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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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何学东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沿革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以第八十七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近年来,我国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文将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切实防治和减少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安全、推动水环境保护与修复,提高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主要包括: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管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水环境保护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水体功能区划、水质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水污染源的分类与治理:根据不同的污染源类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标准,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等。

3.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并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建立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维护机制,并设立相应的资金支持体系。

5. 水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6. 罚款和责任追究: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实施罚款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维护水环境的公共利益。

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和作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得法律的规范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责任的划分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责任的划分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责任的划分水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净化水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核心之一就是对水污染责任的划分与追究。

本文将探讨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责任的划分问题。

一、水污染责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责任的划分首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益性原则:水污染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护水资源和净化水环境,维护公众的利益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因此,水污染责任的划分不仅仅是为了追究污染者的责任,还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2. 预防原则:防止水污染发生是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水污染责任的划分应该将重点放在预防控制上,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水污染的发生。

3. 污染者付费原则:水污染责任的划分应该倾向于让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通过罚款、赔偿等方式迫使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其投入环保设施和技术。

二、水污染责任的划分对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责任的划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源企业:企业是水污染的主要源头,因此,水污染责任的划分必须对企业进行规范和监督。

企业应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排放情况,制定与水污染防治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2.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水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方之一,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追究。

3. 公众个人:公众个人对水环境的污染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如生活污水、农业排放等。

因此,公众个人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减少自身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水污染责任的追究方式水污染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停产整治等,迫使其改正错误并减少排污。

2. 民事赔偿:水污染对公众的健康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受损者可以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同时也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护人力资源的环境,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以规范企业用水用人的行为,保障人力资源的环境安全。

本文将通过介绍《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的事业分类和定义,来解读这一法律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事业分类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和管理机构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事业分类:1.生活污水处理事业生活污水指城市、乡村、旅游等地区人民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的含有难以消化的有机物、氮、磷等物质的有机污水。

生活污水处理事业是指监管城市、乡村、旅游等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收集和排放的事业。

2.工业污水治理事业工业污水指由各种工业活动而产生的废水,其中包括工业制造、采矿、制药厂、肉类加工、造纸厂、制鞋业、电子工业等。

工业污水治理事业则是指监控各个工业活动的废水排放情况,通过治理废水,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事业。

3.医疗废水处理事业医疗废水指医院、药店、疾控中心、卫生间等医疗行业的污水。

医疗废水处理事业是指监管医疗废水的处理、收集、排放等行为的事业。

4.农业废水处理事业农业废水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成分包括农药、化肥、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等。

农业废水处理事业则是指通过监管农业废水的处理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事业。

二、定义1.人力资源水水污染人力资源水水污染是指污染源在使用水资源时,对水的生态系统、自然系统、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的有害影响。

2.污染源污染源指导致人力资源水体受到污染的源头或原因,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中的污染源。

3.排污许可证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需要排放废水,为了规范排污行为,保护水资源,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4.废水废水是指人力资源中受到污染的水,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中的废水。

5.环保税生态环境税是指对破坏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对公众造成危害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处罚或收环境税的方式,来促使他们遵守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

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3)紙容器製造業: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或紙袋之事業。
(4)其他紙製品製造業:(1)至(3)以外,紙製品製造之事業。
7.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
(1)照相沖洗業:從事底片及相片之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事業。
(2)製版業:從事印刷相關用版製作之事業。
8.化工業
(1)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
(3)不織布業: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事業。
(4)繩、纜、網、氈、毯製造業: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或以毛、麻、人造纖維等編製或槌製氈、毯;或以纖維、塑膠等編製漁網等之事業。
3.印染整理業
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或其他製品之燒毛、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整理或塗布等之事業。
4.製革業
從事皮革、毛皮之浸水、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等預鞣、鞣製、再鞣、染色、加脂、整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5.紙漿製造業
以木材、竹、草、樹皮、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或其他纖維製造紙漿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6.造紙業
(1)紙製造業:從事紙張、紙板及其製品製造之事業。
(2)加工紙製造業:以紙或紙板製造加工紙類之事業。
(2)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之事業。
(3)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金屬組織或物性之事業。
19.電鍍業
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

