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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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渝中区工商代办根据《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公示认定。渝中区工商代办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工商代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二公示条件
(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南岸区工商代理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大型企业不少于6人,一般企业不少于2人。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运用合同管理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根据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职责明确,内容规范,考核具体,监控严密,并落实到位,较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3、企业的各类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占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的80%以上,合同示范文本应使用率达100%,并依法签订合同,条款齐全规范,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4、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被撤销“守
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情形;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5、企业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南岸区工商代办建有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保存齐全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6、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渝中区工商代办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渝中区财务公司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在本地同行业居先进水平,企业及其产品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市、地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管理企业除外);
2、企业规模一般中型以上;
3、企业上缴国家利税在同行业中占上游水平;
4、企业必须是省企业信用协会会员。
(三)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市级连续3年以上并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的;
2、企业信誉好,无逃避债务、偷税漏税,无行政处罚案件,无经济纠纷败诉案件;
3、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后劲,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居本市同行业前3位;
4、能够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和企业信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
动。
三、公示程序
(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程序。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各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先向各分(市)局或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由各分(市)局初审合格
后,向市工商代办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推荐。
(二)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程序。在市工商代办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各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先向各分(市)局或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推荐。
(三)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商代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报告;
(4)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人员的有效《合同管理暨签订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监督管理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代办认定机关撤销其称
号:
1、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在认定机关通知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整改的;
3、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4、发生合同纠纷,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5、不能按时进行年审的;
6、无故不缴纳企业信用协会会员费的。
(二)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