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司法执行?值得细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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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摘要】与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环境还不够完善。

强化住房公积金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任务,是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保证,本文基于此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具体肩负着编制、执行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多项任务。

在各项业务的开展中,公积金的归集无疑是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源头,增加归集额、扩大覆盖面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新的要求。

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

一、正确看待行政执法难这一问题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经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践和积极努力,通过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互相交流、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等,每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业务无论是在内部管理还是在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

不过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行政执法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需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给予了界定,明确了缴存的单位权利和义务。

然而实际上,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缴存情况较好外,其他单位的缴存情况都不尽人意。

这就必然要求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催收力度,而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是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不过,在现实工作中,开展公积金的归集执法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其主要原因,首先,在客观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产生的时间较短,特别是企业对其的认识和认知还需要一个过程,对制度产生的深度和广度的意义理解不够深刻,直接导致管理相对人缴存意识不强和“恶意抗缴”等问题的产生。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为保障职工住房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问题(1)执行难度大:由于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存在拖欠、拒缴等现象,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难度较大。

(2)执行程序繁琐: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3)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力度不够,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条款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制度缺乏敬畏之心。

3. 宣传教育不足: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普及,部分单位和职工对制度了解不足,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四、解决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项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为强制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拒缴等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强化宣传教育: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职工对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若干问题探讨作者:陈旗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本文将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特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方式、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弊端及解决途径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若干问题作者简介:陈旗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67-02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主动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依据,只允许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而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致使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中的各相关方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从几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特点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是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其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1.义务性。

义务性也被称为强制性,是指凡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应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其目的是使职工逐步确立住房商品意识和自主其力观念,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

2.互助性。

是指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可集中全社会职工的力量,把个人较少的钱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都具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房的人帮助无房的人,暂时不买房的人支持即期买房的人,通过所有职工互帮互助,达到提高或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浅议住房公积金执法

浅议住房公积金执法

浅议住房公积金执法作者:王立民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6期摘要:住房公积金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强制执行等行为的统称。

住房公积金执法是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公积金执法工作的深入,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做如下探讨与研究对现状,职能以及工作特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积金执法机构法规1.公积金执法现状1.1法规发展过程1999年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发布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是经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大连市2009年1月1日施行,是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0年1月1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配套管理办法是规范性文件,包括《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个配套管理办法。

2010年中旬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1.2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能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部门是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和稽查大队。

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主要负责处理各辖区内的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1.3执法工作特点现阶段的执法工作实施以受理妥善解决投诉为主,检查为辅的工作模式。

在处理投诉案件时,以协调为主,严把立案关、证据收集关、行政处理关、结案关。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1【案情】张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邓某在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张某的借款400000元。

邓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提出要冻结并扣划邓某的住房公积金。

经查,邓某有一套一百三十平米的住房,住房条件充裕,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20000元。

【分歧】对该款能否扣划,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清偿债务,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扣划;另一种意见认为:公积金既然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充裕的条件下,将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更能发挥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应,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被执行人的生活水平也不会因此而降低,所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扣划。

【评析】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来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倒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关于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几点思考发展与协调

关于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几点思考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几点思考刘凤玉2010年7月13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郇小军《也谈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文,文中的观点与2010年7月9日江西法院网刊登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文截然相反。

笔者在执行实践中也碰到过这种难题,因此在此也想谈下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讨论。

原文作者观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谈下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当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能强制执行的主要观点就是,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住房而强制实行的长期储蓄,具有强制性、用途限制性以及福利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笔者认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具有可执行性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这种误读为一部分不良债务人构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合法渠道,无疑会使当前法院“执行难”局面雪上加霜。

我们应当变换一下思路来思考和论证这一问题。

首先来思考以下问题:住房公积金是谁的财产?法律是否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主张豁免?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是否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又不属于豁免的范围,在不违背国家设立的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保障,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强制执行执行自然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一、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的法理基础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

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

对开展涉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工作的思考

对开展涉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工作的思考

对开展涉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工作的思考作者:杨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登记财产可寻的尴尬境地,寻找执行工作新的突破口以及怎样有效执行新的财产线索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涉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难现象为视角,积极探寻该类案件的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依据和方法,力求做到涉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期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关键词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执行难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0-02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道德滑坡、贫富差距等社会各种矛盾日益凸显。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量总体逐年呈上升趋势,案件中涉及依法分割、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但执行工作实际操作中执行人员普遍发现,当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执行时常因种种理由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之门外,导致凡是涉及住房公积金分割的案件就大都久拖不决,这种情况不但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也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分割也会成为执行难的新表象?依法分割、执行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怎样有效开展对住房公积金分割、执行案件?笔者经过认真思考、查阅相关资料结合长期从事涉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经验,对这些问题做出浅析以及应对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相关基本问题正如《孙子·谋攻篇》中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只有深入了解了目前处于执行难的住房公积金的实质,才有可能使此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走出困境。