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

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

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

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

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

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

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总页数】7页(P9-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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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y-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总则研究:水污染防治法...
3.关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
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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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讲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讲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讲提纲2009年3月一、《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的背景首部《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颁布的。

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3月,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废止了1989年7月发布的《细则》。

此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指导目录》、《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规划等,旨在防治水污染。

1999年11月,我省发布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12月,又发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二、水污染概述(一)水污染的含义《水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的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体:是指水的积聚体,不仅包括水,还包括水中的悬浮物、溶解物、底泥和水生物等。

地下水体: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岩土空隙、裂隙和洞穴中的各种不同形态的水体。

(二)水污染的来源1、点源污染:指大、中企业和大、中居民点在小范围内的大量水污染的集中排放。

2、面源污染:指分散的小企业和分散的居民在大面积上的少量水污染的分散排放。

3、内源污染:又称二次污染,是指江河湖泊水体内部由于长期污染的积累产生的污染再排放。

(三)水污染物的种类对水体污染有较大影响的污染物主要有:1、需氧污染物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所含碳水倾斜物、蛋白质、脂肪和木质素等有机化合物可在微生物作用下最终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质。

有些有机物在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气,故被称之为需氧污染物。

2、植物营养物主要是指氮、磷、钾、硫及其化合物。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

有关专业术语:
•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 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 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 质恶化的现象。 •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 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有关专业术语:
•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 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 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 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 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 或者固态物质。 • 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 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 的养殖场的水体。
•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供水相 关环境状况调查与威胁供水安全的风险管 理和控制措施(69条) • 8 、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 饮用水水源(70条) • 9、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 安全突发应急预案(79条)
水污染事故处置:
•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 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77条) •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 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 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 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 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78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 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 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 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34条) •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 准。(34条) •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36条)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对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措施。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法律概述《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反对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政府重视水环境问题、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目标《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是确保水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法通过制定各类规章、标准,加强监测、管理和惩罚机制,以实现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三、法律原则1. 预防为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预防为主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原则。

除了治理现有的污染源,更重要的是通过控制排放、加强环评审批等措施,预防水污染的产生。

2. 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法》鼓励发展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水污染问题。

这包括改进工艺、推广清洁生产、提高环境监测、加强环保设施建设等。

3. 责任追究:该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以保护水环境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四、法律措施《水污染防治法》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多项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了限制。

同时,还规定了企业需建立废水治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标准。

2. 水环境功能区划: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法律规定了水环境功能区划。

这有助于优化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提高水环境质量。

3. 监测和报告:《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定期监测水环境状况,报告数据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该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对废水废气进行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五、法律评价《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于水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0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生产建设计划。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水污染防治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有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使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分类

水污染分类

水污染分类水污染分类一、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由于水的流动性很大,溶解本领又很强,因此在自然循环中水与大气、土地和岩石接触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有各种杂质混入和溶入,使自然界几乎不存在纯粹的水。

而特别是在社会循环中,更会有大量的社会和各种生产的废弃物排入水体,而使水受到污染。

前面说过,自然环境是一个动态平衡体系,对其中各种物质的变化具有肯定的自动调整本领和缓冲作用,这种本领称为“环境容量”。

水体也有这种在肯定程度下能自身降低污染程度的本领。

通常称为水的自净本领。

当进入水体的外来杂质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本领而使水质恶化,对人类环境和水的利用产生**影响,这就叫水的污染。

水体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用途是很多的。

重要有:(1)生活和饮用给水,(2)工业用水(包括冷却用水),(3)农业用水(包括浇灌用水),(4)渔业用水,(5)水生生物和海生生物的生存和繁殖,(6)娱乐、旅游和水上运动,(7)水能利用(8)航运。

