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一)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三)试题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 [题目]《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
本票;存款;汇票;提单 [答案:本票;存款;汇票;提单] [题目]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
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答案: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题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倒卖合同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题目]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答案: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题目]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
一般性的买卖交易;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答案: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题目]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答案: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题目]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缺陷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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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I 缸会 } I论我国 法上 含同 预期违约 与不安 抗辩的 溜&重沟 缺
沈俐 娜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 而不安抗辨发端于大陆法系, 我国 合同法》 则同时确立了这两项法律制度 , 本文在
为了解 决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问的冲突 , 需要重构
我 国的 预 期 违 约制 度 。
《 合同法》 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 第 0 “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 约 责 任 。。 ”
( ) 于 不安 抗 辩 的规 定 二 关
预期 违 约 不 安抗辩 期待 利 益
文献 标识码 : A
分析预 期违 约与 不安抗 辩的缺 陷的基 础 上 , 出 了对 其的 重建构 想。 提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3 6
一
文章编号 :09 522 0)2 8-1 10. 9(0 90- 8 0 0 0
问、 专业手段、 技术知识去获取“ 确切证据” 事实上将剥夺受害人获得 ,
失 或 可 能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 当 事 人没 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 同法》 6 合 第 9条规 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 “ 8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 的 , 当 及 时 通 知 对方 , 方 提 供 适 当 担保 时 , 当 恢 复履 行 。 止 应 对 应 履 行 后 ,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恢 复 履 行 能力 并 f未 提 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对 l 中止 履 行 的 ~ 方 可 以解 除合 同 。 ” 二、 合同法上预期违约 与不安抗辩的缺 陷 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 ) 期 违 约制 度 的缺 陷 一 预 承担 违 约责 任 。第 二 款 内容 为 “ 事人 一 方 以 自己的 行 为表 明或 客观 ” 当 1条文分散、 . 体系安排不合理 事实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预期违约分别规定在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和第七章“ 违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约责任” 《 同法》 9 中。 合 筇 4条足预期违约的概括性规定, 18条是 第 0 ( ) 安抗 辩 的 重 构 二 不 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将二者并列, 散放在不 同章节, 未形成统一、 完整 1删除不安抗辩权巾所规定的合 同解除权 . 的预期违约制度 ,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的。 不安抗辩杖作为延缓抗辩权的一种, 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只 2 对 “ 要 债 务 ” 认 定缺 乏 明确 的 法律 依 据 . 主 的 期限内不行使 , 而不应发生合同解除效果。抗 辩权行使后, 合同关系 《 同法 》 第 9 合 4条 第 二项 规 定虽 然 间 接 地 填补 了第 18 的空 依然存在, 自的权利、 0条 各 义务关系也不因此而消灭, 只是履行期届至的 白 , 明 当事 人 如 不 履 行 合 同 的主 要 债 务 , H 表 H 构成 预 期 违 约 。但 合 同 当事人因此而不负迟延履行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术质不能衍生 出合 法 未 就“ 主要 债 务 ” 的具 体 含 义作 详 尽规 定 , 使得 审 判 实 践在 认 定主 要 同解 除权 。 债 务时缺少标准尺度, 致使对预期违约的认定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依 2 进 一步 明 确 不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相关 规 定 . 据。 明确 “ 当担 保 ” 义 。 所 谓适 当 , 即 必须 足 够 和 必 要 。 明确 适 含 也 3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缺乏可操作性 “ 合理期 限”的含义,合理期 限意I 味着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期限过 《 合同法》 1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简单规定为“ 第 0 在履行 短 , 履行 方 无法 在 此 期 限 内提 供担 保 或 恢 复履 行 能 力 : 期 限 过长 , 后 而 期 限 届 满 前 要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至 于预 期 违 约 者 到底 应 承 担 什 么 先 履 行 方 无 法 时解 除 合 同利 益 受损 会 增 大 。 , 样的责任、 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并无再多解释 。 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 3 适 当 降低 权 利 人 举 证 责任 的标 准 . 的救济过于简单 ,容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造成当事人 间的利益失 如 果权 利 人 只是 行 使 中止 履 行权 , 当 根据 对 方 的客 观 情 况来 判 应 衡 。0 断是否存在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事实。若权利人直接要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_CISG与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之比较.pdf
法制博览·236·No. 08 2012 LEGALITY VISION 法律杂谈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ISG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比较周国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摘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借鉴了CISG 的相关规定,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同时,《合同法》也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保持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违约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称《公约》或“CISG”) 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称《合同法》) 是我国调整各种经济合同( 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的基本法,对这两种规则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国内立法,同时也有助于涉外审判、仲裁违约案件的认定。
