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6.27
施行日期2012.08.01
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主题类别食品安全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餐饮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餐饮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号】榕市监综〔2021〕364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餐饮分类监管机
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市监综〔2021〕36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巩固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效果,净化福州市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福州市网络餐饮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福州市网络餐饮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餐饮主体变动频繁、公众监督缺失、订单易超负荷、平台过度关注业绩指标等问题日益突现。为重构有效监督、促进规范提升、提高治理水平,现就落实餐饮商户、订餐平台、辖区监管三方责任,推进我市网络餐饮分类监管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无堂食”餐饮网店重点治理,推进规范管理
(一)“无堂食”餐饮网店大多地处背街小巷,因公众监督缺失,其后厨“脏乱差小”问题尤为突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针对面积50m2以下的“无堂食”餐饮网店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并按以下要求分类规范推进:一是指导其规划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可参考《“无堂食”餐饮网店功能区布局推荐》(附件1),建立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专区和外卖取餐窗口,鼓励其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不具备分区改造条件的,应引导其在一个月内改申《小餐饮登记证》,逾期未改申的,辖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大巡查监管频次,督促其规范经营,避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二是对新申请、面积30m2以下的餐饮店,根据《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现场核查要求以及本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并引导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办《小餐饮登记证》。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1 信息来源:食安处
闽食安委〔2012〕2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食安委
2012年12月3日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以及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类型,明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以下简称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卫生、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当遵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挃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挃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或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幵予以公告。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幵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对于自贸区的食品经营许可,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开展许可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的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介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次数:551 编辑:admin 时间:2012-12-13 11:13:00
(本站讯《海峡都市报》2012年12月13日记者王烽)下个月开始,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摊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需持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方可营业。记者昨日从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摆摊须公示“双证”不许用报纸包食物
根据办法要求,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提供包括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在内的三大项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在从事食品经营时,需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信息全公开不是“终身制”
这意味着,无固定店铺的食品摊贩也需同时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据悉,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食品摊贩若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将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023年小餐厅管理规定
2023年小餐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餐厅管理,提升小餐厅服务品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执照管理
第二条从事小餐厅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持有《小餐厅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经营。
第三条申请小餐厅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者个体经营资格;
(二)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三)提供具备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原料,并按规定保存、加工、使用;
(四)具备经营小餐厅的相应从业人员。
第四条持有《小餐厅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年检手续,并且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小餐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设施、设备、用具的清洗、消毒、保养等。
第六条小餐厅应保证食品原料的来源合法,遵守食品安全要求,并及时跟进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提示。
第七条小餐厅应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确保食品质量。
第八条小餐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条小餐厅应提供干净整洁的就餐环境,保证卫生、安全。
第十条小餐厅应提供规范的服务流程,并确保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小餐厅应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并保持顾客投诉记录,进行反馈和改进。
第五章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小餐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小餐厅不得以次充好,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小餐厅应当确保食品的价格标示清晰明确,并严禁额外乱收费。
第十五条小餐厅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23
•【字号】闽工商市[2009]357号
•【施行日期】200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9〕357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推进食品流通监管“四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食品流通监管“四高”目标,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省工商局实施预包装食品备案分级管理,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提供权威的比对数据,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各地要把预包装食品的区域一级总代理、一级批发经营户作为备案主体,避免同一品种食品多个备案主体重复备案,切实提高备案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各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确定专人受理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和注册码发放管理,建立本辖区食品流通备案经营户的档案资料。具体工作流程为:食品
流通备案申请者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人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取得申请人用户名与注册码→将申请人的备案用户名与注册码交付申请人→材料归档。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年月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未取得登记公示卡的,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两类,食品销售类和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包括现场制售和提供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餐饮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摊
贩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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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结合本方法及本地区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经营的品种做出具体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局部卫生条件
开业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福建省食品平安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平安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21]2号〕精神,参照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局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局部〞〕卫生条件的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五类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局部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讲明?〔附件1,以下简称?开业审查讲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前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制(修)订?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局部卫生条件开业审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审查员的培训、治理,指导?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开业审查质量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截了当担当局部行政区划内食品生产日常监管职责的设区市质监局〔以下均简称为“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讲明?的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局部开业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审查决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食品加工卫生条件
第七条食品加工场所要求:
〔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局部与生活局部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
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受理和发证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
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第七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闽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闽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菜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
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
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采取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实施。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报告,指导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
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生产与经营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工艺等组织生产。
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定义】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
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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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川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 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
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
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登记办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对小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征询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的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小餐饮,应当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将小餐饮登记信息在次月五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依据。
第九条【有效期与变更、延续】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发证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现场核查,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申请办理延续。延续登记可以不现场核查。
第十条【重新登记】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登记注销】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登记证书。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
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证件印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与规格标准,并开发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
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年度申报本辖区《小餐饮登记证》证书数量,并根据实际调剂发放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证件格式】《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登记证号格式为: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 (“小餐饮”
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1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守法经营】
小餐饮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自酿、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检查发现小餐饮不具备登记条件与要求或者依法应予注销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注销建议书。
第十六条【培训指导】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十七条【宣传引导与信息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劝止无照或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综合治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新问题,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责任】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