各种不同的用途对水量和水质都有肯定的要求。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所阐明的“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更改,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很明显,这里也是把水的污染与水的有效利用相联系的。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

自然污染重要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如特别的地质使某些地区有某种化学元素大量富集,天然植物的腐烂过程中产生某种有害物质,以及降雨淋洗大气和地面后挟带各种物质流入水体等,都会影响当地水质。

造成自然污染的有害物质含量一般称为自然本底值或背景水平。

例如一般天然水中,氟的本底值为0.15~0.4毫克/升,镉的本底值为0.007~0.013毫克/升。

人为污染是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对水的污染。

它们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田排水和矿山排水。

此外,废渣和垃圾倾倒在水中或岸边,甚至聚积在土地上,废气排放到大气中,这些经降雨淋洗后流入水体,也会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水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自然水域。

2.污染: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对水质和水环境的有害改变。

3.污染物:指排入水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式的物质、能量或生物。

4.污染源:指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5.水污染防治:指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恢复水环境。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限值进行排放。

第五条污染物在线监测污染源应当配备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未经许可证持有人同意,监测数据不得被篡改或删除。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并定期修订。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七条污染物减排污染源应当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装置、工艺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八条重点污染排放管理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督促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地区应当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的安全排放。

第十条工业废水治理工业企业应当装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绿色农业模式,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水环境修复对于受污染的水环境,应当采取恢复措施,修复受损的水生物群落和水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保护计划,保护水质和水环境的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律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解读水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影响着人类和环境的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解读,以促进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法律背景与目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于年月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水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二、法律的重点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1. 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法规定了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控制措施。

根据不同的水体功能区划,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环境容量,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2. 水环境保护区划和保护措施根据不同的水环境特点和水质状况,法律规定了水环境保护区划,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于敏感水域和重点保护区域,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保护和监管。

3. 企业和个人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

企业需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排污治理措施,保证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个人应当依法保存和使用水资源,妥善处理污水和废水。

4. 监测与处罚法律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的义务,建立了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以强化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法律实施的问题与挑战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执法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执法不严格,导致污染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

需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2. 行政与刑事责任界定不清在法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界定并不清晰,导致对污染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3.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不够在水污染防治的过程中,缺乏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导致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不足。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治理水环境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和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与必要性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稀缺的国家,同时也面临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挑战。

水污染不仅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还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因此,出台水污染防治法是非常必要的。

该法的制定旨在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加强水环境的治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执法、建立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措施,该法努力实现水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二、主要内容与要点1. 法律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域,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域。

无论是公共水域还是私人拥有的水域,都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

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必须取得政府的排放许可。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排污行为,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污染物监测与报告:法律要求各类污染源必须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通过监测与报告的机制,政府可以及时了解水污染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治理措施与技术要求:该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与技术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方面。

通过引入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有效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执法1. 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还是违反排污许可制度,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监督执法:为了确保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污染源的巡查检查、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和整治、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等方面。

水污染防治法规及实务

水污染防治法规及实务
指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在強酸情況下與廢水加熱二小時, 使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其所消耗之重鉻酸鉀量 換算成相當於氧之量。
BOD與COD之關係
BOD/COD≧0.6時,表示廢水中之有機物可完全為生物分解。
BOD/COD≒0.2~0.3時,表示廢水中含有不易分解之有機物, 需馴化微生物。
BOD/COD≒0.0~0.1時,表示廢水中含有毒性,需馴化微生物, 才能以生物處理法處理。

