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
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防止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条件
2.施工招标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各工作阶段
第一节 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发包是订货承包是接受订货工程承发包的基本特征是——销售活动先于生产活动卖方——承包方或承包商,应当是社会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单位;买方——发包方或业主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在建筑市场上,工程的买方所选择的不是企业的产品,而是企业,由此突出了“资格审查”的重要性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招投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期货交易,是使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象是作为期货的工程
具体: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高级经济实务 建筑与房地产 经济 第一章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
3467为重点第一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第一节:建筑业与建筑市场三、建筑业的含义和性质建筑业是以建筑产品为对象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体系中专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业。
1、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2、建筑业的物质资源消耗大3、建筑业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大4、建筑业与环境密切相关四、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社会财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作用和地位体现在:1、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3、建筑业带动了相关产业部门的生产和发展;4、建筑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5、建筑业可使经济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五、建筑市场需求的特征都有什么?(1)建筑市场需求的个别性(2)建筑市场需求的一次性(3)建筑市场需求的计划性。
六、建筑市场的运行特点:预先订货式交易、交易持续时间长、建筑市场存在显著的地区性、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竞争方式以投标竞争为主、供求不均衡普遍存在、交易计价独特、建筑市场风险大。
七、建筑产品的计价特点:单件性、多次计价、分部组合计价。
八、建筑产品计价为什么具有单件性:不同的结构造型、装饰,产生不同规模和体积,不同地区条件、自然环境、风俗习惯的差异,施工时采用不同的工艺设备、建筑材料和工艺方案,这些都会影响工程计价,因此,每项工程只能单独设计、单独计价、单独施工九、建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点技术特点:位置固定性、产品多样性、产品体型庞大、产品用途局限性、产品寿命期长经济特点:价值巨大、具备资产和资本功能十、建筑市场的影响因素1、固定资产投资额度2、原有建筑产品的利用情况3、扩大再生方式的变化4、人口及其结构的变化5、城乡人民的消费构成的变化6、同建筑有关的产品产量的增加增减7、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二节房地产与房地产市场6、房地产有哪些特征?(1)不可移动性(2)独一无二性(3)寿命长久性(4)供给有限性(5)易受限制性(6)保值增值性。
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第1章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考点总结第一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第一节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1.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是建筑与房地产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
2.建筑市场需求来自各类业主的固定资产投资。
建筑业总产值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一直在30%以上。
社会固定资产也是建筑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建筑市场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在总体上呈正相关关系。
3.房地产需求包括三类:生产性需求、消费性需求、投资性需求。
投资性房地产需求存在房地产市场双面作用,积极:调节供求,消极:增加泡沫。
4.土地供应量是直接影响房地产供给量的首要因素,我国历年来讲土地供应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
5.建筑市场的需求者是业主(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
政府是从建设资金来源角度而不是从监管角度理解。
企事业单位是出于扩大再生产或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个人出于个人消费需要。
6.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
7.建筑产品攻击者角度,风险表现在:定价风险、生产风险;建筑产品需求者角度,风险表现在:价格与质量的矛盾、价格与交货时间的矛盾、预付款风险。
8.建筑产品计价特点:单件计价、多次计价、分部组合计价。
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每项工程都必须单独计算造价。
9.在房地产市场中,市场主体有房地产供给者、房地产需求者、房地产中介;市场客体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
10.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区域性市场、周期性波动、不完全竞争性、层次性、多重性、多样性、价格确定的复杂性、风险性。
11.房地产交易价格影响因素:自身因和周边环境因素、行政与政治因素(政治体制、政局安定程度、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关系)、区域社会因素(区域人口(数量、密度、结构)、家庭、城市形成历史、城市化状况、社会治安、文化(文化氛围、风俗习惯、大众心理趋势))、区域经济因素(地区或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状况、产业结构、就业情况、居民收入水平、投资水平、财政收支、金融状况)。
✮房地产交易价格影响因素中,对造成沿海城市和内地城市房地产价格的巨大差异影响更多的因素是区域社会因素。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2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三. 思考 题
问题6. (3)完善阶段 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 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 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 (4)成就阶段 我国已基本形成法律法规为支撑,以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补充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并渐趋完善。
三. 思考 题
问题5. 答:投标报价技巧: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先亏后 盈法
技巧的运用(略) 问题6.
