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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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真实反映会员企业的资信状况,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本协会制定本办法,并与辽宁企业信用评级认证有限公司共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采用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AAA级以上的诚信企业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激励优惠外,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评价机构、评定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提出续展申请;未申请续展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章信用等级和评级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设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AAAA、AAAA和

AAA三个等级。

第七条符合申报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标准,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在800分以上者为AAAAA级信用企业。

第八条符合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标准,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在700分以上者为AAAA级信用企业。

第九条符合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标准,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在600分以上者为AAA级信用企业。

第三章信用评价的内容和分值

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牌经营、合同管理、经济效益、社会责任、创新发展等方面。总分值为1000分。

第十一条品牌经营,主要包括:(一)品牌管理;(二)资质认证;(三)销售份额;(四)荣誉称号等。分值为100分。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合同管理体系完备性;(二)合同行为规范性;(三)合同履约状况等。分值为200分。

第十三条经济效益,主要包括:(一)营业收入增长率;(二)主营业务利润率;(三)净资产收益率;(四)资产负债率;(五)速动比率;(六)应收账款周转率;(七)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八)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分值为400分。

第十四条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一)劳资社保;(二)绿色环保;(三)安全生产;(四)纳税信贷;(五)扶贫捐赠;(六)诉讼仲裁等。分值为150分。

第十五条创新发展,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二)企业文化;(三)技术升级;四)产业前景等,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其他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分值为50分。

第四章信用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企业可随时向本协会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也可以在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在申请信用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五)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六)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七)年度的《损益表》

第十九条分值测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绝对值与相对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各种指

标分别量化,并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块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得出分值。

第二十条调查征询。通过对申报企业目前的市场竞争状况、行业经营情况和信用信息资料等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出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同时,征询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法院、环保、人力和社会保障、质检等部门对评级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审。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对申报企业的相关信用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逐一认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审委员会由会计师、律师、经济师等专家组成,采取合议形式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告。经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由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本协会和相关评级机构发给其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信用评价结果在AAA级以上的诚信会员和其他无不良记录的会员。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会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定期将产生的“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并对信用评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被评级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撤销其信用

等级资格,并形成“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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