才进行的考古勘探。
”被誉为亚洲第一大火车站的北京南站,历年为辽墓葬集中发现区域,但从未进行过地下文物勘察工作;单体规模为世界机场之最的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和停车楼,原址是明清两代王公、贵族墓葬的集中区,施工时发现石碑,但施工方始终未让当地文物和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和保护。
还有北京德内大街扩建工程、西直门交通枢纽、东直门交通枢纽……在地下看不见摸不到的地方,埋藏着整个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却被城市开发这双“巨手”粗暴而无情地蹂躏着。
立法保护迫在眉睫基础设施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两手抓,已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
身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宋大川曾多次呼吁市政府通过地方立法对地下文物给予专门保护,将考古勘探确定为政府重大工程、房地产开发、旧城改工程建设动土之前先考古文/赵玉洁28.9%;深圳投资率仅为17.2%。
彭澎分析指出,任何一个城市或者地区都不可能长期快速奔跑,发达城市的发展空间逐渐饱和之后,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善,这个阶段必须转向创新驱动。
实际上,在天津之前,无论是深圳、苏州还是北、上、广,都已经从高速增长转向了中速平稳增长阶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晋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前置流程及要求第四章附则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主动服务原则,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全省基本建设土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前置工作,指导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考古前置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随着全国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化,执法的严格化,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考古勘探及考古发掘成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并成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统筹考虑安排的关键工作。
在工程选址阶段一般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涉及的遗址文物区域需要避让,实在不能避让的,尽可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已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为例,项目选址阶段需要进行调查勘探,出具报告,并取得文旅部门的工程选址意见,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尤其注意的是,因线性工程在施工图阶段或实施阶段可能因各种原因涉及到线路调整,调整后需及时对变更线路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及勘探,否则将面临文旅执法导致的停工问题。
其次,对于不可避让的文物及遗址,在开工前需要先行安排考古工作,完成考古后方可开工建设,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提早谋划,今年因勘探、考古问题导致的违法及停工事件较多,会严重制约项目工期。
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的要求,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特别注意的是高速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中的大型取土场,往往超过2万平,要及时安排调查勘探工作。
因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所需的资质要求和业务水准较高,达到要求的单位各省往往不多,需要提早确定服务单位安排相关工作。
也因此,其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呈现出一定的垄断性,以山东省为例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 248 号文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最低工资水准,形成了现在主要参用的《现行考古勘探、发掘及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普勘探4元每平米,重点勘探40元每平米,对于占地较大的项目,勘探费用可在此基础上议价,空间较大;一般考古发掘1053每平米(指平均发掘深度在 2 米以内,每平方米 1053 元;深度每增加 0.5 米,定额增加 15%),大中型墓葬或特殊遗迹,预算定额为一般考古发掘的200%-300%;有特殊需要者,单独计算发掘定额(考古发掘,特别是对于一般考古发掘议价空间较小)。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制度范本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确保地下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1.3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坚持科学性、严谨性、安全性和保护性的原则,确保地下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组织与管理2.1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对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单位承担,考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资金。
2.3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内容、方法、期限等,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4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考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文物的安全。
三、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程序3.1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遗址的地理位置、环境、现状等,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3.2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包括地面调查、物探、钻探、考古发掘等环节。
3.3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对出土文物进行整理、保护和研究,撰写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四、文物保护与修复4.1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原则,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4.2 对出土文物进行清洗、修复和保护,确保文物的保存状态。
4.3 对重要考古遗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固、保护和展示。
五、成果与资料管理5.1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公布。
5.2 考古调查勘探资料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数据库,便于查询和利用。
5.3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成果和资料应依法予以保密,防止泄露。
六、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6.1 违反本制度,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确定考古勘探工作流程,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古勘探的范围:(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三)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四)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拟进行收储的地块,应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价格评估”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在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之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工业项目地块,应由相关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市)政府“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方案审批”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地块,依具体情况,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工作流程。
各类项目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时,由空间协调发起部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已经完成考古勘探工作的项目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条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储备费用。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兴起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
然而,在进行这些工程之前,精确的考古调查勘探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背景介绍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基础设施的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
这些工程项目的施工通常需要对工程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挖掘、开挖等操作,这就可能导致文物被破坏。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重要性1. 保护文物遗产:考古调查勘探可以识别出工程区域内的历史遗存,保护文物遗产,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2. 学术价值:考古调查勘探可以为研究历史、文化和社会提供重要的学术资料和依据,对于扩大人们对历史的认识起到重要作用。
3. 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三、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的概述为了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学有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需要建立科学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