答:研究招标文件应重点注意: (1)研究招标文件条款 (2)研究评标方法 (3)研究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① 工程款支付的时间、比例; 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比例和退还时间; ③ 工程结算方法、方式、时间等; ④ 材料的供给方式、价格确定方式。 ⑤ 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开、竣工时间及工期惩罚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减 少风险。 (4)研究工程量清单
2
第2 章
P56 一. 单 选 题
1
2
3
C
B
D
二. 多 选 题
1 ABD
2 ACE
4
5
6
C
A
B
3
4
BC
DE
三. 思考 题
问题1.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 招标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问题2. 答: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18•【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境内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外埠或者境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本市的审查和管理;(四)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测、招标和造价等管理机构的审批和资质管理;(五)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的制定、推行和监督,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六)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二)依照职权范围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招标工作,负责区、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三)发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一、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的含义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 解:
(1)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方 式,是我国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2)基本建设是进行固定资产生产的一种工业生产 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商品属 性。
基本建设的特点
(1)它是一种消耗大、周期长的经济活动,在建设 期只投入而不产出。
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 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市 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 重要表现。
3.中介机构的分类
1)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 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专业分会, 建设监理协会等,其是在政府与企业 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 业管理。
二、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初步设计工作阶段 4.施工图设计阶段 5.施工建设准备阶段 6. 建设实施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8.后评价阶段
基本建设与建筑业-我国建筑业现状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新】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一)建筑业企业;(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发证机关的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岗位资格等级,取消资质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前,到原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强化练习题-第一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
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强化练习题-第一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单选题]1.建筑市场需求者可以是业主,下列关于业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政府作为业主是从监管者角度理解B.政府投资兴建的建(江南博哥)筑产品大多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共建筑C.企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扩大再生产或简单再生产的需要D.个人投资兴建的建筑产品主要是住宅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政府作为业主是从建设资金的来源角度而不是从监管者角度来理解。
[单选题]2.下列建设项目中,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
A.连锁健身房B.公安机关办公楼C.游泳馆D.度假村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前期准备。
公安机关办公楼属于国家机关用地,非营利性,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单选题]3.由()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A.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B.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C.地方计划主管部门D.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前期准备。
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单选题]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A.1B.2C.3D.4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前期准备。
建没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单选题]5.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
A.审批制B.核准制C.备案制D.指导制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投资决策。
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涉及生产力重大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则实行备案制。
[单选题]6.下列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中,会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的因素是()。
A.控制土地供应量B.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C.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D.提高城市化水平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0.14•【字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
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建筑市场概述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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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即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和中介机 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项目建设的各种准 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以建成该 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 位和自然人、发包人又通常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在我国 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常称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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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生产能力,取得相应的 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 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 价款的施工企业。我国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将承包 商称为乙方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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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市场中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