笔者将从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含义、特点、作用以及其体现形式方面来一步步的揭开它的面纱。

(一)住房公积金一词的来源及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积极寻求自身发展并渴望得到与自身需要相适应物质支持的要求也逐步凸显,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呆板的住房分配体制和分配原则已不能与之相适应,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也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寻求安身立命之所,进一步发展到寻求更大发展空间、寻求公平参与自由选择的新局面。

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

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

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作者:毛见余成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当中,经常会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等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条件,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存的公积金时带来了诸多法律障碍。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属性、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等认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操作也不尽相同。

本文从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重点阐述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方式,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法律属性作者简介:毛见、余成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36-02一、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理论上,只要是生效裁判确定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相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系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专项消费资金。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而《中华人员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保障性特点,但其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住房公积金也可能被强制执行呢!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

比如说,老张一直觉得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那就是妥妥的“私人财产”,谁也动不了。

结果呢,有一天他突然接到通知,说因为他欠了别人一大笔钱没还,他的住房公积金要被强制执行了!老张当时就傻眼了,“啥?我的公积金怎么能说动就动呢?”
再来讲一个例子,小李是个创业青年,生意上出了些问题,欠了一屁股债。

债权人就盯上了他的住房公积金,“嘿,你不是有公积金嘛,拿来还债呀!”就这么着,小李的公积金也没能保住。

这不就像是你好不容易攒了一大罐糖果,以为可以慢慢享受,结果突然有人冲过来就要抢走一样嘛!住房公积金,那可是我们辛辛苦苦工作攒下的呀,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但没办法呀,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你看,这种事情离我们并不遥远。

我们总是觉得住房公积金是稳稳当当放在那里的保障,可谁能想到它也可能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呢?也许有
人会说,哎呀,那我以后可得小心点了。

但谁又能保证自己绝对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呢?
像老王,平时老老实实上班,本本分分做人,可还是摊上了这事儿。

他就想不通啊,“我这一辈子没做啥坏事呀,怎么就轮到我了呢?”
真的,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不要觉得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我们得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傻眼呀!
总之,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保持警惕。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解决住房问题,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然而,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职工反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被用于违规用途,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为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有些人因此出现了无法支付房贷、租金等问题。

那么,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应缴金额的50%以上不足100%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欠缴部分扣除其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借款,也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强制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中,一方或者双方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将另一方应当支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作为执行标的在公积金账户中加以冻结、扣划或者处分。

由此可见,在法律法规上是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强制执行的,不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程序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时,需要符合以下程序:1、申请执行。

职工可以通过律师或者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据(相关账单、证明等),或是证明双方存在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证据(如婚姻证书等)。

2、冻结、扣划或处分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未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作为执行标的在公积金账户中加以冻结、扣划或处分。

冻结时会对账户中相应的金额进行限制,扣划时会将冻结的款项划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或按照法院指定的用途使用,处分时则会对冻结的款项进行返还、拍卖或变卖等。

3、公告送达。

对于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或处分,需要事先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相关执行情况。

同时,被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决定提出异议,进行复议和上诉等程序。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被执行?不知道你就out了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被执行?不知道你就out了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被执行?不知道你就out了信贷风险管理信贷人专属交流、学习的平台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蘧美达住房公积金能否成为民事保全和民事强制执行对象,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却存有余额的情形,由此引发了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等一系列争议。

笔者通过对一些成功执行案例、相关规定和理论观点的分析,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执行的,为此提醒银行在胜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在当事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银行可提请法院执行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成功执行案例被执行人李某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44万元,并承诺按期还款。

不料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李某分文未付,甚至对再三催款的张某恶语相向。

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告到该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44万元及利息。

然而,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不清偿债款,张某向安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

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但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死胡同”。

执行人员根据线索了解到,李某为某单位公职人员。

既然李某有固定工作,每月就应缴存公积金,执行法官尝试由此入手。

经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有公积金账户,而且有26万元的账户余额。

但住房公积金为专款专用资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李某退休,才能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取。