1. 立项审批:负责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建立考古调查勘探的立项审批制度,确保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2. 考古调查勘探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机构或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研究能力,具备一定的人员和设备资源,能够独立进行考古勘探工作,并编制相应的调查勘探方案。
3. 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前,应制定详细的调查勘探方案,明确调查范围、方法、工期和资金等。
方案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 施工协调: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需要与工程施工协调进行,明确双方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确保考古工作和施工工作有序进行,同时确保考古工作不会对施工产生过大的影响。
5. 文物保护:在考古调查勘探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防止文物被损坏或盗窃。
建设工程考古制度
建设工程考古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
2.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前必须依法申请考古调查与勘探,确保不破坏未发掘的文物遗址。
3. 考古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系统的原则,保证考古发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考古工作的实施,并协调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考古调查与勘探1. 在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考古机构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2. 考古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计划,并获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
3. 考古调查与勘探应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如地面勘查、遥感探测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发现可能含有文物的区域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
三、考古发掘与保护1. 确认存在文物遗址后,由专业考古队伍进行发掘,严禁非专业人员插手。
2. 发掘工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3. 出土文物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给国家或地方博物馆。
4. 对于重要遗址发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保障考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考古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3. 遇有紧急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
4.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文物管理部门所有。
考古勘探工地管理制度
考古勘探工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考古勘探工地管理,保障考古勘探工地的安全、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提升考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考古勘探工地管理委员会是考古勘探工地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考古勘探工地的管理和监督。
2. 考古勘探工地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考古勘探工地管理制度,负责把好工地安全、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几道关口。
同时,要加强对工地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及时解决工地出现的问题。
3. 考古勘探队长要全面负责考古勘探队的工作,严格执行工地管理制度,对工地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4. 考古勘探队员要严格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服从考古勘探队长和工地负责人的指挥,保障工地的安全、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
三、安全管理1. 考古勘探工地应落实“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施工”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考古勘探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
2. 考古勘探工地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地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考古勘探工地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文物保护1. 考古勘探工地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
2. 在进行勘探工作时,严禁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挖掘、破坏和擅自移动文物,如有发现文物必须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3. 遇有文物发现,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配合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鉴定和保护工作。
五、环境保护1. 考古勘探工地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严禁乱倾倒垃圾和渣土,应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3. 考古勘探工地要加强对水源、土壤、空气质量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六、劳动卫生1. 考古勘探工地要严格遵守劳动卫生安全法规,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 设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如防护用具、安全警示标识,保障工地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性。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字(2021)X号)文件精神,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根据《XX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入库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范围内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护城河以内);(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调查确认,XX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规定(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均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报请XX县文化和旅游局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聘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考古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考古发掘行为,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掘管理机构1.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设专门的考古研究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计划。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古发掘工作流程1. 考古发掘前,应进行全面的勘察和调查工作,确定发掘地点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发掘计划。
2. 在发掘过程中,应遵守考古学原理,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并确保发掘过程中考古遗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发掘结束后,应对考古遗址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制定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相关保护和展示工作。
四、文物保护管理1. 对于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不受损坏和流失。
2. 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及时清点、分类和登记,制作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文物的保管和展示工作。
3. 文物的保护应实行“文物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五、考古发掘成果利用1. 考古发掘成果应及时整理和研究,编写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和参考。
2. 考古发掘成果可以通过举办展览、出版专著、建立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利用,提高人们对城市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考古发掘成果还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旅游开发、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考古发掘管理责任1. 考古发掘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考古发掘工作的全面规划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激励他们积极投入到考古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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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十四条“属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国家及省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所需材料
(一)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
(二)工程相关内容的材料(工程占地范围、工期、
1:10000工程范围图纸)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
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流程图。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
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