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建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根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经营活动的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应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接受企业信用制度管理。
第三条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企业基本资质条件、生产经营管理、安装质量管理、社会信誉度、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
第五条结合资质生产企业资质年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予以通报。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除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企业外)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信用等级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也可以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详见闽建法[2005]77号文, 本办法AAA、AA、A、B四个信用等级级别与其中AA、A、B、B-四个级别相对应)。
第二章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第六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实施。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自律、资质要求、客户评价、人员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客户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委托方对监理方进行监理服务的总体评价,具体办法是:评定机构从企业评定期内所监理的项目中随机抽取三个项目(包括目前仍在建的,不足三个按实际监理项目),向项目委托方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详见附件2),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评价(企业自评可不评此项)。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闽人防办[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4]67号2014年6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16-3)附件2: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2015版)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总监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1。1.3监理单位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8分.(注2)
2
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行为
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中“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的分值的8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5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3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建设工程存在附表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可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可追溯
记录”是指: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已经省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94号)、《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97号)、《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闽人防办﹝2014﹞67号)中附件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即行废止。
附件: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略)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5月22日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工作,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2〕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业中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或其它质量技术标准的行为。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二、信用评价机制(一)信用评价指标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进行评价,主要依据以下指标:1.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水平、施工工艺和材料的合格情况等;2.安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3.经济效益:包括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施工进度的及时性等;4.信用记录:包括从业单位的守法记录、合同履约等;5.企业规模:包括从业人员数量、资产规模等。
(二)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其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
其中,A级表示优秀,B级表示良好,C级表示中等,D级表示不良。
(三)信用评价程序1.信用评价工作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2.评价周期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3.评价过程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和评价结果发布等环节;4.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监督管理措施(一)信用记录公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会定期将具备信用评价资格的单位的信用记录公示于官方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信用奖惩措施1.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从业单位予以扣分、警示提示或者暂停参与工程投标等处罚措施。
(三)监督检查1.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会不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的真实准确;2.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从业单位,将加强监督检查,并进行信用修复培训和指导。
(四)信用修复措施1.信用记录不良的从业单位可以通过诚信承诺书的签订、整改方案的执行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2.经过一段时间的信用修复后,从业单位可以重新参与信用评价。
四、法律责任(一)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从业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于信用评价不达标的从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对于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福建省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凡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的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省级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地域限制的准入备案条件。
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94号)即行废止。
附件: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5月22日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 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人防工程建设入闽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入闽企业)是指需要进入福建省开展人防工程业务,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企业。
第三条入闽企业在进入福建省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前,应到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四条入闽企业申请入闽从业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中“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试运行半年,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凡我办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外省入闽防化设备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护阀门)。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新研制定型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行政许可审批。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图纸和标准,在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
除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应由本省企业承担,否则视为非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
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2023
附件1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是指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予以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维护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第五条评价系统运行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现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部署和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福建省人防办负责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审核项目,从今年5月2日开始实行网上或窗口受理行政审批审核。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核审批时间,由半年审批审核一次,改为工作日审批审核,由集中审批审核,改为分散、及时办理。
三、设区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核流程:设区市人防办收到监理企业递交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请材料后,按照业务经办人受理、窗口负责人审核、办领导批准、上报省人防办审批审核的流程,进行办理。
四、省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核审批流程:省人防办收到设区市人防办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按照业务经办人复审、工程处负责人审核、网上公示、办领导批准的流程,对甲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进行审核,对乙级、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进行审批。
在审批前,省人防办将申请人申报资质的基本情况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对于符合甲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对于符合乙级、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的申请人,省人防办进行资质审批,下发行政许可文书和资质证书。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在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持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等材料原件(查验后退还),填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项目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后,申请项目监理合同备案。
项目监理机构的岗位人员除总监和总监代表外,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具备人防资格的土建和安装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通过省人防办门户网站,核查监理企业人防资质和监理人员人防资格情况(省外企业核查其入闽从业备案登记表),同时,根据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核查业务范围和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项目合同备案登记表》签验盖章。
二、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管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时,应同步核查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和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人防资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人员在岗、监理文书质量以及其他从业行为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违规行为报人防主管部门。
监理机构除安装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可视工程实际进度需要派驻外,其他岗位人员不得缺岗;总监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项目中任职;项目实施中途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原报备机关备案。
三、规范项目监理质量文书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建设监理,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的通知》(闽人防办〔2015〕8号)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工作,并由具备人防资格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相关质量文书上签字。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六)其他信用信息。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doc
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第一条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 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报销的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报表种类1. 旬报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3. 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第十五条上报时间1. 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遇节假日顺延。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 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报表要求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间应准时。
3. 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 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1. 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2. 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关资料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
查相关资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榕建质安〔202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关
资料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2〕114号
各有关监理企业:
我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要求,对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上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批发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通知第一批核查清单内监理企业企业(共计80家)在2022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核查资料报送至福州市东部办公区8号楼1015室。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再次通过电话通知未提交材料的企业(部分企业无法取得联系)。
现最后一次通知你单位(企业名单详附件),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
后,在8月8日前与我局质安处取得联系,并提交有关核查资料。
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我局将按规定撤回你单位由我局核发的相应关工程监理资质。
附件:未提交核查资料企业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联系人:刘鑫,联系电话:8330727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部份扣分情况如下:
1、人防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扣5分;
2、施工过程中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人员不及
时纠正,扣5分;
3、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人防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
场项目人防监理机构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扣5分;
4、对承包单位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
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或监理在取得复试合格报告前即签批报验单,扣5分;
5、现场项目人防监理人员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
行,扣5分;
6、对承包单位未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
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扣5分;
7、对承包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
不符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扣5分;
8、项目监理机构未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
工程实施质量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便将流程转交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扣5分;
9、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
不按规定检查的,扣5分;10、不按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扣5分
企业信用总分90分(含)以上,为A级企业;总分60分(含)以上的为B 级企业,59分(含)以下的为c级企业。
当年被评定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信用c 级企业的取消其监理资质,并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人防工程监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