于是,执行法官前往县人社局调取被执行人李某的退休记录证明,又前往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开取公积金提取单。

取得上述材料后,执行法官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李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提取至法院执行专户。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就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现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覆盖了大部分城市和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稳定的住房资金支持。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单位存在拖欠、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导致职工无法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另一方面,部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得到维护。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尚不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导致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 职工维权意识不强:部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维权。

4. 监管机制不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解决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度的执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 加大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执法,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使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为保障职工住房权益而设立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存在部分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拖欠公积金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如何有效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然而,由于部分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拖欠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执行不力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问题日益突出。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当单位或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时,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法律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执行难度大:部分单位或职工存在逃避缴纳公积金的行为,导致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时面临诸多困难。

2. 执行程序繁琐: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审批、执行等程序,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3. 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导致执行力度不足。

五、解决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逃避缴纳公积金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单位和职工更加重视公积金的缴纳。

2. 简化执行程序:优化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度。

4.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单位和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现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行政机关对违规单位进行查处和处罚;二是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有了这些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面临的问题1. 执行难度大: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存在拖欠、拒缴等现象,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也影响了执行的效率。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和空白,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3. 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较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不够明确,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处罚措施等,为强制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强化执法力度: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和处罚,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自觉缴纳的意识。

4. 健全监督机制: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

五、结论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对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不配合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不配合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不配合怎么办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人们住房需求和帮助其购房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而随着近年来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房价的不断上涨,住房公积金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那么,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若不配合,又该怎么办呢?一、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制度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旨在为居民购房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它的作用是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来积累一定的住房公积金,以便在购房、装修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单位和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在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

因此,如果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执行,那么就会对整个制度的执行产生影响。

那么,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呢?答案是可以执行。

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因此,单位和个人都是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瑕疵和问题,比如账单出现错误、缴纳金额不足等等,这些都需要及时解决,从而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执行。

三、怎么执行住房公积金?那么,如果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具体的执行步骤。

(一)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单位一般是第一个实行缴纳的一方。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每个月的第15日之前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相关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时,单位还需要对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保证每位员工都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与单位相对应的是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个人也必须按照规定,在每个月的应发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为保障广大劳动者住房需求,促进住房问题有效解决,我国《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劳动者对公积金制度的期望增加,公积金强制执行的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针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策略。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背景及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劳动者住房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公积金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积金缴纳不及时、不完整甚至拒缴等问题频发。

为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强制执行公积金成为了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公积金强制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力度不足等。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面临的问题1. 执行程序繁琐:当前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2. 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公积金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不足,导致执行力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公积金强制执行的规范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和争议。

4. 公众意识不足: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缴纳公积金的意愿。

四、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改进策略1. 简化执行程序:优化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投入,确保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规范执行流程,填补法律漏洞。

4.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对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主动缴纳公积金的意愿。

五、实施建议及展望1. 实施细则的制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公积金强制执行实施细则,明确执行程序、执行力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问:我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朋友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我承担偿还借款2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发现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有5万多元。

请问,该部分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被执行?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所以,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和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使用。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是住房消费。

你因借贷纠纷赔偿来使用公积金,与住房消费类不相关,如果强制执行则改变了公积金的使用性质。

所以,本案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被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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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唯一房产,执行公积金的情况说明

不执行唯一房产,执行公积金的情况说明

不执行唯一房产,执行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在执行唯一房产时,应当将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唯一房产。

对唯一房产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唯一房产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唯一房产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直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公积金不作为执行对象对唯一房产的执行理由:1.法院未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给其所有人;2.法律规定法院对唯一房产不执行的原因是因为法院对房屋面积进行了限制;3.公积金账户资金属于国家专款专用,在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过程中,公积金账户没有被扣划过;4.因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内的其他人员;5.房屋是申请执行人一人所有。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而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另有两套及以上房屋。

申请执行人可以以被执行人另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时未执行唯一房产为由请求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唯一房产执行。

被执行人另有两套及以上房屋为申请执行人唯一房产执行理由不成立。

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登记部门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的协助执行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重领导,有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协助查封、扣押或冻结请求,协助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协助执行请求后,应当及时办理。

”转变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协助执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查封或者扣押的审查工作,并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

”到“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权属已进行调查确认后,作出查封或者扣押不动产决定书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调查确认后,应当及时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

