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我心荐天平--蔺巍同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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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心荐天平

蔺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您们好!

光阴荏苒,如白驹过隙。一转眼,我来到抚松县法院工作已经八个年头了。作为吉林省法院系统第一批选调大学生,我报名填写的第一志愿就是抚松县法院,因为这里是我的家乡,法官就是我的职业理想。参加工作后,我先是在松江河法庭工作,两年多的派出法庭工作经历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深深体会到派出法庭法官们的那一份坚守。2010年,我开始在民一庭工作,同年8月份,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正式成为了一名法官。成为法官后,在领导的关怀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不断学习和成长,先后承办案件800余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真诚耐心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地追求尽善尽美,不敢有一丝懈怠和马虎,踏踏实实地做着自己的本职,因为这是职业要求,也是责任使然。现将自己工作以来的学习、工作体会向各位领导、同事汇报如下:

一、融入,集体呵护我成长

多年来,我感恩于法院。是法院,给了我这样一份工作,

我才能有了今天的生活。2007年7月份,当我即将从延边大学法学院毕业时,满心彷徨,不知所措。当时的国家政策是不准许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正因此,我做为一个法科生的就业是极为困难的,是法院给了我方向,也给了我这样一份能够学以致用的工作,让我能够踏实地完成本科阶段最后的学习,了去了家人的后顾之忧。参加工作的第一天,单位领导问我想到哪个部门工作时,我不假思索地答道:“哪里需要我,我就到哪里”。法庭的工作经历让我印象深刻,早晨5点出发上农户家送达,八点半回到单位开庭记录,夜晚有时还要强制执行,这样一整天的工作是常有的事。即使这样,庭内再忙大家仍然会照顾我的学习,我也于2008年通过了司法考试。2010年1月,我被调到民一庭工作,在庭内各位法官的帮助下,我逐渐掌握了案件审理的一些基本业务,也是大家对我信任,我开始按照自己的思路裁判案件。当然,一开始总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让我在案件审理方面逐渐进步,我的进步与庭室对我的信任和理解是分不开的。 2011年8月1日的早晨,是个特殊的日子,我迎来了我儿子的降生,刚刚出产房没多久,庭长的电话打了进来,询问了孩子的情况后,告知我前不久我县发生的轰动一时的“万良小客特大交通事故案”在我院立案后,卷刚刚过到庭里,承办人是我,开庭日期为8月3日上午9点。我知道,该起事故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万良客车被一辆大型货车追尾相撞,已经造成客车驾驶人及乘

客共计21人死亡,其余24位乘客受伤。庭长着急的语气使我敢到了案件的重要性。这时候,我知道单位需要我,我的休假也应该提前结束了。我答应庭长,家里的事情我能料理好,明天我就到单位看看卷。后该案经过整整一天的审理,最后庭审中确定21位死者家属的赔偿总额为528万余元,并判决先行赔付部分款项60万元,该案一审案结事了。

多年来,我在这个集体中成长,是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才使我取得了一点进步,我以我能成为这个集体的一份子而感到光荣。

二、踏查,尽全力还原真相

与鲜活的现实生活相比,法律总是抽象的、概括的。尤其是民一庭承办的案件,多以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纠纷为主,主要就是处理一个“情”字。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把一起起案件、一个个法律关系还原成一个个活生生的人际关系,了解矛盾发生的背景,充分考虑涉及的利益、情感、道德因素,这样作出的判决才会更加契合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我审理过一个兄长诉其弟、妹5人不当得利的案子,双方争议标的物为父亲死后留有的一处房屋,房屋的买受协议由家里这位兄长签订,房产证也在其名下,从立案过程中原告也就是这位兄长提交的证据来看,其胜诉不成问题,而第一次庭审五被告也就是原告的五个弟妹却情绪激动,众口一词。我

感觉到,清官难断家务事,光靠庭审的书证不能说明问题,需要到该房屋所在的小区走访一下邻里。后经过多次走访做细致的笔录,真相开始浮现,该案在经过第二次庭审,法庭当庭出示几份证据后,原告知道自己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最终主动提出撤诉。值得一提的是,撤诉时是原告的儿子书写的撤诉申请,他告诉我,这房子确实是他爷爷的,他不想为了这个房子再伤害了父辈之间的感情。事理通情理,情理通法理,让司法融入社会,群众就会多一份满意。居住在该争议房屋楼下一楼,年过70的朝鲜族老教师对我说:“我是老退休教师,你们法院能来我家里问我这些,我以一个老师的身份保证我所说的每一句都是真话,需要的话我也可以到法院去作证”。正是这次走访,让我感受到了一种力量,老教师的这句话一直鼓舞着我,让我明白很多案件的清晰是需要走出办公室,走进寻常百姓家中去的。

三、深入,把事实凝成共识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很清楚的,甚至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往往此类案件的原告手里都有形式上较好的证据。这无疑加大了庭审的难度。所以只有在庭审中,首先固定原告的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再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查清事实,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自我评判,进而接受法院裁判。2013年刚入冬,一位衣着简陋的老人

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哆嗦的手里拿着法院的传票,我问他:“你找我有事吗?”这位老人满脸委屈地哭述到:“这是法院的传票,这起诉状写我欠原告6万多,我没有借过原告钱,我接到法院的传票我都吃不下饭了,这才来找你的,如果让我拿钱,我实在是活不了了”。经过一番询问我得知,这位老师傅姓李,在县司法局楼下打更,儿子原来在公安局工作,几年前在出外勤时遇到车祸去世了,现在独身一人在家,生活十分困难。该借据为填空式,上面五处签字捺印均是李师傅本人所为,但李师傅解释到:“我既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我不做生意不买房我不需要借钱,原告也不可能借钱给我这么一个穷人。当时一个朋友借钱找我担保,我不想给担保但是又碍于情面不得不去,后来便去了一个人家,当时那人要我的银行卡做担保并要求我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几个字,我想我银行卡里没有钱,便给了那个往外借钱的人,随后那个人拿着我的银行卡上银行看里面没钱便又给了我,我就离开了那人家,我想担保这事肯定是不行了,可谁想我成了借款人了〃〃〃〃〃〃”说着说着老人就继续哭了起来,我安慰了他几句让他先回去。原告手握借据,该案如何才能还原真相呢?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确定原告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即“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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