4
三、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
础之上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
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了少量 的行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的专业政府部门, 并将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这为建设管理体 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原先的部门管理 逐步向行业管理转变。
勘察资质
专业资质 (分专业设
立)
劳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不分等级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筑工程经济4-建筑市场
张建新
本课程学习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建筑业 建筑产品与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生产 建筑市场 建设项目的技术评价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四章 建筑市场
第一节 建筑市场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经营方式 第三节 建筑市场的招标投标
第一节 建筑市场的一般概念
(三)我国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
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建筑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具有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市场主 体; 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组织健全,市场发育程度高; 国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法制化体系初步形成。
四、我国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 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 应费用的企业。 咨询单位的风险主要来自于: 业主(少花钱,多办事;可行性研究缺乏严肃性;盲 目干预), 承包商(缺乏职业道德;素质太差;投标不诚实), 职业责任(设计错误或不完善;投资估算和预算不准; 自身能力和水平不适应)。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包括两类: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专业人员 的资格管理。
1.从业企业资质管理 ⑴ 承包商资质
承包商资质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为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4项内容。
⑵ 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定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业 绩3个方面的内容。
2.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二、我国建筑市场的结构特征
1.没有商业中介人,由建筑产品的需求者和生产者直 接进行交易活动 2.交换关系的确立在产品生产之前 3.交换过程很长 4.具有显著的区域性 5.竞争较为激烈 6.生产者和需求者均有风险
第1章 建筑市场与工程承发包
MC招投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工作开展程序
设计
招投标 施工
缩短的建 设周期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 点:对费用、进度、质量 、合同管理、组织与协调 的影响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工作开展程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类型1 设计—施工总承包 Design-Build
业主
监理
设计-施工总承包
前期工作
想减少风险和麻烦的业主 (设计还未进行) 设备安装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Nonconsulting) 业主
项目管理 监理 施工
不愿放权而想减少工作的业主 前期工作
对管理单位有较高的要求
指定供应商 设计
设备安装
2、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 承发包方式
• • • 施工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的适用情形: 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不确定。
施工总承包管理
施工
不愿放权而想减少工作的业主;
对管理单位有较高的要求
供货方 分包方
设备安装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C)的工作程序:
方案 设计 扩初 设计 施工图 设计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 承包的区别: 程序;合同关系; 对分包单位的选择与认可; 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 分包招投标 施工
4、总价合同的特点: 业主风险小,承包人承担风险多; 易于迅速确定报价低的投标人; 及早确定总价,易于投资控制; 在进度上易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总价优先,按总价结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 业主承担主要风险,不利于投资控制; 不利于控制成本。 2、适用情形: 复杂;工期紧。 3、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分类: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成本加浮动比例费用合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法[1991]798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1.11.21【实施日期】1991.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法[1991]798号 1991年11月21日)现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该条例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经济第章建筑市场交易活动
建筑经济第章:建筑市场交易活动1. 建筑市场交易的概念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等被交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来完成彼此的需求。
建筑市场交易是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机制运转的重要环节。
建筑市场交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建筑市场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在建筑市场上,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得以流动,这有助于加速建设项目的进程和提升建筑质量。
2. 建筑市场交易的类型建筑市场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建筑材料市场交易建筑材料市场交易是指建筑材料的买卖交易行为,如水泥、钢筋、砖瓦等。
它涉及到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多个环节,其中厂商是决定市场价格的最重要的环节。
(2)建筑工程市场交易建筑工程市场交易是指建筑工程的买卖交易行为,如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等。
这种类型的交易涉及到法律合规、资质认证等多个环节,需要经过多方交涉和协商。
(3)建筑设备市场交易建筑设备市场交易是指建筑设备的买卖交易行为,如吊装设备、混凝土搅拌设备、塔吊等。
这类设备通常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配套设备,因此市场需求较为稳定,供需相对平衡。