《公约》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定金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可见二者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差异之处在于,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上,《公约》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合同法》则没有。
《公约》第71条、72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71条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 《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发端于普通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形式上的差异在于并不是规定在并排的两个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于第68、69、94、108条规定了这两个制度[1]。
下面对《公约》与《合同法》中几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在大陆法是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英美法则将其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充分救济时才采用。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7章
案例69
合同法
甲向乙收购1000吨红富士苹果,预先支付了价款 160万元,约定3日内由乙运送到甲所在地车站, 如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承担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委托丙运输公司按期将苹果运送到目的地,甲 发现苹果不符合约定,遂拒绝受领,20日后,甲 通知乙方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 车站保管费1万元。乙方来到车站发现,苹果已 基本全部烂掉,无法再销售出去,拒绝了甲方的 请求。问:哪方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
•
评析:
蔡某与村委会合同中约定:“4 月30日前付清货款,违约罚货款总 额的100%”,理解为“违约金的数 额为货款总额的100%”,违约金数 额过分高于受到的损失,与货款等 额,且有惩罚的意思表示,故是惩 罚性违约金。法院无权对该违约金 进行调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一是A大于B,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 而不得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二是A等于B,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 取其便利者为先; ●三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 诉为首选。
合同法
合同法
• 例: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 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 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 产损失。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 方式是()。(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 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 乙农场承担 【答案】D
..\shi\今日说法公交是否有责、 肖像权.wmv
合同法
合同法
选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诉讼?
• (1)如诉侵权,乘客难度较大。 • (2)打违约诉讼有把握:车票是运输合同 关系的证明。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担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作者:张理华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1期摘要:瑕疵履行救济方式与一般违约责任方式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瑕疵履行及其救济方式(瑕疵担保责任)契合无间地统合入违约责任制度之中,如果说统合了,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归并,而非实质上的统合。
关键词:瑕疵担保;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2-0207-01我国《合同法》第 111 条、第 155 条将瑕疵履行及其救济方式(瑕疵担保责任)称之为“等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 157 条、第 158 条的规定,由于瑕疵履行救济方式与一般违约责任方式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瑕疵履行及其救济方式(瑕疵担保责任)契合无间地统合入违约责任制度之中,如果说统合了,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归并,而非实质上的统合。
本文认为该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一、救济方式不同。
合同法第 111 条的规定,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法,再有分则的解除合同,就构成了物的瑕疵担保情形下的救济。
合同法第 107 条、第 112 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通说上不包括解除合同、代物清偿。
退货一般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重作或代物清偿,其实施不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致损害,而是减少乃至避免守约方的损失,可见不同于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二、受期限的限制不同。
合同法第 158 条第 2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三)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
在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只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和劳动者的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规定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掌握证据资源,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作出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都在用人单位处,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上的优势.为了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方式不同。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继续履行三种,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性质及其当事人的调整请求权。《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了严格的限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民事合同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是为谋求当事人间的自由与公平秩序。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在劳动力市场中是平等主体,经过双向选择和平等协商,确立劳动关系,这点与民事法律关系类似.但劳动力市场上通常供大于求,劳动者之间就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劣势,他们之间的协议不能真正地说是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因而社会必须要加以干预,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合同法不同于民法的立法理念。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C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C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B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5.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D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6.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7.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 )。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D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10.