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借贷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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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借贷合同书
贷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公司地址:
借款方地址:
公司传真: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公司工商注册号:
公司法人代表:
借款方电话:
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银行收款账号:
合同编号:GR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月利率按0.6%计算,按月支付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一年按10个月来收取利息(年息一次性缴纳),利息统一支付到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到期还本金。
甲方缴纳利息方式:月缴纳利息;一季度缴纳利息;年缴纳利息。(请在打勾)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将不在调整。
提前还款将不用再支付以后的利息。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注意事项
1.乙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甲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甲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指定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户名:
2.本金还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支付
第八条扣款方式
乙方保证按第四条、第五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则乙方同意由甲方从乙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请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须持有贷款金额20%至50%的资金。经贷款方审查,证实借款方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借款方应尽力配合审查,否则责任由借款方承担。
(4)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质库存等情况。
(6) 借款方必须在签定合同后支付贷款金额10%的合同履行金(合同履行金在合同期满后贷款方必须当日返还给借款方指定账户上。如客户推迟交利息,银行将通过履行金扣除,以免影响借款方的信用记录),借款方合同履行金办理后,贷款方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方的贷款金额转到其提供的银行帐号上。
。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办理好相关手续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3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5)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按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5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五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6)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他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则前诉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宣告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
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贷款金额50%违约金。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1)或(2)项处理。
(1)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借款方签字:
按手印处:
企业法人:
公司财务主任:
业务经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