工 程共 水


行 為 管按制業別按列系管統建別築物列污管污系興水水處下理水設道統建施管理淨化

放 流 水 監 測
/
最佳管理措施
河湖水港海 川泊庫口域
10
水污染防治主要法規
一、水污染防治法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四、放流水標準
五、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六、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專用名詞定義(2)
主管機關(3)---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 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事宜(4)
15
本法主管機關(3)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3) 工廠---經濟部﹙工業局﹚ 畜牧業---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 醫院---行政院衛生署 垃圾焚化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遊樂園區---交通部﹙觀光局﹚ 自來水事業---經濟部﹙水利署﹚
處3千至3萬元罰鍰(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25
放流水標準
管制項目共有49項,共分二大類,一為共同適用項目, 另一為個別適 用項目。個別適用項目有:BOD、COD、 SS、真色色度、大腸菌類及總餘氯共6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二讲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第二讲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2007.8.26在第十届全国人大29次常委会议 上,周贤生局长就《水法(修订草案)》 作了说明,但未通过;
*经再次修改后,于2008年2月28日在第十 届全国人大32次常委会议上终于通过。
五、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 原《水污染防治法》7章6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 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 起, 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49.2%) 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沱河水污染事件 广东北江水污染事件
牡丹江水污染事件 湘江水污染事件 赣江水污染事件 牤牛河水污染事件 新墙河水污染事件 广西西江水污染事件 玉溪阳宗海水污染事件 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 山东南涑河污染事件等.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中编办、发改委、水利、建 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及中石 化、钢铁工业办会、清华大学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总局又赴江苏等地进一 步听取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 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共88条,经 国务院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 淮河开发利用率53% 辽河开发利用率66% 海河开发利用率100%
——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城市的222 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 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 少地区水源地呈缩减趋 势, 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 源; *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存在安全问题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8.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1989.7.10); ——《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5.8,总局令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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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之事業。
(3>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金屬組織或物性之事業。
19.電鍍業
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20.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2>實際用水量二十四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七二○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34.清艙業
從事船舶、飛機清洗之事業。
35.實驗、
檢(化>驗、研究室
具有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之下列事業:Biblioteka (1>大學及技專院校。
(2>學術機構。
(3>研究機構。
(4>政府機構。
僅限廢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者。
(11>煤製品製造業:以煤炭煉製焦炭或壓製煤磚之事業。
(12>電池製造業:電槽、乾電池、蓄電池、炭精棒、鎳鉻電池、水銀電池、氧化銀電池、電動車電池、蓄電池極板等製造之事業。
9.藥品製造業
(1>從事人用或動物用醫藥品原料之製造,包括合成、抽取、醱酵、組織培養等之事業。
(2>從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之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量及西藥劑型之事業。
(3>從事疫苗、菌苗、血清、血漿萃取物等生物藥品加工調製之事業。
(4>從事人用或動物用中藥藥材之加工及其劑型之加工調製之事業。
(5>從事體外檢驗試劑製造之事業。
10.農藥、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之製造、加工、配製、分裝之事業。
11.石油化學業
(1>石油煉製業: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摻配之煉製程序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從事採取砂、礫石、土、石、石材及產品現場初步處理之事業。
40.土石加工業
以砂、礫石、土、石、石材為原料加工(含瀝青拌合>之事業。
41.土石方堆(棄>置場
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作業環境內設計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五○○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二五○平方公尺以上之事業。
33.洗車場
以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實際用水量十二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三六○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12.橡膠製品製造業