3. 建筑市场交易的影响因素建筑市场交易的价格和数量是受多个因素影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建筑市场交易价格和数量的最直接的因素。
当市场需求超过市场供给时,价格会上涨;反之,价格会下跌。
(2)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对建筑市场交易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例如,政策、利率、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会影响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变化,从而影响建筑市场交易。
(3)技术、设计以及施工水平的提高随着科技、设计水平和施工水平的提高,可能会降低建筑市场交易的成本,从而影响市场价格和数量的变化。
(4)政策因素政策因素也会影响建筑市场交易,如政策的变化、环保和安全法规的实施等都会影响市场需求和供给变化,进而影响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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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的建筑产品
(咨询、监理等智力型服务)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从业企业 的资质管 理
建筑市场 中的资质 管理
专业人 士的资 格管理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1.3.1 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
工 程 (勘 甲察 级综 )合 资 质
(工 甲程 、勘 乙察 、专 丙业 级资 )质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建筑业企业(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建筑业 企业 (施 特工 一总 二承 三包 级企 )业 ( 一 、 二 、 三 级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 一 、 二 级 )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工程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
• 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
1.4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1.4.4 运行一般程序
工程报建 招标申请
履行勘察 设计招标程序
履行监理 招标程序
履行施工 招标程序
履行物资 采购招标程序
签订合同 质量、安全登记 缴纳费用 申领施工许可证
1.4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 1.4.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
• 服务性机构,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但其设立需要 得到政府或政府授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 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的招投标制度服务,只可经批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要求工程交易行为不能发生在场外。
•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中介 (咨询、监理)
主体
• 业主
1)概念。 2)产生方式(企业或单位、联合投资董事会、开发公司) 3)主要职责。
• 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商
1)概念。 2)必备条件(相应的实力体现)。
•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1.2 建筑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 1.2.2 建筑市场的客体 • 有形的建筑产品 (建筑物、构筑物)
工 程 ( 不勘 分察 级劳 )务 资 质
( 甲 、 乙 、 丙 级 )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1.3.1 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设计资质 工 (程 不设 分计 级综 )合 资 质 (工 甲程 、设 乙计 、行 丙业 级资 )质 工 (程 甲设 、计 乙专 级项 )资 质
• (甲级、乙级) • 投资额限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
• (甲级、乙级) • 业务范围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1.3.2 专业人士的资格管理
• 双重管理:
从业资格
执业资格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主要的执业资质:
• 施工管理类(一二级注册建造师) • 管理资讯类(注册监理师、造价师、安全工程师) • 勘察设计类(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 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广义的建筑市场
广义的建筑市场
1.1.2 建筑市场特点
• • • • •
单件性、统一性 严格的行为规范 长期性、阶段性 不可逆转性 地域性、社会性
• 与房地产市场的交融性
1.2 建筑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 1.2.1 建筑市场的主体 • 业主—买方
(建设单位、发包商)
• 承包商—卖方
(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供应)
第1章 建筑市场
任课教师:徐鸿飞 TEL:6197
本章内容:
• • • • •
1.1 1.2 1.3 1.4 1.5
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1.1 建筑市场 • 1.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狭义 广义 建 筑 市 场
以建筑产品交换 为内容的市场。 有形的。单一型。
规划咨询 编制项目 建议书 工程监理和 设备监理 评估咨询 工程设计 工程项目 管理 招标代理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监理企 业资质
综 合 资 质
( 甲 、 乙 、 丙 级 )
专 业 资 质
( 不 分 级 )
事 务 所 资 质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1.4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 1.4.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 三大功能:
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功能、集中办公功能
• 1.4.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原则
• 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属地进入原则、办事公正原则
1.4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 1.4.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的一般程序
拟建工程办理 报建备案手续 招标人履行建 设项目
报建工程确认 招标方式
1.5 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建筑法
活动监管
谢谢!
有形的建筑市场+ 无形的建设工程 市场。市场体系。
狭义的建筑市场
• 建筑产品的特点:
1)、固定性、流动性 2)、多样性、单件性 3)、投资数额大、生产和使用周期长 4)、整体性、专业性 5)、形成时间长、质量要求高
• 建筑产品市场的特点:
1)、直接订货交易 2)、竞争以招投标为主 3)、独特的定价方式 4)、交易对象的整体性、验收的相对独立性 5)、先交易、后生产
• 一般资讯类(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高科技
产业和政府机构的注册咨询师)
1.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1.4.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
• 建设工程交易: 业主给付建设费,承包商交付工程的过程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市场有形化的模式。 是我国解决国有建设项目交易透明度差和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种独特方式。
1.4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作用:
• 给所有的建设项目提供报建、发布招标信息、合同 授予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场所。 • 对国有投资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规范建设工程 发包行为、将市场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起着重要 的作用。 • 有力的促进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推行,遏制了违法 违规行为,有效的防止了腐败,提高了管理的透明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