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7施行日期2012.08.01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主题类别食品安全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注销指南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注销指南
一、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审查规范(试行)》
二、受理范围
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1、《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2、《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原件;
3、与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情形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或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被撤回、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构应依法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1、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3、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4、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地址
七、工作时间
八、联系电话。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
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经2023年3月31日市十六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吴贤德2023年5月4日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分级分类、示范引领、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行为第七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加工。
第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化系统登记经营网址、场所平面布局、有无堂食、是否连锁经营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未取得登记公示卡的,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两类,食品销售类和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包括现场制售和提供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餐饮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 1 - / 1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结合本方法及本地区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经营的品种做出具体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场地内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八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闽工商市[2009]357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35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推进食品流通监管“四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食品流通监管“四高”目标,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
省工商局实施预包装食品备案分级管理,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提供权威的比对数据,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要把预包装食品的区域一级总代理、一级批发经营户作为备案主体,避免同一品种食品多个备案主体重复备案,切实提高备案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
各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确定专人受理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和注册码发放管理,建立本辖区食品流通备案经营户的档案资料。
具体工作流程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者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人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取得申请人用户名与注册码→将申请人的备案用户名与注册码交付申请人→材料归档。
三、要做好备案数据的抽查审核。
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户备案的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审核,现场核查票证与实物是否吻合,发现不规范的要及时通知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厉处罚。
四、要逐步扩大备案食品的品种范围,提高食品巡查绩效。
各地要在尽早实现乳制品备案品牌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他类别食品的备案管理。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受理和发证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对象、范围第七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品添加剂;(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符合的条件第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经营者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1、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2、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4、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5、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6、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7、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小餐饮登记证新办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小餐饮登记证(新办)行政许可操作规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小餐饮登记证核发(新办)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号修正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市场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登记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登记证的核发工作。
四、行政许可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二)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置于保洁设施。
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实施对象及围在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经营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小餐饮店主要查什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小餐饮店主要查什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小餐饮店主要查什么?
•1. 证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2. 环境卫生 3. 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 餐饮具的消毒 5. 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 6. 进购查验记录 7. 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何食品需特别关注五个要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志。
?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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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店铺里面的餐饮具的消毒,证件,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进购查验记录,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等等,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做到: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并定期清洗等,民以食为天,这些对于民众来说都是很重要的。
•1.证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2.环境卫生3.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4.餐饮具的消毒5.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6.进购查验记录7.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福州餐饮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福州餐饮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福州餐饮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福州市餐饮行业从业者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安全管理及监督,规范餐饮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餐饮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达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一、总则福州市餐饮安全生产条例是根据国家餐饮安全法、福州市地方情况制定的,适用于福州市内的餐饮企业和个体户。
二、餐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1.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具备餐饮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3.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接受检查和监督。
4.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餐饮生产环境卫生管理1.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加强对餐厅、厨房、储存等场所的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2.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安装餐具消毒设备,并定期检测消毒效果,保证餐具的安全卫生。
3.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确保食品储存、加工和展示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查和管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
四、餐饮食品安全管理1.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环节中的时间、温度等指标。
4. 餐饮企业或个体户应当确保食品储存的方式和温度符合要求,避免食品变质和污染。
五、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1. 福州市餐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
林华(霞市监处字〔2021〕2-1007号)
林华(霞市监处字〔2021〕2-100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霞市监处字〔2021〕2-1007号【处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11807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6701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6900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11102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11000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5800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840100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20990118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28【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霞浦县【处罚对象】林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5:24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霞市监处字〔2021〕2-1007 号当事人:霞浦县茶先森奶茶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1MA31RX6P3K住所(住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三沙镇三沙街 218-5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华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2021 年 8 月 19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霞浦县三沙镇三沙街218-5号的霞浦县茶先森奶茶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大门敞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者林华在现场陪同检查,该场所占地面积约为 40 ㎡,店内设有厨房和用餐区,厨房操作区摆放有一次性塑料纸杯和若干调味品,用餐区摆放有供客人用餐的桌子与椅子,现场未发现食品经营相关许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
小餐饮备案暂行办法
小餐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有效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小餐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小餐饮备案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小餐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对小餐饮的备案服务管理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小餐饮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小餐饮经营场所还应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二)中餐类制售的小餐馆(小饭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小火锅店、小快餐店等)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小吃店(含早餐、面条、拉面、米线、馄饨、包子、火烧、点心、麻辣烫、烧烤等各类地方小吃)的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小饮品店应具有能够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饮料配制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三)加工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饮品店至少1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2020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山东烟台考察,询问很多摊主生意是否受疫情影响,并指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持续进行,不少摊主、商贩也支起架子,做起生意,街头小巷又恢复了往日的烟火气息。
为了复苏经济、刺激消费,近日许多省市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一、相关法规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9-07-0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07-01】【上海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03-2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5-01-1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通知就《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广东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6-09-0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6-12-22】2020年4月1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预备审议项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安徽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06-0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2-01】【重庆市】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2017-05-0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1-08-2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9-02】【福建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10-0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06-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7-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07-01】【贵州省】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05-01】【海南省】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06-01】【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9-10-01】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02-06】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2013-02-06】【河北省】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07-01】【河南省】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03-01】【湖南省】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吉林省】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3-01-01】【江苏省】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江西省】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辽宁省】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本【2017-03-01】【山东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06-01】关于印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0-31】【山西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05-01】【陕西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01-0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1-01】【四川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03-0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03-01】【天津市】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11-0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05-09】【云南省】《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2017-04-01】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6-12-0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4-01】【浙江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8-03-01】【青海省】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西藏自治区】关于《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4-09——2020-04-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06-01】二、相关标准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03-1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制定《食品摊贩标识技术规范》。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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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川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 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登记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对小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征询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的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小餐饮,应当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将小餐饮登记信息在次月五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依据。
第九条【有效期与变更、延续】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发证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当现场核查,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延续登记可以不现场核查。
第十条【重新登记】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登记注销】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登记证书。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证件印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与规格标准,并开发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
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年度申报本辖区《小餐饮登记证》证书数量,并根据实际调剂发放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证件格式】《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登记证号格式为: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 (“小餐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1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守法经营】小餐饮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自酿、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检查发现小餐饮不具备登记条件与要求或者依法应予注销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注销建议书。
第十六条【培训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十七条【宣传引导与信息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守法经营。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劝止无照或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综合治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新问题,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责任】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指导纠正。
对怠于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 年月日起实施。
试行一年。
附件1. 小餐饮登记申请表2. 小餐饮登记证样式3. 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4. 小餐饮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5. 小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附件1 小餐饮登记申请表(样式)编号:附件1 背面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登记的项目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食品加工经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五、保证使用的餐饮具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六、保证食品制作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用水。
七、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处置符合《福建省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八、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
九、保证不断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争取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 小餐饮登记证(样式)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 经营项目:备注:登记部门:有效期至年月日登记时间:年月日附件3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样式)编号: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年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如下:公章附件4小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备注:1. 检查项目共24项,其中,重点项(*)7项,一般项17项。
2. 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少于5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超过5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附件5小型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一、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
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
二、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三、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 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 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 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 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
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五、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六、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
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七、配备冷冻、冷藏室分开的冰箱(柜),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制作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
配备顾客洗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