從事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製造橡膠產品之事業。
13.陶窯業
以長石、砂石、黏土等天然礦物與人造陶瓷材料製造陶瓷、磚瓦製品之事業。
14.玻璃業
以矽砂、廢玻璃等原料製造板狀玻璃、玻璃容器、玻璃纖維製品、其他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之事業。
15.水泥業
(1>從事水泥或水泥熟料製造之事業。
(2>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氧劑、飛灰、爐碴等>,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事業。
28.水肥處理廠(場>
從事水肥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29.毛滌業
以物理、化學方法去除毛髮之泥砂雜質或以肥皂、清潔劑、有機溶劑洗淨毛髮之毛脂、汗質及加工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30.發電廠
電業以火力或核能方式產生電力之事業。
31.肉品市場
從事禽畜或其肉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32.魚市場
從事魚、貝、介、藻類水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6.製粉業
以稻、麥、豆、薯、咖啡、根類等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籤、片及速食榖類製品等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2.營建工地
(1>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2>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4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貨櫃集中場或轉運站經營管理之事業。
(4>製油業:從事食用動、植物油脂之壓榨、萃取及精煉,包括人造奶油、配製烹飪用油、涼拌用油製造之事業。
(5>調味品製造業:從事食用鹽、調味醬及其他調味品製造之事業。
(6>飲料製造業:從事酒精成分百分之○.五以下飲料製造之事業。
(7>其他食品製造業:(1>至(6>以外,食品製造之事業,包括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等製造或調配、茶葉製造、豆類加工食品製造、餐盒食品、團體膳食、現成菜餚等製造外送、衛生機關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製造或其他食品製造。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5.屠宰業
(1>禽畜屠宰業: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之事業。
(2>水產品宰殺業:從事水產品宰殺、包裝、冷凍或冷藏之事業。
(3>紙容器製造業: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或紙袋之事業。
(4>其他紙製品製造業:(1>至(3>以外,紙製品製造之事業。
7.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
(1>照相沖洗業:從事底片及相片之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事業。
(2>製版業:從事印刷相關用版製作之事業。
8.化工業
(1>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
(6>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塗料、染料、顏料、瓷釉或油墨製造、分裝之事業。
(7>清潔用品製造業:清潔洗滌用品製造之事業。
(8>化妝品製造業:化妝用品製造、化妝用香料製造或萃取之事業。
(9>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6>至(8>以外,化學製品製造之事業。
(10>石灰製造業:熟石灰、耐火石灰、水硬石灰、混合石灰等製造或生石灰燒製之事業。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7.醱酵業
從事原料醱酵作業程序以製造成品之下列事業:
(1>醱酵製造業:從事糖蜜、澱粉等原料去除雜質、脫色、酵母繁殖、離心分離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
(2>味精製造業:從事以糖蜜、澱粉等原料經麩酸醱酵、脫色過濾、洗滌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味精。
36.動物園
豢養動物(不含水族類>供觀賞經營管理之事業。
37.加油站
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提供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油、柴油之事業。
未附設洗車場者,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38.採礦業
從事礦物採取及產品現場初步處理之事業。
39.土石採取業
4.製革業
從事皮革、毛皮之浸水、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等預鞣、鞣製、再鞣、染色、加脂、整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5.紙漿製造業
以木材、竹、草、樹皮、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或其他纖維製造紙漿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6.造紙業
(1>紙製造業:從事紙張、紙板及其製品製造之事業。
(2>加工紙製造業:以紙或紙板製造加工紙類之事業。
(1>從事以拉晶、晶柱生長、切割、研磨、拋光、蝕刻、清潔等晶圓製備程序之事業。
(2>從事以氧化、微影、蝕刻、摻配、氣相沉積、磊晶、蒸鍍、濺鍍等半導體製造及封裝之事業。
21.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以印刷、照相、蝕刻、電鍍等方法製造電路板,作為支撐電子零件及零件間電路之事業。
22.船舶建造修配業
(1>從事動力或人力駕駛船舶建造、修配之造船廠、修船廠、浮塢之事業。
(3>不織布業: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事業。
(4>繩、纜、網、氈、毯製造業: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或以毛、麻、人造纖維等編製或槌製氈、毯;或以纖維、塑膠等編製漁網等之事業。
3.印染整理業
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或其他製品之燒毛、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整理或塗布等之事業。
從事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封閉掩埋場(不含安定掩埋>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或場所(包括垃圾轉運站>。
26.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27.廢水代處理業
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之事業。
(5>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1>至(4>以外,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之事業。
(6>金屬製品製造業:從事金屬鍛造、粉末冶金、金屬手工具製造、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鍋爐製造、金屬容器製造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事業。
17.船舶解體業
從事船舶拆解作業之事業。
18.金屬表面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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