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1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A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3及任务4试题答案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3及任务4试题答案(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3及任务4试题答案形考任务三一、多项选择题题目1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正确答案: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正确答案: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题目2 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关于以上四种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正确答案: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题目3 下面言辞属于要约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说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正确答案:赵某一直想购买郭某的一幅字画,一日二人饮醉,赵某再次提出要求,郭某便说好,你拿30万来,这副画就归你题目4 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经济合理原则正确答案:全面履行原则正确答案:协助履行原则题目5 根据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竞争性买卖合同正确答案:非竞争性买卖合同题目6 因租赁合同承租方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停止侵害正确答案:赔偿损失正确答案:恢复原状题目7 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正确答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题目8 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正确答案: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正确答案: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题目9 构成欺诈应当符合的构成要件有()。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变更规则
用 的现 象普遍 存在 。这些 条款表 面上是 合 同当事人
意思 自治 的体 现 ,而 实 际上却是 当事人 尤其是 弱势 当事人 无奈选 择 的结 果 。合 同 当事人缔 约地位 的不
平 等决 定了意 思 ຫໍສະໝຸດ 治 的结果 并不公 平 。我 国 《 同 合
民 商法 研 究 。
12 1
受害 方 只能就其 实 际损 失得 到赔 偿 。美 国合 同法在 而违约金 变更 规则正 是这 种背 景下 的产物 。违约 金 处理 数额过 高 的违 约金 问题 上的做法 与英 国大 同小 美 第 -1 “ 变更 规则 并 不是 要 削弱 或 否认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的 . 异 。《 国统一 商法典 》 27 8条规定 :合 同当事 人 可 以在 合 同 中约 定违约 金 的数 额 ,但 是应 当根据 相反 是为 了恢复被 扭 曲与破坏 了的意思 自治 。 以下 因素加 以确定 :违约 所造成 的预期 或者 实际损 二、 两大 法 系国家 关于违 约金 变更 的立法 比较 害金 额 、对所 受损失 证 明的难度或 者通 过其他 途径 获得充 足赔 偿不 方便 或者 不可行 。数额 确定但 不合 我 国《 同法》 制订 过程 中 曾广 泛地参 考 与借 合 在 理过 高 的损 害违 约 金也 因 为被 视 为罚 金 而无 效 。 ” 鉴 了发 达 国家 和地 区 的成 功立 法 经验 、 判例 以及各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 《 ) 种 学说 , 因此考 察 两大 法 系关 于违 约 金 变更 的立法 综 上所 述 , 《 除 日本 民法典 》 以外 , 大陆 法系 与英 情 况对于本 文 的研 究具 有重 要意义 。鉴 于篇 幅 的限 美 法系 主要 国家 的立法都 不允许 背离 了实 际损失且 制 , 文只选 择 了两 大 法系 中有代 表 性 的 国家 立法 本 数额 过 高的违 约金 。德 国与法 国立法赋 予 了法 官直 进 行 比较 研究 。下 面先来 考察 作为 大陆 法代表 的德 接调 低 的权 利 。而英美 合 同法则 将其认 定为罚 款而 国与 法 国立法 中关 于 违约 金 变更 规 则 的规 定 情况 。 使之 不具有 强制 执行力 。尽 管大 陆法系 与英美 法系 《 国民法典》 德 在第 3 3条对 违 约金 的变更作 出了规 4 在此 问题 上所 采取 的方 法各 不相 同.但 在最 终结 果 定: 在违 约金数 额过 大 的情 况下 , 院根据债 务人 的 法 上却往 往是 “ 殊途 同归 ” [ 的2 ] 。由此 可见 , 国合 同法 我 申请 , 以判决减 少至适 当数 额 , 法 院在判 断适 当 可 但 确立 的违约金 变更 规则符 合 当前 主 流的立 法趋势 。 性 时应 当参 照债 权人 所 损失 的利益 , 利 益 的范 围 且 非 常广泛 , 括债 权 人 的一 切正 当利益 而 不 拘 于财 包 三 、 国《 同法》 我 合 中违 约金 变更 规则 的 内容 产利 益 。 同时 , 德 国商 法典 》 3 8条 对 违 约金 变 《 第 4 ( ) 约金 变更必 须根 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而启 动 一 违 更 作 出 了例外 规定 , 即如果 支 付 违 约金 的诺 言是 由 人 民法 院或 仲裁机 构适用 违 约金变 更规则 必须 商 人在 协商 过 程 中作 出 的 , 德 国 民法典 》 3 3条 《 第 4 依 合 同 当事 人 的 申请而 启动 。合 同当事 人可 以通过 规定 不应适 用 。《 国 民法典 》 法 自颁 布 以来严 守契 约 民事 诉讼 或 仲裁 程 序单 独 提 出 违 约金 变 更请 求 , 也 自由原则 , 在较 长 的时 间 内对 违 约金 变更 持 否定 态 可 以在 因其 他合 同纠纷 而提起 的 民事诉讼 或仲裁 程 度, 明确规定 “ 契约规定 的不履行 契约 的人 应支付 在 序 中一并 提 出违约 金变更 请求 。在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定 数额 的款项 作为 损 害赔 偿 时 。 给予 另 一 方 当事 程序 进行 中,如果诉讼 当事人认 为合 同约定 的违 约 人 的 款 项 数 额 不 得 高 于 也 不 得 低 于 规 定 的数 额 ” 金过 分高 于或低 于 因违约所 遭受 的损失 ,也 可 以通 ( 法 国 民法典 》 , 官无权 变 更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约 《 )法 过变 更诉讼 请求 的方 式提 出 ,对 方 当事 人则 可 以通 定 的违 约金数额 。但 经 17 9 5年 与 1 8 9 2年 两次修 订 过反 诉或 者抗辩 的方 式提 出。变 更诉讼 请求一 般要 后 ,法 国 民法 典 》 别 通过 第 15 与 第 13 《 分 12条 2 1条 求在 第一 次开庭 时提 出 ,提 起反诉 或者 抗辩一 般要��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法条依据:1、损害赔偿部分法条对比(见肖翰作业)。
2、CISG与中国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1)CISG其他相关规定:Article 61(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Article 62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Article 63(1)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Article 64(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ii)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9(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的规定
[ 收稿 日期]2 0一 O一 O 06 3 2
( 作者简介]何全 民(9 3 )男 , 16 一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
问, 约金也是一种法律责任 。 违 但在违约金的性质 、 适用 以及违约金同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的关系等同题上 , 学术界历来存有争议。 而我国《 合同法》 关
于违 约金的规定笼统 、 含混 , 不仅助长争议 , 而且导致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 的混乱 , 影响合同法的统一实施 本文力图指出这些 规定 的缺憾 。 并就违约金责任的相关问题胪 陈拙见
一
、
违约 金责 任 的一般 原理
学 术界一般认为 , 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 的、 在违约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 为以外的给付 。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
一
是对于债务不履行 的制裁 , 具有惩罚性质 ; 二是对 于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 的预定