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协助查封或者扣押不动产决定书后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协助查封或者扣押手续或者未通知协助查封或者扣押不动产裁定书对权利人主张权利进行调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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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司法执行?值得细思量
作者:马敏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18年第04期
摘要:在住房公积金实践操作中,各地陆续出现以公积金作为司法执行标的的个例,在司法领域,出现一种声音,即公积金可以作为普通财产对待,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借款纠纷时,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当事人公积金的保全和执行;而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看来,对公积金进行司法执行,违背了公积金的保障、互助属性,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损害了大多数公积金用户的利益。

因此,厘清公积金的各种属性,阐明目前公积金不可司法执行的原因,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积金;不可司法执行;修订规避条例
1、公积金只有符合条件才能提取,司法执行违反条例
1.1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占有、使用、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的货币收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福利性和专用性等特点,可通过安全运作实现合理增值,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

1.2专用性的特点决定了公积金属于限制条件提取的资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以上《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可以看出,公积金是政策性、互助性、保障性的专项储金,具有公益性色彩,要按照规定的使用条件和用途才能批准支取,而不是个人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财产,这和银行存款等个人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是有本质不同的。

1.3强制执行不符合《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以上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公积金,而强制执行公积金相当于提取公积金,不符合提取和使用的特定条件。

《条例》第三条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的个人银行存款,有明确的权能限定,所有权中
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都是附条件的。

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超出了《条例》规定的提取范围,“法无授权不可为”,《条例》尚在执行阶段,法院部门要尊重《条例》的权威性。

2、对公积金进行司法执行从法理上存在谬误
2.1强制执行有悖于立法本意。

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用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的方式,把个人资金汇集起来,积少成多,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低息贷款,通过调余济缺、以有帮无,达到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同时专户统一管理,专门用途使用,具有社会互助和保障的性质,因此,公积金属于专项资金,上述性质反映在法律上,表现为住房公积金为典型的限定物权物,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受到限制,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仅享有部分物权,如将公积金视同一般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社会互助性和保障性原则,有悖于《条例》本意,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执行的立法精神。

2.2强制执行的司法弊端。

从理论上讲,如果住房公积金由法院来强制执行,就会出现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为了达到提取的目的而串通他人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形。

同时公积金较低的利息,对于少数己解决住房需求的职工而言,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可能会人为制造债务纠纷,利用司法裁决执行提取公积金,以规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在实际生活中,也确实存在这些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避免骗提的风险,而概括性地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做法也是在维护其部门正当权益。

另外当债务人拥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完全性产权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先予执行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是对其限制性所有权这一特殊性的忽视,极大的损害了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2.3国务院法制部门也认为公积金不可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在2007年个案办理过程中,曾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回函认为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支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超出了《条例》规定的范围,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专项资金,如将住房公积金视同一般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社会互助性和保障性原则”,并建议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之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回函意见也认为,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3、探求化解公积金司法执行争议的可行性办法
3.1通过今后修订《条例》,从制度上破解执行难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于1999年,2002年曾经历过一次修订,但是02年那次修订,条例中部分内容细化程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执法过程中各方行为随意、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执法的信度和效度,并且至今已十多年未再次修订,条例中的规定按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形看,已不尽合理,同时在现实层面,也缺少公积金行政管理程序与司法执行程序的衔接制度。

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和细化《条例》,严格规范各方行为,明确界定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使《条例》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另外将《条例》从部门规章升格为法律,将其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次,也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3.2通过“执行但不提现”的执行方法,规避与《条例》规定的冲突。

对于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被执行人,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法院的要求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申请执行人账户之中,即通过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对于尚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执行人不能因清偿债务而直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对其单独设立住房公积金特别账户,由中心负责监管,待其符合使用条件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这种曲线操作,使司法强制执行对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影响减至最小。

如此一来,既保持了住房公积金专用性、保障性的法律属性,又实现了申请人的利益,执行结果也不会与《条例》产生明显冲突。

4、结语
现实中,公积金管理部门通常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拒绝协助执行,不配合或者拒绝法院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并非故意不履行职责或对抗法律,而是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出于其部门职责的担当;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也要考虑公积金对个人的住房保障作用,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公共的住房保障作用,在目前公积金司法执行弊大于利的情况下,不再把公积金列入执行财产的范畴,耐心等待今后《条例》修订明确后再依《条例》执行,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严谨和规范性。

参考文献:
[1]詹云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司法可执行性探讨,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12
[2]杨斌,对开展涉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工作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7(下)
[3]蒋旺,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合规处理的思考与实践,住房保障,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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