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 , 其效力各不相同。 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以确 保债 务履行 ( 或称债权实现或合同履行) 目的 , 以债权人( 为 所 守约方 ) 在要求债务的本来之给付(p u 合同的实际履行等等) , 以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 。 外 可 亦即违约金可以和违约责任的其他承担方式并用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 括: 强制实际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 支付违 约金 和接受定金制裁五种。 但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不可 以同定金并用 。 赔偿性质 的违约金 , 以预定因违约造成 的损害赔偿额为 目的 , 以债权人( 所 守约方 ) 只能在要求债务 的本来之给付 ( 即合 同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发展还存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本文先从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策略。
标签:违约金;劳动双方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合同法,也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法律准绳。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俗成,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按照约定赔付一定的金钱给受损的一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附加一些不平等条约,比如劳动者如果想要提前离职,就要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项规定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问题(一)违约金的处罚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违约金处罚只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但是并没有就违约金具体适用情况,何种情况下应该处罚多少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样一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便可以趁此钻法律的漏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违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双方,而不是单一的一方,无论哪方违约,都应当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违约,就赔偿,用人单位违约,也要遵守约定,如果只是约束一方,就产生了不平等现象,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毫无意义。
而且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开始地位就不平等,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约束更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担,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脆弱性。
(二)违约金适用范围窄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违约金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是很宽泛的规定,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培养人才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的,比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为了留住紧缺人才提供的特殊待遇,安家费、赠送的房子、办理户口都是一系列费用,这些应当算在违约金的范围内。
中国合同法 违约
中国合同法违约
中国合同法违约条款范本。
第一条违约定义。
1.1 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行为。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其他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违约损害赔偿。
3.1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条违约金。
4.1 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经济处罚,违约方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违约通知。
5.1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者补救违约行为。
第六条其他违约责任。
6.1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
责任。
第七条违约解决方式。
7.1 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违约纠纷,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以上为中国合同法违约条款的范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和制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
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法律期刊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促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一、引言劳动合同纠纷是我国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
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发放一次。
合同期满后,甲公司以乙的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未与乙续签劳动合同。
乙认为甲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三、审理思路与法律适用(一)审理思路1. 审查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判断甲公司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
3. 分析甲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4. 判断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裁判结果1.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有义务与乙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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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一)
【内容提要】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解决合同当事人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时应如何担责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本文拟就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及其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本文认为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可约定性等特点。
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即违约发生后,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上的违约形态有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原因也可能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它与其它民事责任又有着根本差别。
总之,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相当重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归责就
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里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来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这次《合同法》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样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不按约定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赠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坟,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会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方式和地点而履行的行为。
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查。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序,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